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營證券經紀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注冊資本為
經營經紀業務,注冊資本不低於5千萬人民幣。
經營證券承銷保薦業務的注冊資本限額是專屬1億人名幣。
經營承銷保薦、自營、資產管理之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限額是5億元人民幣。
1、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
2、證券承銷商是指與發行人簽訂證券承銷協議,協助公開發行證券,藉此獲取相應的承銷費用的證券經營機構。
3、保薦人是二板市場的一種特有的證券公司。這種證券公司的特點從其名稱「保薦」二字即可反映出來,即保薦人既是擔保人,又是推薦人。
(1)證券代理經紀業務擴展閱讀:
證券經營機構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經國家證券管理機關批準的可以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法人。
2、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擔從事證券代理業務風險的能力。
3、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證券經紀業務的規章制度。
B. 證券經紀業務與證券承銷業務誰的風險大
1.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
所謂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託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盡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託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並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2.證銷業務概述股票承銷是指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藉助其在證券市場上的良好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幫助發行人發行股票的行為,並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銷費用。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券商充當承銷商角色,對券商來說,證券承銷業務是券商的重要業務並構成券商傳統業務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也取得了不錯的成績,而證券公司的股票承銷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1.對人力資本的依賴性。股票承銷的成功與否和收益的大小更主要地依賴於股票承銷業務人員的素質和技能,要求從業者不僅具備較好的財務、法律知識、還應該具備快速學習能力、良好的分析判斷能力以及溝通能力。
2.項目周期長,涉及面廣,不確定因素多。一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都要介入前期的企業改制輔導工作,一般最少需要一年時間,才能上報審批,直至決定股票發行承銷,時間跨度很大。
3.高收益與高風險並存。一旦證券公司爭取到承銷項目,就能為證券公司帶來一次性的巨額收益,但由於市場變化,其風險也很大。
4.業務的創新性。特別表現在承銷手段以及發行方式上的創新,更能給證券公司爭取較多的承銷業務。承銷方式主要有兩種:包銷和代銷。
C.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什麼規定
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范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並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客戶開戶時,對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發現客戶身份存疑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有效期內的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立賬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客戶申請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並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後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財務與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年齡等情況,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兩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並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應當事先明確告知客戶所提供服務或者銷售產品的風險特徵,按照規定程序,提供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服務或產品,服務或產品風險特徵及告知情況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證券公司認為某一服務或產品不適合某一客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應當將該情形提示客戶,由客戶選擇是否接受該項服務或產品。證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戶的選擇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戶交易安全監控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證券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調查,根據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客戶賬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發現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疑點時,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並核實確認、留存證據;基本確認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資產,並協助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在開立資金賬戶時自行設置密碼,提醒客戶適時修改密碼和增強密碼強度,並在證券營業部經營場所、公司網站、網上證券客戶端及自助證券交易客戶端提示客戶加強身份證件、賬號、密碼的保護。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的規定及合同約定,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上查詢或者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方式,保證客戶至少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查詢其委託、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託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客戶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保證投訴電話至少在營業時間內有人值守。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六)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建立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及代理人名稱、地址、通訊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託書、風險揭示書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為客戶保密。
四、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
(一)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二)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應當建立制衡機制。涉及客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的開立、信息修改、注銷,建立及變更客戶資金存管關系,客戶證券賬戶轉託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與客戶權益直接相關的業務應當一人操作、一人復核,復核應當留痕。涉及限制客戶資產轉移、改變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對應關系、客戶賬戶資產變動記錄的差錯確認與調整等非常規性業務操作,應當事先審批,事後復核,審批及復核均應留痕。
(三)證券公司應當以提供網上查詢、書面查詢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等方式,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四)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保存。
五、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管理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范、平穩、安全運營。
