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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買的股票

發布時間:2021-01-23 22:51:53

㈠ 婚前買的股票離婚時要分嗎,離婚時股票應該怎麼分

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應該屬於雙方經營性收益,雙版方在離婚時可以平均分權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㈡ 婚前以個人財產買的股票屬於共同財產嗎

金女士咨詢: 我和丈夫是2008年初結婚的。 在2004年的時候,我以個人的錢款買了一定數量的股票,一直捂著未動。到結婚前的時候,已經有了近17萬元的收益。結婚沒幾個月,我們一起在電腦上看股票行情的時候,他看到我的股票收益有15萬元。丈夫替我高興之餘開玩笑地說:「這15萬元也有我的份,將來若離婚,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雖然他是用開玩笑的語氣說的,但是我聽了心裡很不舒服,也很想弄弄明白。 我想咨詢一下: 一、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個人的「私房錢」? 三、萬一我以後把股票拋掉,我的這些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里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二、「私房錢」的范圍。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上述司法解釋雖然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該解釋對「投資取得的收益」 之含義並無明確界定,因此,對「投資取得的收益」的歸屬問題,應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於一方婚前或婚後僅供一方所有的股權而產生的收益,收益部分應歸夫妻共同財產。(二)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三)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黃金或古董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你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賺的收益,不能認定為「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符合「萬變不離其宗」的財產分割原則。 四、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㈢ 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是否連本帶利都歸個人

婚前的7萬及以後的利潤是個人財產,若婚後以此金額和你的收益在進行操作,則7萬本金和基於回此本金答的收益為個人財產,餘下收益為婚後財產。比如你用7萬賺了3萬,那這10萬應該是個人財產,婚後以此10萬操作股票,收益為3萬,則這3萬為婚後財產,10萬為個人財產。也就是說你婚前財產為10萬,其餘收益均為婚後財產。

㈣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嗎

對於抄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襲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㈤ 婚前購買的股票一直沒賣,離婚時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購復買的股票一直沒賣,制離婚時不算共同財產,協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基本排除了先前有關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的規定,這也體現了法律從夫妻過分的共有財產制向夫妻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的轉變。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㈥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財產買的股票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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