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展開論述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五個要點都要展開說)麻煩大家幫忙做做,我不會做。後天考試用謝謝了
1、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現代證券法的基礎,而這一原則中的公平與公正要求則具有從屬性意義。自從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首創這一原則以來,它在各國證券法中一再被強調。根據我國的證券法制度,任何類型的證券發行與交易都必須遵循公開性原則進行,以使得投資公眾對於其擬購買的權利財產具有充分、真實、准確、完整且不受誤導的了解。中國證券法規中關於招募文件必要條款和必要內容的規則、關於證券招募文件統一披露的規則、關於發行人負有持續性信息披露責任的規則、關於發行人與承銷人對信息披露質量保證的規則都不過是這一原則的具體表現。在中國證券法規則尚不完善的條件下,三公原則的法律調整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值得說明的是,公開性原則並不意味著證券發行僅應採取公開發行方式,也不意味著證券交易僅能採取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國目前的法規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場。
2、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新頒的《證券法》確認,證券發行與交易除受三公原則支配外,還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此原則,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欺詐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大戶操縱行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並應導致違法行為責任。在目前證券法規則不甚完善的條件下,證券發行與交易中許多不當行為的合法性顯然應當依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
3、證券發行與交易統一監管與核准原則。中國目前對各種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尚採取嚴格的審查批准制度而非注冊制度。任何人發行任何證券,或者任何證券進入任何類型的交易市場都必須經過政府機關和證券監管部門的實質審查和批准,對於境外證券發行與上市實際上採取特許制度。根據《證券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188條等大量的規定,未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而進行的證券發行與交易均被視為違法行為,核准原則顯然是支配現行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在《證券法》制定中,對於採取核准性原則問題曾引起了較大的爭議,現行《證券法》實際上確立了由證券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共同負責證券發行與交易核準的規則(第10條),同時證券監管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交易依法進行核准(第43條)。
Ⅱ 證券法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基本原則。
法律總是傾斜保護弱者的利益,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由其是中小投資者,由於信回息不對答稱、持股比例相對較小,相比於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其一般處於弱勢地位。為此,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重點保護。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全方位的保護,意味著證券市場交易是安全穩定的。從而,其他投資者對市場就用信心,入市的資金和人數也會相應地增加。由此觀之,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主要目的在於讓投資者樹立信心。因為,投資者保護不僅關繫到證券市場制度的規范和發展,而且也關繫到整個經濟的穩定增長。
至於投資者保護對證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場的運行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防止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維護市場的安全,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交易環境;其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夠促進市場的成熟化,加快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和發展,並及時發現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影響未來相關領域立法的趨勢。
希望有所幫助!
Ⅲ 論述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版者的資權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Ⅳ 什麼是證券法,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證券立法包括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關於發行外資股的法規、有關信息披露的規章、有關證券交易所的法規、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法規和處罰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法規。狹義的證券法是指調整在證券發行、交易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專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證券法與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證券法調整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故可將公司法稱為組織法,證券法稱為行為法。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因此各國證券法幾乎都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作為自己的根本任務,證券法本質上是一部「投資者利益保護法」。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不是保證其投資證券的價值,不是保證其賺錢獲利,而是保護其平等的投資機會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證券交易的機會,並排除那些妨礙投資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斷進行證券交易的不當行為。通過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預防投資者上當受騙,同時,在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時能提供適當的救濟渠道和措施。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公平保護,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超越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享有特殊權利,證券市場的各類主體不應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對一切證券市場參與者給與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對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適用法律。
