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證券法,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證券立法包括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關於發行外資股的法規、有關信息披露的規章、有關證券交易所的法規、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法規和處罰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法規。狹義的證券法是指調整在證券發行、交易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專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證券法與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證券法調整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故可將公司法稱為組織法,證券法稱為行為法。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因此各國證券法幾乎都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作為自己的根本任務,證券法本質上是一部「投資者利益保護法」。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不是保證其投資證券的價值,不是保證其賺錢獲利,而是保護其平等的投資機會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證券交易的機會,並排除那些妨礙投資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斷進行證券交易的不當行為。通過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預防投資者上當受騙,同時,在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時能提供適當的救濟渠道和措施。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公平保護,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超越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享有特殊權利,證券市場的各類主體不應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對一切證券市場參與者給與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對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適用法律。
(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參與證券與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償原則,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在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應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剝奪他人的財產,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不騙不欺,遵守諾言,禁止證券市場中一切虛假、隱瞞、欺詐、誤導以及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禁止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內幕交易等不法行為。
(四)政府統一監管與自律性管理相結合原則
證券市場失靈是客觀存在的,是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解決的。這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資源配置,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有礙於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進而危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從整個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監管。但政府並不是萬能的,在保證政府依法高效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證券市場管理中的作用。同時,政府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一切行為,必須置於法律的監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范圍。
『貳』 公司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
二、申請上市公司,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並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三、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
四、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3000萬以上;
2、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
4、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資金用途,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
(2)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擴展閱讀:
狹義的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在中國環境下,上市分為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或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國公司直接到境外證券交易所(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國公司間接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並以該離岸公司的名義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紅籌股)三種方式。
廣義的上市除了公司公開(不定向)發行股票,還包括新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發布/推出。
參考資料;上市 網路
『叄』 公司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上市公抄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襲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證券及股份於證券交易所上市後,公眾人士可根據各個交易所的規則下,自由買賣相關證券及股份,買入股份的公眾人士即成為該公司之股東,享有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總結:
第一,必須是我國境內合法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需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第三,其發行的股票需要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肆』 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體可分為兩種基本的發行管理制度:
1、證券發行登記制,又稱注冊制,注冊登記制。
2、證券發行核准制
登記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規對發行人的發行行為進行約束。核准制下由於政府主管機關在「實質條件」的審查過程中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發行申請,從而可以在信息公開的條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質量發行人拒之於證券市場之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核准制向登記制過渡,是證券市場發展日益成熟的標志。中國基本上採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經過了試點階段、額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薦人制度並存、保薦制度等不同階段。
