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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賠償

發布時間:2021-01-14 04:23:03

㈠ 趙薇夫婦面臨上百投資者索賠結果怎麼樣了

「小燕子」趙薇,讓萬家文化(600576,現更名為祥源文化)的投資者經歷了一波過山車行情,現在她需要為之埋單了。

11月10日,祥源文化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經過證監會查明,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龍薇傳媒」) 與祥源文化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證監會擬對趙薇夫婦、祥源文化以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等措施,並擬對趙薇夫婦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此,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表示,趙薇夫婦、祥源文化等信批違規情節惡劣,導致股價異動,投資者損失慘重,區區幾十萬元罰金根本不足以懲戒其違法行為,投資者依法索賠才是硬道理。

被市場禁入後仍能在二級市場股票買賣

事情要從2016年12月23日說起,經證監會查明,當日萬家文化(即祥源文化)的控股股東萬好萬家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萬家集團」)與龍薇傳媒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擬向龍薇傳媒轉讓其持有的1.85億股萬家文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占萬家文化已發行股份的29.135%。交易完成後,龍薇傳媒將成為萬家文化的控股股東。

然而,在控股權轉讓過程中,龍薇傳媒通過萬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具體為:一,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准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二,龍薇傳媒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三,龍薇傳媒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四,龍薇傳媒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五,龍薇傳媒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一,對萬家文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二,對萬家集團實際控制人孔德永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罰款;三,對龍薇傳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四,對龍薇傳媒控股股東趙薇、趙薇配偶黃有龍及其代表趙政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孔德永、黃有龍、趙薇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表示,就擬對趙薇等實施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其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趙薇等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證監會將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在禁入期間,趙薇等不能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並且不能從事證券業務,但並不影響趙薇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買賣。

法院如何認定揭露日成索賠關鍵

其實,在收到證監會一紙《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前,趙薇夫婦以「蛇吞象」收購萬家文化幾乎是全身而退了。

雖然沒能用杠桿資金收購到萬家文化的股權,但萬家集團事後放棄向龍薇傳媒討要1.5億元違約金,並主動退還其前期支付的2.5億元股權轉讓款。

但是,不少因這場收購大戲介入萬家文化的投資者可謂損失慘重。

王智斌認為,根據證監會認定的事實,龍薇傳媒在此事件中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投資者可以向龍薇傳媒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萬家集團實際控制人孔德永以及上市公司提起訴訟。

回顧萬家文化涉案期間的走勢,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時萬家文化股價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復牌後,萬家文化連續兩個交易日漲停,第三、 第四個交易日繼續收漲,最高漲至25.00元,漲幅高達32.77%。

2017年2月8日,萬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時股價為20.13元,停牌期間公告股東股份轉讓比例由29.135%變更為5%。2017年2月16日復牌,當日下跌8.49%,第二個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萬家文化公告《解除協議》,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後續該股持續下跌。2017年6月2日,萬家文化股價跌至最低點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萬家文化收盤價為9.03元,較2017年1月17日股價最高點25元下跌63.88% ,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證監會指出,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時間內,萬家文化控股權轉讓事項不斷變更,由控股權轉讓變更為5%股權轉讓,後又完全終止股權轉讓,且雙方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上述行為造成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引起市場和媒體高度關注,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

「今天一早,我們已經開始審核索賠資料,初步來看,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索賠金額幾萬、十幾萬元不等,還有些投資者是否符合條件有爭議,取決於法院如何認定揭露日。」早在2月28日證監會公告立案時,厲健已經開展股民索賠預登記,目前已有二三十位股民去電、去函咨詢索賠。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也認為,投資者因為收購事件而出現的損失,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賠,此次索賠的金額會非常大,投資者損失非常嚴重,當然至於最終如何賠償,後續需要根據揭露日等時間點的認定方能確定。

「目前為止,我們這里已有近百位投資者在准備訴訟材料,一旦正式處罰落地,我們將代理投資者提起索賠訴訟。從證監會認定的事實並結合法律規定來看,我們對於投資者最終獲賠充滿信心。」王智斌稱。

