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公司有規定,會不讓轉戶嗎
這是證券公司之間的客戶競爭,都是為了增加營業部的經紀業務收入。如果客戶轉戶的話,內那麼股票交易的容時候就會收取交易手續費了,主要還是證券公司增加了盈利。
轉戶就是轉三方存管的開戶行,去券商可以直接做。轉券商的話要把券商資金賬戶上的錢轉到銀行賬戶上,股票不用動,帶著深滬兩張股東代碼卡,券商資金賬戶卡還有開戶時的身份證。去轉戶之前要確定要轉到那一家券商,知道要轉的席位號,最後,只有開盤時間才能轉,不是開盤時間券商是絕對不會轉的。轉戶那天不能交易。
㈡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根據什麼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 組織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㈢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是什麼時候開始頒布的
1995年4月18日證委發(199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證券業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照本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確認、撤銷及有關事宜。
第三條 證監會可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辦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中介機構,指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批准設立的可經營證券業務或證券相關業務的下列法人:
1.證券公司;2.信託投資公司;3.證券清算、登記機構;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5.證監會或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可經營證券業務或證券相關業務的機構。
本規定所稱證券專營機構,系指前款第1項所列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系指前款第2項所列信託投資公司和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可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專營機構和證券兼營機構。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從業人員系指下列人員:
1.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各項所列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但證券兼營機構和該款第5項規定的機構中不負責證券業務的副總經理除外;2.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3.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4.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5.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6.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7.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內的出市代表;8.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9.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10.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11.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從業人員。
第六條 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規定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第五條所列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本規定第五條第1項所列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2/3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條所列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從業人員資格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21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4.在申請從事證券從業資格前5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5.具有證券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高中畢業並有從事兩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經驗,或4年以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與證券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6.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經過證監會指定培訓機構舉辦的證券從業資格培訓或通過其他學習方式達到相應水平,並通過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7.自願並承諾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以及行業自律性組織的行為規范,接受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資格培訓與資格考試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可免予資格考試的人員外,申請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者須通過資格考試。
第九條 資格考試由證監會統一組織,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由證監會指定的培訓機構舉辦。
第十條 申請成為指定培訓機構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培訓規劃及考試辦法符合證監會制定的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及考試大綱要求:
2.使用證監會認可的教材;3.授課人員的數量、結構和專業水平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審核確認標准和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及考試大綱的要求;4.教學設施和組織規劃經證監會審查符合要求;5.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及考試大綱、授課人員審核確認標准和前款各項規定的其他未盡事宜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擬申請成為指定培訓機構者,應按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內容向證監會報送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證監會依據第十條所列各項條件和全國證券業的分布情況指定證券業從業人員培訓機構,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對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指定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收。
第十四條 證監會依據本規定及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的有關文件對指定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指定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對教學不負責任、培訓質量低劣、以及在培訓和考試中弄虛作假者,證監會可撤銷其指定培訓機構資格,並追究其有關責任。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從業資格者,需向證監會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2.身份證;3.學歷證書;4.指定培訓機構開具的資格考試成績單及結業證書;5.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說明材料;6.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各證券中介機構應負責統一報送本機構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未在證券機構中任職者的申請材料可由指定培訓機構統一轉報。
第十七條 證監會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材料做出審查,並對符合條件者發給資格證書。
前款所稱資格證書,由證監會根據從業人員的情況分為下列類別:
1.證券代理發行從業資格;2.證券經紀從業資格;3.投資顧問從業資格;4.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5.證監會認為需要設定的其他類別。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1項所列人員至少應獲得第十七條規定類別資格證書中的兩種;第五條第2項所列人員應獲得第十七條所列資格證書種類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第五條第3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第五條第4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第五條第5項、第6項和第9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第五條第8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三種證書中的一種;第五條第10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證監會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注冊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證監會發放資格證書時,可按國家有關標准向申請人收取登記費用。
第五章 資格的維持
