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元錢就可以注冊公司嗎
2014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換言之,一元錢也能注冊成立公司。但特殊公司還是有注冊資本的限制。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但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也不是對所有公司都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
(1)證券法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部分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注冊資本實繳要求的公司類型:
證券類公司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任一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經營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5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貳』 怎麼理解證券法中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1.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2.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10%。 註:(社會公眾是指除了以下股東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上交所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監管措施: 1、停牌並要求提交解決方案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2.14條規定,上市公司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將於前述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本所同意其實施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的,公司應當公告本所決定並提示相關風險。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並被本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退市風險警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3.2.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七)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3、暫停上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1.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八)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被實施停牌後,未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獲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觸及第13.2.1條第(七)項規定的標准,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在六個月內其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4、終止上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3.1 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十)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觸及第14.1.1條第(八)項規定的標准,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 公司在暫停上市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叄』 公司法證券法的分析題。高手們幫忙解下。。。
一、
1、對正大公司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能否批准?為什麼?
不能批准,因為按照公司法16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的,其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且發行的債券總額不能超過凈資產額的40%。本案中均不符合要求。
2、為發行公司債券,公司應提交哪些文件?
應提交: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和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公司發行的債券票面上應載明哪些內容?
應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並有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二、
1、燕山公司與虎威公司可否出資設立中原啤酒有限責任公司?
燕山公司與虎威公司可以出資設立中原啤酒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其他法律對國有企業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沒有限制。
2、指出虎威公司出資中存在的問題。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虎威公司可以以商標可以出資,但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虎威公司對其信用出資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公司登記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燕山公司的出資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嗎?如不符合,需要補辦什麼手續?
燕山公司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而來)和勞務入股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公司登記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因此需要到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肆』 參加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是要先了解《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嗎
後看公司法和證券法
『伍』 我國商法的淵源主要有哪些
這位匿名同學,下面的答案可是我從書上整理好一字一字打給你滴,好好學習啊,正好藉此我也來復習一遍。厚厚~~~
在我國,商法的淵源主要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釋、商事自治法等。一般說來,它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比如說《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等等。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及其所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如說《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等。
3、地方性法規。即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如說《深圳經濟特區商事條例》等。
4、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即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比如說《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條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等。
5、立法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商事法律的解釋。
6、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對商事立法的解釋。
7、商事自治規則。即商主體就其組織、運作、成員的權利義務、相對人權利義務等內容自主制定的,不與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相沖突的規則。其具體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②交易所業務規則;③一些商主體預先製作的定型合同條款。
另外,至於說商事判例和商法學說,它們雖然不是我國商法的淵源,但它們在審判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的受到重視。
『陸』 解釋我國《證券法》所稱證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