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規則: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賬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4、結算篇。與滬深股票類似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由其作為共同對手方為股票轉讓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務;或不作為共同對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務。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轉讓方式有哪些如何委託交易?
掛牌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 暫未推出之一進行轉讓。
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當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與滬深股票類似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買賣許可權的投資者可通過主辦券商櫃台、互聯網、自助終端等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2.交易時間如何規定?
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統休市。
3.股票轉讓實行「T+1」交易制度嗎?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賣出股票後獲得的資金當天可用於購買證券類資產但不可取現。
做市商買入的其擔任做市商的掛牌公司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4.股票申報數量有何要求?
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5.股票轉讓計價單位是多少?
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6. 股票轉讓是否存在漲跌幅限制?
全國股轉系統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
7.申報有效期是多少?
申報當日有效。
8.是否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全國股轉系統目前暫不能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Ⅱ 新三板股票面值以下會怎樣
新三板低於多少錢退市這個問題是有問題的,首先股票退市跟股價沒有關系,主要是看經營情況和是否違規。股價長期下跌並不是導致退市的主要原因,真正退市的原因是因為業績問題,由於業績低了價格也會跌。但是有的企業業績很好卻一直下跌,說明這種股份被低估了,遲早會漲。
新三板退市分為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兩種情況:
新三板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應該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主動退市:
1、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申請終止其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2、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3、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4、掛牌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新三板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全國股轉公司將按規定強制要求其股票退市:
1、未能披露定期報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並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
2、信息披露不可信: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重大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4、欺詐掛牌:因欺詐掛牌受到全國股轉公司紀律處分。
5、多次違法違規: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三次紀律處分。
6、持續經營能力存疑: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應用指南》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
7、公司治理不健全-參照掛牌條件:不能依法召開股東大會或者不能形成有效決議,在十二個月內不能恢復的。
8、無主辦券商督導:與主辦券商解除持續督導協議,且未能在三個月內與其他主辦券商簽署持續督導協議的。
9、強制解散:被依法強制解散。
10、宣告破產:被法院宣告破產。
11、兜底條款: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強制終止掛牌情形。
Ⅲ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你好,新三板復的交易方式 :
股票制交易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連續競價交易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單筆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標準的,全國股轉系統同時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優先股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1/精選層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包括連續競價與集合競價)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精選層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2/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應當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交易方式。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