(4)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擴展閱讀:
證券發行制度的原則:
一、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發行人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即證券發行人應及時、真實、充分和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能夠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一切信息資料。
2、監管者的監管標准公開,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開原則的基礎。堅持公開原則最典型的當屬於美國。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開主義,這是美國1933 年《證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
初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並使用招股說明書。在實行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國家,監管機構雖然對證券發行人進行實質審查,但同樣也重視信息公開原則,只不過是在信息公開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審核的關口,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雙重保險。
二、公平原則:
公平有不同的內涵,在證券法律中,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是應該向投資者傾斜。這是因為在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這進行交易的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發行在佔有信息、財力、人力等其他資源方面具有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更多的優勢,因此這兩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
正是這種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運用公平原則,來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差距。在證券法上尤其是在證券發行行為中,表現為對發行人課以更多的義務,如信息披露義務、禁止欺詐等,而對投資者除了交納股款義務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義務。
三、公正原則:
從一般意義上說,法律上講的公正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
『伍』 公司上市審計的流程
第一步、新設設立
即5個以上發起人出資新設立一家股份公司。
(1)發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設立方案;
(2)簽署發起人協議並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准;
(4)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
(5)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6)召開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步、改制設立
即企業將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經評估或確認後作為原投資者出資而設立股份公司。
(1)擬定改制設立方案;
(2)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國有資產評估;
(3)簽署發起人協議並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4)擬定國有土地處置方案並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復;
(5)擬定國有股權管理方案並取得財政部門的批復;
(6)取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設立公司的批准;
(7)發起人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8)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9)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10)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步、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
即先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新設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後再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1)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申請並獲得批准;
(2)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擬設立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將經審計的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公司;
(4)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5)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開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的先決條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屬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不能直接成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里的股本總額包括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投票和發起人認購及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股票的總和,不單指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連續盈利。投資者在投資之彰,要對所欲購股票的公司進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情況。同時,證券管理部門也要對公司情況進行考察。這就他公司進行很長一段時間的分析,如果公司剛剛成立,這些情況也無從談起。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開放性經濟組織,其目的在吸收眾多方面的社會資本,股東根據所持股票在公司總股本中的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為了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公司,實現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權益,有必要規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構成。
所以《公司法》規定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少於1000人。這里是股票面值達1000元,而不以股東購買股票時支付的價款為准。同時,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會公開發行,也有一部分由發起人認購和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發起人和特定的投資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資者更優越的地位,因此為了維護一般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規定兩者之間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應是具有極高信譽的企業,其生產經營依法進行,違法行為將導致公司危機,所以上市公司應無重大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超過經營范圍、採取欺詐手段經營等行為。
