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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存托憑證

發布時間:2020-12-19 09:15:57

『壹』 中國存托憑證是什麼意思

中國存托憑證是指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回境外基礎證券權答益的證券。

一般來說,在境外(包含中國香港)上市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託管在當地保管銀行,並發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國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從而實現股票的異地買賣。

(1)證券存托憑證擴展閱讀

存托憑證運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就是要准確確定存托憑證法律關系中的准據法。准據法是指經沖突規范指引來確定國際民事關系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體實體性規范。

它必須是能夠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實體法;必須是經沖突規范指引的實體法;應是具體的實體法規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籠統的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

從美國等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存托憑證運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行為地法(lexlociactus),即法律行為發生地所屬法域的法律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存托憑證

『貳』 存托憑證是什麼意思啊

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回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由答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一家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

(2)證券存托憑證擴展閱讀

符合規定的境內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的,應委託一家境內託管人負責資產託管業務。境內轉換機構可持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跨境證券交易登記:

(一)書面申請,詳細說明購買證券的種類、規模、金額、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投資者委託資金)、境內託管人信息、已登記跨境證券交易情況(追加登記時提供)等;

(二)境內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相關證明文件。

『叄』 存托憑證 是什麼意思啊

存托憑證(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丁具。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上市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國內有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所簽發的一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1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你要了解關於存托憑證 的更詳細知識請點:
http://www.nationfinance.org/chinese/gerenlicai/docc/fin01d-01-01-01-11.htm

『肆』 存托憑證是什麼意思

存托憑證是指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簡單來說,CDR是讓在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回來A股上市的一種方式。

『伍』 ADR的存托憑證

美國存托憑證-ADR
ADR (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 ) 美國存托憑證
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它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的有價證券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工具。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國內有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
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所簽發的一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一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美國存托憑證(ADR)是面向美國投資者發行並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的存托憑證。面向新加坡投資者發行並在新加坡證券市場交易的存托憑證叫新加坡存托憑證(SDR)。如果發行范圍不止一個國家,就叫全球存托憑證(GDR)。但從本質上講GDR與ADR是一回事。兩者都以美元標價、都以同樣標准進行交易和交割,兩者股息都以美元支付,而且存托銀行提供的服務及有關協議的條款與保證都是一樣的,「全球」一詞取代「美國」一詞,只是出於營銷方面的考慮。
ADR解決了美國與國外證券交易制度、慣例、語言、外匯管理等不盡相同所造成的交易上的困難,是外國公司在美國市場上籌資的重要金融工具。同時也是美國投資者最廣泛接受的外國證券形式。美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規定法人機構以及私人企業的退休基金(其資金仍來源於老百姓)不能投資美國以外的公司股票,但對於外國企業在美國發行的DR則視同美國的證券可以投資。
第一張ADR出現於1927年,由摩根銀行發行。到1961年有150家外國公司在美國發行了ADR,1978年在美國發行的ADR達400個。由於1980年代以來美國金融管制的放鬆。 ADR數量大增,到1996年底,共發行了1301個ADR,其中英國佔17.4%。阿根廷佔11.5%,澳大利亞和日本分別佔11.4%和 11.3%。在1301個ADR中。僅426個可以在美國三大證券交易系統掛牌交易(紐約證交所、美國證交所、NASDA),1996年交易量達10億股,交易金額達341億美元。其餘未上市的ADR在場外交易市場上流通。自1993年以來,我國也有公司在美國發行ADR,包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輪胎橡膠」、「氯鹼化工」、「二紡機」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深深房」,上述4家公司發行的都屬一級ADR僅限於櫃台市場交易,而無籌資功能。此後,「中國華能國際」、「山東華能」則以三級ADR公開募集並在紐約證交所上市,寶鋼擬以ADR方式赴美上市。

『陸』 存托憑證是什麼意思

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6)證券存托憑證擴展閱讀:

優點

存托憑證之所以能夠取得較快發展,除資本市場國際化這個大背景之外,對發行人和投資者而言,均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對發行人

對發行人而言,發行存托憑證能夠帶來下列好處:

1、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以美國存托憑證為例,美國證券市場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市場容量極大,這使在美國發行ADR的外國公司能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的外匯資金,拓寬公司的股東基礎,提高其長期籌資能力,提高公司證券的流動性並分散風險。

2、避免直接發行股票與債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續簡單,發行成本低。

除此之外,發行存托憑證還能吸引投資者關注,增強上市公司曝光度,擴大股東基礎,增加股票流動性;

可以通過調整存托憑證比率將存托憑證價格調整至美國同類上市公司股價范圍內,便於上市公司進入美國資本市場,提供新的籌集渠道。對於有意在美國拓展業務、實施並購戰略的上市公司尤其具有吸引力;便於上市公司加強與美國投資者的聯系,改善投資者關系;便於非美國上市公司對美國雇員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

對投資者

與直接投資外國股票相比,投資ADR給投資者也能帶來好處。

1、以美元交易,且通過投資者熟悉的美國清算公司進行清算;

2、上市交易的ADR須經美國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注冊,有助於保障投資者利益;

3、上市公司發放股利時,ADR投資者能及時獲得,而且是以美元支付;

4、某些機構投資者受投資政策限制,不能投資非美國上市證券,ADR可以規避這些限制。

『柒』 什麼是標准144a 存托憑證

144A存托憑證是美國存托憑證在美國發行的五種形式中的一種,它是指遵照規范條款,採用私下募集(private placement)的方式來發行.私募的存托憑證主要是針對所謂的專業機構投資人(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QIBs),而不是以公共大眾為發行目標,因此,此類憑證只能在美國政權商協會(DASD)的PORTAL(Private Offerings,Resale and Trading Through Automated Linkages)交易系統上買賣.所謂QIB是指掌握至少1億美金投資於證券的機構,由於美國目前僅有將近四千個合格的QIBs,因此以私募方式發行的美國存托憑證其市場流通性不如公開發行者來得高.不過由於公開發行的成本較高,以規范144A方式發行存托憑證仍受到多數外國企業的歡迎.

由於美國聯邦法律對證券發行有嚴格的注冊和信息披露要求,許多外國公司因此不願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為此,美國證監會於1988年起草、1990年頒布實施了「144A規則」(即「在私募市場面向機構的證券再銷售」),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國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證券,提高美國國內私募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有效性。
根據144A規則的規定,發行人可以發行不受美國證監會的注冊和信息披露要求限制的證券,但這些證券只能在私募市場向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合格的機構認購者)發行並只能在QIBs之間交易,稱為受限證券(Restricted Securities),即144A規則下的ADR。為便利此類證券的發行與交易,美國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建立了具備交易和信息發布功能的電腦化PORTAL系統,該系統只有QIBs和一些合格的交易商和經紀人可以進入。
這種證券的特點是,只要該外國公司按美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供了有關信息,則該發行人可不向證券購買人披露財務信息,否則,發行人應應購買人的要求對其業務性質、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及財務狀況等作簡要說明,這些財務信息包括可按發行人所在國會計原則編寫、經審計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144A規則的這一規定,通過減輕信息披露負擔有效吸引了外國公司進入美國資本市場。
所謂QIB,根據144A規則的規定包括下列機構:1、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持有和全權投資的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等九種機構;2、依照證券交易法注冊的證券自營商,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持有或全權投資的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3、依照證券交易法注冊的證券自營商,代表QIB從事無風險委託人交易的。 4、依照投資公司法注冊的投資公司,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所屬的投資公司家族持有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的。 5、其所有股東都是QIB的機構,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的。 6、本國或外國的銀行、儲蓄貸款協會或類似機構,持有和全權投資的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其最近年度財務報表顯示的經審計凈值在2500萬美元以上的。
外國企業發行或銷售受限證券即144規則下的CDR的條件是:1、證券只向QIBs、銷售機構或代其銷售的人員認為是QIBs的機構發行或銷售;2、證券的銷售機構及代其銷售的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使購買人意識到,銷售機構遵守了144A條款;3、發行或銷售的證券: A、與公司依照美國證券交易法注冊、在全國性交易所上市的或在交易商之間的自動交易系統交易的證券不是同類證券。可轉換或交換為已在交易所上市證券、實際轉換溢價低於18%的證券與相應的交易所上市證券是同類證券;標的為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且有效期少於3年,或實際行使溢價低於10%的權證與行使權證時所發行的證券是同類證券。 B、不是依照投資公司法注冊的開放式基金、單位投資信託或面額憑證公司發行的證券。

