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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入股市

發布時間:2020-12-26 10:45:18

1. 證券法 禁止行為 依法拓寬資人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進入股市

原文是:依來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自,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改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拓寬入市渠道首先知道有哪些渠道可以入市:首先是法律規定的資金,和法律規定不準入的資金,後者比如養老金,公積金這些,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政策。

法定資金渠道有:私募公募,信託,場內場外,保險等。所謂的拓寬,比如QFII RQFII,滬港通深港通等等,國際資金是未來的方向,產業資金和場內資金目前是今年牛市主力,其次就是散戶啦。

2. 為什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證券法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這是因為,銀行資金流入股市,內既有對容股市有利的一面,但如果不加以嚴格規范,又有不利於股市,甚至危害國民經濟的一面。

銀行資金流入股市,在一定的情況下,對股市是有利的。如,銀行的資金流入股市,可以使股市的資金充裕,活躍股市。有時,銀行資金流入股市,還是必需的。如,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業務中有一特殊情況,即,它在用包銷辦法承銷證券時,有時需要在證券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這時往往需要大量資金,僅靠本公司自有資金是不夠的,就必須使用銀行的資金。

但是,如果對銀行資金流入股市,不嚴格加以規范,也有可能造成股市的無序競爭,並增加銀行業和證券業的風險。這是因為,一方面,證券業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如果允許銀行資金以盈利為目的,自由進入股市,就可能使證券公司在遭遇到巨大的經營風險甚至破產時,給銀行業及廣大的客戶帶來巨大的損失。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通過自己的資金優勢,來操縱股市,從而形成不平等的競爭,損害廣大股民的利益。所以,銀行資金流入股市,必須嚴格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規流入股市。

3. 什麼叫違規,什麼叫惡意操縱股市

惡意操縱股市

就算機構爆拉股票

比如之前特力A

4. 9、當前我國股市、房地產過熱過程中,銀行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和房市將給商業銀行經營帶來哪些風險

銀行做為資金的信用中介,人民銀行在商業銀行法中要求三性原則,既,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
安全性:某一行業過熱,資金大量向其集中,勢必更其不正常發展,一旦受國家或市場調控,回到正常狀態時,銀行沖入行業中的資金會受到損失。銀行自有資本少,經不起風險,商業銀行屬負債經營,一旦風險過大,引起儲戶恐慌,損失銀行信譽,甚至產生大量擠提存款。2008年7月12日關閉的美國IndyMac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美國最大的儲蓄銀行,過量投資房地產,當房價暴跌,儲戶13天提走13億美元,最後倒閉。
流動性:做為隨時應對客戶提存以支付需要,流動性是負債經營的基礎。一方面吸收存款,一方面放出貸款。存貸比失調時,就得引入更多的長期資金來做提款准備,長期資金的來源多以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同業拆借,國際貨幣融資等,但這種保證流動性的方式,會提高資金成本及有損銀行信譽。資金大量集中某一行業,會造成資金大量長期被佔用,迫使銀行提高成本去引入資金。
效益性:商業銀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當行業受到沖擊時,貸款客戶別說付利息了,本金能否追回都是個問題,更談不上效益性。
商業銀行的管理就是協調三性原則的平衡,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分為市場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操作風險管理。防止違規的管理,主要是操作風險管理。銀監會提出的加強監管力度,監管結構。如工行的統籌管理,分工控制。操作風險主要分5個步驟: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評價、風險控制及管理效果。
主要說風險控制
一:對於銀行可以採用風險承擔的方式,既依靠銀行本身的財務能力承擔損失,將損失計入成本,通過產口定價獲得操作風險准備金,通過操作風險准備金吸收損失。再就是預提資本吸收損失
二:採用風險轉移方法控制。就是將此類風險責任轉移給其他金融機構。但此類操作風險計量困難,損失巨大,是風控中的薄弱環節。操作方式常用的是保險和業務外包。
三:風險規避,在發現一些高風險的業務時,應該降低或撤銷此類業務。同時保持謹慎態度,因為高收險帶來的是高收益。
四:損失控制方式,也就是對於那些無法迴避的風險,採取必要措施,如員工培訓、擬定規則。建立風險報告機制等。
對於違規操作,銀行內部加強監管,分級負責,分級監管。人是最不可控的風險,沒有規矩可循。在雷曼兄弟申請破產的同時,消息瞬間滿天飛,結果在十分鍾後,德國國家發展銀行,竟然還向其即將凍結的賬戶轉入了有去無回的3億歐元。就是因為人的因素。有興趣你可以在網上找找,看看這個過程,很搞笑的。德國國家發展銀行被德國銷量最大的圖片報,稱為德國最蠢的銀行。

