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教育一個有關證券法的問題:《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
個人抄認為應該是盈利。從立法本意講,是這些人利用內部消息進行短線交易而獲得了非法利益,對其他股民不公平,故法律規定將該部分收益收歸公司所有。如果連同本金也收歸公司所有,就變成懲罰性的處理了,從立法本意上看不出有懲罰的意思。
如果有此懲罰性的立法意圖,公司法會規定類似的懲罰性條款。
❷ 請問,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的內幕人員。
所謂內幕人來員就是擁有內幕信息的人,源但在具體界定時,出現了兩個標准:一是按照「是否獲悉內幕信息」的標准,即凡是擁有內幕信息的人員不管其所處的地位或身份,也不管其如何獲取這些信息,均視為內幕人員;二是按照「人的身份或地位」來界定,即凡是處於特定范圍內的人員,不論其是否掌握內幕信息均屬於內幕人員。前者體現了內幕人員的實質性要求,後者易於操作。
❸ 按《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那莊家做一隻股時,肯定持股超過5%,洗盤時又進行反復買賣,這不違法嗎
莊家都操控著幾十上百個賬戶操作呢,把資金分散,像散戶一樣,肯定不會超過5%的。
❹ 關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疑問定向增發受這條法律的限制嗎
在這種條件下,增發與買賣股票並不相同。
大股東定向增發股份所獲版收益並不歸公司所有。權
證券法47條指的是在二級市場(交易市場)買賣。
而定向增發是在一級市場(發行市場)。
如果大股東在賣出股票前事先知道上市公司要定向增發,通過買賣股票獲利,則構成內幕交易,甚至是操縱市場(大股東坐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