這些行為應承擔重大法律責任,如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等。當然以前有違法行為,現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為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投資者了解公司狀況,如虛假記載即屬重大違法行為也是對投資者的欺騙,投資者無法了解公司真實狀況,自然也就不能成為上市公司。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是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對整個經濟的綜合考慮,制定行政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條件。
『陸』 試述我國《證券法》對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1、信息真實原則。在實踐中確立公司所公開信息是否具有真實性,一般應從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三方面判斷。 [8] 客觀性是公司所公開信息的內容反映的事實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一致性乃指公司所公開信息必須符合客觀實際;規范性是指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必須符合證券法所規定的對不同性質的信息的真實性的不同判斷標准。公司信息有描述性信息、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三種。描述性信息反映公司經營活動中的既存事實,是對已發生或正存在的客觀事實進行陳述,以及必要時對事實原因進行的解釋。對這一信息的真實性判斷因有客觀事實參照較易得出結論。容易發生爭論的是對於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如何判斷。前者是對既存事實的性質、結果或影響力的分析和價值判斷,是信息發布者在公開公司經營狀況時加入自己的主觀認識,因此它不是客觀事實,最多隻是一種邏輯事實。為了便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證券法律規范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盈利預測。但勿庸諱言,上市公司的這種盈利預測往往並不可靠並甚至會被利用來作為誤導市場的工具,所以法律應予規制而防止上市公司利用盈利預測的或然性來規避信息公開的真實原則。主要措施有:①合理假設的說明義務。盈利預測應該在一般經濟條件、營業環境、市場情況等基礎上進行合理假設,按發行人正常發展速度作出。信息公開者應在公開文件中對該假設的合理性作出說明。②盈利預測的說明義務。公開盈利預測信息的上市公司,應對盈利預測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作出說明,我國法律規定本年度報告中的盈利預測應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閱並發表意見。③「重大差異」的說明義務。即上市公司年度實際經營成果與盈利預測差異重大的,應對差異產生原因進行詳細分析與說明。
2、信息准確原則。具體判斷信息准確度,首先應確定理解或解釋公開信息內容的尺度。當法律對信息公開有明確的標准如會計准則,上市公司應按法定標准公開信息。如無法定標准,上市公司應按語言文字的通常涵義公開信息。在公開信息的發行者與接受者之間即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因行業歸屬、文化水平、語言習慣、經驗能力的差異,對公開信息內容准確度的判斷也有區別。但信息公開旨在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所以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理解與解釋,以一般投資者素質為基準即可。 [9] 其次,公開信息內容的准確度還內含了公開信息時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的呼應問題。因為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並不完全通過其依法正式發布的信息,上市公司非正式發布的信息如廣告,或者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上市公司有關的信息如媒體報道,亦會成為投資者判斷依據。所以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內容差異會導致使人誤解的結果。法律救濟中規定上市公司有責任保證自己發布的非正式信息與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對於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其有關的信息,如足以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則上市公司應負有及時說明的法定義務。《若干規定》第17條所指的誤導性陳述包括通過媒體的陳述方式即為參照信息准確原則。此外,為兼顧准確性與易解性,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應對術語作必要解釋,更應避免使用過於晦澀的表達方式,以保證一般投資者的理解。從一定程度而言,立法者意圖以信息真實促進投資判斷的公平性,而信息表達准確是信息真實的技術保障。
3、信息完整原則。信息完整原則指所有足以影響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的信息皆應予公開。也可稱之為公開信息的全面性要求。如上市公司在公開信息時有重大遺漏(如在年報中將呆帳壞帳不予披露等),即使已公開的各個信息遵循了真實原則而具有個別的真實性,也會造成已公開信息的整體的虛假性,因此信息公開時遵循的完整原則成為真實原則的保障。因此各國立法都採取例舉加概括性的立法方式,詳列應公開的重大信息。 [10] 但不可諱言,在貫徹完整原則的過程中,各方對於信息重大性和充分性的認識仍不可避免地因利益或認知水平差異而產生分歧。如何使完整原則的實現過程淡化主觀色彩,凸顯規范化制度化要求即成為證券立法和證券實踐的一個首要問題。一般而言,可從公開信息的質、量兩方面歸納具體的操作標准。首先,完整公開的信息,在性質上必須是重大信息。證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夠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恪守完整原則,並非要求上市公司將根本不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一切信息公開,否則既會增加上市公司公開信息的成本,也會增加投資者信息選擇的難度。但何種信息可稱之為「重大」?法律雖有列舉,但並不能窮盡一切事項。為此所用的概括性條款僅起預防功效,而非具體可操作的標准,實踐中以信息不重要為由規避公開義務的現象也廣泛存在。如何界定信息之「重大」性因而具現實意義。對此本文認為可從以下二方面進行理解:(1)該信息是可能還是必然引起證券價格波動?各國立法皆未明確,但美國在判例中採用了「可能性」標准。 [11] 即在判斷某一信息對證券價格的影響時,只需考慮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可能產生的影響即可,而不必考慮該信息所涉及的事情在以後是否真正實現。因為某一信息能否引起價格敏感,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該信息的感受,而不是該信息實際上會達到此種結果。(2)由於這種價格影響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即僅具或然性,所以當某一信息公布後,證券價格未受影響,只說明投資者的信息選擇未予認定。而證券監管是監管當局實施,所以當局不能以此縮小信息公開義務人應予公開的信息范圍。其次,已公開的重大信息必須在量上達到一定標准,才足以使投資者在通常市場情況下據之作出合理投資判斷,這種量的積累過程為投資者的邏輯推斷提供了物質基礎。那麼,如何協調信息量的充分性與交易經濟間的關系?可通過證券法明確界定信息披露豁免范圍進行。我國曾在《股票條例》中將商業秘密、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以及法定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界定為信息公開義務的排除情況。 [12] 這意味著上市公司有權選擇不予公布的重大信息范圍僅限於該信息與商業秘密有關。但是,我國《證券法》對《股票條例》的這一規定未置一辭,致該規定的效力受損。
