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位大蝦有按照時間順序整理的立法、司法解釋及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文(199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 更多... 刑法法條 刑法272條 刑法第152條 刑法第201條 刑法第313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更多... 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刪除草案中胎兒性別鑒定屬犯罪規定 解讀刑法修正案:隱瞞貪污賄賂所得定為洗錢罪 刑法修正案為證券犯罪劃「紅線」 專家解讀:最新刑法修正案主要修正了哪些內容 更多... 新刑法 論我國新刑法中的侵犯商業秘密罪 論新刑法中正當防衛的界限 新刑法與並合主義 再論新刑法的局限與缺陷 論新刑法中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適用 更多... 刑法法規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在假釋或緩刑期間另犯新罪應由哪一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在假釋或緩刑期間另犯新罪應由哪一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寬大處理和安置城市殘余反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緩減刑及判處死緩的罪犯需要判決死刑的程 更多...推薦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應盡快規定刑法修正案法條... 刑法法條競合... 新刑法總則若干內容之檢討... 新刑法罪名類型之分析... 本站熱點文章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文(19 (5607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52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423次) 論我國新刑法中的侵犯商業 (229次) 專家解讀:最新刑法修正案 (168次) 刑法272條 (162次) 中國刑法網 Copyright&; 2003-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流量統計
㈡ 滾動推進年度立法進程是什麼意思
就是官員們希望迅速完善立法,然後能依法辦事,有錯有罪都按法律程序來辦,像現在這樣強力反腐,巡視組一來,都屁滾尿流的,太可怕了。
㈢ 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的立法進程怎樣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版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權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主體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實踐中,屬於全國人大立法許可權范圍的基本法律的制定
㈣ 好寫一點的法律論文題目
法律論文題目
論庭前證據交換制度 試論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試論婚前財產公證 試論企業法人財產權
違約責任何謂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思考 破產財產處理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完善
我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初探 論股份公司控制股東之義務
新聞侵權行為的幾點法律思考 論董事的義務
論憲法的基本原則 試論一人公司
憲法至上,依法治國的根本 試論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完善
從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 問題
對網路犯罪基本問題的認識 外商並購中國企業的法律規制
犯罪未遂比較認定 從「TRIPS協議」看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則的發條設置於現實差距 論死刑在我國的適用
淺議合同詐騙罪的構成 誘惑偵查的合法性探討
論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合同的法定解除來由探析
論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論電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產生問題的解決
「弱勢」訴權需要尊重 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在保護人權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現狀及發展方向之我見 論刑法之「職務侵佔罪」
憲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論受賄罪心理動因給預防
關於音像製品的著作權保護 建立我國警察出庭作證制度的思考
試論無效合同 我國檢警關系的反思與重構
訴訟制度的改革和訴訟法的完善 夫妻財產制之重構
論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國有股分的職能及其法律調查
淺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被還人權益的保護 試論民事情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證人出庭難問題的對策 法院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弊端及完善
論中國死刑存廢與人權保障 論合同法可得利益賠償
淺議網路環境中維權與保護 論基因技術的專利保護
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改革 淺談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試論計算機軟體的專利法保護 試論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及解決途徑
