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證券市場目前有哪些投資品種,各有什麼特點
證券市場有像股票,基金,信託等等
❷ 證券行業交易品種介紹
唐金誠銀回答:目前的證券行業主要交易品種有股票,基金,信託。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這種民間私下合夥投資的活動如果在出資人建立了完備的契約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國已經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監管和合法性支持,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13年6月1日已經正式實施)
如果這種合夥投資的活動經過國家證券行業管理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允許這項活動的牽頭操作人向社會公開募集吸收投資者加入合夥出資,這就是發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常見的基金。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❸ 中國證券市場有哪些種類
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內可分為證券經紀容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1、證券經紀商。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2、證券自營商。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3、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 3 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❹ 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種類有哪些
債券類有國債、地方債和企業債;股票有A股和B股;基金有封閉式基金和上市型開版放式權基金;還有就是權證。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它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證券學的學科體系是由從不同角度研究證券市場的行為特徵及其運行規律的各分支學科綜合構成的有機體系,主要包括傳統證券學理論和演化證券學理論兩大研究領域。
❺ 我國證券市場上目前交易的投資品種有那幾種
股票,基金,信託等等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這種民間私下合夥投資的活動如果在出資人建立了完備的契約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國已經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監管和合法性支持,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13年6月1日已經正式實施)
如果這種合夥投資的活動經過國家證券行業管理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允許這項活動的牽頭操作人向社會公開募集吸收投資者加入合夥出資,這就是發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常見的基金。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❻ 我國證券市場T+1的品種有哪些
所有股票,封閉式基金,LOF基金,ETF基金,債券都是T+1交易模式。只有權證交易是T+0交易模式。
封閉式基金,LOF基金,ETF基金,債券,權證交易不收印花稅。
❼ 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交易的品種有哪些
目前交易證券品種有四大類:
1、債券類有國債、地方債和企業債;
2、股票有A股和B股;
3、基金有封閉式基金和上市型開放式基金;
4、還有就是權證。
❽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品種發展與市場需求研究
論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策略
我國正提倡大力發展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正是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策略進行探討,對於我國發展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及對證券市場的安全穩定運行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首先,基金的規模不斷擴大,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數量迅速擴大。截至2005年底,我國有契約型封閉式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172隻,封閉式基金54支,基金規模達4400多億元。證券投資基金對市場的影響也日益重要,逐漸成為證券市場中最重要的機構投資。
其次,基金運作逐步規范。監管機構相繼下發了規范基金運作的文件,也採取了若干措施,對基金設立、運作、託管、代銷、信息披露等進行了規范。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己經比較規范。
再次,基金品種不斷創新。從1998年第一批平衡型為主的基金發展到今天,已出現成長型、價值型、復合型、指數型、貨幣型等不同風格的基金類型。隨著開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風格類型更為鮮明。除股票基金外,債券基金、指數基金、貨幣基金等新品種不斷涌現,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資選擇。
最後,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渠道不斷拓寬,服務和交易模式也不斷創新。除工、農、中、建、交五大銀行獲得基金代銷資格外,中國光大銀行等其他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一些證券公司也獲得了基金代銷資格並開展業務,基金多元化的銷售模式己經形成。
