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試述我國《證券法》對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1、信息真實原則。在實踐中確立公司所公開信息是否具有真實性,一般應從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三方面判斷。 [8] 客觀性是公司所公開信息的內容反映的事實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一致性乃指公司所公開信息必須符合客觀實際;規范性是指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必須符合證券法所規定的對不同性質的信息的真實性的不同判斷標准。公司信息有描述性信息、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三種。描述性信息反映公司經營活動中的既存事實,是對已發生或正存在的客觀事實進行陳述,以及必要時對事實原因進行的解釋。對這一信息的真實性判斷因有客觀事實參照較易得出結論。容易發生爭論的是對於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如何判斷。前者是對既存事實的性質、結果或影響力的分析和價值判斷,是信息發布者在公開公司經營狀況時加入自己的主觀認識,因此它不是客觀事實,最多隻是一種邏輯事實。為了便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證券法律規范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盈利預測。但勿庸諱言,上市公司的這種盈利預測往往並不可靠並甚至會被利用來作為誤導市場的工具,所以法律應予規制而防止上市公司利用盈利預測的或然性來規避信息公開的真實原則。主要措施有:①合理假設的說明義務。盈利預測應該在一般經濟條件、營業環境、市場情況等基礎上進行合理假設,按發行人正常發展速度作出。信息公開者應在公開文件中對該假設的合理性作出說明。②盈利預測的說明義務。公開盈利預測信息的上市公司,應對盈利預測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作出說明,我國法律規定本年度報告中的盈利預測應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閱並發表意見。③「重大差異」的說明義務。即上市公司年度實際經營成果與盈利預測差異重大的,應對差異產生原因進行詳細分析與說明。
2、信息准確原則。具體判斷信息准確度,首先應確定理解或解釋公開信息內容的尺度。當法律對信息公開有明確的標准如會計准則,上市公司應按法定標准公開信息。如無法定標准,上市公司應按語言文字的通常涵義公開信息。在公開信息的發行者與接受者之間即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因行業歸屬、文化水平、語言習慣、經驗能力的差異,對公開信息內容准確度的判斷也有區別。但信息公開旨在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所以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理解與解釋,以一般投資者素質為基準即可。 [9] 其次,公開信息內容的准確度還內含了公開信息時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的呼應問題。因為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並不完全通過其依法正式發布的信息,上市公司非正式發布的信息如廣告,或者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上市公司有關的信息如媒體報道,亦會成為投資者判斷依據。所以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內容差異會導致使人誤解的結果。法律救濟中規定上市公司有責任保證自己發布的非正式信息與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對於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其有關的信息,如足以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則上市公司應負有及時說明的法定義務。《若干規定》第17條所指的誤導性陳述包括通過媒體的陳述方式即為參照信息准確原則。此外,為兼顧准確性與易解性,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應對術語作必要解釋,更應避免使用過於晦澀的表達方式,以保證一般投資者的理解。從一定程度而言,立法者意圖以信息真實促進投資判斷的公平性,而信息表達准確是信息真實的技術保障。
3、信息完整原則。信息完整原則指所有足以影響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的信息皆應予公開。也可稱之為公開信息的全面性要求。如上市公司在公開信息時有重大遺漏(如在年報中將呆帳壞帳不予披露等),即使已公開的各個信息遵循了真實原則而具有個別的真實性,也會造成已公開信息的整體的虛假性,因此信息公開時遵循的完整原則成為真實原則的保障。因此各國立法都採取例舉加概括性的立法方式,詳列應公開的重大信息。 [10] 但不可諱言,在貫徹完整原則的過程中,各方對於信息重大性和充分性的認識仍不可避免地因利益或認知水平差異而產生分歧。如何使完整原則的實現過程淡化主觀色彩,凸顯規范化制度化要求即成為證券立法和證券實踐的一個首要問題。一般而言,可從公開信息的質、量兩方面歸納具體的操作標准。首先,完整公開的信息,在性質上必須是重大信息。證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夠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恪守完整原則,並非要求上市公司將根本不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一切信息公開,否則既會增加上市公司公開信息的成本,也會增加投資者信息選擇的難度。但何種信息可稱之為「重大」?法律雖有列舉,但並不能窮盡一切事項。為此所用的概括性條款僅起預防功效,而非具體可操作的標准,實踐中以信息不重要為由規避公開義務的現象也廣泛存在。如何界定信息之「重大」性因而具現實意義。對此本文認為可從以下二方面進行理解:(1)該信息是可能還是必然引起證券價格波動?各國立法皆未明確,但美國在判例中採用了「可能性」標准。 [11] 即在判斷某一信息對證券價格的影響時,只需考慮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可能產生的影響即可,而不必考慮該信息所涉及的事情在以後是否真正實現。因為某一信息能否引起價格敏感,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該信息的感受,而不是該信息實際上會達到此種結果。(2)由於這種價格影響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即僅具或然性,所以當某一信息公布後,證券價格未受影響,只說明投資者的信息選擇未予認定。而證券監管是監管當局實施,所以當局不能以此縮小信息公開義務人應予公開的信息范圍。其次,已公開的重大信息必須在量上達到一定標准,才足以使投資者在通常市場情況下據之作出合理投資判斷,這種量的積累過程為投資者的邏輯推斷提供了物質基礎。那麼,如何協調信息量的充分性與交易經濟間的關系?可通過證券法明確界定信息披露豁免范圍進行。我國曾在《股票條例》中將商業秘密、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以及法定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界定為信息公開義務的排除情況。 [12] 這意味著上市公司有權選擇不予公布的重大信息范圍僅限於該信息與商業秘密有關。但是,我國《證券法》對《股票條例》的這一規定未置一辭,致該規定的效力受損。