淺談對婚外性行為的法律責任調整 論國家賠償拓展趨勢
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研究 論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的訴訟調解的弊端及完善 議我國勞動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法治的產生、內容和實現 試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論民主與憲政 關於動產登記制度的法律價值思考
論我國審判制度的現狀及改革 可持續發展戰略與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完善
論依憲治國與社會穩定之關系 淺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淺議我國憲法的效力 政策性銀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國的實施與依法行政 淺析公用企業強制交易行為
對我國民事審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糾紛及解決方法初探
論民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完善 析生產銷售假葯罪及相關問題的思考
中國入世與政府機構改革 淺談股權轉讓
淺論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之完善 論無權處分
淺論中國人權保護 論辯訴交易制度——兼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淺證著作侵權歸責原則 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淺證地方保護主義的對策 淺析締約的過失責任以及締約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關系
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醫患關系之探析 淺析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價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論國際法上的人權保護 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淺議中國企業新面臨的反傾銷問題及應對措施 探討中國法治的宗教土壤
淺論中國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沖突 對少年犯罪的思考
關於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思考 我國死刑監控程序的現狀及思考
論破產發的修改與完善 從法官服飾變化來看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進程
警察中的腐敗及其防治研究 論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論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確立
淺論我國刑事訴訟證人作證的幾個問題 論法人精神損害賠償
論名譽權及其民法保護 論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履行抗辯權與預期違約 試論構建假幣的防範體系
淺論締約過失責任 論知識產權中的侵權責任
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離婚標准問題 論私權的認識與保護
論公民法律意識 論政府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
淺談我國憲法的監督權 淺談精神損害賠償
過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內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論我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論中國刑事證據的改革 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多議
淺議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試論精神損害賠償
談社會文化對刑法的影響 關於死刑存廢的法學思考
論辯析交易制度在我國的適用 機關作為單位犯罪主體之我見
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當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制度若干問題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論自主性原則在《仲裁法》中的體現與完善
論住房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隱性采訪與新聞侵權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論我國99年憲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論職務身份的否認
試論對重婚罪名的認定及其審理程序中的幾個問題 關於死刑存廢的思考
淺論司法公正 論防衛過當
法治理論化進程中憲法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取捨 論貪污受賄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論防止酷刑 論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問題
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基點 試論中美刑事審判制度之差異
議我國中電銀行獨立性的法律確認 從對偵查權的制約來談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
我國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訂及相關問題思考 論中國傳統文化觀念對在中國產生和確立沉默權的影響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沉默權制度 中國監獄對犯罪的人權保護
