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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案件移交

發布時間:2021-01-01 05:59:40

『壹』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擔保的,發起人與發行人對投版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權責任。
第二十七條 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分別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一)參與虛假陳述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未明確表示反對的;
(三)其他應當負有責任的情形。

『貳』 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什麼處理

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券法》第一回百八十六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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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叄』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受理與管轄

第六條 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
(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第七條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
(一)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二)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證券承銷商;
(四)證券上市推薦人;
(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六)上述(二)、(三)、(四)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五)項中直接責任人;
(七)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第八條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僅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後,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徵得所有原告同意後,可以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後,應當將案件移送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不申請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追加的,應當通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不得移送案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受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有關行政處罰被撤銷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

『肆』 證監會通報哪些案件

1月5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證監會近日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2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其中在1宗操縱市場案中,新三板企業易所試與其做市商中泰證券聯手拉抬股價,中泰證券、易所試沒有違法所得,但均被處罰。

在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信永中和)作為懷集登雲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登雲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中小板上市(IPO)、2013年及2014年年度報告審計服務機構,在為登雲股份IPO及2014年年報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違反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構成《證券法》所述「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行為;在為登雲股份2013年年報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登雲股份2013年年報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行為。證監會決定責令信永中和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88萬元,並處以22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郭晉龍、夏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伍』 求證監會發表的《科龍電器涉嫌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證監會發布《關於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對顧雛軍及格林柯爾系有關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作了詳盡的記錄。
調查結果表明,顧雛軍等人涉嫌犯罪行為共有八類。分別為:侵佔挪用科龍電器財產;採用關聯交易詐騙科龍電器財產累計2.278億元;詐騙國有土地及或侵佔科龍電器相關利益;虛假出資或抽逃注冊資金;為掩蓋挪用、侵佔江西科龍資金的目的,編制虛假銀行票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利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公司登記注冊,並偽造公司印章,從事虛構收入等活動;在深圳開設賬外秘密賬戶,涉嫌轉移科龍資金;以廣告費名義挪用科龍電器8033萬元用於非法目的。報告稱,顧雛軍等人及格林柯爾系有關公司涉嫌侵佔、挪用科龍電器財產累計發生額為34.85億元。
該報告還認為,科龍電器作為上市公司,2002年開始實施了多起證券違法違規行為。
首先是科龍電器採取虛構銷售收入、少提壞賬准備、少計訴訟賠償金等手段,2002年年報虛增利潤1.2億元,2003年年報虛增利潤1.14億元,2004年年報虛增利潤1.49億元。對上述連續三年編造的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追溯調整後,科龍電器2003年年報少計利潤609.5萬元,2004年年報虛增利潤6003.6萬元。
其次,科龍電器2003年年報現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虛假,少計借款收到現金30.255億元,少計「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21.36億元,多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8.897億元。
2002年至2005年,科龍電器未披露多起會計政策變更等重大事項,也未披露與格林柯爾系公司連體投資、關聯采購等關聯交易事項。

關於對顧雛軍等人實施市場禁入的決定(證監法律字[2006]4號)

當事人:顧雛軍,男,1959年出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電器)時任董事、董事長,住址:北京市宣武區珠市口大街120號太豐慧中大廈17層。

嚴友松,男,1965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董事、營銷副總裁,廣東科龍空調器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住址:北京市豐台區四合庄村恆泰園15棟1門。

張宏,男,1962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董事,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總裁,住址:天津市河西區環湖北里12號401。

李志成,男,1955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財務總監、公司秘書,住址:香港中環德輔道中300號20樓。

姜寶軍,男,1967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首席財務官、財務督察、監事會主席,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康富花園賞虹閣401。

晏果茹,男,1969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財務資源部副總監,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嘉信花園8座10A。

方誌國,男,1962年出生,科龍電器時任董事,住址:天津市河東區向陽樓前進24號樓3單元。

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科龍電器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科龍電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存在以下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違法事實: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龍電器採取虛構主營業務收入、少計壞賬准備、少計訴訟賠償金等手段編造虛假財務報告,導致其2002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1,996.31萬元,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1,847.05萬元,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4,875.91萬元。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龍電器通過對未真實出庫銷售的存貨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為收入的方式虛增年度報告的主營業務收入、利潤

