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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銷包銷期限

發布時間:2020-12-18 02:22:02

1. 證券的包銷、代銷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天

證券的包銷、代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回三條規定:

1、證券的代答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2、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1)證券代銷包銷期限擴展閱讀:

證券發行的規則:

1、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2、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3、公開發行股票,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 證券的包銷,代銷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天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的包銷、代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證券法》 第三十三條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3. 比較余額包銷,全額包銷和代銷三種方式對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的影響

比較余額包銷全額包銷和代銷三種方式對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的影響:全專額包銷方式:屬承銷商承擔 證券發行的全部風險,而發行人不承擔風險,只要對承銷商支付高於採用其他承銷方式所付出的承銷費,或者給予承銷商較大的承銷折扣即可。

代銷方式:承銷商只接受發行人的委託,作為證券銷售代理人,並不承擔發行風險,所獲得的承銷傭金較低。而 證券發行人則承擔證券發行的全部風險。

余額包銷方式:發行人和承銷商共同承擔證券發行風險,承銷商獲得的承銷費也比代銷的傭金高。

(3)證券代銷包銷期限擴展閱讀

余額包銷在一定量的前提下,承銷商先行銷售,全額包銷在股票還沒有向公眾發行前, 承銷商就全部買入並承銷,在最後截止日那天如果沒有全部賣完,那麼承銷商就自己消化。

承銷商承擔證券發行的全部風險,而發行人不承擔風險,只要對承銷商支付高於採用其他承銷方式所付出的承銷費。

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承銷商只接受發行人的委託,作為證券銷售代理人,並不承擔發行風險,所獲得的承銷傭金較低。

而證券發行人則承擔證券發行的全部風險。

4. 為什麼證券公司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保證先出售給

承銷,是指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發行人發行的證券銷售出去,承銷商按照約回定收取一定的傭金答或者約定的報酬的行為。2、包銷包銷又分兩種,一種是全額包銷,一種是余額包銷。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能: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證券賬戶是用於記載投資者所持有的證券種類和數量。這里的證券持有人,即指某一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可交易的債券持有者。交收包括交收地點、交收時間和交收方式等。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5. 證劵的報銷代銷的期限不得超過多長幾天

看看如下公告就知道啦,是90天:證券承銷期限是多長?為什麼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 中國人大網 www.npc.gov.cn日期: 2000-12-17瀏覽字型大小:小中大


證券的承銷期限是承銷協議中的必備條款。證券承銷的期限是法定期限,證券法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對投資者來說,是否決定購買某種證券,購買多少證券,都要有一個對該公司了解的過程,同時,准備資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時間,因此,時間不能太短,對於證券發行來說,要把證券發行出去,也需要時間,為此,規定證券承銷的期限不得短於10日。但是,如果證券承銷期過長,不利於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公司迅速籌集資金,也影響到進行公司設立的下一步行動。因此,限定一個適當期限承銷證券是很必要的。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無論是代銷還是包銷,其義務是把發行人的證券銷售給投資者,因此,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證券承銷,無論是包銷還是代銷,在承銷期滿後的15日內,應當將承銷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由包銷的證券公司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代銷證券的要由代銷的證券公司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以便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了解證券發行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6. 證券代銷和承銷的區別

證券代銷和承銷有2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證券代銷的概述: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證券承銷的概述:指發行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

二、兩者的優點不同:

1、證券代銷的優點:在代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委託關系,承銷機構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代銷發行比較適合於那些信譽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業,它們的證券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用代銷方式可以降低發行成本。

2、證券承銷的優點: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發行證券的效率。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它是證券經營機構最基礎的業務活動之一。

(6)證券代銷包銷期限擴展閱讀:

證券承銷的相關介紹: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投標承購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於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採用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信用較高,受到投資者歡迎的證券。代銷一般是由投資銀行認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

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託,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餘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承擔。

贊助推銷是指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在股東,但又不能確保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託投資銀行辦理對先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7. 證券包銷業務與代銷業務的區別是什麼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抄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8.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不能超過多少天

90天

9. 證券的包銷 代銷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天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的包銷、代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1、證券包銷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應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之分。
(1)全額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發行公司,然後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發行人並非委託代理關系,而是買賣關系,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後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發行人來說,採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無須承擔發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2)余額包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在約定期限內發行證券,到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發行,後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合。
證券包銷的特點:
①是證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②是發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獲得證券價款。
③是承銷人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
④是包銷的費用比較高。
2、證券代銷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承擔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又稱為承銷機構或承銷商)代為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銷售截止日期,證券如果沒有全部售出,那麼未售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
在代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委託關系,承銷機構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代銷發行比較適合於那些信譽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業,它們的證券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用代銷方式可以降低發行成本。
證券代銷的特點:
①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②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③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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