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屢禁不止 證券經紀人代客理財成風
我國股市上存在的問題太多了,證監會老是干拍腦袋的事情。
北京東路營業部有好多券商的營業部,聯合有 信達有 國信也有。
你到那種「專業的證券經紀人論壇」去問問看! 那裡證券經紀人多!
㈡ 證券經紀人有什麼要求可以幫客戶分析、推薦股票嗎能代理買賣嗎
這個有很多的呢。具體您可以多查找下。這類型的公司。高低不就
㈢ 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活動應該遵守什麼
不承諾收益,不而已貶低同行,不代客理財,不接受客戶全權委託。
㈣ 讓券商回歸證券經紀人本位是什麼意思
2005年8月31日,被稱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的德恆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正式判決。德恆證券及原德恆證券7位高管均被判有罪。
此案的判決對於券商今後委託理財的走向具有標志性意義。重慶一中院以《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作為判決的主要依據,這意味著,德恆與7位高管是因為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困擾而獲罪,與孫大午案在性質上並無不同。
德恆案的判決還傳達出這樣一個信息,即無論對證券公司的委託理財業務的認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只要造成了金融風險,就有可能被視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遭到懲罰,有關決策當局不憚用鐵腕整治金融秩序。這在事實上否定了券商以往的多重角色定位,有助於恢復其證券經紀人的本來面目。
中國金融市場發軔之初,證券公司集投行、基金與信託等多重身份於一身,在資本市場呼風喚雨,證券經紀主業反而顯得黯淡。中國證券業也因此偏離了為優質上市企業提供資源的主要訴求。
市場處於上行通道,高風險往往被高收益遮蓋,投資人與證券公司皆大歡喜,監管部門的神經也相應鬆懈;一旦市場滑入下行通道,各種隱藏的風險水落石出,此時,金融市場不堪重負,法律的補漏彌縫便提上議事日程。
2001年,德隆系所屬的金新信託發生擠兌風潮,為應付無法兌付41億元委託理財資金的破產威脅,德隆系的掌門人唐萬新通過掌控德恆證券等多家金融機構,打造出混業經營的金融航空母艦,在表面的繁花似錦下,財務黑洞急劇擴大,高達數百億元。在此期間,我們沒有看到有關政府部門的任何預警公告,各個財務年度的審計、核查措施也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德恆案並非個例。2004年,券商委託理財風險集中爆發,10多家上市公司採取訴訟方式追討委託資金。今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啟動「國家補償」工程———動用政府資金,對「被處置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收購,補償投資者的損失。說明金融市場風險之大,必須動用國家財政加以平息,成為問題券商「干擾金融秩序」的形象注腳。
證監會處境頗為尷尬,一方面不願意讓證券公司退出委託理財業務,另一方面也意識到其中的風險。因此,在行動上較為謹慎,出台《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當獲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在核定資格時較為嚴格,去年對券商的委託理財業務進行了專項清理,但在具體監管時難免心慈手軟。因此,在委託理財保本承諾風行一時的局面下,法律法規成為一紙空文,風險也因此急劇放大。
從表面上看,對券商委託理財加以法律制約是為了讓證券公司回歸本位,實際上反映了中國金融市場細分化、規范化的過程中,政府對券商進行重新定位的努力。到目前為止,已有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私募基金等多元勢力搶奪委託理財大餐,而券商迄今為止的表現似乎也在證明,他們的專業能力不足以擔當此任。
在這種情況下,券商繼續通過不規范的委託理財方式,攪動資金泡沫來增加收益,顯得不合時宜。也許,我們很快就能見證券商從委託理財領域大撤退的一幕。
㈤ 經紀人代客理財證券公司有沒有連帶責任
1:證券經紀抄人不允許代客理財,那是違法的
2: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公司不屬於勞動合同關系,證券公司不附帶證券經紀人的責任,不能向證券公司索賠
3:如果你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打聽證券經紀人與他的公司簽署的是什麼樣的合同,如果是勞動合同,不論是什麼樣的你都可以索賠,如果是經紀人協議或者是派遣協議那麼你就沒法索賠了
㈥ 證券經紀人接受客戶全權委託代客理財,結果虧損嚴重,如果客戶起訴賠...
一般情況下,客戶起訴你,說明情況已經相當嚴重。首先不管是誰的過錯,反正經紀人是違法的至少已經違規了。現在已經明確規定不得代客理財了。如果私下裡簽了協議,估計會有點用
㈦ 證券經紀人代客理財是違法的,那麼證券經紀人與客戶簽的代客理財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出了問題你只能追究經紀人而不能追究證券公司,因為開戶的時候你已經簽了「風險揭示書」,裡面描述得很清楚這是經紀人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