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債逆回購有風險嗎
銀行錢荒捧紅了交易所逆回購。這是一款投資者以約定利率出借資金給金融機構,並在約定時間內獲得本息的現金管理工具,以借入機構所持有的國債或企業債為抵押。交易所逆回購原本泛人問津,卻因為近期的資金緊張情況,成為金融機構在銀行間拆借市場之外的一個重要的短期融資手段。
隨著銀行間市場拆借利率的不斷飆升,交易所逆回購收益率也持續看漲。以近期上交所逆回購品種為例,1天期、2天期、3天期、7天期、14天期逆回購品種年化收益率均在6%以上。最高的1天期品種一度漲至32%,與銀行間拆借利率水平上漲保持同步趨勢。
交易所逆回購由於以國債為抵押被視作風險極低的投資品種,但是證券公司的操作風險仍不可忽視。如果證券公司通過頻繁的回購操作將短期資金用於長期的股票投資,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就傳染到了回購市場,很可能發生到期兌付風險。2004年,隨著股市持續下跌,閩發證券、建橋證券、漢唐證券等多家公司相繼爆發國債回購引發的巨大資金黑洞。當年5月券商挪用客戶國債現券量與回購放大到期欠庫量達1000多億元。
在資本市場、債券市場均不景氣的時期,金融機構一旦遭遇資金鏈緊張難免出現「拆東牆補西牆」的行為,挪用客戶託管的債券或進行所謂三方監管式的委託理財。對此投資者應謹慎,監管層也應做出相應預防措施。
Ⅱ 股票質押式回購有哪些風險
你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
第一,市場風險。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跌,須按約定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採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擔因證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質押標的證券發生跨市場吸收合並等情形,融入方面臨提前購回的風險。
第二,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根據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可能被處置的風險;因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據融入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股票質押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四,異常情況。融入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時應關注各類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等等。
第五,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出范圍,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成交的風險。
此外,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還面臨著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同時,投資者要需要特別注意特殊類型標的證券、交易期限等問題。
Ⅲ 債券回購有風險嗎會不會虧本
這要看你是做債券正回購還是逆回購,正回購(即用債券做抵押向市場融資)風險很大,而對於證券交易所交易的逆回購(即把資金借給別人收取成交時所約定利率所對應的利息)則是無風險的。
對於證券交易所的債券逆回購來說是無風險的且不會虧本的,主要原因是在於國債正回購方(即債券融資方)除了抵押物以外,若正回購方到期違約,中登公司(即證券交易所的結算公司)會代為墊付相關款項給逆回購方。
對於正回購的違約方及違約方的券商,中登公司會有相關的懲罰措施,如限制正回購方買入證券,只能賣出不能買入,還有結算公司有權賣出質押債券,若賣出質押債券的資金不能清還欠款,結算公司有權賣出該欠款證券賬戶上的其他證券等措施。
(3)證券回購風險擴展閱讀:
債券回售和債券回購區別:
1、定義不同
債券回售是指發行人承諾在正股股價持續若干天低於轉股價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發行上市,發行人以一定的溢價(高於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轉債。
而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
2、受益方不同
債券回售是在觸發某個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有權利將持有的證券賣回給發行人,是針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投資者選擇權。而債券回購條款的設計主要是賦予了原始權益人一種可以提前結束專項計劃的權利,主要是保護原始權益人。
Ⅳ 股市裡的回購風險怎麼樣怎麼玩啊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2018年11月9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見拓寬了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實施程序、引導完善治理安排,鼓勵各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強化激勵約束,促進公司夯實估值基礎,提升公司管理風險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Ⅳ 債券回購交易的詳細過程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即資金融入方)在賣出一筆債券、融入資金的同時,與買方(逆回購方,即資金融出方)協議約定於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將該筆債券購回的交易方式。一筆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資金融入方和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初始交易和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和相應的兩次清算。
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購委託
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
(2)回購交易申報
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系統前端檢查
交易系統將融資回購交易申報中的融資金額和該證券賬戶的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進行比較,如果融資要求超過該證券賬戶實時最大可融資額度屬於無效委託。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回購交易達成,交易所主機相應成交金額實時扣減相應證券賬戶的最大融資額度。
(5)成交數據發送
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6)標准券核算
結算公司每日日終以證券帳戶為單位進行標准券核算,如果某證券帳戶提交質押券折算成的標准券數量小於融資未到期余額,則為「標准券欠庫」 ,登記公司對相應參與人進行欠庫扣款。
(7)清算交收
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流程辦理資金交收。
Ⅵ 證券回購市場的存在問題
