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操縱股市怎麼操縱
首先它擁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幕後擁有。
其次也有規定操縱價格是不行的
經修正後的我國新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①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③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針對單位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較為嚴重的情況,刑法該條第二款還專門規定:"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這一規定,筆者認為,所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規,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莊家操縱股市,屬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但多年來,在中國股市中,莊家操縱股市有多種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國企上市的政策導向下,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維持股市的高價位,使國企股能夠有一個較高的發行價;二是一些機構(包括證券類、工商企業和上市公司)為了在股市運作中獲得收益,或獨立坐莊或聯手坐莊,操縱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個人為了獲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假借機構名義,運用機構資金,進行坐莊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歸個人,如若失手,損失由機構承擔;四是一些個人通過「提供」機構坐莊信息,既獲取巨額「信息費」收益,又為莊家聯絡了一批跟庄者。
股市雖說也是一種市場行為,股價的高低反映了供求關系,當供大於求時股價就下跌,反之就上升。但是它又有著極強的人為色彩,這是因為股市上存在著不同的客戶,而每個客戶又同時進行買賣兩種行為,所以這個上的供求關系中常常有著很大的虛假因素。為了說清楚這個問題,我們要把股民進行區分:
散戶:資金少,小量買賣股票的普通投資者。
大戶:手中有較大量資金,對股市大量投資,大批買賣股票的投資者。
機構:從事股票交易的法人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之類。
莊家:指有強大實力,能通過大量買賣某種股票而影響其價格的大戶。
主力:指有極強實力,能通過大量買賣股票而影響整個股市的股價的特大戶。但實際上主力往往是若干莊家的聯合行動,由其合力造成對市場的影響。
我們也可以簡單地把股市上的各種力量理解為兩方,一方是企圖操縱股市波動的莊家或主力,常常由某些機構組成;另一方則是跟風的普通股民。莊家或者主力買賣股票時的方法和我們普通股民完全不同,因為同是搏取差價,而他們手持的是成千萬、上億的資金,如果他們買入某種股票時一次投入的資金太多,就會使股價上升太快,而原來願意以較低價格賣出的人也會要按抬高的價格來賣出,這樣就無法達到他們買入較低價格股票的目的了。所以他們在一開始買入時,總是在買進股票的同時又以更低和價格賣出一些股票,使股價無法上升。等他們已經買進足夠多的股票,或者說手裡握有足夠多的籌碼時,就開始拉抬股價。他們投入資金使股價節節上升,從而吸引更多的人願意來購買這種股票。為了使這種股價上升得更「合理」,一開始時他們就要選擇那些有潛力有題材的股票,這時更要煽風點火,火上加油。直到這種股票和價格上升到某個高度,市場的交投也充分活躍時,他們在賣出自己的股票,我們稱之為「派發」。在這個時候,為了保持股價不下落,同時造成市場活躍的假象,他們在賣出股票的同時又買入部分這種股票,我們稱之為「對倒」。因為買賣雙方都是同一家,所以他們並沒有什麼損失,但是吸引來大量的跟風者。這時我們會看到買賣該種股票的人非常踴躍,但股價卻不升反降。等莊家出貨出的差不多了,就把手中的籌碼一股腦拋出,這時我們就會看到股價一個勁地往下跌,止也止有住。這種情況我們管它叫「跳水」,指由於莊家拋售出而使股價一路下跌。
這就是莊家操縱股價的三部曲:
1、壓低價格,暗中吃進;
2、煽風造勢,哄抬股價;
3、高價拋售,獲取差價。
了解莊家操縱股的手法,是理解整個股市價格波動的關鍵所在。只有認識了這一,我們才不會盲目跟風,隨時在波瀾起伏的股市保持清醒的頭腦。
「炒股」這個詞實在是非常生動貼切地描述了股票買賣是的這種現象。正是在眾多莊家帶領下,將股價「炒」得越來越高,不斷升溫。而我們要想在這個市場越熱,頭腦越要保持冷靜清醒,不被各種假象所迷惑。
⑵ 操縱股票市場
《中華人民抄共和國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⑶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你好,操縱市場是指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或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⑷ 當年黃光裕是怎樣操縱股市的,具體手段是怎樣的
他最有名的就是操縱「ST金泰」在金泰連年虧損股價低廉是從二級市場大量吃進股票。再後來就是從一級市場對金泰收購部分股權行成重大利好,當利好推動股價上漲十多倍時再拋掉二級市場的股票。
⑸ 政府是怎麼操縱股市的
利用發布相關政策 比如行業規則
還有就是調整銀行利率
總之方法很多
⑹ 操縱股票市場是什麼意思
通過顯性或隱形的方式,避開監管機構,甚至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達到對股票價內格的可持續控制。其他容投資獲得錯誤的信息之後,判斷出錯誤的走勢,使股票價格方向操縱者的預期發展,為自己謀得巨額利潤。操縱股票可能是一隻股票,也可能是某個題材,某個行業,甚至是股市市場的未來一段時間的走勢。
⑺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你好,來操縱市場又稱自為操縱行情,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故意通過交易扭曲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使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產生錯誤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通過人為哄抬或者壓低證券價格,虛構市場供求關系,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基於錯誤認識進行證券交易,使投資者利益遭受嚴重損失。該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和競爭機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也是我國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和規制的根本原因。
根據我國《刑法》第182條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⑻ 怎樣才算操縱股市
先說說影響吧!一般國家不蒙受巨大損失,擦邊球是不算的。像漲停敢回死隊其實也是答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因為有主觀的意圖。具體你說的如下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價格、期貨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價格、期貨價格或者其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價格、期貨價格或者其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價格。
⑼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⑽ 究竟是誰在操縱中國股市
理論上說股市是沒辦法人為操縱的,走勢是所有參與交易的人的觀點、專情緒、利益、對消屬息政策的解讀等等碰撞之後得出的結論。個股由於資金的大小,有時候存在一些操縱行為,但是,這些也一並匯合到了大盤的走勢當中了。
根據深圳紫金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員陳紹霞的統計,截至今年9月30日,A股市場股價漲幅前十的股票中,4家為創業板、1家為中小板、5家為主板股票。「這些股票有4家今年中期業績虧損,市值小是其共同特徵,今年年初總市值都在100億元以下,其中8家公司年初總市值小於50億元。」陳紹霞說。分析顯示,這些股票大多有重組、並購或高送轉題材,表明小盤股的大幅上漲,並不都是基於其盈利能力和成長性,更多是基於各種概念、題材的炒作,其暴漲和高估值,不排除是機構坐莊、操縱股價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