由於美國聯邦法律對證券發行有嚴格的注冊和信息披露要求,許多外國公司因此不願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為此,美國證監會於1988年起草、1990年頒布實施了「144A規則」(即「在私募市場面向機構的證券再銷售」),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國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證券,提高美國國內私募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有效性。
根據144A規則的規定,發行人可以發行不受美國證監會的注冊和信息披露要求限制的證券,但這些證券只能在私募市場向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合格的機構認購者)發行並只能在QIBs之間交易,稱為受限證券(Restricted Securities),即144A規則下的ADR。為便利此類證券的發行與交易,美國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建立了具備交易和信息發布功能的電腦化PORTAL系統,該系統只有QIBs和一些合格的交易商和經紀人可以進入。
這種證券的特點是,只要該外國公司按美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供了有關信息,則該發行人可不向證券購買人披露財務信息,否則,發行人應應購買人的要求對其業務性質、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及財務狀況等作簡要說明,這些財務信息包括可按發行人所在國會計原則編寫、經審計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144A規則的這一規定,通過減輕信息披露負擔有效吸引了外國公司進入美國資本市場。
所謂QIB,根據144A規則的規定包括下列機構:1、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持有和全權投資的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等九種機構;2、依照證券交易法注冊的證券自營商,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持有或全權投資的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3、依照證券交易法注冊的證券自營商,代表QIB從事無風險委託人交易的。 4、依照投資公司法注冊的投資公司,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所屬的投資公司家族持有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的。 5、其所有股東都是QIB的機構,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的。 6、本國或外國的銀行、儲蓄貸款協會或類似機構,持有和全權投資的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其最近年度財務報表顯示的經審計凈值在2500萬美元以上的。
外國企業發行或銷售受限證券即144規則下的CDR的條件是:1、證券只向QIBs、銷售機構或代其銷售的人員認為是QIBs的機構發行或銷售;2、證券的銷售機構及代其銷售的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使購買人意識到,銷售機構遵守了144A條款;3、發行或銷售的證券: A、與公司依照美國證券交易法注冊、在全國性交易所上市的或在交易商之間的自動交易系統交易的證券不是同類證券。可轉換或交換為已在交易所上市證券、實際轉換溢價低於18%的證券與相應的交易所上市證券是同類證券;標的為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且有效期少於3年,或實際行使溢價低於10%的權證與行使權證時所發行的證券是同類證券。 B、不是依照投資公司法注冊的開放式基金、單位投資信託或面額憑證公司發行的證券。

由於美國聯邦法律對證券發行有嚴格的注冊和信息披露要求,許多外國公司因此不願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為此,美國證監會於1988年起草、1990年頒布實施了「144A規則」(即「在私募市場面向機構的證券再銷售」),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國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證券,提高美國國內私募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有效性。
根據144A規則的規定,發行人可以發行不受美國證監會的注冊和信息披露要求限制的證券,但這些證券只能在私募市場向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合格的機構認購者)發行並只能在QIBs之間交易,稱為受限證券(Restricted Securities),即144A規則下的ADR。為便利此類證券的發行與交易,美國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建立了具備交易和信息發布功能的電腦化PORTAL系統,該系統只有QIBs和一些合格的交易商和經紀人可以進入。
這種證券的特點是,只要該外國公司按美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供了有關信息,則該發行人可不向證券購買人披露財務信息,否則,發行人應應購買人的要求對其業務性質、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及財務狀況等作簡要說明,這些財務信息包括可按發行人所在國會計原則編寫、經審計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144A規則的這一規定,通過減輕信息披露負擔有效吸引了外國公司進入美國資本市場。
所謂QIB,根據144A規則的規定包括下列機構:1、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持有和全權投資的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等九種機構;2、依照證券交易法注冊的證券自營商,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持有或全權投資的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3、依照證券交易法注冊的證券自營商,代表QIB從事無風險委託人交易的。 4、依照投資公司法注冊的投資公司,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所屬的投資公司家族持有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的。 5、其所有股東都是QIB的機構,管理自有賬戶或其他QIBS的委託賬戶的。 6、本國或外國的銀行、儲蓄貸款協會或類似機構,持有和全權投資的非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其最近年度財務報表顯示的經審計凈值在2500萬美元以上的。
外國企業發行或銷售受限證券即144規則下的CDR的條件是:1、證券只向QIBs、銷售機構或代其銷售的人員認為是QIBs的機構發行或銷售;2、證券的銷售機構及代其銷售的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使購買人意識到,銷售機構遵守了144A條款;3、發行或銷售的證券: A、與公司依照美國證券交易法注冊、在全國性交易所上市的或在交易商之間的自動交易系統交易的證券不是同類證券。可轉換或交換為已在交易所上市證券、實際轉換溢價低於18%的證券與相應的交易所上市證券是同類證券;標的為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且有效期少於3年,或實際行使溢價低於10%的權證與行使權證時所發行的證券是同類證券。 B、不是依照投資公司法注冊的開放式基金、單位投資信託或面額憑證公司發行的證券。

