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為同一機構,只是名稱不同。
⑵ 證券監管模式有哪幾種,試比較不同監管模式的特點與內容
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內式,另一種容是政府機構兼管的模式。
1、獨立機構管理模式,是指設置中央一級的獨立機構對證券行業進行管理,是一種獨立機構、專職管理的模式。例如美國的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法國的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內閣,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義大利的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業相關的協調機構,由政府管理部門所組成)。
2、政府機構兼管模式,是指現有的政府相關部門在原職責之外,兼管證券行業事務的模式。主要有財政部兼管、中央銀行兼管、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共管等。
⑶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證監會的區別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證監會的區別如下: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負責行業內消息、咨詢、業務的研究和交流,其人員不固定,會員不領工資,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是國家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其員工是國家公務員。
中國證券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
1、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 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3、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4、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管理;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並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
5、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
6、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會員信息披露的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和檢查。
7、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8、其他自律、服務、傳導職責。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⑷ 證劵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
①對金融抄機構設立的監管
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傷業務的監管;
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
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
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
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
⑦對證券業的監管;
⑧對保險業的監管,
⑨對信託業的監管;
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⑸ 為什麼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
證復監會的全稱是:中國證券監督制委員會,是對我國所轄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證券行業監管機構,屬於國家行政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證監會是執法監督機關,交易所是一線的組合撮合交易的機構。
⑹ 我國對證券經營機構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我國證券市場不規來范自的現象主要是表現在:對於公司上市核准審核時,有走過場的嫌疑和審核不實的現象,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真實,舉薦人沒有盡到審核責任,在二級市場上有投資機構和上市公司聯手,拉抬股價操縱股市,有的投資機構通過紙媒網路,披露虛假信息,來誤導市場。
規范和治理的辦法和途徑:一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使投資者能夠獲得上市公司的真實信息,改變和扭轉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局面;二提高上市公司的上市質量,保薦人要起到審核責任;三規范上市公司的並購行為;四監管辦法和手段要創新,對於新問題要有新的辦法進行解決;五對於個別投資機構和私募機構拉抬股價操縱股市的違規操作行為,一經發現就要予以及時糾正,必要時要進行嚴厲打擊,絕不姑息,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被訪問者:冰河古陸)
⑺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⑻ 證券監管機構的執法措施
為了保證證券監管機構順利履行其法定職責證券監管機構有權採取以下執法措施:《證券法》第168條特別規定
1.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鑒於該條款沒有使用「違法行為地」概念,而采「違法行為發生地」術語,故在嚴格意義上,本條款僅指違法行為發生地或發生場所,如從事違規交易的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不應包括違法行為之結果地。
2.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耷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證券監管機構在詢問和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3.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值得注意的是,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等文件不僅是關於某種事實的證明文件,而且是財產權利的載體,證券監管機構僅得在可能發生文件轉移或隱匿情況下予以封存,但不影響資料和文件的所有權歸屬。
4.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此屬關於「查詢權」和「凍結建議權」的規定。本條款關於凍結建議權的規定最為重要。按照規定,(1)證券監管機構只具有凍結建議權,而無權對違法資金、證券進行直接凍結,即證券監管機構不享有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2)凍結建議權以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為前提,而不以確知違法行為人將轉移或隱匿資金及證券為條件,至於何種情況構成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之跡象,應依具體環境而定;(3)鑒於證券市場流動性強,證券投資風險大,受請求之司法機關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合理申請只需進行形式審查,但無權拒絕或拖延採取凍結措施。
根據《證券法》第171條,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⑼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有哪些
您好,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包括依法管理原則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⑽ <新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管機構的職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二)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