4、信息及時原則。 [13] 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具體標準是:①公司以最快速度公布其信息,即公司經營和財務發生變化後,應立即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變化狀況;②公司所公開信息應一直保持最新的狀態,不能給社會以過時的和陳舊的信息。 [14] 證券法上信息公開及時與否應是一種法律上的而非事實上的判斷。投資者是否就上市公司的信息作出及時利用與回應不是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的標准,但信息公開的可利用性卻是立法對於信息公開及時原則的程序上的要求,旨在使公眾投資者能以最簡便方式獲取公司的有關信息。由於券商利益與一般公眾投資者利益可能存有沖突,雙方對公開信息利用程度理解也會有異,因而各國證券立法多明確規范信息及時公開之方式,以確保信息被接近、利用的簡便性及內容公開的周知性。我國《證券法》第64條亦作相應規定,即公開信息的有關公告應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若干規定》也明確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界定為不正當披露行為。
上述四原則側重於對信息內容上的要求,及時性要求中只略微涉及公開方式的問題。而如果公司及時公開了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卻沒有主動創造條件讓投資者方便地獲得,信息披露目的未能達到,該信息披露行為不能稱之為有效。故有效披露成為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件,是正當法律程序這一現代法治原則在證券法領域的體現。具體而言,這一程序要件對信息公開有以下基本要求:①披露的信息便於投資者查閱、復制;②讓投資者能方便地查閱、復制公司歷史上披露的信息;③不得加重投資者獲得信息的經濟和時間負擔;④所披露的信息便於保存;⑤盡可能使用最先進的媒體。
『柒』 證券的發行與交易為什麼要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證券法的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則,它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www.hetong365.com)
(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開原則不僅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有效手段。美國法官布蘭迪斯有句名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街燈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說明了公開原則對於證券市場的重要性。由於證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大多數投資者只能依靠從公開渠道所獲取的與證券有關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判斷,只有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信息向公眾公開,投資者在從事證券投資時,才能作出准確的判斷。因此,信息公開既是投資者作出科學投資決策的前提,也是對證券發行人進行監管的有效方式。(www.hetong365.com)
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所包含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凡是與證券和證券市場有關的一切活動與信息都應當公開。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要公開,如大股東持股信息,中介機構的承銷信息,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與信息等。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www.hetong365.com)
根據證券法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和有關單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做到真實、准確、完整、充分、及時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發行公開、上市公開、上市後其信息持續公開。從公開的內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狀況和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件。(www.hetong365.com)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機會平等更為重要,它體現為公平的市場准入和市場規則,每個當事人的機會和條件都應當是相同的。如證券發行人有公平的籌資機會,證券經營機構有公平的經營機會,證券投資者有公平的交易機會。對所有的證券市場參與者實行公平的市場規則,如證券交易中的競價規則,實行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其次,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權利與義務應當一致。不論是投資者還是證券商,不論是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不論是小戶、散戶還是大戶,一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市場主體的權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護,不論誰的權利受到侵害,都要採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形式的,也是實質上的,對於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言,實質上的公平,則意味著重點保護。(www.hetong365.com)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地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則是實現公開、公平原則的保障,與公平原則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則主要是針對證券市場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強調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公正原則的實質在於使不同的證券主體獲得公正的對待,禁止任何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權或優勢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對方當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損失。此外,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正原則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則是無私、中立[1]。因此,根據公正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規則,以實現市場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執法者與司法者在法律范圍內,公正地執行法律,解決利益沖突與糾紛。(www.hetong365.com)
(四)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也稱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法應當遵循的最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規定確立了誠信原則在我國證券法上的基本原則地位。這一原則在證券法中的具體體現,就是要求證券當事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不欺不詐,以最大的善意從事證券活動,任何人不得濫用權利,禁止欺詐行為、禁止內幕交易、禁止操縱市場、禁止一切誤導、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www.hetong365.com)