1.2002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40,330.54萬元,虛增利潤11,996.31萬元

2002年12月,科龍電器通過其17家銷售分公司向廣東東莞泰林貿易有限公司等81家單位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收入40,330.54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事實上,上述開單、開票並確認收入的商品並無真實交易,相關存貨實物封存於科龍電器的倉庫而未發送給客戶。同時,科龍電器虛轉銷售成本29,724.53萬元和安裝維修費用1,735.94萬元,並少計提存貨跌價准備3,126.24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 2002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1,996.31萬元。

2.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30,483.86萬元,虛增利潤8,935.06萬元

2003年11月至12月,科龍電器向合肥市維希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維希)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收入30,483.86萬元。事實上,上述開單、開票並確認收入的商品並無真實交易,相關存貨實物封存於科龍電器的倉庫而未發送給客戶。同時,科龍電器虛轉銷售成本20,321.36萬元和安裝維修費用1,792.55萬元,並少計提存貨跌價准備565.11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8,935.06萬元。

3.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51,270.29萬元,虛增利潤12,042.05萬元

2004年,科龍電器及其16家銷售分公司向合肥維希、武漢長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長榮)等66家客戶開具發票或銷售出庫單並確認收入51,270.29萬元。事實上,上述開單、開票並確認收入的商品並無真實交易,相關存貨實物封存於科龍電器的倉庫而未發送給客戶。同時,科龍電器虛轉銷售成本36,331.49萬元和安裝維修費用3,142.82萬元,並少計提存貨跌價准備246.07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2,042.05萬元。

(二)2003年至2004年,科龍電器通過虛構與珠海德發空調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製冷設備有限公司的廢料銷售業務虛增年度報告的利潤

1.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002.52萬元

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科龍)將900萬元資金劃入珠海德發空調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德發),2003年12月26日,珠海德發將900萬元資金劃入廣東科龍配件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配件)作為支付廢料購買資金,科龍電器偽造了廢料出倉單等憑證,確認科龍配件其他業務收入903.61萬元。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龍將1,100萬元資金劃入珠海隆加製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隆加),當月,珠海隆加向廣東科龍冰箱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冰箱)、廣東科龍空調器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空調)分別匯入600萬元、500萬元作為支付廢料采購款。科龍電器偽造了廢料出倉單等憑證,確認科龍冰箱其他業務收入599.41萬元,確認科龍空調其他業務收入499.5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002.52萬元。

2.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833.86萬元

2004年12月15日,江西科龍劃款1,760萬元至珠海隆加,劃款1,240萬元至珠海德發。當月,珠海隆加分別向科龍冰箱、廣東科龍冷櫃有限公司(科龍電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科龍冷櫃)和科龍空調匯入資金945萬元、260萬元、555萬元。科龍電器偽造了廢料出倉單等憑證,確認科龍冰箱其他業務收入945.32萬元,確認科龍冷櫃其他業務收入262.85萬元,確認科龍空調其他業務收入556.07萬元。當月,珠海德發向科龍配件匯入503萬元,科龍電器偽造了廢料出倉單等憑證,確認科龍配件其他業務收入489.84萬元,並計提壞賬准備157.22萬元;珠海德發還向科龍電器匯入737萬元,購買報廢空調樣機,科龍電器直接沖減2004年的樣機費用737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2,833.86萬元。

(三)2003年,科龍電器通過少計壞賬准備虛增年度報告的利潤

科龍電器將2003年期末對廣州市海珠區騰遙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余額122.14萬元和對東莞市虎門供銷社粵華家電公司應收賬款余額-472.1萬元合並進行賬齡分析,少計提對廣州市海珠區騰遙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壞賬准備122.14萬元。科龍電器將2003年期末對深圳市新楚源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余額476.46萬元與應收電白縣水東遠東家電商場余額-51.19萬元合並進行賬齡分析,且部分賬齡劃分錯誤,少計提對深圳市新楚源電器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壞賬准備70.14萬元。科龍電器將對順德市龍涌五金交電有限公司賬齡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全部劃分為三個月以內賬齡,少計提壞賬准備262.97萬元。科龍電器將對大慶海浪物資貿易公司2003年期末應收賬款余額全部作為三個月以內賬款,少計提壞賬准備60.3萬元。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515.55萬元。