二、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策略的缺陷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對投資策略重視程度遠遠不夠,基金品牌意識差。投資策略貫穿於投資管理的各個環節,是投資管理最重要的部分,只有在投資管理中確定並實施明確的科學的投資策略,才能避免投資管理的盲目性,為基金最終能取得較好的業績打下基礎。目前我國的基金業,投資者知道很多基金,但幾乎說不出一個基金經理的名字,基金經理的能力沒有被投資者認可。基金的業績是通過賺錢效應來體現的,用業績來樹立品牌,這個品牌就是基金經理。
其次,各開放式投資基金的投資策略趨同,投資策略組合單一。幾乎大部分開放式基金都選擇積極的資產配置策略,積極的股票選擇策略,投資風格、投資目標、各基金有一定的區別,但以成長型基金為主。
最後,各證券投資基金持股過於集中,非系統性風險未能得到有效化解,在實施具體投資中,以專家理財代替專業理財。專家理財指依靠一些有經驗的管理人依據他們的經驗選擇投資時機,投資品種,而專業理財指的是利用現代投資組合理論,有一套完整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這個體系應對宏觀面,行業基本面,公司基本面直至證券市場交易變化狀況進行量化的判斷,決策的依據應是這個連續運轉的體系,而非幾個專家的經驗,以專家理財代替專業理財的弊病在於基金風險太大,且易滋生基金黑幕現象的發生。
三、 規范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策略的建議
首先,設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投資基金評估機構,建立健全科學的基金評估體系。在我國現有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中,缺乏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與基金評估體系,這樣容易滋生基金管理人偷懶等現象,甚至出現基金黑幕。設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投資基金評估機構和評估體系,定期對基金做出評估,可以對基金管理人起到約束和激勵作用,促使其勤勉工作,在誠信原則下謀求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其次,證監會加強基金投資策略的管理,對基金投資策略的具體實施予以監督。開放式基金投資策略狀況有了非常積極的變化,這一方面是由於證監會加強這方面管理,另一方面是市場機制發揮的作用。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由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基金由供不應求轉為基金發行難。迫使基金發起人認真研究客戶需求與市場變化,以推出符合市場需求的基金產品。
再次,重塑基金投資策略和理念,建立多樣化的投資風格。目前各基金公司在投資策略方面都存在趨同化,由於在資產配置方面,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不會有大的突破,股票配置也隨之成為基金投資策略的重點。
另外,對開放式基金進行風格管理,正確判斷和選擇風格傾向。對於基金的風格,無論是成長型還是價值型,必須要顯著,風格上含混不清、成長性所佔比重與價值性不相上下將導致失敗。對於基金管理人來講,單純追求高收益率或保守的規避風險都是不可取的。無論哪種風格,在經過相當長時間的搖擺不定、風格趨同的時期以後,基金在風格上要體現自己的特點。盡管現在我國市場處於弱勢,市場整體風險較高,但成長性基金仍然大有用武之地,是具有風險偏好性的資金很好的投資選擇。
最後,注重公司投資價值分析,提倡理性投資。長期以來資金推動型的股市是導致泡沫積累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國股市正逐漸從資金推動型向價值推動型轉變。我國證券市場的運行格局也將發生深刻的變化。新的市場環境下,舊的投資理念將遭遇來自不同方面的挑戰。管理層應該加大監管力度,加強證券市場規范化建設,從而降低集中型投資和短線投資的獲利預期。隨著開放式基金的發展,機構投資者的隊伍將逐漸壯大,機構投資者之間的博弈將使市場的超額利潤機會減少,投資收益趨於平均化
❾ 我國的上市證券種類有哪些
根據證券上抄市的程序不襲同,證券上市可以分為授權上市與認可上市:
①授權上市,又稱核准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依照規定程序核準的證券上市。
②認可上市,是指經證券交易所認可後,證券即可進入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適用於各種政府債券。
根據證券上市與證券發行之間的關系不同,證券上市可以分為普通上市與首次上市:
①普通上市,是指證券發行人於股票或公司債券發行後,另擇日期申請並獲准上市。
②首次發行上市,是指公司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同時,已確定近期上市計劃,並於發行成功後的合理時間內申請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
(9)我國證券品種擴展閱讀:
證券上市的優點包括
1、在一個有次序的市場內交易。
2、流動性(liquidity)高。
3、公平的價格決定過程。
4、交易數量與價格准確而連續。
5、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
6、嚴格規定保障投資人權益。
❿ 如何確定證券法調整的證券種類
我國第一部證券法已經出台,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在這部法律的審議過程中有若乾重大問題成為爭論焦點,各方面人士都發表了不同觀點和意見,其中一個重要問題是關於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問題,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爭論。從親自參加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從法理上闡述清楚這個問題。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涉及二個層次的問題,一是調整哪些種類的證券;二是調整這些證券的哪些活動。對此一直有兩種不同意見,成為審議證券法草案的焦點之一。