(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參與證券與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償原則,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在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應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剝奪他人的財產,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不騙不欺,遵守諾言,禁止證券市場中一切虛假、隱瞞、欺詐、誤導以及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禁止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內幕交易等不法行為。
(四)政府統一監管與自律性管理相結合原則
證券市場失靈是客觀存在的,是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解決的。這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資源配置,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有礙於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進而危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從整個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監管。但政府並不是萬能的,在保證政府依法高效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證券市場管理中的作用。同時,政府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一切行為,必須置於法律的監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范圍。
Ⅳ 我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公平公抄正公開
2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3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4守法原則
5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
6證券業與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7統一監督管理證券市場原則
8自律管理與監督管理結合的原則
9審計監督的原則
求採納。。。
Ⅵ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Ⅶ 論我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又稱三公專原則);二是當事人法律地屬位平等原則;三是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四是守法原則;五是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原則;六是證券業與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七是統一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的原則;八是自律管理與監督管理結合的原則;九是審計監督的原則法。
Ⅷ 證券期權交易的機制
主要變化有: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
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辦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
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
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
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
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
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
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
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
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
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
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
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
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
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
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
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
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
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
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
希望採納
Ⅸ 試述我國《證券法》對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1、信息真實原則。在實踐中確立公司所公開信息是否具有真實性,一般應從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三方面判斷。 [8] 客觀性是公司所公開信息的內容反映的事實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一致性乃指公司所公開信息必須符合客觀實際;規范性是指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必須符合證券法所規定的對不同性質的信息的真實性的不同判斷標准。公司信息有描述性信息、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三種。描述性信息反映公司經營活動中的既存事實,是對已發生或正存在的客觀事實進行陳述,以及必要時對事實原因進行的解釋。對這一信息的真實性判斷因有客觀事實參照較易得出結論。容易發生爭論的是對於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如何判斷。前者是對既存事實的性質、結果或影響力的分析和價值判斷,是信息發布者在公開公司經營狀況時加入自己的主觀認識,因此它不是客觀事實,最多隻是一種邏輯事實。為了便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證券法律規范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盈利預測。但勿庸諱言,上市公司的這種盈利預測往往並不可靠並甚至會被利用來作為誤導市場的工具,所以法律應予規制而防止上市公司利用盈利預測的或然性來規避信息公開的真實原則。主要措施有:①合理假設的說明義務。盈利預測應該在一般經濟條件、營業環境、市場情況等基礎上進行合理假設,按發行人正常發展速度作出。信息公開者應在公開文件中對該假設的合理性作出說明。②盈利預測的說明義務。公開盈利預測信息的上市公司,應對盈利預測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作出說明,我國法律規定本年度報告中的盈利預測應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閱並發表意見。③「重大差異」的說明義務。即上市公司年度實際經營成果與盈利預測差異重大的,應對差異產生原因進行詳細分析與說明。