怎樣的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

厲健表示,根據司法解釋,初步確定索賠條件: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當日)期間買入祥源文化股票(原:萬家文化,600576),並在2017年4月1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准。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厲健建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許峰則認為,哪些投資者可以獲賠,哪些投資者不能獲賠,與法院最終認定的揭露日有直接關系。該案管轄法院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過往該法院大多以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告被發布之日作為揭露日的,如果目前繼續堅持這個觀點,那麼後續索賠人數可能會非常多,畢竟調查之前股價曾發生了非常大的波動。

參考此類案例,厲健判斷正式處罰一般在幾星期或幾個月後公布,本案將由杭州中院管轄。

據厲健介紹,杭州中院審理此類案件經驗很豐富,處於全國領先水平,此前曾經審理「杭蕭鋼構案」(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聯案」、「數源科技」、「華盛達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宋都股份」、「天目葯業」」等多起重大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其中,中捷股份案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違法佔用資金而提起民事賠償的第一案,150餘位中捷股份股民起訴索賠約2500餘萬元,經杭州中院調解最終獲賠了1830萬元。

投資者需要做哪些准備?

許峰稱,目前投資者已經可以啟動索賠准備工作了,主要首先到開戶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將自己全部的萬家文化股票對賬單列印出來蓋章,然後聯系律師做起訴狀、證據等准備工作,待正式處罰下達後起訴到法院立案。

厲健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萬家文化列印到5月31日)、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初步索賠條件、有委託意向的投資者進行登記,一旦證監會正式行政處罰決定公布,律師將在第一時間代理投資者向杭州中院起訴。

關於可能給予投資者的賠償計算標准,王智斌稱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如果投資者在2017年1月12日至3月31日期間買入萬家文化至今未賣出,則賠償買入價與11.35元之間的差價,同時還可以要求索賠對應的傭金、利息和印花稅損失。

二,如果投資者在2017年4月1日之後賣出了萬家文化,原則上按照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差價計算本金損失,但未全部賣出或者賣出後又有買入等各種情況下,損失計算就相對比較復雜。

截至2017年11月10日收盤,祥源文化收報9.70元,漲4.08%,該股在當日盤中曾一度漲停。

㈡ 股票不能委託,造成損失能否要證券所賠

如果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要求賠償。

證券所人員不滿待遇,故意不開伺服器,如果你能掌握確鑿證據,完全有理由要求賠償!!!

㈢ 某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同時承擔繳納罰款、罰金和民事賠償責任,如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全部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回事賠償答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調查,投資者可要求賠償損失嗎

1、您好,您購入上市公司股票,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利、承擔專股東義務。
2、根據《屬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鑒於中安消涉嫌違反的法律法規的具體事項尚無定論,您現在起訴很難獲得支持。待到證監會公布調查結果後,如果符合法定的賠償條件的,您作為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復牌後您是否持有股票,不影響您的維權。

㈤ 證券法中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手段

著力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保護基金制度成為投資者「保護傘」

損害賠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法律救濟

股市黑嘴」誤導

投資者需賠償

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

立法前沿

修訂後的證券法在10月27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勢必會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重要影響。

構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修訂證券法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這一點證券法修訂案在有關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方面均有體現。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建立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

過去,許多股民因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權益受到損害卻無法得到賠償,此次修改證券法,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了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發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為投資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資者因證券市場上存在的不法行為而影響投資信心。

完善證券投資咨詢業虛假信息歸責制度

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出現了一些「害群之馬」。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並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加強證券監管部門的權力

為加強證券市場監管、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證券法修訂案完善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調整了被監管對象和增加了監管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適應打擊違法犯罪的需要。

修訂案明確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證監機構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證券法修訂案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大授權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權力行使的制約條件。

修訂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㈥ 股市虛假陳述可以索賠嗎

有證據,並且陳述者是以取得證券方面從業資格或者是在相關證券方面的合法公司上班,因為虛假信息造成投資者虧損是可以進行索賠的。一半公民,那就沒有索賠權利。

㈦ 證券法里股民怎樣索賠

關於「證券法里股民如何索賠」這個問題,謝保平律師股票索賠團隊回答如下:1、股民判斷是回否符合條件,無法答判斷的話咨詢律師;
2、根據律師團隊提示准備索賠材料;
3、委託律師後,律師團隊會為您計算具體的損失金額。由於金額計算過程分歧很多,且各地法院計算損失的規則不一致,金額計算比較復雜,尤其是交易頻繁且金額較大的股民。謝保平律師團隊開發了「小神算」計算機軟體為股民朋友計算索賠金額,率先實現了計算索賠金額信息化,對股民索賠來說既高效又准確;
4、律師團隊向法院起訴,這一步關繫到股民如何獲勝獲賠,這就要求主辦律師深入用心研究,如何選擇被告和訴訟時機至關重要;
5、股民獲賠收到賠償款後,將律師費匯給律師團隊(謝保平律師團隊不代收賠償款)。

