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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證券犯罪規定怎麼記

發布時間:2021-01-10 07:18:41

A. 觸犯過刑法的人 經濟犯罪 執行期滿未逾5年能否獲取證券代理從業資格證

可以的
申請執來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自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B. 股票我國《刑法》規定的證券犯罪行為有哪些

《刑法》規定了有五種:
1)內幕交易罪、
2)泄露內幕信息罪、
3)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
4)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5)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C. 法律風險指在自營或經紀業務經營中違反國家政策,如《刑法》中關於證券犯罪的界定和《證券法》關於證券業

應該是違反國家法律而不是國家政策。法律和政策的強制性不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明確
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才有會受到法律制裁。

D. 炒股犯罪怎麼處理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原文: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相關條款: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 關於集中優勢資金操縱證券價格犯罪的疑問

我國《刑法》第18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回,獲取不正當利益或答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F. 《刑法》非法經營罪中規定了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的行為,那麼作為買方也構成該罪嗎

如果明知是不對的還買的話,就是屬於的,而且有規定買賣,就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應該會有一定責任的。現在辦一個也不算難吧。我們可以處理,希望可以幫到你。純手打,望採納。

G. 刑法 會計18條犯罪事實

一、第一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五、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H. 刑法修正案已通過,嚴加處罰的背後該反思什麼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大幅加大了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欺詐等犯罪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控股股東等關鍵少數股東的刑事責任追究,明確了保薦人應當作為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證券法》修改完成後,又一項涉及資本市場的重大立法活動。

大幅加大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欺詐等犯罪的處罰力度。欺詐發行、信息披露、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修正案大大加強了對上述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對於詐騙分配,修正案將有期徒刑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對個人的罰款由非法集資額的1%-5%改為罰款,取消5%的上限,對單位的罰款由非法集資額的1%-5%提高到20%-1倍。對信息披露詐騙罪,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有期徒刑上限由3年提高到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改為20萬元改為罰款,取消20萬元的上限。

I. 證券法高於刑法

這么說吧,僅僅依靠《證券法》是沒辦法定罪量刑的,因為《證券版法》是一部有極強的金權融專業度的法律,證券犯罪相關概念和性質的認定必須以《證券法》為依據,所以不存在《證券法》對犯罪開綠燈的說法,刑事處罰只能依據《刑法》作出。
你可能是根本沒細致的看過刑法,你可以去看看刑法對於金融犯罪的量刑,配置死刑的就有五種犯罪,分別是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其次是財產刑,13個金融犯罪的法條規定的15種犯罪都配置了沒收財產邢。此外,11種犯罪配置了無期徒刑,可以說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非常大。
而證券法作為金融專門法,只能側重於其定位的證券領域,而手段也是對資質和資格做出限制,造成了你認為打擊力度很輕的感覺。

J. 我國刑法主要規定了哪五種證券犯罪行為

規定了有: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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