誠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互補充,共同構成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強調證券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客觀性,誠信原則則更多的強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態度,只有兩者的有機結合,才能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www.hetong365.com)
(五)效率與安全兼顧原則
效率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的效率體現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優勝劣汰。證券法上的效率則體現為社會資本資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證券發行與交易的順暢與便捷。效率原則首先體現為市場的效率,因此,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發揮市場自身的力量,減少過度的政府幹預;其次體現為證券發行與交易程序的簡便,控制並減少制度成本;再次體現為效率是證券市場的生命,沒有效率,證券市場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在全球經濟一起化進程中,證券市場日益全球化,競爭更加激烈,證券市場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難以生存和發展。從法律制度的架構看,應當為證券市場提供能夠體現市場效率或保障市場活力的規則體系。當然,效率始終是相對的概念,這不僅因為效率的內涵和外延難以界定,還因為效率與公平、效率與秩序、效率與安全的關繫上,始終有一個平衡的問題。在證券市場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問題。(www.hetong365.com)
對現代證券市場來說,交易安全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標。沒有交易安全,不僅投資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產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證券市場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和風險性,保障交易安全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各國證券法律制度愈來愈重視證券交易中的登記結算制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防範證券交易的風險。(www.hetong365.com)
此外、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以及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等,嚴格來說,這些原則屬於具體的證券管理原則,與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不能相提並論。
證券法中誠信原則與「三公」原則的關系
「三公「原則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公平原則要求證券市場不存在歧視,參與市場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管部門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www.hetong365.com)
證券市場是產權經濟的集中體現。而產權經濟關系是社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關系,是其他一切經濟關系的基礎。實踐與理論告訴我們,產權關系得以維系的關鍵是誠信,可以說產權經濟是誠信經濟,證券市場是誠信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是誠信原則的延伸,也是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www.hetong365.com)
誠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和公正,構成證券法相互補充的共同原則。相比較而言,誠信原則強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態度,而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更強調證券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客觀性。其中,公開原則強調證券發行人的行為狀況,公正原則強調證券監管者的行為合理性,公平原則更強調交易關系的結果公平, 因此,誠信原則若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結合,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證券法基本原則的功效。而誠信原則應當是三公原則得以實施的首要條件,是三公原則的核心和靈魂。試想,如果沒有誠信作基礎,那麼三公原則將失去其精髓;如果公開披露的信息是虛假的,不真實的,那公開又有何意義,公平、公正也就無從談起。(
『捌』 論述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版者的資權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玖』 展開論述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五個要點都要展開說)麻煩大家幫忙做做,我不會做。後天考試用謝謝了
1、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現代證券法的基礎,而這一原則中的公平與公正要求則具有從屬性意義。自從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首創這一原則以來,它在各國證券法中一再被強調。根據我國的證券法制度,任何類型的證券發行與交易都必須遵循公開性原則進行,以使得投資公眾對於其擬購買的權利財產具有充分、真實、准確、完整且不受誤導的了解。中國證券法規中關於招募文件必要條款和必要內容的規則、關於證券招募文件統一披露的規則、關於發行人負有持續性信息披露責任的規則、關於發行人與承銷人對信息披露質量保證的規則都不過是這一原則的具體表現。在中國證券法規則尚不完善的條件下,三公原則的法律調整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值得說明的是,公開性原則並不意味著證券發行僅應採取公開發行方式,也不意味著證券交易僅能採取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國目前的法規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場。
2、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新頒的《證券法》確認,證券發行與交易除受三公原則支配外,還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此原則,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欺詐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大戶操縱行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並應導致違法行為責任。在目前證券法規則不甚完善的條件下,證券發行與交易中許多不當行為的合法性顯然應當依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
3、證券發行與交易統一監管與核准原則。中國目前對各種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尚採取嚴格的審查批准制度而非注冊制度。任何人發行任何證券,或者任何證券進入任何類型的交易市場都必須經過政府機關和證券監管部門的實質審查和批准,對於境外證券發行與上市實際上採取特許制度。根據《證券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188條等大量的規定,未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而進行的證券發行與交易均被視為違法行為,核准原則顯然是支配現行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在《證券法》制定中,對於採取核准性原則問題曾引起了較大的爭議,現行《證券法》實際上確立了由證券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共同負責證券發行與交易核準的規則(第10條),同時證券監管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交易依法進行核准(第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