㈧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於具體實踐。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於9月29日正式開業。

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它們為繁榮市場、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起到不錯的促進作用。而眾多股民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的渠道、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徹的了解,決定了市場對投資咨詢業的需求。

不過,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馬。有些機構或股評人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些股評人也被稱之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中,雖然也禁止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但缺乏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破「單邊市」的法律障礙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採取現貨方式交易,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修改後的證券法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調整為中國股市日後的發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間。

中國股市建立15年以來,股市交易一直是單邊「做多」機制,是典型的「單邊市」。也就是說,市場只有漲,投資者才能賺錢。近年來,建議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允許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的呼聲一直不斷。

業內人士建言說,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實踐證明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固守於單邊市,不利於從機制上發展中國股市。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與之同時,為奠定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礎,此次證券法修改還解禁了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行為,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防火牆」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上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持續低迷,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狀況十分嚴峻。

而一些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此次證券法修改,花大氣力從機制上根除證券公司存在的隱患問題,在「第六章」中就證券公司的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改,並使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條增至修改後的33條。

這其中關於「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的條款,格外引人注目。這一規定,意味著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一道「防火牆」,券商便無法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為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後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

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為證券市場的今後發展留出足夠的政策空間,體現了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長遠眼光。在規定打擊證券違規方面的相關條款,強調「嚴」字當頭;而事關股市發展空間方面,則留出了「寬松」的發展環境,著眼於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相比現行證券法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禁止國企炒股」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等方面的規定,在修改後的證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說法」。

現行證券法在「總則」中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這樣的規定,是昔日在嚴防金融風險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實際中已經出現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比如中國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這確實需要法律上給予支持。

修改後的證券法在相關條款強調分業管理的同時,新增「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字句,這就在法律上「開了口子」,給出了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這次證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訂,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是現行證券法的規定。參照當前國家有關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意見,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㈨ 美國證券法第11條中,投資者提起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賠償訴訟時,完全信賴期限是12個月

呵呵,我覺得應該是基於兩點考慮吧:
1、證券公開發售並上市流通後,其本回身質量,也即證答券背後所包含的信息會接受市場驗證,一般情況下,如果有虛假陳述或遺漏等,在十二個月內也肯定為市場知曉了。因此,如果超過了十二個月還未提起訴訟,只能說明你對經過市場驗證的證券還是抱有信心的,那麼你再提出訴訟時,就不能依據完全信賴的規定了。這一點是基於市場對信息的披露消化的理論而產生的。
2、和訴訟時效的設計相似,為了維護市場穩定,也促使投資者盡快發現問題並提出訴訟吧,否則天長日久夜長夢多,證據什麼的都不好找了。當然,較於第一點,我覺得這還是其次的。

㈩ 證券法案例分析 關於股票的 (財富大大地送)

首先要說一抄句,不是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公司,因為個人不具備直接在證券交易所開立賬戶的權利,只能通過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進行交易。能為張某辦理開戶手續的,只能是證券公司,所以和這件案例相關的是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完全沒有關系。
其次,按照現在的證券法規,個人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進行交易,證券公司有義務核實個人資料,如果個人資料不符合條件,或是不完整的,證券公司不能為其開立賬戶。在這個案例中,張某並未年滿18歲,沒有個人身份證,資料不符合條件,而證券公司為其開立賬戶,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在這個案例中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否全額賠款,還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p.s. :那位叫圖靈的右手的,憲法管這個嗎?這個例子只涉及證券法,沒滿18歲本身就沒有正式身份證,你拿你參加中考的那個臨時身份證去證券公司開個戶試試?要是能開你告訴我是哪家營業部,我不相信那家會不顧合規調查給你開這個戶。請不要想當然好不好,我就是券商的,就算你有1000萬,現在為了沖股指期貨資格,害怕證監會嚴查,絕對沒有人會頂風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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