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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晨齊魯證券

發布時間:2020-12-30 21:42:23

Ⅰ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關於業務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過程中,業務員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業務員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業務員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則業務員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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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齊魯證券前員工彭晨被起訴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批准逮捕將近一年後,齊魯證券前員工彭晨日前被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正式起訴。

彭晨的代理律師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袁軍昨日向新京報證實,他已經於3月20日拿到了起訴書。根據起訴書,檢察院起訴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值得關注的是彭晨此次是以個人罪名被起訴的,起訴並未涉及老東家齊魯證券。

「起訴書說彭晨個人吸收公眾存款,對於以個人犯罪起訴這點我們是不認可的,公安和檢查機關進行了這么長時間的調查,收集了那麼多的證據,最後卻以個人犯罪起訴,我們不認可,我們認為彭晨是職務行為。」袁軍說。

2014年4月25日,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帶走,此後被山東銀山公安局拘留;2014年6月1日,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據記者獲悉,彭晨被帶走源於其任職期間牽頭發起的私募產品,即有節1號和有節2號,有節1號總產品規模為7877萬元,齊魯證券客戶募集規模2000萬元;有節2號總產品規模為7739萬元,齊魯證券客戶募集規模2698萬元。兩款產品於2014年4月24日到期後出現無法兌付的麻煩。

在這種情況下,山東萊蕪的一位客戶向公安機關舉報了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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