論我國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論抵押權的實現
淺析生產、銷售假葯及其相關問題的思考 論商業秘密權的保護
貪污罪主體研究 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
廣告法律制度問題初探及其對策 淺論繼父母子女關系
論擔保物權競存的處理 試論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試析公司合並中股東權益保護
淺談物權行為理論 反壟斷法中的企業合並規制
論沉默權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欺詐與防範
論審判行為 論BOT投資方式的風險
論在物權變動模式下的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問題 論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自由的真義 論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法律規制
初談死刑之存廢 論我國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
論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論民事證據的排除規則
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之辨析 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價值考察
談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衛權 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弊端與改革
論房產抵押中的法律問題 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基礎
淺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運用 論述婚姻法基本原則之自由原則
淺論先佔制度 論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程序
淺談公司治理可夠制度 論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
論證券民事賠償制度 淺談我國民事訴訟模式下的辯論原則
對我國目前違反一夫一妻制現象的淺析 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之我見
淺析夫妻侵權責任體系 小議行政分開制度
淺議電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構建 論適應WIO的銀行制度
論國際反傾銷與中國之對策 反傾銷與保障措施的對比研究
試論醫葯廣告法律調整的完善 淺論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未注冊商標法律保護制度之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保護少數股東權益
淺析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 中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比較與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完善
論法定抵押權 試論我國現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保護范圍及其完善
論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 淺析我國現階段金融監管制度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 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性思考
淺析行政侵權損害賠償問題 從兩個案例談董事的注意責任及完善措施
淺析刑訊逼供 消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試論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完善 試論醫療行為豁免權
關於法官根據民法基本原則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 法理研究 淺析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關於民事公訴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論加害給付
論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論預期違約
論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 物權的自我救濟
論正當防衛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論沉默權在我國的實現
英美法與大陸法侵權因果關系對我國借鑒意義 論無因管理之債
論憲法的基本原則 論夫妻侵權責任
論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論我國的家庭暴力
論民事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分擔 淺析我國協議離婚制度
論精神損害賠償 對人身傷害大額賠償案件有關問題法律思考
淺析大學生結婚的問題 論財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論基因專利 試論家庭暴力
淺析辯訴交易在中國的使用 試論離婚損害賠償
我國合同法第八條之無權處分 試論配偶權的侵權及救濟
淺論 商標權和對商標權的保護 試論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
淺析我國民事訴訟處分原則 中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淺析正當防衛 論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研究 論我國市場經濟中的誠信問題
論職務犯罪的控制和預防 淺議配偶權
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思考 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較研究
