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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基金收益營業稅

發布時間:2020-12-20 14:52:09

⑴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適用法定稅率企業的計算方法:

第一種方法:

本期累計應納稅額=本期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本期累計應納所得稅額-上期累計已繳所得稅額

第二種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對採取按月預繳稅款的企業,在預繳時,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按本期計劃利潤額計算或按上期應納稅所得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計算本期應納所得稅額。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計劃利潤額×適用稅率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產品銷售收入×(上期應納稅所得額/上期產品銷售收入)]×適用稅率

(1)貨幣基金收益營業稅擴展閱讀:

一、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說明

由於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因此,到年度終了後就要進行匯算清繳。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於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所得稅款,應在下一年度內繳納;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預繳的稅款,應在下一年度內批繳。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分立、終止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合並、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計算原則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入,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⑵ 貨幣基金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嗎有沒有什麼條文依據

貨幣基金分紅對應的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征不征,免不免,是不是個事

這個問題,看似清晰,其實不然,小編又網路又bing了一下,發現問題真不是很簡單,因為網上的專家大俠,稅務機關的回復,有的振振有詞,有的含含糊糊,真要亮個底牌,沒有。恰遇此問題的討論,因此也了解了我們的客戶的操作實例,非常感謝有力地對小編的幫助。
貨幣基金是何東東

這要查詢一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現款」、「短期債券」等類似字樣的基金,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Ok,貨幣基金也是基金,只是投資的對象有限制: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一)現金;(二)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三)剩餘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四)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五)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六)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轉換債券;(三)剩餘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四)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貨幣基金分紅的企業所得稅:分紅與贖回
在2008年(含)之後,企業所得稅法下,依據財稅[2008]1號文件,產生的收益的分配,是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暫不徵收事項,因此不需要並入所得稅(含預繳)來計算繳納。這里的暫不徵收通常我們實踐當中是直接認作免稅事項處理的。至於收益在次月轉投資份額時,視為一個新的獨立的事項發生,是獲得分紅之後的投資,前提的身份是分紅的部分先認定處理。贖回時,只是將投資收回,不存在再產生投資收益(除非未及轉收益的部分,經過計算後分配的部分,而且手續費也一般沒有),因此企業所得稅不存在納稅的問題。

貨幣基金分紅與其他基金分配方式的不同,還在於某些單位可能利用的基金避稅之法,即如明天要分紅了,今天重金買入1億元,分紅1000萬元後,作「免稅」1000萬元,餘9000萬元贖回時,投資損失1000萬元,一個轉移大法,就帶來變臉,不過你稅務機關要不認,還真沒有一個明確的回擊手段,感覺不合理不代表依據規定不合理,人家難道還不能要收益了嗎,如果人家分紅後100天贖回認不認呢?不過這還是有點得便宜忐忑的心情了。(小編不得不在此處補充一下,避引起異議,只有其他基金分配才有可能避稅,凈值計算模式的,相當於將成本中的一部分轉為分紅的才是,非貨幣基金,貨幣基金單位投資價值不變,基本是收益增加,明白的,虧也是真虧)

貨幣基金分紅的營業稅:感覺要征,卻缺乏征的依據
2009年營業稅條例修訂之後,對於單位買賣金融商品是要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單位取得的分紅,並非買賣的利差,對於分紅轉份額環節理解是不屬於營業稅應稅事項的,這不同於債券利息的爭議,不是一個屬性。

贖回基金時,如何適用營業稅,目前沒有要征稅這一說,已作廢的財稅[2002]128號中的一款曾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作廢的理由是2009年之後適用於非金融機構在內,因此沒有必要單獨明確金融機構了,但這種理解將是延續認可的),此時的購回基金是存在單位差價,跟貨幣基金收回的不變的基金單位是不同的,其單位價格是不變的,相當於是將分紅的收回,財稅[2003]16號文件只規定了股票、債券分紅在轉讓時要補繳營業稅的規定,不適用於基金贖回,據此小編認為不需繳納營業稅,實踐中我們了解的案例中對此亦沒有繳納處理,這也是傳統基金計算凈值與貨幣基金的差異所在,因此目前來看,這也是因新玩法帶來營業稅應稅判斷的差異。

⑶ 各種稅收地方留成比例是多少

1、增值稅,25%。全面「營改增」後,增值稅收入劃分進行了試點調整,中央政府分享%,地方政府分享50%。

2、營業稅,除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歸中央外,其餘部分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稅,除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和海洋石油企業交納的部分歸中央外,其餘部分地方佔40%。4、個人所得稅,除個人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歸中央外,其餘部分地方佔40%。

5、資源稅,除海洋石油企業交納的之外,全部歸地方。

6、城建稅,除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歸中央外,其餘部分歸地方。

7、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的6%、其他全部印花稅,歸地方。

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

(3)貨幣基金收益營業稅擴展閱讀

1、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2、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以下的稅種: (1)增值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資源稅。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 (3)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3、中央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中央政府的一類稅收,地方稅是指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地方政府的一類稅收。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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