證券回購市場在迅猛發展的過程中,由活而亂,許多問題開始暴露出來。
1.證券回購業務中普遍存在著買空賣空行為,即雙方交易時並沒有真實的、足額的國債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間進行這種「假回購」業務,實際上是在變相拆借資金。人民銀行去年對兩家交易中心的調查顯示,買空賣空交易額所佔比重都在80%以上,與「回購方必須有100%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的要求相去甚遠。不僅如此,金融機構用於回購業務的真實證券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是高價租借而來的。1995年,全國賣出回購余額估計高達幾百個億,回購市場成為金融機構變相拆放資金的場所。通過回購市場流出的大量信貸資金,用於直接投資或向企業貸款,逃避了國家信貸規模控制和比例管理,給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有效貫徹實施帶來了嚴重危害。
2.一些機構通過發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變相吸收企業和居民存款,然後用於充實支付周轉金和投資,或通過買入返售證券形式(轉拆)變相發放貸款獲取利差。其實質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辦銀行,違規吸儲和貸款,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國家對證券回購業務的利率水平未作明確規定,回購交易直接套用股票和期貨交易的回報率,返售方借機抬高利率。證券回購利率大多超出央行同期利率的規定,有的年率竟達30%。
4.交易行為不規范,隨意性大。證券交易中心開具委託代保管單,為了擴大交易量,採取比例債券抵押交易方式,有的甚至規定只需有10%的實物券即可作 100%的回購業務,為「假回購」開綠燈;在提供中介服務的同時,自營回購業務,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審查不嚴,導致許多沒有證券交易資格的機構特別是非金融機構和信用社也進入了證券交易中心。不少機構既做場內交易,也做場外交易,交易品種紛亂,逾期嚴重;為了逃避監管,大量資金沒有在表內反映,有的機構上億元的回購資金一分錢也未並帳反映,直接從帳外進出。
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甘情願,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回購業務。
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國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不得用於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於企業。
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並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保管。代保管單只能由該機構出具。凡出具虛假代保管單的,比照全國人大《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的第十條、第十五條等規定懲治。返售方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回購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託其保管的證券。
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購業務。
1.各機構之間交錯拖欠,環環相扣,形成規模很大的債務鏈。
2.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入的資金主要用於彌補93年「亂拆借」被堵和房地產景氣走後所產生的資金缺口,債務清理時頭寸不足,面臨支付困難。靠擴大融資規模搞負債經營的證券機構,不能夠以借新還舊的方式進行周轉,也面臨困難。
3.一些金融機構以發售國庫券代保管單、國庫券寄存單等形式向居民個人籌集資金,用於證券回購市場,由於資金鏈中斷,櫃台兌付告急。
4.債務清償過程中,一些地區地方保護主義思想抬頭,先內後外,先清債權後還債務。
Ⅶ 國債逆回購是不是有風險了
逆回購為中國人民銀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並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為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到期則為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操作。簡單說就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逆回購交易,此時投資者就是接受債券質押,借出資金的融出方。
逆回購詳細操作流程:
在交易界面,選擇「賣出」,輸入代碼(比如204001),融資價格就是年化利率,數量最低是1000(張),代表10萬元,每10萬元遞增,點擊融券下單就可以了(上面顯示的最大可融沒有意義)。如果是一天回購,則下一交易日(T+1日)資金可用但不可取,T+2日可取。可用指可以買入任何證券;可取指可以轉入銀行賬戶。
註:回購交易的規則是「一次交易,兩次結算」。當你做了逆回購借出資金後,到期資金就自動回到你的賬戶上,期間不用做任何操作。比如1日回購,當日晚上資金就顯示可用,但實際上是資金T+1日晚上返回到你的賬戶(我們在後面會對交易規則做深度分析)。
T+1日是指交易日期,故若周五做一日正回購,則下周一資金才可用,但實際上你仍然只獲得了一天的年化利率。
注意:有的券商是T+2日資金才可用,這明顯是不合理的。
7日回購是指7個自然日,比如周一做7日回購,則下周一資金就可用。其他品種類推。
逆回購操作技巧:
1. 用暫時閑置資金參與。交易所逆回購的參與者主要是除銀行以外的機構投資者比如貨幣市場基金、財務公司等,尤其是現在新股申購上限的限制,迫使很多機構不得已而參與逆回購交易。個人投資者參與逆回購主要是在暫時閑置的資金沒有更好的投資渠道時運用。因利率較低而不適合作為一種長期的投資工具。
2. 有機會盡量參與。很多人不在乎這點回購的「小錢」,而往往把賬戶上暫時不用的現金就閑置在那裡只拿活期利息。以100萬為例,我們看看差別。如果不做回購,則一天的活期利息為100萬*0.36%/360=10元。如果做回購,一般利率為1.5%(周四可到4%),則回購利息為100 萬*1.5%/360=42元,減去最高的傭金10元,剩餘32元,比活期高22元。我們覺得當那天恰好打開賬戶時就值得花10秒鍾操作一下的。
3. 周五和節假日前謹慎參與。周五如果資金能轉出做其他投資,就不要做逆回購,因為資金利率很低,而且周末兩天也沒有利息。特別是長假前一定要計算一下,轉出和回購那個更有利。因為盡管長假前第二天的利率很高,但卻失去了長假期間的利息。
4. 選擇收益高的市場參與。滬深交易所都有回購品種,因為他們都沒有什麼風險,所以對於投資者來說肯定要選擇收益率高的,而實時上很多投資者並不了解這一點。比如2010年3月25日深市回購利率最高達到9%,而滬市最高才4%!
5. 打新股收益率高時,就不要做逆回購。新股申購收益率在大多數情況下高於逆回購收益,所以若投資者的資金閑置三天且恰逢有新股發行就不要做逆回購而選擇打新股。
6. 7日逆回購比連續1日逆回購更有利。如果限制資金超過1周,期間又無新股申購等更好的投資渠道,那麼連續做1日和做一個7日逆回購那個更有利呢?簡單計算如下。1日逆回購4次的利率平均為1.5%,周四為4%,則投資100萬總收益為100萬* (1.5%*4+4%)/360=278元,減去傭金50元後凈收益為228元。7日回購利率平均為1.5%,則收益為100萬*1.5%*7 /360=292元,減去傭金50元後凈收益為242元,比連續做1日回購高34元!更重要的是做一次7日逆回購比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