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下證券公司可以像會計師事務所那樣以單位的名義向銀行發出詢證函嗎
可以,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政府機關發函質詢,這只是理論。假如你用這種方式質回詢你爹,你認為會有答什麼後果?估計你得到的只有一巴掌。所以假如你這公司還想繼續做下去的話,那就別和政府作對,目前的環境下你必須遵循這個游戲原則。
Ⅱ 證券業務法律盡職調查 詢證函 必須回復嗎
不同的並購對盡職調查要求不盡相同,有的要求進行財務盡職調查、有的還要求進行業務盡職調查、工程盡職調查、稅務盡職調查等等,由於法律普遍滲透於各個業務領域,就會存在一個各類盡職調查內容重合的問題。比如,對於被收購方的債權債務,法律盡職調查中律師要求被收購方提供財務報表,以及所有交易。但同樣,這也是會計師在財務盡職調查中要求的內容,我們經常會發現,當律師和會計師同步進行盡職調查時,他們往往會分享相同的資料文件,有時候甚至需要協調使用和合理安排相關文件。那麼,律師對於被收購方的債權債務應當調查到什麼程度呢?這個問題始終也沒有一個標准。曾經有一起房地產並購項目,由於律師未對法律盡職調查范圍有一個明確的認知,結果其過於執著地審核財務報表、計算應收應付帳款及利息,花費了相當多的時間,收取了相當高昂的律師費,卻陷入了專業知識不濟的窘境。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確定法律盡職調查的范圍呢?筆者認為,標准也有兩條:一條是專業資質范圍內給出意見;第二條是就法律後果給出意見。
所謂就專業資質范圍給出意見,是指律師必須在其經營范圍內、資質范圍內給出意見,不能把自己當作會計師、稅務師、工程師面面俱到的給意見,這不僅對客戶是不負責的,對自己也會存有很大風險。所謂就法律後果給出意見,是指律師給出的意見必須存有法律意義,如果不存在法律意義,這種意見也不屬於律師服務范疇。比如,對於被收購方的債權債務的具體金額,應當是財務盡職調查的內容,而對於這些債權債務引發的法律後果應當是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
舉例而言,在房地產股權收購中,對於被收購方是否交納過土地出讓金,是律師和會計師共同關注的核心問題,但兩者關注的角度應當不同,會計師應當關注在土地出讓項下,被收購方是否仍有欠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和稅款,以及是否會存在利息。而律師應關注由於出讓金不交納是否會存在罰款、土地被收回等法律後果。
Ⅲ 若券商直接引用會計師的詢證函,需要執行什麼程序
詢證復函是為了確認雙方的往制來是否屬實的一種方式。一般是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款等往來,對方單位金額超過限額以上的發出函件詢證,對方單位核對後直接傳給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是對單位往來的符合性與實質性測試的一種審計方法。
Ⅳ 證券公司可以向銀行發詢證函嗎
證券公司是沒有權利向銀行發詢證函的,只有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有權向銀行發詢證函。銀行詢證函是指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在執行審計過程中,以被審計企業名義向銀行發出的,用以驗證該企業的銀行存款與借款、投資人(股東)出資情況以及擔保、承諾、信用證、保函等其他事項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的詢證性書面文件。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業務的需要,從本通知所附銀行詢證函格式中選擇適當的銀行詢證函,並確保函證的完整規范有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嚴格保密,僅用於審計(驗資)目的,並按照執業准則的要求形成業務工作底稿。
(4)詢證函證券公司擴展閱讀:
為有效防範因銀行函證回函不實導致的運營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銀行應在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銀行函證回函工作的內部控制,並確保其有效運行:
(一)明確回函的工作流程,建立相應的授權機制和制衡機制,實現不相容職責的分離;
(二)規范詢證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明確回函用章;
(三)校驗詢證函印章,確定其與預留印鑒一致無誤後,方可辦理回函業務;
(四)詢證函回函人員應注意核查詢證函內容及格式、留存相關回函復印件或影像文件,當發現詢證函所載信息與銀行信息不相符時,應在回函上按照要求列明不符事項;
(五)加強回函的復核控制,即由函證處理人員根據原始業務記錄進行填寫,並由主管人員根據授權復核後在回函上簽字並加蓋有效印章;
(六)建立完備的回函操作記錄,記錄中應體現處理過程及主管人員復核簽字等內控程序;
(七)將回函工作納入銀行內審或內控檢查范疇,並對所發現問題及回函投訴事項建立缺陷整改、責任認定和問責機制;
(八)銀行函證受理部門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應當公開透明。
Ⅳ 詢證函具備法律效果嗎
具有法律效果,可以作為證據。
《詢證函》的法律性質判斷,究竟是對賬函還是催款函,在於文義內容是否有體現催討還款、主張權利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包括「請盡快依約支付」等抽象表述方式,而不在於「僅為對賬而非催款結算」是否積極表述或不表述。因此,若《詢證函》僅無上述文義記載,則仍然為對賬目的,不影響訴訟時效。
詢證作為審計中一種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詢和函證。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函證是指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一種方法。
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函證是指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一種方法。
銀行詢證函是向銀行發函詢證銀行存款、銀行借款、託管證券、應付票據等情況,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要求作出確證答復。
企業詢證函是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為了核實往來款項的真實性而寄送往來單位的一種核對函件。常見的也就是會計師年底審計時需向銀行詢證賬戶余額情況,如果是這種情況,銀行當然是根據銀行實際的賬戶余額出具了。有些銀行在詢證函上蓋章還收費的。
【詢證函的分類】
根據被詢證人的不同,詢證函可以分為:
1、銀行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存款銀行及借款銀行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一般為資產負債表日,下同)銀行存款的余額、存在性和所有權,以及借款的余額、完整性和估價。
完整的銀行詢證函一般包括:存款、借款、銷戶情況、委託存款、委託貸款、擔保、承兌匯票、貼現票據、托收票據、信用證、外匯合約、存托證券及其他重大事項。
2、企業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特定日期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和權利或義務。企業詢證函通常包括雙方在截止於特定日期的往來款項余額。
3、律師詢證函:向為被審計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決訴訟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
4、其他詢證函:向其他機構如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門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的保險合同條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證券或注冊資本情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