一種意見主張,證券法應當成為統轄公司法和其他證券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各類證券活動首先以證券法為准,將其他法律、法規中對證券發行、交易的規范都納入證券法中,其調整范圍應當包括所有證券(也含其衍生品種),既規定其發行活動,又規定其交易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用這部法律對證券市場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制定證券法,其調整不能從「證券法」的名稱概念和「證券」的學術名詞概念出發,而應當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踐基礎和現實條件出發,對目前適合我國需要的、有條件規定的證券種類加以規定,並與現行的公司法、有關證券管理的行政法規相銜接,還要考慮與今後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協調。從證券活動存在不同法律關系的歷史發展和現狀來看,並借鑒國外證券立法的經驗,調整證券市場關系的立法應當是由多項法律組成的,它們各有分工,又相互協調配合,不可能僅靠一部證券法來規定全部證券市場的法律關系,也難以用這一部法律將所有證券活動都管起來,因此,我國證券法所調整的證券關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債券等基本證券的交易活動,而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活動在公司法已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踐中的新情況作出補充性規范。此外的其他證券,即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券等,因其發行活動反映的法律關系各不相同,也區別於股票、公司債券的法律關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其交易活動雖與股票、公司債券的交易活動(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處,但在管理規范上還有較大不同(如:對政府債券的交易,其掛牌上市不實行審批制,並且發行人不承擔信息披露義務;再有,我國目前發行的金融債券不允許轉讓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簡單地實行與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同樣的管理規范。這些例外性規定以及是否適用證券法規定的交易管理規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規加以明確。
上述兩種不同意見的產生,關鍵在於立法指導思想不同和立法技術的把握上不同。從立法指導思想來說,就是在我國目前條件下,是外國證券市場上有什麼我們也都有什麼,與外國證券市場的作法完全接軌,還是慎重地從我國的現實需要和實際條件出發來作出選擇,而不是從概念出發;從立法技術的把握上來說,對我國目前能夠規定的證券種類,其發行活動和交易活動(學理上抽象為證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只能集中在這一部證券法中,還是要堅持法與法之間應保持銜接協調的原則,重視每項法律應調整特定法律關系的規律性。是否不將全部證券活動寫入這一部法中,就違反了法律適用的慣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為了進一步明確立法指導思想,並恰當把握好立法技術,來較好地確定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有必要從基本法理、立法慣例、現行體制和立法技術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並加以說明。
第一,從立法指導思想上說,這部證券法具有階段性特點,目前其所調整的,不能與國際上的現有作法全面接軌,而應當就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實驗、有了一定實踐經驗、問題看得較清楚的、又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實需要的證券品種加以規定,而不能從「證券法」的名稱概念和「證券」的名詞概念出發,更不能照抄照搬國外的作法。
第二,從基本法理和立法慣例方面來看,證券市場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市場)的行為規范,不可能集中在證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協調的多個法律共同配合進行約束和規范,各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過程和立法慣例都證實了這一點。這是因為各類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產生於不同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上,針對其不同的法律關系,在商事法律領域內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調整范圍又有相互聯系的多項法律。例如:對於構在證券市場最基礎券種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由於原始股發行、新股發行是設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為,公司債券發行是公司運作中擴大籌資的行為;而股票、公司債券的轉讓交易,反映股東、債權人對公司的關系,並構成當事人之間的股權、債權轉讓行為。這些證券活動的規范都是公司法范疇的基本內容,因此,各國在制定公司法時都包括了這些規范。又如:對於投資基金券,由於發行投資基金券是根據商事信託關系,在確立委託人、受託人、管理人的證券投資信託關系基礎上而設立投資基金,反映了以信託關系運用該基金從事證券投資而為委託人創取收益的法律關系,因此,投資基金券的發行活動要受證券信託投資法的調整,這在國外也都是單獨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證券投資信託法、投資顧問法;德國制定了投資公司法;韓國制定了證券信託投資業法;美國制定了信託契約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都調整投資基金券的發行活動。再如:對於金融債券,因為它是由特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些國家是作為公司債券對待(如英國、美國),列入公司法的法律規范范疇;有些國家是作為特殊債券管理(如日本稱為金融債),按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來規范,日本是由長期信用銀行法加以調整。再譬如:對於政府債券的發行,本源上該發債行為不屬於商事法律范疇,但因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政府籌資,各國作為一種特殊證券活動以單獨立法來加以調整。各國的普遍作法是國債發行需要通過國會審批,其發行原則和資金用途則由專門法來調整,例如:日本制定了財政法、財政處理特別措施法以及若干項關於發行國債的特別措施法;法國制定了關於財政法組織法;韓國制定了國債法、財政證券法;我國台灣省制定了財政收支劃分法。上述的這些法律專門調整政府債券的發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