(一)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放置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並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登記造冊,建立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內控流程。
(三)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安全保障機制,保證與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聯系暢通,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自查,按規定進行演練,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四)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規范、安全、穩定運營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五)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稽核,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六)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並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後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七)本條(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審計的內容包括證券營業部的下列事項:有無挪用客戶資產、有無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有無向客戶提供不適當的產品和服務、有無違規融資及擔保、有無向客戶承諾收益、有無超范圍經營、有無違規為客戶辦理賬戶業務、有無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無重大突發事件、有無未了結客戶糾紛等,以及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在上述事項中的責任情況等。
六、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建立、管理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賬戶管理、客戶資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證券託管、交易風險監控等信息系統,各項業務數據應當集中存放。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分配和授予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許可權及參數;證券公司不得向證券營業部授予虛增虛減客戶資金、證券及賬戶,客戶間資金及證券轉移,修改清算數據的系統許可權;證券營業部新建信息系統,應當由證券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七、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發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以及自律規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證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中,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八、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准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D. 證券經紀業務的含義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
所謂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託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盡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託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並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在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代理買賣證券,從事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在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經紀商,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於證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規則的嚴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復雜性,決定了廣大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而只能由經過批准並具備一定條件的證券經紀商進入交易所進行交易,投資者則需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來完成交易過程。因此,證券經紀商是證券市場的中堅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充當證券買賣的媒介。證券經紀商充當證券買方和賣方的經紀人,發揮著溝通買賣雙方並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確地執行指令和代辦手續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
第二,提供信息服務。證券經紀商一旦和客戶建立了買賣委託關系,客戶往往希望證券經紀商提供及時、准確的信息服務。這些信息服務包括:上市公司的詳細資料、公司和行業的研究報告、經濟前景的預測分析和展望研究、有關股票市場變動態勢的商情報告等。
E. 證券公司可以開展經紀業務了嗎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託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託兩個環節。
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系,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託關系。當投資者辦理了具體的委託手續,即投資者填寫了委託單或自助委託及證券公司受理了委託,兩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委託關系。經紀業務中的委託單,性質上相當於委託合同,不僅具有委託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而且明確了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代理業務。
F. 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關系的確立
證券經紀商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同時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經過這兩個環節才能建立經紀關系。
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承諾
2.證券經紀商已向投資者揭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
3.投資者表明證券經紀商已向其揭示證券買賣的風險;
4.證券經紀商代理業務的范圍和許可權
5.指定交易或轉託管有關事項
6.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
7.委託、交收的方式、內容和要求
8.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
9.交易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收費說明
10.證券經紀商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
11.投資者應履行的交收責任
12.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13.爭議的解決辦法。
如果採用網上委託的方式,證券經紀商與投資者還要簽訂網上委託協議書。 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目的是投資者用於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在接受開戶時,證券經紀商應對委託人的情況加以了解。
辦理委託手續包括投資者填寫委託單和證券經紀商受理委託。雙方的經紀關系表現為,客戶是授權人、委託人,證券經紀商是代理人、受託人。 委託人的權利包括:
1.投資者有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2.投資者有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
3.投資者有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包括:
1.如實填寫開戶書和委託單,並接受證券經紀商的審查;
2.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
3.足額繳存交易結算資金;
4.採用正確的委託手段
5.接受交易結果;
6.履行交割清算義務。
證券經紀商的權利包括兩條,一是證券經紀商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託要求的權利;二是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其義務主要包括:
1.認真與客戶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
2.堅持了解客戶原則,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託
3.必須忠實辦理受託業務。
具體包括,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時,必須作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託人的買賣委託後,需按委託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傳至證券交易所的電腦主機,盡力以對客戶最有利的價格成交;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地按照委託的交易種類、證券名稱、買人或賣出、買賣數量、限價或市價等條件,在委託有效時間內買賣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委託人的權益。委託人的委託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託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至有效期結束;如委託人變更或撤消委託,經紀商也應立即將變更指令傳至證券交易所的電腦主機;委託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託,經紀商應退還其交保的資金和證券;買賣成交後,證券經紀商應當按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並代為辦理清算、交收,並將款項和證券及時交付給客戶簽收。
4.經紀商對委託人的一切委託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託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監管、司法機關與交易所等查詢不在此限。
5.經紀商對委託人的委託買賣內容及繳納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庫存的變化必須有真實的憑證和詳實記錄;接受客戶繳納的交易結算資金及繳存的證券後應該給委託人合法的憑證。
6.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託,也不得將營業場所延伸到規定場所以外;同一證券公司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託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託買人和委託賣出時,不能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7.證券經紀商在接受客戶委託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
提示: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託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證券公司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需負賠償責任。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投訴或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1.不得為客戶股票申購和交易提供融資、融券,從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亦不得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3.不得侵佔、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4.不得違背客戶的指令買賣證券或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方向、品種、數量和時間的全權委託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6.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7.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託和進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證券交易收費標准,收取不合理的傭金和其他費用;
9.不得散布謠言或其他非公開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職業之便利用或泄露內幕信息
11.不得為他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提供方便
G. 如何做好證券經紀業務
只有相當少的一群人才能成為一個優秀的證券經紀人,這和保險代理是一樣的。扣除老人、小孩,受過至少初中以上教育的成年人,大約1000個能出一個。而且,這個比例還是在東南比較發達的地區。不是任何一個人都能成為優秀的證券經紀人。想做一個合格甚至優秀的證券經紀人,需要有如下條件:
1、對於零(低)底薪的認識。接觸到的很多人對此認識其實很不足。公司和員工之間就薪水問題其實是一種博弈。低底薪+高傭金和高底薪+低傭金其實是朝三暮四的道理。而證券經紀業務銷售在前收益在後的特性決定了經紀人一定是低底薪,甚至零底薪的。
比如說,一個員工能為公司每個月創造2萬元的收入。扣除成本以及剩餘價值之後,公司決定給這個員工1萬元。很多人願意接受給6000底薪加上4000提成,甚至可以不要這4000提成。也不願意接受拿600底薪,加上9400元提成。這種心理要不就是對自己沒有信心,要不就是騙子,退一萬步想,沒有底薪是什麼人?這個世界只有兩種人沒有底薪。一是乞丐,二是老闆。總不見得經紀人是乞丐吧,那就是做老闆了。
所以,做經紀人的第一條件就是有強烈的做老闆,或者說創業的慾望。沒有強烈企圖心的人是做不了經紀人的。
2、對於事業還是職業的認識。接觸過一些保險代理人,當然也接觸過很多證券經紀人,相當多的人是把它當成一個糊口的職業來看待。如果是這樣的話,對不起,會相當失望。因為這個職業給予的薪水很低,業內的普遍標準是600-800之間。在上海,這個月薪是沒有任何吸引力的。相對的,付出的卻很多。如果不是抱著長遠的目光,把它當一份自己的事業來做的話,恐怕1個星期都撐不過去。
從第一個條件可以看到,只有做老闆創業的慾望,才能把你的工作當成事業來做,把願望上升成為信念。考試大整理
3、對於吃苦的認識。吃苦這東西,很多人都以為自己能吃。由於增員的關系,我看到過很多個人簡歷,一般都寫上「本人吃苦耐勞......」。可惜,經紀人對吃苦的要求遠遠不是你可以三天三夜不睡覺,或者是跑廁所里打掃個馬桶那麼簡單。許多從事經紀人工作的人,最後選擇退出就是因為:能吃苦不能受氣。而且,這種現象,恕我直言,在現今的大學生中越來越普遍。
所謂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對此話的理解就是要學會受氣。做錯什麼事情被人痛罵一頓,這個不叫受氣。而是明明沒做錯或者是做自己的本分,還要被人痛斥:「品味低下……」,這才叫受氣。
做老闆哪有不受氣的。記得朋友說過一個故事,說新東方老闆當年剛剛起步時候,被黑社會纏上,受了點皮肉之苦。於是,他想,結交一些公安局的人就可以好些。經人介紹,他認識了一個大隊長。於是,他請這位大隊長吃飯。飯桌上,這個教師出身的一介書生,啥話都不會說,只顧悶頭喝酒。大醉一場,再大哭一場,第二天照樣夾著本子上課去了。 以前沒有接觸營銷的時候,對「從頭再來」、「步步高」之類的歌曲沒什麼太大興趣。做了經紀以後,一聽從頭再來,就會立刻全神貫注起來。即便客戶再多,規模再大,面對一個新客戶,豈非是一切從頭再來?
4、對於投資咨詢的認識。是以「投資顧問」的名義進行招聘的。首先是很多人沒搞清楚咨詢和研發的區別。做研發的,就是做後台的,而做咨詢的,其實是前台的,直接面向客戶的。更令我感到有些無奈的是,許多人願意做投資咨詢,也就是做客戶服務,卻不願意從事客戶開發。嗚呼,沒有客戶開發就沒有客戶,又何來客戶服務?難道,要讓別人將客戶雙手贈送不成?
所以,很多投資咨詢顧問做著做著就變成了股評家,蓋因他實在不曾經歷過客戶開發,不知道客戶的真正需求。當然,客戶要來炒股票,終極需求都是為了賺錢。但是,又有哪個投資咨詢顧問可以保證他的每一個客戶在每天都能賺錢。或者每一筆都能賺錢。
5、對於金融銷售的認識。認識到在客戶服務之前要從事客戶開發還不夠,還要認識這個客戶開發,也就是金融銷售究竟是個什麼東西。這其實真正是一個雙贏的買賣。很多商品交易長期要做到雙贏,但短期單贏問題也不大。但是這個證券經紀單贏是不存在的。銷售不產生收入,只有服務才產生收入是經紀業務的顯著特徵。金融銷售的本質在於:你提供一種服務,能夠幫助客戶賺錢。所以,你不是求客戶的。你做的事情無非是把這種服務告訴客戶罷了。
經紀人其實不是一個跑量的工種。一個經紀人如果有300個平均20萬資產的客戶,就可以活得非常好了。(年收入不低於15萬)為了達到這樣一個月薪1萬以上的職位,你認為花幾年合適呢?考試大整理
而且,一個成功的經紀人在若干年後工作其實是非常愜意的。這是一個積德的工作,很多人都會很感激你。我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理由要拒絕這樣一個機會,或者說,不為這樣一個前途付出幾年的努力。
H. 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包含融資融券業務嗎
經紀業務不包括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只是開戶給股民買賣來收取手續費,靠天吃飯的屬性很強!融資融券業務是屬於其它的業務板塊了。
I. 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都是證券公司的業務,都是投資證券的。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其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其實是客戶自己投資。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自己投資證券的行為
J.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證內券經紀商、證容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1、證券經紀商。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2、證券自營商。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3、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 3 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