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有哪些專業
金融專業包括:金融管理專業、國際金融專業、證券與期貨專業、財務管理專業、金融工程專業等。
1、金融管理專業:金融管理專業充分發揮了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優勢,同時吸收西方有關領域的新知識、新方法,主要培養和造就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德才兼備,具有一定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的金融管理方面應用性、職業性的專業人才。
2、國際金融專業:國際金融專業,為金融學的一個分支,金融學分為國際金融與國內金融。主要培養具備國際金融知識領域先進理念、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成為既熟知中國金融業發展進程和方向,又了解歐美發達國家金融業的現狀,具有國際化水準的外向型、應用型、復合型金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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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與期貨專業:證券與期貨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德、智、體全面發展,具有較高投資管理水平的復合應用型人才。本專業要求學生主要學習金融、證券、期貨、財務等方面的基本理論,掌握證券、期貨、外匯市場交易的規劃和方法,具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經營、管理,外匯投資和期貨交易的實際工作能力。
4、財務管理專業:財務管理專業培養具備管理、經濟、法律和理財、金融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從事財務、金融管理以及教學、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學科高級專門人才。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根據財經法規制度,按照財務管理的原則,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簡單的說,財務管理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
5、金融工程專業:金融工程專業的學生主要學習經濟學、金融學、金融工程和金融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接受理財、投融資、以及風險管理方法與技能的基本訓練,具有設計、開發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創造性解決金融實務問題的基本能力。
以及開展金融風險管理、公司理財、投資戰略策劃以及金融產品定價研究,能在跨國公司和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財務管理、金融分析和策劃的高素質復合型現代金融人才。
2. 簡述巴林銀行倒閉的原因
巴林銀行破產案著名的巴林銀行破產事件堪稱金融衍生工具操作失敗的經典案例。1995年2月26日,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貨經理尼克.里森投資日經225股指期貨失利,導致巴林銀行遭受巨額損失,合計損失達14億美元,最終無力繼續經營而宣布破產。從此,這個有著233年經營史和良好業績的老牌商業銀行在倫敦城乃至全球金融界消失。目前該行已由荷蘭國際銀行保險集團接管。巴林銀行集團曾經是英國倫敦城內歷史最久、名聲顯赫的商業銀行集團,素以發展穩健、信譽良好而馳名,其客戶也多為顯貴階層,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也曾經是它的顧客之一。巴林銀行集團的業務專長是企業融資和投資管理,業務網點主要在亞洲及拉美新興國家和地區。1994年巴林銀行的稅前利潤仍然高達1.5億美元,銀行曾經一度希望在中國拓展業務。然而,次年的一次金融投機徹底粉碎了該行的所有發展計劃。巴林銀行破產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貨經理尼克.里森錯誤地判斷了日本股市的走向。1995年1月份,日本經濟呈現復甦勢頭,里森看好日本股市,分別在東京和大阪等地買進大量期貨合同,希望在日經指數上升時賺取大額利潤。天有不測風雲,1995年1月17日突發的日本阪神地震打擊了日本股市的回升勢頭,股價持續下跌。巴林銀行因此損失金額高達14億美元,這幾乎是巴林銀行當時的所有資產,這座曾經輝煌的金融大廈就此倒塌。
3. 什麼是規避利率風險的金融工具
1.規避利率風險的金融工具有:浮動利率存單、期貨、利率選擇權、利率交換、利率上限。
利率風險是銀行的主要金融風險之一,由於影響利率變動的因素很多,利率變動更加難以預測,銀行日常管理的重點之一就是怎樣控制利率風險。利率風險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銀行對自身的存款結構進行管理,以及運用一些新的金融工具來規避風險或設法從風險種受益。
風險管理是現代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伴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利率風險也將成為中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最重要的風險之一。西方商業銀行的利率風險管理經過長期發展己經比較成熟,然而長期以來的利率管製造成了中國商業銀行對利率變動不敏感,對利率風險沒有足夠的認識,利率風險管理比較落後。因此,商業銀行如何防範和化解利率風險,有效地進行利率風險管理,成為了商業銀行急待解決的重大問題。下面高頓網校將為大家介紹下金融工具!