4、信息及時原則。 [13] 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具體標準是:①公司以最快速度公布其信息,即公司經營和財務發生變化後,應立即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變化狀況;②公司所公開信息應一直保持最新的狀態,不能給社會以過時的和陳舊的信息。 [14] 證券法上信息公開及時與否應是一種法律上的而非事實上的判斷。投資者是否就上市公司的信息作出及時利用與回應不是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的標准,但信息公開的可利用性卻是立法對於信息公開及時原則的程序上的要求,旨在使公眾投資者能以最簡便方式獲取公司的有關信息。由於券商利益與一般公眾投資者利益可能存有沖突,雙方對公開信息利用程度理解也會有異,因而各國證券立法多明確規范信息及時公開之方式,以確保信息被接近、利用的簡便性及內容公開的周知性。我國《證券法》第64條亦作相應規定,即公開信息的有關公告應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若干規定》也明確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界定為不正當披露行為。
上述四原則側重於對信息內容上的要求,及時性要求中只略微涉及公開方式的問題。而如果公司及時公開了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卻沒有主動創造條件讓投資者方便地獲得,信息披露目的未能達到,該信息披露行為不能稱之為有效。故有效披露成為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件,是正當法律程序這一現代法治原則在證券法領域的體現。具體而言,這一程序要件對信息公開有以下基本要求:①披露的信息便於投資者查閱、復制;②讓投資者能方便地查閱、復制公司歷史上披露的信息;③不得加重投資者獲得信息的經濟和時間負擔;④所披露的信息便於保存;⑤盡可能使用最先進的媒體。
B. 證券價格反映了全部公開的信息,但不反應內部信息,這樣的市場稱為什麼
半有效市場
C. 證券投資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份回額發售公告;(2)基金募答集情況;(3)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4)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公告;(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6)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年度基金報告;(7)臨時報告;(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9)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1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D. 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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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市場中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
證券市場的理論和實踐表明,證券市場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基礎上的。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制度是指證券發行者(上市公司)根據國家或法規的規定,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規范的報告形式,通過適當的方式,定期公開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會計信息資料。
我國證券市場雖已歷經十年發展,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則無論從廣度還是從深度上講,均還處於起始階段,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信息披露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國股市成熟的主要標志之一。因此,為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從而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改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當務之急。
一、有效市場與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
(一)有效市場與會計信息披露的關系
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是通過信息資源的有效流通達到資金資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市場的有效程度越高,則資源的分配越合理,市場所發揮的作用也越大。根據尤金。法馬的定義,如果有用的信息以不帶任何偏見的方式全部在證券價格中得到反映,那麼可認為市場是有效的。有效市場有三種形式:弱勢、半強勢和強勢。
對於達到弱勢有效的市場,只有關於股價的歷史數據在投資者之間是合理分配的,即投資者在投資時考慮了相應的歷史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等數據,而公司財務數據和一些公司重大事件等消息的公布在市場投資者之間的傳遞是不對稱的,從而可被利用於獲取超額利潤。若證券市場達到半強勢有效,則表明除了有關股價的歷史數據外,公開信息在投資者之間分配也是合理的,即除了一些應為少數人掌握的私人內幕信息,公司財務數據和一些重大事件等信息的披露是公平合理的。在強勢有效市場中,所有的信息資源將在市場所有投資者之間公平合理的分配。在現實生活中,強勢的有效市場雖然難以成立,但是對會計信息披露來說辦事具有重要的啟示。倘若會計試圖發揮一種社會功能,為提高整個社會福利有所作為,它就應該盡可能地及時公開相關的會計信息,把利用內幕信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點,否則社會資源的配置將無法達到最優狀態。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性狀況
在實踐中,投資者一般會利用盡可能小的成本來獲取信息以發現錯誤的定價,從而迅速把價格調整至所有相關信息相應的位置。因而有效市場理論在實際運用中十分注重交易成本和速度。加強和規范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就是為了市場逐步有效,保證所有投資者都能同時得到相同的信息,以指導投資決策。
經過眾多學者對我國的證券市場的有效性的實證研究,得到了以下基本結論:
1.中國證券市場在1991年、1992年為非有效市場,主要原因是,市場管理不規范(包括會計信息披露的不規范)和市場規模太小。
2.中國證券市場自1993年以來,已趨近於弱勢有效市場。
3.中國證券市場對公開信息已具有較快的速度,但還不是半強勢有效市場。
