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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發布時間:2020-12-21 23:25:49

㈠ 吉林市國土資源局的單位發展

多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關心愛護下,國土人銳意改革,求真務實,國土資源管理方式不斷規范,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為全市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加強業務基礎建設,全面提升國土資源管理水平。完成了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詳查工作,摸清了轄區內各類土地資源的數量、權屬、分布和利用狀況,建立了土地檔案。利用詳查成果,完成了市、縣(市)、鄉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並完成了市、縣兩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工作,為優化配置國土資源提供了科學依據。採用先進的技術方法,完成了城區地籍調查工作,並通過省級鑒定。利用地調成果研製開發了以地籍管理為核心的國土資源信息系統。開展城區范圍內的土地總登記工作,逐步實現了土地登記發證的集中統一管理。加強網路建設,建立城域網,利用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實現了地籍登記的網路辦公自動化。開辟國際互聯網網站,利用吉林市國土資源局網站發布土地收購儲備信息及國土資源工作動態,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
深化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進了國土資源配置的市場化進程。改革供地方式,變長期以來對土地的無償、無限期、無流動使用為有償、有限期、有流動供地。出台《吉林市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條例》、《吉林市城區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招標拍賣辦法》等地方法規,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實行了有償供地,有償比例逐年增大。
建立並實施了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穩步開展采礦權有償出讓工作,推進了國土資源配置的市場化進程。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國土資源的保障能力。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性作用和宏觀調控能力,有效地控制了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加強耕地保護,尤其是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基本農田保護率保持在88.4%的高水平,連續多年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妥善處理國土資源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為全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提供了資源保障和管理服務。加大國土資源保護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用地、用礦行為,為全市經濟建設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深入政務公開,有力地推進了依法行政工作。以淡化權力,強化服務,便民、高效為根本宗旨,政務大廳的服務功能逐步完善。實行內部會審制度,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簡化審批程序,減少審批環節,工作效率極大提高,被省政府命名為全省政務公開高標准示範單位。加強隊伍建設,建立競爭激勵機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一支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的幹部隊伍正在逐步形成。

㈡ 吉林市土地出讓價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至關重要。

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准。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

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准也應該有很大差異。首先,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於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形同虛設。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於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

②最低價確認方法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准。

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於新增建設用地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准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於新增建設用地徵收標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定,各地徵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從而確定平均純收益徵收定額標准,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准÷60%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生地出讓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

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適用於工業用地,用於商業、住宅等用地並不適用。但對於目前制定新增建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

對於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准;以生地、毛地出讓的,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

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 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制時,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據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讓金就有可能低於標定地價的40%,對於企業改制涉及的補繳土地出讓金,不能按「不低於標定地價的40%」作為衡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標准。

㈢ 吉林市國土局徵收土地區片地價的地類區域

進入國土局官網,即可知道

㈣ 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介紹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吉林市發布了《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㈤ 吉林市國家土地管理局在哪。

在解放東路與重慶街交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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