2、信息准確原則。具體判斷信息准確度,首先應確定理解或解釋公開信息內容的尺度。當法律對信息公開有明確的標准如會計准則,上市公司應按法定標准公開信息。如無法定標准,上市公司應按語言文字的通常涵義公開信息。在公開信息的發行者與接受者之間即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因行業歸屬、文化水平、語言習慣、經驗能力的差異,對公開信息內容准確度的判斷也有區別。但信息公開旨在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所以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理解與解釋,以一般投資者素質為基準即可。 [9] 其次,公開信息內容的准確度還內含了公開信息時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的呼應問題。因為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並不完全通過其依法正式發布的信息,上市公司非正式發布的信息如廣告,或者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上市公司有關的信息如媒體報道,亦會成為投資者判斷依據。所以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內容差異會導致使人誤解的結果。法律救濟中規定上市公司有責任保證自己發布的非正式信息與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對於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其有關的信息,如足以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則上市公司應負有及時說明的法定義務。《若干規定》第17條所指的誤導性陳述包括通過媒體的陳述方式即為參照信息准確原則。此外,為兼顧准確性與易解性,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應對術語作必要解釋,更應避免使用過於晦澀的表達方式,以保證一般投資者的理解。從一定程度而言,立法者意圖以信息真實促進投資判斷的公平性,而信息表達准確是信息真實的技術保障。
3、信息完整原則。信息完整原則指所有足以影響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的信息皆應予公開。也可稱之為公開信息的全面性要求。如上市公司在公開信息時有重大遺漏(如在年報中將呆帳壞帳不予披露等),即使已公開的各個信息遵循了真實原則而具有個別的真實性,也會造成已公開信息的整體的虛假性,因此信息公開時遵循的完整原則成為真實原則的保障。因此各國立法都採取例舉加概括性的立法方式,詳列應公開的重大信息。 [10] 但不可諱言,在貫徹完整原則的過程中,各方對於信息重大性和充分性的認識仍不可避免地因利益或認知水平差異而產生分歧。如何使完整原則的實現過程淡化主觀色彩,凸顯規范化制度化要求即成為證券立法和證券實踐的一個首要問題。一般而言,可從公開信息的質、量兩方面歸納具體的操作標准。首先,完整公開的信息,在性質上必須是重大信息。證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夠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恪守完整原則,並非要求上市公司將根本不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一切信息公開,否則既會增加上市公司公開信息的成本,也會增加投資者信息選擇的難度。但何種信息可稱之為「重大」?法律雖有列舉,但並不能窮盡一切事項。為此所用的概括性條款僅起預防功效,而非具體可操作的標准,實踐中以信息不重要為由規避公開義務的現象也廣泛存在。如何界定信息之「重大」性因而具現實意義。對此本文認為可從以下二方面進行理解:(1)該信息是可能還是必然引起證券價格波動?各國立法皆未明確,但美國在判例中採用了「可能性」標准。 [11] 即在判斷某一信息對證券價格的影響時,只需考慮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可能產生的影響即可,而不必考慮該信息所涉及的事情在以後是否真正實現。因為某一信息能否引起價格敏感,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該信息的感受,而不是該信息實際上會達到此種結果。(2)由於這種價格影響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即僅具或然性,所以當某一信息公布後,證券價格未受影響,只說明投資者的信息選擇未予認定。而證券監管是監管當局實施,所以當局不能以此縮小信息公開義務人應予公開的信息范圍。其次,已公開的重大信息必須在量上達到一定標准,才足以使投資者在通常市場情況下據之作出合理投資判斷,這種量的積累過程為投資者的邏輯推斷提供了物質基礎。那麼,如何協調信息量的充分性與交易經濟間的關系?可通過證券法明確界定信息披露豁免范圍進行。我國曾在《股票條例》中將商業秘密、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以及法定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界定為信息公開義務的排除情況。 [12] 這意味著上市公司有權選擇不予公布的重大信息范圍僅限於該信息與商業秘密有關。但是,我國《證券法》對《股票條例》的這一規定未置一辭,致該規定的效力受損。
4、信息及時原則。 [13] 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具體標準是:①公司以最快速度公布其信息,即公司經營和財務發生變化後,應立即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變化狀況;②公司所公開信息應一直保持最新的狀態,不能給社會以過時的和陳舊的信息。 [14] 證券法上信息公開及時與否應是一種法律上的而非事實上的判斷。投資者是否就上市公司的信息作出及時利用與回應不是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的標准,但信息公開的可利用性卻是立法對於信息公開及時原則的程序上的要求,旨在使公眾投資者能以最簡便方式獲取公司的有關信息。由於券商利益與一般公眾投資者利益可能存有沖突,雙方對公開信息利用程度理解也會有異,因而各國證券立法多明確規范信息及時公開之方式,以確保信息被接近、利用的簡便性及內容公開的周知性。我國《證券法》第64條亦作相應規定,即公開信息的有關公告應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若干規定》也明確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界定為不正當披露行為。
上述四原則側重於對信息內容上的要求,及時性要求中只略微涉及公開方式的問題。而如果公司及時公開了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卻沒有主動創造條件讓投資者方便地獲得,信息披露目的未能達到,該信息披露行為不能稱之為有效。故有效披露成為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件,是正當法律程序這一現代法治原則在證券法領域的體現。具體而言,這一程序要件對信息公開有以下基本要求:①披露的信息便於投資者查閱、復制;②讓投資者能方便地查閱、復制公司歷史上披露的信息;③不得加重投資者獲得信息的經濟和時間負擔;④所披露的信息便於保存;⑤盡可能使用最先進的媒體。
Ⅹ 證券和股票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於:
一、一個是種類,一個是具體的品種。簡而言之,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以及資本證券。股票是證券的一種類型,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
二、股票是證券的一種,證券有廣義與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商品證券包括: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等。
三、貨幣證券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商業證券,主要包括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另一類是銀行證券,主要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四、狹義的證券即指資本證券。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把狹義的證券——資本證券直接稱為有價證券。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券人對發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請求權,它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基金證券、可轉換證券等。
五、關於二者區別,股票只是證券的一種品種。一般而言,與個人投資者接觸多的證券種類重要還是股票,基金,債券這三類。
(10)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擴展閱讀:
證券:
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
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證券學的學科體系是由從不同角度研究證券市場的行為特徵及其運行規律的各分支學科綜合構成的有機體系,主要包括傳統證券學理論和演化證券學理論兩大研究領域。
股票:
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