4.市場外部的因素,如政策、法規,對市場的影響很大,而市場內部的因素如分紅送配股等,則對公司的影響較小。
5.中國證券市場存在明顯的周末效應和非交易時間效應,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股市的高投機性和易為少數人所操縱。
以上結論表明,我國的證券市場雖然尚處在起步階段,距離強勢市場尚有一定距離,然而初步形成的證券市場也並非向有些人認為的那樣,對會計信息不具有任何反應。事實證明,即使我國股市在炒風盛行的過度投機的1992年時期,仍然對會計信息做出一定的反應,而且這種反應有一種漸趨成熟的態勢。我們絕不能否認規范的會計信息披露對推進資本市場方面所起的巨大功效,更何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效率的不斷提高,必將對會計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它們之間的這種良性循環,對推動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斷完善和證券市場效率的提高將起巨大作用。
二、會計信息公開披露的現存問題
(一)未能合理執行會計制度的規定,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目前,我國很多企業不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辦事,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特別是隨著企業自主權的擴大以及運用會計政策可選擇性的增強,實踐中出現了所謂「所有者會計」和「經營者會計」等情況。企業經營者不會過多地關心企業長遠發展而採取與所有者相反的會計政策,因為在多數情況下他們會更看重短期經營效益給自己帶來的利益,這種短期利益驅動體現在會計上則為張揚或誇大受託經營成果,掩蓋決策失誤和經營損失,侵佔或者損害所有者利益。現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主要表現有:混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虛增資產;利用關聯交易作手腳;利用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虛增巨額利潤;提前確認收入,不足額提取費用等。
(二)會計信息披露體系自身的缺陷
會計信息披露體系在我國已初步形成,在內容上主要通過會計報表、報表注釋、補充報表以及其他會計信息等方式予以揭示。在形式上主要通過文件的種類及格式的規定。但是,無論是內容上還是形式上的規定,均令出多門,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並沒有象國外(美國)那樣,由系統的專業性文件加以規范,因此,現存的信息披露體系相對市場規范的要求來說還相去甚遠。
(三)會計信息被露不及時
相關的信息必須及時披露,因此,上市公司應及時發布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但是證據表明,會計信息披露的時滯是很大的,在證券管理機構要求公布的日期范圍內,企業有拖延披露的傾向。其原因有:(1)業務好的公司傾向較早公布,業績差的推遲公布;(2)業績增長較快的,即使每股稅後的利潤較低,也可能較早披露,相反,有的企業每股凈利較高,降低率較大,也傾向於推遲披露;(3)由於審計力量不足,造成披露的時滯。
(四)會計信息被露不充分而影響決策有用性
會計信息披露詳盡程度對財務報告的有用性有很大影響,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在披露上存在避重就輕的傾向,對不該披露的則不遺餘力,而對該披露的則語句含糊,非常簡略,以至於不能提供多少與決策有關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現在:償債能力披露不充分;分部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預測性會計信息的披露有待規范。
三、成因分析
造成上述信息披露的不足,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對信息披露內容規定不完善
雖然有關會計信息披露的專業性規範文件陸續頒布,但市場與規范的要求尚有一段距離,這主要體現在:(1)令出多門,證券管理機構的權威性不夠;(2)比較分散,不成體系,不易執行;(3)相對滯後,跟不上業務規范的新形勢。據有關資料表明,自1992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先後制定了250多個單項法規,並於1998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但缺乏證券交易法及有關信息披露的具體准則。
(二)執行者不遵守披露規定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及會計人員法制觀念單薄,無視法律規定,不依法履行向股東及社會公眾公開披露信息的義務,或因公司經營不善,效益不佳,不惜披露虛假信息,以粉飾經營狀況,騙取股東及社會公眾的信任。有些上市公司隨意製造和發布信息,損害公司自身的信譽。
(三)會計規范體系方面的缺陷
在2001年企業統一會計制度頒布之前,我們可以看到,由於會計制度的缺陷給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公開披露所帶來的缺憾。按國家規定上市公司會計核算及財務報告編制應符合《會計准則》《股份制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以及財政部、證監會指定的有關准則、制度和規定。但在具體執行中有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我國《股份制會計制度》、《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慣例的差異。由於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已發行了B股、H股,按現行准則、制度核算編制財務報告,其財務信息與按國際慣例揭示的財務信息有較大差異,不利於確保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難以滿足投資者的需求。
其二,某些規定不具體。按規定上市公司必須通過財務報告公開披露會計信息,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按《股份制會計制度》與《會計准則》編報財務報告,但無論《股份制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准則》均未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信息揭示做出具體詳細規定,致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編制缺乏指導性與規范性的制度依據。
其三,分行業會計制度使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四)審計監督方面的缺陷
我國審計制度早已建立,而且證監會從集中統一規范市場管理的目標出發,經審查專門確認了一批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然而,從我國整個注冊會計師隊伍來分析,無論是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還是審計工作的質量,都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規范管理要求存在一定的距離。注冊會計師執業水平與信息披露要求不相適應,已經成為近年公眾議論的對象甚至眾矢之的。例如,針對含糊其辭的審計報告,有人撰文質問注冊會計師的「查賬說明」說明了什麼。此外,最令人擔憂的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嚴重失職或弄虛作假。