第二十一條 獲取資格證書後超過18個月而未在證券專業崗位上就職,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連續未從事證券業務活動達18個月的,若要重新成為第五條所列各類人員,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 證券中介機構不得聘用無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失效者成為第五條所列各類人員。
第二十四條 證券中介機構應將其聘任的所有從事第五條所列各類人員的有關情況處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有違反《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之行為時,所在機構應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因涉嫌參與重大經濟案件而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因觸犯我國刑法而被檢察機關起訴,或在工作期間因觸犯我國刑法而被法院判刑,所在機構應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生死亡、辭職、解僱、解任或退休等變動,所在機構應於變動發生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同一從業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受聘於一家證券中介機構。
第二十九條 從業人員改變受聘機構,原聘用機構應當在該從業人員辭職調離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申報備案;新聘用機構應當在該從業人員就職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申報備案。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勤勉盡責的品質和遵守國家有關法規的意識。
第三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當不斷學習,保持和更新專業知識,充實和提高業務技能。
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參加有關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證監會可依據本規定所列各項條件,對已獲得資格證書並上崗工作的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經檢查仍然具備條件者,可維持其從業資格;對未能符合相應條件者,證監會將依照本規定有關條款予以相應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並上崗工作後,如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本規定,除按該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外,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罰:
1.警告;2.暫停從業資格6個月到12個月;3.撤銷資格證書,此後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4.撤銷資格證書並永久性地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對受到前款第1項處罰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社會公告;對受到本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第4項處罰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將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在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取得資格證書而擅自成為第五條各項所列人員的,證監會可責令其所在證券機構停止該人員的從業活動,並在此後1年之內拒絕受理該人員的從業資格申請。同時,對所在機構的有關負責人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可視情況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其從業資格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者如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3項或第4項予以處罰。
已取得資格證書者如在第四條第一款所列之外的非依法定程序設立的證券中介機構中成為第五條各項所列人員,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3項或第4項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任職期間因涉嫌參與重大經濟案件而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或在任職期間因涉嫌違反我國刑法而被檢察機關起訴期間,證監會可視情況暫停其從業資格,並要求有關機構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應配合。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如對其任職的證券中介機構的破產或遭受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第4項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因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導致客戶發生重大經濟損失時,證監會可視情節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第3項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直接或間接地拒絕或迴避證監會調查或檢查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可視情節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第3項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受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第1項或第2項處罰兩次以上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可視情節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重處罰,直至撤銷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從業人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處罰的,處罰期間,任何證券中介機構不得將其錄用在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第四十四條 從業人員受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4項處罰的,任何證券中介機構永遠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錄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在本規定公布之前已成為第五條所列人員者,如欲繼續從事證券業務,須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的兩年內取得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在部門經理或部門經理以上的崗位上專職從事證券業務管理工作達5年以上者,可豁免資格培訓與資格考試。
第四十七條 第五條第7項所列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由證監會委託證券交易所負責實施,有關辦法由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對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管理及操作人員,其從業資格管理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實施。
㈣ 我過《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會員一般不少於多少人
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必須有一定數量的會員。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會員一般不得少於20人。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必須有一定數量的股東。
㈤ 證監會哪項制度規定 證券開戶年齡限制
18歲以下是肯定不行的。70歲以上如果有特殊的,證券公司會上報的,看具體情況而定。
㈥ 證券業協會現在對券商的最低傭金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內收取的佣容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經手費等)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0.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等。
㈦ 證劵會是那一年規定,不允許老師指導股票操作的
遠方的我知道——哦,神秘!——
受土地重溫,烤幹了身上的神秘。
她已經
計算機的大號字體幫了我
星辰在頭頂閃耀,
在一么赤裸的天空中哈哈
㈧ 不是證券會剛規定股權質押不能超過60%嗎
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專超過60%,
1、用於質押貸款屬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有關反洗錢規定包括在哪些制度中
反洗錢的歸口來管理源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並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相關規定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
㈩ 證券公司收傭金超過交易所規定的上限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
《關於調整證券交易抄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
一、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A股、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七、證券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或不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稅務部門報備傭金收取辦法,或不及時在營業場所公布傭金收取辦法,或未按公司公開的傭金收取辦法收取傭金的,中國證監會和有關價格、稅務管理部門將依法對其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