(四)2003年,科龍電器通過少計訴訟賠償金虛增年度報告的利潤

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科龍電器與部分員工勞動的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系列終審判決,判定科龍電器應當向227名員工支付生活補助費、案件受理費用等共計393.92萬元,科龍電器未將上述費用計入2003年損益。上述行為導致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393.92萬元。

二、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現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虛假記載。

2003年,科龍電器將產品在科龍電器及其子公司之間互相買賣,並以此貿易背景開具銀行承兌票據和商業承兌票據到銀行貼現,獲取大量現金。科龍電器的現金流量匯總表並未如實反映上述現金流。經統計,科龍電器2003年年度報告合並現金流量表少計借款所收到的現金 302,550萬元,少計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213,573萬元,多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88,976萬元。

三、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等重大事項,也未披露與關聯方共同投資、購買商品等關聯交易事項。

(一)科龍電器2002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維修保證金會計政策變更事項

2002年9月,科龍電器變更了維修保證金會計核算政策。科龍電器未在200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影響數。

(二)科龍電器對涉及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原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格林柯爾)所持科龍電器股份的重大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11日,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格林柯爾采購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格林柯爾)與中國農業銀行深圳羅湖支行(以下簡稱羅湖農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廣東格林柯爾為深圳格林柯爾在該行最高額為26,000萬元的債務提供擔保,在該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內,廣東格林柯爾保證其持有的科龍電器26.43%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質押、轉讓或作出任何其他處分;如果違反約定,深圳格林柯爾須將未結清銀行承兌匯票及未結清信用證的保證金提高至100%。根據上述保證,羅湖農行對開票、開證收取的保證金比例為20%。科龍電器對上述重大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三)科龍電器2002年、2003年年度報告未披露江西科龍與關聯方江西格林柯爾資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格林柯爾)共同投資的事項,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未披露使用關聯方巨額資產的事項

2002年5月,江西格林柯爾與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進區協議》,約定開發區「全力支持格林柯爾資本公司興辦格林柯爾—科龍家電工業項目」。2002年10月,江西格林柯爾作為投資主體興建廠房,江西科龍作為投資主體在上述廠房內投巨資興建十二條空調生產線,並於2003年11月投入試生產,當年產量4,000多套,2004年產量達30多萬套。科龍電器未在2002年、200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共同投資事項,也未在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關聯方資產的事項。

(四)科龍電器2004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珠海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科龍)與關聯方珠海格林柯爾(工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格林柯爾)共同投資事項