(五)罰則不完善,監管力度不夠
對於不嚴格按照要求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並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助長了違法披露信息的行為。因此,有關上市公司信息的審核部門必須承擔起監管的職責,裁決糾紛,制裁違法行為,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貫徹實施,對證券市場上的糾紛應公正裁決,依法懲處,以保證規則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四、規范我國證券市場中會計信息公開被露的對策
(一)制度建設層面
1.發展、完善信息披露內容,確立會計信息的揭示規則及財務報告規范體系
由於會計信息來自會計確認、計量及報告,並且這一過程涉及到會計政策、會計程序及會計方法的選擇,如果不以法律或法規形式予以規范,形成相應的揭示規則,並以規范的財務報告體系予以披露,就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相關性與可靠性。因此最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揭示規則及財務報告體系,對會計信息的揭示方式(如會計報表及其附表、報表注釋、補充報告及其他報告形式)、揭示的內容(經營成果、財務狀況、現金流量等)、揭示的方法(定量揭示、定性揭示)、揭示標准(如揭示原則)及範例格式做出統一規定,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2.完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
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中不應留有過多的靈活性和真空地帶,因為這將成為上市公司粉飾財務報告的切入點。因此,可以適當調整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可以將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提高為首要目標,可以說,當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更為重要。
此外應盡量減少制度規范的真空地帶。我們應隨時注意經濟發展的新變化,及時制定相關的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比如當前證券市場中的企業購並、股份回購、認股權計劃等事項,應說明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等。
會計制度、會計准則對於規范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於目前國家頒布了統一的會計制度,這對於規范會計信息披露將有極大的好處,但同時我們還應該加緊會計准則的建設,爭取盡快出台所有的具體准則,構建會計准則體系。因為,會計准則對會計信息披露具有特殊的意義。在證券市場中,會計信息產生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會計實務,在公司的日常會計實務中,如何通過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這一套程序去處理會計信息,都必須按照會計准則的規范要求去執行。同時會計准則提出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
3.加強獨立審計規范體系的建議
我國的獨立審計規范體系主要包括獨立審計技術規范(主要由獨立審計基本准則、獨立審計具體准則、實務公告和執業規范指南)、獨立審計職業道德規范、獨立審計質量控制規范、獨立審計職業後續教育規范構成。
以上四種獨立審計規范相輔相成,在這整個規范體系中,《注冊會計師法》為根本依據,獨立審計技術規范是整個體系的核心。在這里主要談談這兩個方面的建設問題。
首先應完善《注冊會計師法》,並制定《注冊會計師法實施條例》。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於1993年,它是規范我國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根本大法,由於注冊會計師行業發生了很多的變化,因此,應對其進行修訂,同時,盡快出台《注冊會計師法實施條例》以增強其可操作性。
其次,完善獨立審計技術規范。由於當前審計工作環境的變化,我們急需一些新的審計具體准則、實務公告和執業規范指南的出台。例如由於沒有《審計報告指南》,一些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諸如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隨意增加說明段等問題的混亂現象,因此《審計報告指南》就很有出台的必要。
4.完善相關的證券法律制度
從根本上說,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公開披露制度的完善,首先取決於證券法律體系的完善,這既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本要求,也是證券市場發展的根本保證。從整體上看我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仍嚴重滯後,法律制度不完備;已頒布執行的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法規多為行政性、單項性的法規;某些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應當盡快制定證券交易法及有關信息披露的具體准則,規范預測信息、分部信息和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
(二)具體執行層面
1.完善公司制度,規范內部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公司章程約束機制。公司董事和董事會要重視履行「委託人」的職責,負責管好自己的執行機構。監事會切實監督公司的財務收支,對經理進行監督和約束。在實行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公司,要盡快按《公司法》的要求進行職務分設,防止出現董事長、總經理和監事構成公司的「內部人控制」。
此外還要改善委託一代理契約設計,構建科學合理的權、責、利平衡和激勵兼容機制;建立股東對經理的強力約束機制;建立管理參與制,有效監督經理的日常經營活動,防止出現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
最後要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於股份公司各種經濟問題都會在會計上得到不同程度地反映和體現,因此,內部控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防範會計舞弊、預防假賬發生。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控制制度、記錄控制制度、業務處理程序控制制度、會計人員素質控制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及報表控制制度等。
2.大力發展注冊會計師事業,加強審計隊伍的建設