『捌』 如何交易存托憑證

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三章 存托憑證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條依法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申請存托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上市的相關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存托憑證的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

第十二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存托憑證的其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減持其持有的存托憑證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三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十四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存 托憑證購買資產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重組上市。

第十五條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集中登記、存管和結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

(8)證券存托憑證擴展閱讀

發行意義

首先,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資源配置和引導實物資源配置中有著基礎性的作用,其中最為主要的則是股票市場。

我國股票市場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建立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投資者市場投資信心不足等。要想改變現存的狀態,CDR的發行可作為實現的途徑之一。

一方面,CDR的發行者一般是業績相對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場上的「紅籌股」公司,將代表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國的股票市場,並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監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業績及管理等相對較差的公司自加壓力,借鑒先進的管理思維及方法,這樣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

另一方面,中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將是必然的趨勢,其中包括機構、交易品種、交易制度、市場監管等多方面的國際化。CDR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通過它的發行可以加強中國資本市場與境外市場的交流與合作,提高中國資本市場監管水平及國際知名度,並使之逐步與國際接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托憑證

『玖』 二級存托憑證是如何具體使我國網路股進入納斯達克的

1.我國公司發行的存托憑證。我國公司發行的存托憑證涵蓋了三個主要種類。 發行一級存托憑證的國內企業主要分兩類:一類是含B股的國內上市公司,如氯鹼化工、二紡機、輪胎橡膠和深深房,這些公司是我國上市公司早期在海外發行存托憑證的試點;另一類主要是在我國香港上市的內地公司.如青島啤酒和平安保險等,這些公司在發行存托憑證時,都已發行H股作為發行存托憑證的基礎;另外,2004年12月,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雙威通訊也以一級存托憑證方式發行了存托憑證。 2004年以前,只有香港上市的中華汽車發行過第二級存托憑證;進入2004年後,隨著中國網路科技類公司海外上市速度加快,第二級存托憑證成為中國網路股進入NASDAQ的主要形式。 發行三級存托憑證的公司均在我國香港交易所上市,而且發行存托憑證的模式基本相同,即在我國香港交易所發行上市的同時,將一部分股份轉換為存托憑證在紐約股票交易所上市,這樣不僅實現在我國香港和美國同時上市融資的目的,而且簡化了上市手續,節約了交易費用。 144A私募存托憑證由於對發行人監管的要求最低而且發行手續簡單,所以早期尋求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使用得較多,但由於投資者數量有限,而且在櫃台市場交易不利於提高企業知名度,所以近年來較少使用。 2.我國公司發行存托憑證的階段和行業特徵。截至2006年底,中國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家數達到69家,發行存托憑證73種(見表5—5)。我們將這段時間的發展分為四個階段介紹。

『拾』 美國存托憑證證券的簡介。

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一有價證券的可轉回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答疇的金融衍生丁具。以股票為例:某國的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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