2003年5月18日,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與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簽訂《格林柯爾工業園項目協議書》。根據該協議,2003年9月24日,珠海格林柯爾成立,2004年2月,珠海科龍成立。此後,珠海格林柯爾在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青灣工業區內修建廠房,珠海科龍在此廠房內投資建設冰箱生產線及相關設備。科龍電器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五)科龍電器對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菱電器)采購冰箱等產品791.39萬元的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2003年5月2日,科龍電器與美菱電器簽定《OEM產品生產合同》,約定科龍電器在2003年8-12月期間向美菱電器采購冰箱等產品共計791.39萬元(含17%增值稅)。2003年5月29日,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合肥美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簽署協議,受讓該公司持有的美菱電器20.03%股份,成為美菱電器第一大股東。7月5日顧雛軍擔任美菱電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依據上述合同,科龍電器實際支付貨款701.14萬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90.25萬元未支付。科龍電器對上述關聯交易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六)科龍電器對科龍空調從江西科盛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盛工貿)購買格林柯爾R411C製冷劑的關聯交易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25日,科龍空調與關聯方科盛工貿簽訂購買95噸製冷劑協議,11月22日,科盛工貿將95噸格林柯爾R411C製冷劑送達科龍空調倉庫,2005年4月6日,科龍電器支付貨款1,282.5萬元。科龍電器對上述事項未履行臨時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在200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顧雛軍、嚴友松、張宏、方誌國在審議通過科龍電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正文及摘要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姜寶軍在審議通過科龍電器2002年、2003年年度報告正文及摘要的監事會決議上簽字。顧雛軍、李志成、晏果茹在科龍電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報告中分別作為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字。顧雛軍為科龍電器時任董事長;嚴友松為科龍電器時任董事、營銷副總裁,廣東科龍空調器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宏為科龍電器時任董事,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李志成為科龍電器時任財務總監、公司秘書;姜寶軍為科龍電器時任首席財務官、財務督察、監事會主席;晏果茹為科龍電器時任財務資源部副總監;方誌國為科龍電器時任董事。顧雛軍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了科龍電器上述全部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友松、張宏、李志成、姜寶軍、晏果茹、方誌國分別對其參與、知悉的違法行為或者審議通過的相關年度報告負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我會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1、科龍電器及其相關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的公告文件、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科龍電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科龍電器關於當事人的任職文件。2、科龍電器及其子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電子賬光碟、財務報告、總賬、明細賬、會計報表、記賬憑證以及對財務問題的專項說明。3、科龍電器財務部門關於年終壓貨的通知、會議紀要、統計表,虛假出庫單、虛假財務憑證,物流盤點表和說明,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調賬資料,公司關於壓貨的說明,分公司關於壓貨統計表和說明,合肥維希與武漢長榮的工商登記資料、驗資報告、會計資料,營銷部門《關於從C/W公司開單發貨的通知》。4、珠海德發與珠海隆加的工商登記資料、驗資報告、會計資料,江西科龍資金流向科龍冰箱、科龍空調、科龍配件的憑證,科龍電器關於廢料銷售的說明,虛假出庫單,財務調賬分錄。5、科龍電器2003年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應收賬款明細賬,《三項准備計提指引》,科龍電器及有關人員關於賬齡問題的說明。6、勞動糾紛判決書,賠償金劃款憑證,科龍電器關於勞動訴訟披露及列支情況的說明。7、科龍電器及其子公司2003年有關貸款的董事會決議、與銀行的融資協議、三方信貸協議,科龍電器及其子公司票據及貼現憑證,科龍電器會計分錄、明細賬,科龍電器對現金流量表的說明。8、科龍電器《關於2000-2001年保修准備的說明》,科龍電器關於2000-2003年維修保證金相關會計資料。9、《最高額保證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羅湖農行貸款批復通知書和信貸業務運作審批表,廣東格林柯爾與羅湖農行簽訂的債務債權合同,相關票據及開票資料。10、江西科龍與江西格林柯爾的工商登記資料,科龍電器關於投資江西科龍的董事會決議,《進區協議》,有關土地出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江西科龍關於項目的說明、建設用款憑證,江西格林柯爾資金情況說明、建設用款憑證。11、珠海科龍與珠海格林柯爾的工商登記資料,珠海格林柯爾2004年會計資料,珠海科龍項目預算和建設用款憑證,土地出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12、《OEM產品生產合同》、科龍電器采購冰箱的付款憑證,增值稅發票,美菱電器的股權收購文件,關於顧雛軍在美菱電器任職的文件。13、科盛工貿的工商登記資料、驗資報告,采購合同,科龍電器的提貨單、化驗單、入庫單、付款憑證、發票、會計分錄,科龍電器購買R411C製冷劑清單。14、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談話筆錄,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提供的說明等證據。15、科龍電器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

我會認為,科龍電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構成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述的「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本會依據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對各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對於我會調查中發現的顧雛軍等人侵佔、挪用科龍電器巨額財產等涉嫌犯罪行為,我會已將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同時,依據《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或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在信息披露時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第五條,「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中國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3至10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決定:

一、認定顧雛軍為市場禁入者,自本會宣布決定之日起,永久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認定嚴友松、張宏為市場禁入者,自本會宣布決定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三、認定李志成、姜寶軍、晏果茹、方誌國為市場禁入者,自本會宣布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陸』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炒股收取錢款十三萬算不算刑事案件