由於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須經注冊會計師審核驗證,以確保所披露的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獨立性是審計人員的靈魂。注冊會計師應作到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為其形式的獨立掃除了障礙,但我們仍應採取一定的措施來強化這種獨立性。比如我們應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更換機制,為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提供製度上的保障;同時我們應優化執業環境,使注冊會計師審計避免一些政府官員的干預等。至於實質上的獨立性,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更好地遵循技術規范和執業道德准則等。
此外,我們還應加強建立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明確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對不負責任或違反職業道德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法處理,使之能客觀公正、依法正確地履行職責,確保證券市場中公開披露的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3.投資者素質有待提高
如果眾多投資者都不依靠公開披露的會計信息進行投資決策,那麼,證券市場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不利於證券市場效率的提高,同時,會計信息公開披露體系的建立也失去其價值所在。因此,重視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投資決策,需要廣大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從而建立證券市場效率與會計信息公開披露之間的良性循環
E. 持續信息公開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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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信息公開制度有哪些
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證券發行人及其他證券市場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其作用在於保證投資者獲得真實、充分的證券市場信息,在公平的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有利於監督發行人,促使其改善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並有利於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減少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證券法》第63條至第72條對持續信息公開作了具體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3.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以公告:(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4.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1)公司概況;(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www.examw.com
5.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述所稱重大事件:(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7)公司的董事、l/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6.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7.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10.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做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F. 年報,中報,季報的法定披露時間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6)證券信息公開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G. 那位高人告訴我證券上市時持續信息公開的意義
其作用在復於保證投資者獲得制真實、充分證劵市場信息。在公平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決策。有利於對發行人監督,促使其改善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並有利於加強證劵市場的監管,減少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樓主,這個題目今天我們老師講了,你還要不要持續信息公開的內容呢?答案都是我一個一個字摳上去的,請採納啊···
H. 證券分析師的職業職能
證券分析師的主要職能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1、用各種信息,對證券市場或個別專證券的未來屬走勢進行分析預測,對投資證券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評判
2、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過程提供分析、預測、建議等服務,傳授投資技巧,倡導投資理念,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
3、為涉及上市公司收購、兼並、重組等方面的業務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4、為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等的決策提供依據
I. 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及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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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證劵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
證券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是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投資者對於所購買的證券可以進行充分、真實、准確、完整的了解。因此,要求證券交易參與各方應依法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向社會發布自己的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