2.浮動利率存單
浮動利率存單是指利息按貨幣市場上某一時間相同的期限放款或票據的利率為基數年,再加上一個預先確定的浮動幅度而計算支付利息的一種存單。以浮動利率定期存單籌措資金,銀行可以利用利率的期限結構得到好處。
3.期貨
期貨是包含金融工具或未來交割實物商品銷售(一般在商品交易所進行)的金融合約。期貨合約對一種指數或商品在未來某一日期的價值。期貨是一種跨越時間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通過簽訂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同意按指定的時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交收指定數量的現貨。通常期貨集中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買賣,但亦有部分期貨合約可透過櫃台交易進行買賣。期貨是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按現貨標的物之種類,期貨可分為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兩大類。
4.利率互換
利率互換是指交易雙方以一定的名義本金為基礎,將該本金產生的以一種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支出)流與對方的以另一種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支出)流相交換,交換的只是不同特徵的利息,沒有實質本金的互換。利率互換可以有多種形式,最常見的利率互換是在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之間進行轉換。
5.利率上限
上限是國家允許商業銀行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調高的成數。因國家規定了一個基準利率,每家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央行給定的基準利率上下浮動的,上下限就是這個利率浮動的范圍。比如基準利率是5.58%,上限是允許調高10%,那就是6.138%,即5.58%×(1+10%)。
利率上限是指客戶同銀行達成一項協議,指定某一種市場參考利率,同時確定一個利率上限水平。在此基礎之上,利率上限的賣出方向買入方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市場參考利率高於協定的利率上限水平,賣方向買方支付市場利率高於利率上限的差額部分;如果市場參考利率低於或等於協定的利率上限水平,則賣方無任何支付義務。
4. 一般性存款和同業存款分別是什麼
一般性存款和同業存款的存款人不同,一般性存款的存款主體為單位(企業、機構)存款和個人存款;同業存款的存款主體為商業銀行、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一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該賬戶開立數量沒有限制。一般存款賬戶自正式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2、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沒有數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選擇不同經營理念的銀行,既能享受不同銀行的特色服務,又可以分散在一家銀行開立賬戶可能出現的資金風險。但是,需要明確的是,一般存款賬戶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指同一營業機構)開立。
3、同業存款是指針對商業銀行、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的存款業務. 屬於對公存款種類,一般情況都會對其進行利率浮動,浮動比例與銀行協商。
(4)商業銀行正式進入金融期貨市場擴展閱讀:
細分種類:
1、商業銀行存款:是指其它商業銀行存放在本行的存款;
2、證券公司存款:是指證券公司存放在本行的存款;
3、保險公司存款:是指保險公司存放在本行的存款;
4、期貨結算存款:是指用作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結算款項而在本行的存款;
5、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存放本行的資金。
5.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麼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6. 國際貨幣市場與國際資本市場的區別
國際貨幣市場主要是指各國銀行對多種貨幣所開展的業務活動;國際資本市場是指國際金融市場中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種資金交易活動所形成的市場,主要是用於籌措和運用國內、國際資金,以滿足本國的生產建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國際貨幣市場與國際資本市場的區別:
貨幣市場是經營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借貸資本市場。常用的借貸方式如銀行信貸、同業拆放等短期周轉的業務。在貨幣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票據、證 國際貨幣市場 券也是短期的,如國庫券、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和轉讓大額定期存單等。這些票證的共性是期限短、風險小和流動性強,都具有活躍的次級市場,隨時可以出售變成現金。由於這些票證的功能近似於貨幣,所以把短期信貸和短期票證流通的市場叫做貨幣市場。國際貨幣市場的業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短期信貸、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
國際資本市場是對期限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金融工具進行跨境交易的市場,由國際債券市場、國際股票市場、國際銀行中長期信貸市場三部分組成。國際資本市場的中長期資金供應者大多數為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和保險公司。資本市場根據證券發行交易性質可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即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
7. 期貨跟銀行有什麼結合點
目前,由於中國內地的金融機構不能進行混業經營,因此對於期貨業務,內地的銀行在這一領域還局限於保證金存管、銀期轉賬等。但在國際市場,境外銀行在期貨市場的自營交易、經紀交易等領域的業務都在不斷拓展。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客戶對銀行提供增值服務的要求在提高,從而促進了銀行與期貨業的交融。目前全球10家最大的期貨公司都有銀行背景,這些銀行分別是高盛、美林、花旗、JP摩根、匯豐、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瑞銀華寶、SocieteGenera、CALY鄄ON、荷蘭銀行等。
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國際銀行業基本上沒有開展期貨業務。此後,各大銀行之所以紛紛開展期貨自營或經紀業務,主要是由於金融期貨的快速發展。近幾年,投資者對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的避險需求大增,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成為重要的金融工具。
銀行將業務拓展至期貨領域是銀行進行混業經營的發展方向之一。這與一般商業組織在發展壯大後進行多元化發展是一樣的道理。但是銀行進行混業經營的盈利目的只是其自身內因之一,更為重要的是經濟環境的發展對銀行有這種要求。銀行加深期貨參與程度的原因,優勢與劣勢是包含於銀行進行混業經營原因之中的(這里說的銀行指商業銀行)。
所謂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金融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從國內外的情況看,混業經營有諸多公認的好處,比如:為資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動創造了有利條件;有助於金融各個領域之間發揮協同作用,減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等。只有混業經營才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
混業經營的優勢
1、全能銀行同時從事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可以使兩種業務相互促進,相互支持,做到優勢互補。 2、混業經營有利於降低銀行自身的風險。 3、混業經營使全能銀行充分掌握企業經營狀況,降低貸款和證券承銷的風險。 4、實行混業經營,任何一家銀行都可以兼營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業務,這樣便加強了銀行業的競爭,有利於優勝劣汰,提高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
混業經營的缺點在於
1、容易形成金融市場的壟斷,產生不公平競爭。 2、過大的綜合性銀行集團會產生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的問題;可能會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風險。
也就是說銀行跟期貨的最基本結合點是銀行(商業銀行)的終極存在目標也即盈利。這一結合點決定了銀行將在時機成熟時為了經濟利益而主動開展期貨業務。其業務的開展隨著經濟及金融行業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而不斷加深參與度。在早期銀行一般參與期貨的方式是提供保證金存管、銀期轉賬等,之後會深入到期貨投資。
決定性結合點是特定經濟發展的要求。這是銀行參與期貨市場參與度的客觀環境,在金融及其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水品較低的階段監管機構一般限制銀行參與期貨投機。隨金融系統,期貨市場,監管等水平的不斷提高,將允許銀行參與到期貨的投機活動中。
8. 證券與期貨是學什麼
證券與期貨學什復么,這里所制說的證券一般是指基礎金融產品,如股票、債券、基金、權證,而期貨是一種金融衍生品,一般是以實物商品、基礎金融產品或它們的指數為標的物的合約買賣,比如大豆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因此我國就有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
9. 金融專業中金融學、金融學(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方向)、金融學(證卷期貨方向)和(國際金融方向)有何區別
研究方向分細,可以提高某個領域的專業程度,另一方面也會縮小的職業范圍選擇。個人感覺,前者的有更多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