對我國民事訴訟中審級制度的思考 論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
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 淺析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淺析債權人的代位權的理論與實踐 淺析我國婚姻無效制定的基本問題
試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論表見代理之構成
我國民事調解制度的弊端與改革 論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
我國夫妻財產制 試論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論合同違約責任 論電子商務合同
論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動產上的適用 論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
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保護 論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制的價值取向
淺談我國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 淺論根本違約
淺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度 淺談涉外遺囑繼承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分標准
㈤ 刑事案件的進程如何知道
到公安機關,具體辦案的科室(派出所、刑警隊等),找內勤,就可以查找出。
如果到了審判階段,可以到法院刑庭,也是找內勤,就可以查到。
㈥ 國家採用刑事立法一般要考慮什麼因素
立法者進行刑事立法(即犯罪化和刑罰化過程),實際上總是根據自己對客觀規律的認識(特別是對當時所處特定歷史條件和犯罪規律的認識),以及自己的刑法觀和自己對人文關懷的態度,來決定犯罪化與刑罰化的范圍和程度。 一般而言,立法者進行刑事立法(也包括司法者進行刑事司法) ,一般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一個因素,是對刑法觀的不同價值取向的認同。
刑法觀的問題可以說是刑法與刑事司法的一個根本問題,也是我們刑法立法者和刑事司法人員首先必須在思想觀念上解決的一個根本問題;在根本意義上,我們的刑事司法活動都是在一定的刑法觀指導下進行的,它決定了我們刑法立法者和刑事司法人員在價值上的根本取向,因而它也在根本上決定了我們的刑事立法與司法活動的基本面貌。
刑法觀是指關於刑法基本問題如刑法的價值、機能、目的任務、基本原則等問題的根本觀點與基本態度。在刑法史上,刑法觀大致有權力本位刑法觀與權利本位刑法觀、國權主義刑法觀與民權主義刑法觀的區分。權力本位刑法觀又叫國權主義刑法觀、權威主義刑法觀;權利本位刑法觀又叫民權主義刑法觀、自由主義刑法觀。前者立足於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因而極端強調國家利益,它所針對的對象就是公民個人,它所限制的就是公民的自由,公民只是刑法的客體與對象。 後者則立足於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因而極端強調公民自由,它所針對的對象是國家,它的所限制的是國家及其刑罰權。
一般而言,現代刑法在基本立場上都是認同並堅持權利本位刑法觀。因而刑法只能是以保護國民的權利和自由為核心、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由和嚴格限制國家行為為目的的良性法律,國家刑罰權只能成為個人自由的有力保障而不是相反。這種刑法觀對於我們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無疑都有重大指導意義。
第二個因素,是對刑法機能的基本特性的認識。
所謂刑法機能,是指刑法在社會中可能並且應該發揮的作用或者效果。關於刑法機能的學理分類,一般存在彼此相通的兩種分類法:一是將刑法機能分為三種,即行為規制機能、秩序維持機能(法益保護機能)、自由保障機能;二是將刑法機能分為兩類,即刑法的保護機能與保障機能。
刑法的行為規制機能,是指刑法具有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范、制約的機能。這種機能的基本原理是:刑法通過否定評價(即評價機能)和命令人們作出不實施犯罪行為的意思決定(即意思決定機能),來規范、制約人的行為。
刑法的秩序維持機能,是指刑法具有維持社會公共秩序的機能。這種機能的原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法益的保護,刑法依靠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等強制手段來發揮法益保護機能。二是對犯罪的抑制和預防。
刑法的自由保障機能,是指刑法具有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從而保障國民個人自由的機能。這種機能的原理是:刑法通過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是犯罪、對犯罪科處何種刑罰,從而有力地限制了國家刑罰權的肆意發動。在此意義上,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是「犯罪人的大憲章」,也是「受刑人的大憲章」。(我國有學者抱怨說:資產階級國家一直都堅持這樣的立場,即「法治的本質特徵在於限制官方權力」;但是,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卻變本加厲地強調「專政、嚴打、規范老百姓」,政府和司法機關基本上是為所欲為,隨意不執行法律甚至超越法律、違法執法。這個問題確實值得我們思考。
第三個因素,是對犯罪機能的認識。