5. 銀監會要求銀行自查是否有信貸資金違規進入股市房市

從盤面上看,銀行,證券兩大權重板塊今日雙雙大跌,重挫了市場的人氣,但可喜的是今日下跌內的行業板塊僅有十家左容右,而且是清一色的權重板塊,並且高送轉概念板塊今日表現大放光彩,高達10隻左右漲停,大大的提振了近期在權重板塊踏空的投資者的失落心情,踏空資金的湧入使得幾乎所有題材板塊都處於上漲之中。

6. 如何防止銀行信貸資金違規進入股市或利用資管計劃繞道進入股市

只要我們認真觀察一下歐美日也包括港台等法制國家和地區的資本市場,就會發現他們怎麼版就沒有這權么多反反復復的違規,違規後又來監管,總把投資方當猴耍的事呢?看來,還是我們的體制有問題,說白了「好」事「壞」事都是他們在乾的。他們只有一件事不幹:向民眾承認錯誤!

7. 資金違規進入股市是不允許的。請問這種違規的方式有哪些

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企業與券商簽訂股票買賣委託協議版,將貸款直接權轉入股市。
二、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並進行貼現,將貼現資金轉入股市。銀行的主要做法是通過為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由企業將承兌匯票貼現,進而套取資金轉入股市。
三、擅自延長資金拆借時間將銀行資金拆借給券商。

來源:全景網
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8.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嗎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

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請人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投資領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或者用途聲明。

幾乎所有的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會明令貸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貸款,拿去炒股。你鋌而走險,勢必做假,弄出一個虛假材料,騙取貸款。那麼,銀行一旦發現,拒貸是一定的,如果貸款已批復,還能收回,嚴重的話,還會以騙取貸款罪將你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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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放貸款的時候審批都是根據用戶的申請項目來定義放款。所以一般如果申請人以炒股為名義,銀行肯定是不會審批同意,自然申請人的貸款肯定也是以其他名義的形式貸款,然後銀行審批同意了,這個也就是違規了。不過一般銀行放出去的貸款基本上都是個人自行安排,所以即便是違規銀行也不會知道,只要定期償還利息即可。

隨著股市的火爆,越來越多人按捺不住內心的沖動,想要縱身股海,賺得盆滿缽滿,不僅是打算滿倉操作,甚至不惜貸款炒股。那麼,貸款炒股會有怎樣的不良後果呢?

按照現在的無抵押貸款年利率加月費等,大部分銀行摺合年化利率都超過15%,雖然當前股票市場看似火爆,但貸款炒股的最終收益率未必比這一利率高。而且,由於貸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歸還貸款的時候,正值股市低谷,那麼投資者也只有低點拋售,這樣一來既沒有得到額外收益還容易造成貸款逾期,反而增添了個人信用記錄的污點。

參考資料:貸款通則_網路



9.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復交易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10. 股市中違規操作是哪些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
(二)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進行反向交易;
(三)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證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
(四)單獨或合謀,以漲幅或跌幅限制的價格大額申報或連續申報,致使該證券交易價格達到或維持漲幅或跌幅限制;
(五)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後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
(六)集合競價期間以明顯高於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賣出該證券,或以明顯低於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賣出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買入該證券;
(七)對單一證券品種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
(八)同一證券賬戶、同一會員或同一證券營業部的客戶大量或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
(九)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在證券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證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價格、結算價格或參考價值;
(十一)單獨或合謀,在公開發布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前買入或賣出有關證券,或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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