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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適用范圍

發布時間:2020-12-21 05:23:12

證券法適用范圍包括期貨

證券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不適用期貨。期貨的管理規定有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總復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制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章內容查看附件。


Ⅲ 哪些學理上的證券種類沒有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

證券法調整在中國境內從事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同時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所謂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即股東)按其持有的份額享有相應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的可轉讓的書面憑證,是一種代表所有權的有價證券。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所謂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是指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等規定許可發行和交易的有價證券。

我國證券法所調整的證券種類,限於資本證券,而不包括貨幣證券和其他財物證券。這些證券衍生出來的期貨、期權交易未納入證券法。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為什麼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是證券活動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貫徹這一原則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公開性,其核心是要求證券市場的運作和有關信息實行公開化。所有的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現則和操作程序、條件應當公開;發行人的重要信息應當持續披露,使全體投資者能夠平等地獲得同等程度的信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對證券內場實行監督的程序及結果應當予以公開,使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共同遵守相同的規范和依相同

的標准予以判斷。上述各方面的規范和信息的公開和透明,可以使證券市場增加透明度,形成公開競爭的基礎。

公平性,其核心是參與證券市場競爭的所有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和規則上應當一視同仁,各自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護。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應當在公平的競爭條件和競爭環境中,依其自己判斷和決策進行活動,而不因身份不同、經濟性質不同而受到歧視。

公正性,其核心是政府的相關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應當公正,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性是對證券市場公開性、公平性的有力保障,也是公開、公平的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必然出現優勝劣汰,在基本的公正的條件下的優勝劣汰是一種積極的機制,有利於提高效率,推動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的發展。

Ⅳ 如何理解證券法的性質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涉及二個層次的問題,一是調整哪些種類的證券;二是調整這些證券的哪些活動。對此一直有兩種不同意見,成為審議證券法草案的焦點之一。

一種意見主張,證券法應當成為統轄公司法和其他證券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各類證券活動首先以證券法為准,將其他法律、法規中對證券發行、交易的規范都納入證券法中,其調整范圍應當包括所有證券(也含其衍生品種),既規定其發行活動,又規定其交易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用這部法律對證券市場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制定證券法,其調整不能從「證券法」的名稱概念和「證券」的學術名詞概念出發,而應當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踐基礎和現實條件出發,對目前適合我國需要的、有條件規定的證券種類加以規定,並與現行的公司法、有關證券管理的行政法規相銜接,還要考慮與今後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協調。從證券活動存在不同法律關系的歷史發展和現狀來看,並借鑒國外證券立法的經驗,調整證券市場關系的立法應當是由多項法律組成的,它們各有分工,又相互協調配合,不可能僅靠一部證券法來規定全部證券市場的法律關系,也難以用這一部法律將所有證券活動都管起來,因此,我國證券法所調整的證券關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債券等基本證券的交易活動,而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活動在公司法已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踐中的新情況作出補充性規范。此外的其他證券,即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券等,因其發行活動反映的法律關系各不相同,也區別於股票、公司債券的法律關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其交易活動雖與股票、公司債券的交易活動(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處,但在管理規范上還有較大不同(如:對政府債券的交易,其掛牌上市不實行審批制,並且發行人不承擔信息披露義務;再有,我國目前發行的金融債券不允許轉讓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簡單地實行與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同樣的管理規范。這些例外性規定以及是否適用證券法規定的交易管理規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規加以明確。

上述兩種不同意見的產生,關鍵在於立法指導思想不同和立法技術的把握上不同。從立法指導思想來說,就是在我國目前條件下,是外國證券市場上有什麼我們也都有什麼,與外國證券市場的作法完全接軌,還是慎重地從我國的現實需要和實際條件出發來作出選擇,而不是從概念出發;從立法技術的把握上來說,對我國目前能夠規定的證券種類,其發行活動和交易活動(學理上抽象為證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只能集中在這一部證券法中,還是要堅持法與法之間應保持銜接協調的原則,重視每項法律應調整特定法律關系的規律性。是否不將全部證券活動寫入這一部法中,就違反了法律適用的慣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為了進一步明確立法指導思想,並恰當把握好立法技術,來較好地確定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有必要從基本法理、立法慣例、現行體制和立法技術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並加以說明。

第一,從立法指導思想上說,這部證券法具有階段性特點,目前其所調整的,不能與國際上的現有作法全面接軌,而應當就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實驗、有了一定實踐經驗、問題看得較清楚的、又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實需要的證券品種加以規定,而不能從「證券法」的名稱概念和「證券」的名詞概念出發,更不能照抄照搬國外的作法。