犯罪是絕對丑惡的、消極的東西,還是具有相對的、哪怕是十分有限的積極意義的因素呢?在一般理論上,都主張犯罪原因因素和犯罪功能(犯罪機能)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引起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未必都是妨害社會發展的消極因素,而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因素同樣可能成為引起犯罪的因素。例如,生產力的迅速提高能夠促進社會的物質文明和改善人民生活,但也可能引起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協調,激發大量的犯罪現象。作為市場經濟的動力的競爭機制能夠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推動生產力的提高,但也可能驅使人們追求非法利潤進而實施經濟犯罪。另一方面,犯罪功能也具有兩面性,即犯罪在本質上為惡、危害社會、侵犯法益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社會代謝功能和緩解社會張力的促進功能——犯罪作為一種社會代謝現象,微觀上危害社會與宏觀上伴生社會代謝、促進社會發展形成了千古悖論。 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也認為,犯罪並不是絕對丑惡的東西,而是具有其特定歷史烙印、並具有其相對積極性的東西。例如,革命行為在政府當局看來是一種「丑惡的、消極的」東西,但是在革命者、在人民大眾的評判中,革命行為卻是一種「美好的、積極的」東西——而且事實上,革命行為在人類歷史長河中應當說是具有明顯的「積極機能」的一面。例如,就現實生活中的「計算機犯罪」而言,它的作用也不完全是消極的一面,而是還有積極的一面;並且,有的電腦公司還專門設置「擂台」,公開鼓勵那些「黑客」來攻擊,以實現電腦技術、特別是電腦安全防範技術的更新換代——這可以說是計算機犯罪的相對積極的一面。正是在認識犯罪具有有限(甚至是極其有限的)、相對的積極機能的前提下,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就講過:犯罪創造了警察、檢察官、法官和法學教授。這些給我們的啟示是:由於社會生活的極端復雜性和犯罪現象、犯罪機能的極端復雜性,我們在刑法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必須謹慎權衡,必須反對極端片面。
第四個因素,是對犯罪規律的認識。
西方有不少學者認為,犯罪是與人類社會所共生共有的現象,如義大利學者菲利認為:「犯罪是由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種社會現象。」菲利還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飽和論:「犯罪飽和論,即每一個社會都有其應有的犯罪,這些犯罪的產生是由於自然及社會條件引起的,其質和量是與每一個社會集體的發展相應的。」 在我國,也有不少學者認為犯罪是人類社會的必然伴生現象。有學者甚至提出,犯罪是必然的、人類天生的傾向,而「不犯罪」才是偶然的、不正常的現象;因此,與其研究作為必然現象的犯罪的原因,倒不如研究作為特殊現象的「不犯罪」的原因:某些人在同樣的情景下為什麼能夠不實施犯罪?
另外,有些行為到底是不是犯罪,是與特定歷史條件、特定的人群的認識所決定的,某時某地作為犯罪處理,而在另一段時間、另一個地點卻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投機倒把行為」中的長途販運行為、有賞中介行為,在舊刑法里就是一個重罪,但在現行法律體制下卻是一種合法行為、有益行為、人人稱道的行為。墮胎,在我國並不違法,相反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值得鼓勵的行為,但是在其他某些國家,墮胎卻是犯罪行為.那麼,到底如何評價「投機倒把行為」與墮胎行為呢,這就涉及到人們對犯罪現象與犯罪規律的認識問題。
第五個因素,是對「社會危害性」的判斷。
我們都知道,將某種行為予以犯罪化,是以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為前提的。只有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我們才可以說獲得了將其犯罪化的正當根據,這是一個基本道理。
這里,我以經濟犯罪為例來說明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問題。我認為,對於所有犯罪、尤其是傳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判斷而言,經濟犯罪具有相當的代表性;研究經濟犯罪的犯罪化根據及其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問題,具有極其重大的啟發意義。因為,我們都知道,相對於殺人、搶劫、盜竊、強奸等「自然犯」而言,經濟犯罪基本上都是「法定犯、行政犯」,因而帶有極其鮮明的主觀意志色彩。那麼,對於經濟犯罪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必須更多地、更加謹慎地進行「社會危害性」判斷。
事實上,經濟犯罪中的許多犯罪並不是天生的就是犯罪,它只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由法律硬性規定的結果,它帶有強烈的「法律硬性規定」的色彩——可以說,它本身並不必然就是犯罪,人們對它也不是當然就憎恨、厭惡;它之所以成為犯罪,只是由於人間法律的硬性規定,是立法者主觀意志強加於這種行為的結果。例如:前面所講的舊刑法所規定的「投機倒把罪」,其中的長途販運行為、有償中介行為等,在當時簡直就是滔天罪行,處刑也不輕(最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但是在今天,這些行為不但不是犯罪,反而是人人理解並贊賞、當然也是值得鼓勵的行為。再比如: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高利轉貸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逃匯罪、洗錢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非法經營罪等,都是由於法律的硬性規定的結果;要是沒有公司法、金融法、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特別規定,人們並不會必然將他們作為犯罪看待。
但是,話又說回來,立法者是否可以不顧國情、人情與法理而隨心所欲地制定犯罪呢?顯然也不行。就經濟犯罪而言,立法者在決定是否將某種具體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司法者在決定是否將某種具體行為作為犯罪來追究的時候,大致也要考慮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刑法機能的認識、犯罪機能的認識等各種因素。其中,首要的考慮因素恐怕應當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判斷問題。
那麼,如何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認為,從理論上講,這種社會危害性判斷一般要從分析判斷對象、判斷主體、判斷標准等三個方面的因素來進行:
1.關於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對象問題
2.關於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主體問題
