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炒比特幣虧2000萬後自殺,幣圈瘋狂誰是推手
因為炒比特幣而虧損2000萬元,大連一對夫妻直接跳海自殺,而且在自殺前還殺害了自己三歲的女兒,這件事情可以說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高度關注,對於這件事情,我也看了相關的報道,在這里跟大家分析一下我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了。
我是如何看待這次的事件?
這次的事件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主要是因為夫妻兩個人在自殺之前還殺害了自己三歲的女兒,而在這之後,丈夫因為被救起,所以自殺未遂,隨後就被大連市給起訴。認為他存在故意殺人的嫌疑,而這名丈夫肯定是非常痛苦的,畢竟自己已經家破人亡,妻離子散。在這里也奉勸大家,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碰到有人讓你投資一個你根本不懂的東西,那麼千萬不要理會他肯定是一個坑。
Ⅱ 婚後股票增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回)》第五條規定答: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Ⅲ 夫妻在股市都有自己帳戶,前夫用信用卡透支的錢買股票虧了我要還嗎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Ⅳ 正在辦離婚,丈夫把股市的錢取走了,怎麼辦
1,如果是法院訴訟離婚審理中,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避免對方隱匿、轉版移夫妻共同財權產。
2,如果是協議離婚,在離婚登記後,發現對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的,可以要求與對方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對方隱匿、轉移的財產部分。
3,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2)《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Ⅳ 離婚糾紛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一定價值、一定數額的財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購買的股票,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離婚時,股票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特有的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其特點。一是股票的價值不是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
因此,在作為一種財產分割時,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來確定它的價值,也不能以它的發行價來確定其價值;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要充分考慮它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風險對夫妻雙方的均衡性,即夫妻雙方共擔共同財產的風險,而且風險對夫妻雙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進行交易時才能在不同所有權主體之間進行讓渡,要在股市交易中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實現讓渡。因此,如果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佔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分割。因此,在處理上,對於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持有的股票,宜採取歸其所有,而由其按折價的價值量給付對方一部分辦法為好。
Ⅵ 婚後我拿著父母的錢去投資股票和基金了,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個錢是你父母的復:絕對制不可以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你們婚後所有的錢財和兩個人共同買的不動產等才能算是共同財產,至於你拿你父母錢去投資股票和基金那就是屬於你父母的:跟你們共同財產扯不上一點關系的,我見議你把你父母的錢還給你的父母是最理智的人了!
Ⅶ 老公是上市企業一致行動人,現鎖定股票已可上市流通,如果和老公離婚可以拿回自己一半的股票嗎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票的約定和處理。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Ⅷ 大股東夫妻之間鬧離婚,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在中國股來市裡有積極的影響,總發行自的股票數目一定的話,如果有受限股,比如說第一股東凍結,那麼就意味著流通的股票減少了,那麼就比較容易操控股價,所需的資金要少得多,莊家比較喜歡這類的股票,這也是為什麼中小盤股永遠比大盤股漲得好的原因。
Ⅸ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如果由於人為的操作而增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否則,是個人財產。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答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