第二,從基本法理和立法慣例方面來看,證券市場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市場)的行為規范,不可能集中在證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協調的多個法律共同配合進行約束和規范,各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過程和立法慣例都證實了這一點。這是因為各類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產生於不同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上,針對其不同的法律關系,在商事法律領域內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調整范圍又有相互聯系的多項法律。例如:對於構在證券市場最基礎券種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由於原始股發行、新股發行是設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為,公司債券發行是公司運作中擴大籌資的行為;而股票、公司債券的轉讓交易,反映股東、債權人對公司的關系,並構成當事人之間的股權、債權轉讓行為。這些證券活動的規范都是公司法范疇的基本內容,因此,各國在制定公司法時都包括了這些規范。又如:對於投資基金券,由於發行投資基金券是根據商事信託關系,在確立委託人、受託人、管理人的證券投資信託關系基礎上而設立投資基金,反映了以信託關系運用該基金從事證券投資而為委託人創取收益的法律關系,因此,投資基金券的發行活動要受證券信託投資法的調整,這在國外也都是單獨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證券投資信託法、投資顧問法;德國制定了投資公司法;韓國制定了證券信託投資業法;美國制定了信託契約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都調整投資基金券的發行活動。再如:對於金融債券,因為它是由特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些國家是作為公司債券對待(如英國、美國),列入公司法的法律規范范疇;有些國家是作為特殊債券管理(如日本稱為金融債),按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來規范,日本是由長期信用銀行法加以調整。再譬如:對於政府債券的發行,本源上該發債行為不屬於商事法律范疇,但因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政府籌資,各國作為一種特殊證券活動以單獨立法來加以調整。各國的普遍作法是國債發行需要通過國會審批,其發行原則和資金用途則由專門法來調整,例如:日本制定了財政法、財政處理特別措施法以及若干項關於發行國債的特別措施法;法國制定了關於財政法組織法;韓國制定了國債法、財政證券法;我國台灣省制定了財政收支劃分法。上述的這些法律專門調整政府債券的發行活動。

Ⅳ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是什麼

證券法是抄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管理、監督及其他相關活動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法》所指的證券是資本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證券法》的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Ⅵ 證券法適合於什麼方式設立的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發行、籌辦事項,除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外,還要符合《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採取發起方式設立公司的,應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公司章程;當採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制訂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創立大會上通過,方能認定為全體股東的認可。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與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設立方式: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前者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後者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1、發起設立程序(1)發起人發起。發起人之間訂立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2)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在公司名稱獲得核准後,再以核准後的公司名稱進行設立公司的後續手續。(3)制訂公司章程。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4)必要的行政審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經審批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5)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6)發起人繳清股款並驗資。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7)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發起人繳清全部股款並驗資後,應當召開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8)申請設立登記並公告。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給予登記的答復。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給予登記,發個公司營業執照。公司以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作為成立的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2、募集設立程序(1)發起人發起。發起人之間訂立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2)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在公司名稱獲得核准後,再以核准後的公司名稱進行設立公司的後續手續。(3)制訂公司章程。全體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與發起設立不同的是,公司章程尚需待創立大會通過後方能生效。(4)必要的行政審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經審批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5)發起人認購股份。以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公司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對此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公告招股說明書,製作認股書。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募集資金的用途;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7)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發起人就股份的承銷的方式、數量、起止時間、承銷費用的計算與支付等具體事項,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體事項,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8)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通常被認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過程中的決議機構。創立大會對所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經過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9)設立登記並公告。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公司應當在創立大會結束後的30日內,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成立後,應進行公告。

Ⅶ 我國《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依據證券法第2條、第240條的規定,證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屬地原則,無論當回事人是本國人還答是外國人,只要其行為發生在本國領域內就適用本國法律。因此,證券法對我國證券市場各類行為主體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需注意的是,證券法不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另外,證券法所調整的有價證券只限於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證券,如股票、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證券衍生品種等等,都是資本證券,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或者損失。而對於其他一些證券,如各種入場券、提單、匯票、支票等則不受證券法調整。

Ⅷ 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包括B股嗎

當然適用於B股,適合用於兩市交易的任何板塊

Ⅸ 什麼是證券法,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證券立法包括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關於發行外資股的法規、有關信息披露的規章、有關證券交易所的法規、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法規和處罰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法規。狹義的證券法是指調整在證券發行、交易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專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證券法與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證券法調整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故可將公司法稱為組織法,證券法稱為行為法。

  •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因此各國證券法幾乎都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作為自己的根本任務,證券法本質上是一部「投資者利益保護法」。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不是保證其投資證券的價值,不是保證其賺錢獲利,而是保護其平等的投資機會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證券交易的機會,並排除那些妨礙投資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斷進行證券交易的不當行為。通過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預防投資者上當受騙,同時,在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時能提供適當的救濟渠道和措施。

  •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公平保護,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超越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享有特殊權利,證券市場的各類主體不應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對一切證券市場參與者給與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對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適用法律。

  • (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參與證券與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償原則,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在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應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剝奪他人的財產,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不騙不欺,遵守諾言,禁止證券市場中一切虛假、隱瞞、欺詐、誤導以及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禁止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內幕交易等不法行為。

  • (四)政府統一監管與自律性管理相結合原則

證券市場失靈是客觀存在的,是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解決的。這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資源配置,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有礙於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進而危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從整個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監管。但政府並不是萬能的,在保證政府依法高效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證券市場管理中的作用。同時,政府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一切行為,必須置於法律的監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范圍。

Ⅹ 簡述我國金融法的適用范圍!

貨幣資金的融通簡稱金融,一般指同貨幣流通與銀行信用有關的一切活動。回
金融法,是按照國家的答意志規定有關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關系是指銀行組織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從事金融業務和金融管理的過程中,同社會上其他金融主體之間所發生的與貨幣流通、銀行信用活動有關的各種經濟關系。
概念補充:有價證券、金融機構、金融法律體系 .
我國金融法包括銀行法、貨幣法、金銀管理法、 外匯管理法、信貸法、證券法、票據法和保險法等法律、法規。
參見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立法的發展、商業銀行法的概念及我國商業銀行法的頒布、貨幣政策及實施貨幣政策的工具、金銀管理法的概念和意義、外匯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我國外匯體制改革、 證券法的基本概念、保險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國保險法的頒布、擔保的概念和強化信貸擔保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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