3.關於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標准問題
第六個因素,是對刑罰功能的認識。
一般認為,刑罰功能具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個方面的功能。但是,刑罰功能所面臨的第一個詰問是:刑罰是萬能的嗎?我們稍加分析就知道:刑罰不是萬能的。而且人類已有歷史實踐、特別是酷刑實踐已經證明:不可能通過刑罰來消滅犯罪。這涉及刑罰的功能問題。對此,我們有兩個問題需要高度注意:
一個問題是,我們打算進行犯罪化的某種行為是否可以依靠刑法手段來有效遏制。即「可行性原則」。刑罰並不是萬能的,對於部分犯罪而言,刑罰手段是無法發生預防作用的或者其所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如:部分激情犯罪、政治性或者信仰性質的犯罪、許多愉悅性犯罪、部分無被害人犯罪(如賭博、賣淫、毒品犯罪、同性戀等),刑罰手段基本上或者只在很小程度上具有抑制犯罪的作用。所以,我們不應當迷信刑罰,以為刑罰手段就能夠解決一切經濟問題和犯罪問題。
另一個問題是,該行為是否必須依靠刑法手段才能夠有效遏制。即「必要性原則」或者「最後手段性原則」。由於刑罰手段具有殘忍性、毀滅性、違背人性的一面,如動用剝奪人身自由、剝奪財產甚至剝奪生命的手段,這種手段本身是十分殘忍的並且是毀滅性的,因此,國家及其立法、司法機關應當堅持「刑罰抑制原則、刑罰謙抑原則」,不得濫用刑罰手段;在確定犯罪的時候,只能將那些嚴重違法、危害極大而又不得不動用刑罰手段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而不能夠濫施刑罰,或者說要合理確定犯罪的犯罪量,以及犯罪的刑罰量。在這方面,比較具有說服力的現象是發源自北美並迅速席捲全世界的刑事政策上的「恢復性司法運動」,它主張用預防性的、恢復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懲罰性的、報應性的刑事政策,通過對大量犯罪的非犯罪化和創設替代刑事司法的社會性機構來限制刑事司法的活動范圍。 這種刑事政策思想對我們來說是很有啟發意義的。為此,我國已有學者建議引進「刑事和解制度」(這種制度本質上同於「恢復性司法運動」)。 在深層次上,也涉及「執法動機、執法效益」問題,原則上應當盡量動用最少的司法資源、避免最大的經濟損失、獲取最大的社會經濟效益。這就要求我們刑事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必須堅持「必要性原則」或者「最後手段性原則」,謹慎、嚴肅、認真進行權衡。
事實上,之所以要強調刑罰手段的最後性、不得已性,還由於刑罰手段本身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往往也伴隨著暴力的誤導、以及錯殺無辜的危險。比如,在世界各國,任何完備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是以冤假錯案為必要的司法代價的,即使在美國,其死刑執行的數量很少,但是報道認為,美國的死刑中就有相當一部分是錯案,也就是說:所謂的「死刑犯」實際上是被錯殺了。在我們的生活中也一樣:案件是復雜的,有時是模凌兩可的,我們的任何一方的意見都不是絕對的、唯一的「真理」,那麼我們司法人員只能在其中選擇相對合理的、相對公道的處理方法;司法不是萬能的,司法人員包括我們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以及我們的學者都是有人性弱點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因而我們在處理案件時應當慎之又慎、謙虛再謙虛。當然,有的案件是本身證據有問題,而有的案件則是定性有問題,但都應當盡量作到兼聽則明。
第七個因素,是大眾文化(民眾)對犯罪的態度。
有學者指出,刑法規范實際上是文化規范。這是很有道理的。如美國文化和歷史傳統,就對犯罪是非常寬容的,甚至有不少美國人認為罪犯恰恰是一些「敢作敢為的英雄人物」,不少人對那些敢於破壞社會普遍遵行的「規范」的人十分崇拜——這一點,在美國早期的「西部牛崽影片」里以及其他的「美國大片」里,可以說是隨處可見。近年來,盡管「校園槍擊事件」、「9.11恐怖事件」等一系列震撼美國民眾靈魂的重大事件接連發生,迫使美國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犯罪對策,特別明顯的是加大了打擊恐怖活動的力度;但是,總的說來,美國的刑事政策並沒有因此發生質的變化,更沒有竭斯底里對犯罪進行所謂「瘋狂鎮壓」(但美國對其國外的制裁對象似乎有點「瘋狂鎮壓」的色彩,如其針對伊拉克、阿富汗等國家和人民的「懲罰」措施就比較極端),即仍然保持在理智、理性的遏制犯罪,仍然注重保障本國公民人權和社會安寧的現狀。但是,我國情況卻有很大的不同。總的說來,我國具有對犯罪「急惡如仇、除惡務盡」的文化傳統,當今更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對犯罪開展「從重從快從嚴的嚴打鬥爭」, 迄今已經20年整;有的省份還開展了「狂飆——A」到「狂飆——G」行動(真不知道還會持續或者「狂飆」到哪一個字母了結),狠不能將犯罪分子生吞活剝了,方能解這口「惡氣」。 這種「心態」確實是不夠理智、不夠理性的,直接導致了我國的刑法制定比較嚴苛、法網過於密集甚至在個別特殊情況下的法外施刑,也導致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在更大程度上片面照顧了打擊犯罪的需要,而對公民的人權保護考慮不周,尤其是偵查行為缺乏制約,強制措施經常性地被濫用,等等,弊端太多。不過,相信今後的情況會逐漸好轉。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和司法工作者都在呼籲「法治刑法」、「憲政刑法」 ——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我國人民大眾對於犯罪也在逐漸地走向寬容、理解、理智,但是,道路還很漫長。
第八個因素,是對人文關懷的態度。
有學者認為,犯罪及其刑罰問題,其實主要是一個人文態度問題,而不是客觀的科學問題——這涉及「人文與科學」的關系與爭論。刑法的人文性突出地表現在:「人性假設」具有前置性的、基礎性的重大意義。尤其是人性善與人性惡的假設,理性人與非理性人的界分,等等,都成為犯罪化、重刑化、輕緩化、刑罰個別化以及制定有關刑事政策的基本的人文理論根據。例如:中國古代講究「重典治國」、「刑亂世用重典」;而現代刑法思潮則主張:刑罰輕緩、刑罰人道、教育刑、社會防衛思想、刑罰個別化等等,都是出於不同的人性假設和人文主張的結果。其中, 最典型的是死刑問題:現代世界潮流是主張廢除死刑、嚴格限制死刑,也有的國家在廢除死刑後又恢復死刑,但是主流仍然是廢除死刑;但是,我國基本上是大量適用死刑,其數字沒法知曉,於是,有學者提出疑問:「人頭與石頭哪個更值錢?人皮與貓皮哪個更尊貴?人頭到底值幾個錢、要多少錢能夠買一個人頭?」 應當說,這些問題確實十分尖銳的問題。美國前段時間執行了一例死刑,引起舉國關注,新聞媒體的報道規模之大,絕對不亞於對「9.11事件」的報道,可見美國政府與民眾對於死刑的執行、哪怕只是一例死刑的執行,都是十分慎重的;但是我們,對於執行死刑恐怕是已經習以為常了,尤其在「嚴打」過程中更加覺得死刑判決和執行純屬「理所當然」的事。