如果侵佔的話可能構成犯罪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內數額較大,拒不退容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柒』 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原則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上述要求硯定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設定的原則和要求,《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性文件對證券中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做了明確規定,主要種類有。
(1)警告,即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的羊位和個人給予的警示和告戒。警告不涉及被處罰人的實體權利,只是對被處罰人精神上的一種懲戒。警告可以獨立行使,也可以和其他罰則合並運用。
(2)罰款,即證券監管機構要求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強制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罰款是對被處罰人的一種經濟制裁。罰款的數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硯的規定來確定。
(3)責令遲還非法所籌股款、基金資金,即證券監管機構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或變相發行股票,基金等證券的,要求有定責任單位或個人退還非法所籌集的股款和基金資金及其利息。
(4)役收非法所得,即證券監管機構將違法違規行為單位和個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非法獲取的股票、基金等證券,依法收歸國有。
(5)停止股票發行資格,即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取消違法違規的有關公司發行股票的資格,該公司不能向社會發行股票。
(6)暫停證券業經營、從業許可,即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券從業機構,依法停止其定期限內證券業務經營、從業的圩可,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券從業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進行證券業務經營、從業活動。
(7)撤銷證券業務經營、從業許可,即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券從業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經營,從業資格,證券經營機構和其他證券從業機構不得進行證券業務經營、從業活動。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在我國,上市公司不能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十口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規定「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由於其地位、職務等便利,在獲取有關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內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資者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很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內幕消息來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捌』 證券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賠償規則是什麼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范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並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投資人,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發行市場,通過證券交易所報價系統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市場以及國家批准設立的其他證券市場。
第三條因下列交易發生的民事訴訟,不適用本規定:
(一)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證券市場以外進行的交易;
(二)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證券市場上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的交易。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
第五條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三)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二、受理與管轄
第六條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
(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第七條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
(一)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二)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證券承銷商;
(四)證券上市推薦人;
(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六)上述(二)、(三)、(四)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五)項中直接責任人;

(七)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第八條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僅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後,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徵得所有原告同意後,可以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後,應當將案件移送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不申請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追加的,應當通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不得移送案件。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受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有關行政處罰被撤銷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
三、訴訟方式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提起的訴訟,既有單獨訴訟也有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單獨訴訟的原告參加共同訴訟。
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同時提起兩個以上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並為一個共同訴訟。
第十四條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每名訴訟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十五條訴訟代表人應當經過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別授權,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與被告進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對人數眾多的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可以在判決主文中對賠償總額作出判決,並將每個原告的姓名、應獲得賠償金額等列表附於民事判決書後。
四、虛假陳述的認定
第十七條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對於重大事件,應當結合證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及相關規定的內容認定。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披露信息時,將不存在的事實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的行為。
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並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將應當記載的事項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記載。
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條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第十九條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一)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二)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
(三)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五)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指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並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
五、歸責與免責事由
第二十一條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第二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操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義虛假陳述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可以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控制人追償。
實際控制人違反證券法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其免責事由同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作出虛假陳述行為的機構或者自然人,違反證券法第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發起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擔保的,發起人與發行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 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分別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
(一)參與虛假陳述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未明確表示反對的;
(三)其他應當負有責任的情形。
七、損失認定
第二十九條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發行市場虛假陳述,導致投資人損失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賠償損失;導致證券被停止發行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返還和賠償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條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一)投資差額損失;
(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一條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 ,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二條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三條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二)按前項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三)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四)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基準日。

第三十四條投資人持股期間基於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人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股和轉配股,不得沖抵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金額。

第三十五條已經除權的證券,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證券價格和證券數量應當復權計算。

八、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院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玖』 關於最近周建明利用虛假申報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件

股票復是市場化的經濟學產物制。股票交易必須符合市場規律。

1、10元錢的股票,你非要花15元錢去買,這就有要「犯壞」的舉動啦

2、你說要15元錢買,等到股價14塊多了,你又不買啦 反而是往外賣,這就是「壞上加壞」啦

3、等你一賣,股價下跌啦!這時候你又說要15塊錢買,你不是「有病」嗎?

4、等14元錢多,你又不買啦,再次往外賣——得!你這就是故意的,你在犯罪!!!

犯罪!

『拾』 原深圳證券處長孔雨泉被抓了

真的啊?這些人操縱市場,太可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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