第九個因素,是關於刑法價值的中道的權衡。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是否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是否規定刑罰和規定什麼樣的刑罰,在打擊犯罪與維護秩序、保障人權之間,總是充滿了矛盾和沖突,實在是難以兩全而只有進行中庸兼顧、中道的權衡。系統科學認為,「只有較好、沒有最好」。因此,制訂和適用一部刑法,確實需要我們進行中道的權衡。
關於刑法價值的中立取向和中道權衡問題,筆者的基本立場是:刑法的價值評判的視角可以是多棱的,對公正、自由和秩序等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的肯定,以及對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等刑法價值的機能價值性認識,都蘊含著真知灼見,但這些價值目標內容和機能價值性沖突需要理性化的重新整合,以使其呈現出一種最佳的價值整合狀態——對此,我們稱之為價值定位。刑法價值的這種價值定位必須是理性的,因為它既要全面(但並不徹底)實現各種價值目標內容,又要綜合協調各種價值目標相互之間的矛盾關系,從而實現整體價值目標的最大化。這種理性的法律價值定位應該是法律價值中立。 理論上認為,法律價值中立,是與價值非中立或者價值傾斜性相對立的價值定位,即指法律不傾向於任何個人、集團、黨派、階級的價值好惡,而是忠實地表達社會所有主體的共同價值需求,是對矛盾著的主體需求以共存為原則所作的共同化的抽象。 現代法律的價值定位之所以必須是中立的,這是由現代法律的本質特徵所決定的。現代法律作為社會主體共同需求的規范化,是現代社會中一種最普通、最基本、最高的社會規則;現代法律作為政治社會與市民社會為了平衡矛盾、減少摩擦而訂立的「契約」,作為用以協調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社會價值和社會行為沖突的社會規則,是立法者以正義為界而對主體需求及其行為所定的寬容規則。 根據權利刑法觀,現代刑法也是社會據以限制國家權力和國家據以管理社會的基本規則,也是以主體自覺自願的法律意識確保、並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通過義務的履行以實現權利的社會規范,總之,現代刑法是反映社會正義的價值中立的社會規則。因此,刑法作為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其價值定位必然遵循並充分反映和體現現代法律價值定位的一般規律,這就是價值中立。這種刑法價值中立,其題中之義當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公正和功利的有機和諧,而不是只強調其一而不顧其他;二是保護機能與保障機能的合理兼顧,而不是顧此失彼或者重此輕彼;三是工具主義和目的主義的理性統一,而不是只注重世俗實用的工具主義。因此,刑法應該「中立地」對公正和功利給予關注和平衡,並且力求使兩者處於一種理性和諧的整合狀態。其次,刑法功利也要求力求無損於公正。這種公正突出地體現在如下的命題之中:刑法必須「中立地」兼顧好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促使兩種機能協調和諧。刑法兩種機能的沖突,在本質上與刑法公正和功利價值的沖突是具有同一性的,因此總的來說,刑法對這種沖突的解決,仍然必須進行「中道的權衡」,而不應該是厚此薄彼式的選擇。當然,刑法兩種機能的充分實現和協調和諧,只是一種價值定位的理想狀態,在現實生活中難免存在差距;但我們不能因此否認,刑法「應該」中立地兼顧好兩種機能。
我國現行刑法,就是根據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和現階段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我國最大多數人民群眾對客觀規律的認識(特別是對犯罪規律的認識)和對人文關懷的態度,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而以國家名義頒布的,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及其應付何種刑事責任、判處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㈦ 區別與統一: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關系
通俗來說:
形事政策是大的概念;
刑事立法,權力歸屬立法機關(即權力機關全國人大;
刑事司法,是指具體的法律實踐,廣義包含兩高與被授權的行政機關下屬相關部門(如公安)。
㈧ 中國的立法機構是什麼
中國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立法機關是國家機關的專重要組成部分屬。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即有權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機關。
在古代,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大多數實行君主專制制度,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最高權力都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沒有獨立的立法機關,即使有修訂、編纂法律的機關也是從屬於君主的。
現代立法機關是代議政治的產物,其性質的最明顯的特徵,在於它的代議性,即由人民選舉代表或議員,組成立法機關,以統一制定法律和監督行政。立法機關的性質的特徵是代議性,但它具體地、直接地代表誰,以及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應當如何理解,各國學者在理論上是頗有爭議的。
(8)中國證券刑事立法進程擴展閱讀:
在我國,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包括:
1、國家權力機關系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
2、國家行政機關系統(政府及政府下設機構)的: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央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國家機關都不享有立法權。
參考資料:網路-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