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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2021-01-01 23:00:38

1. 如何看待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

市面上的理財產品種類復雜。有的是銀行自己設計的產品形態,這一形式由銀行信用內作為支容撐,相對還算安全。風險最為難以預估的就是這幾年發行如火如荼並且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各類私募股權。

據了解,市場上有些項目就是講故事,講完故事後把產品設計出一套貌似很嚴密的法律文件交給銀行。老百姓不明所以,誤認為這是銀行發行的東西,瘋狂搶購,其實這些產品跟作為發行方的銀行一毛錢關系都沒有。一旦出現風險,銀行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有個別投資人已經出現了血本無歸的遭遇。

另外還有一大部分理財產品,圈到錢後,最終投向的目標都不見得是最初承諾的項目或者是宣傳的項目,作為一個普通投資者,並不具備專業的金融和法律知識,很難甄別這些真真假假、虛虛實實的各類理財產品,風險根本難以控制。

2. 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載體和依據是什麼

目前我國的資產管理業務,按照法律載體和依據的不同,可以分為委託代理內型(合同法)、信容托型(信託法)、基金型(基金法)、有限合夥型(合夥企業法)和公司型(公司法)。因為委託代理型資產管理業務遵循合同法,所以這種業務也可以稱為契約型。

市場上有人將基金分為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有限合夥型基金、信託型基金;也有人將基金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比如,基金業協會根據組織形式不同,將私募基金分為契約型基金、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因為廣義上所有的法律都是一種契約,所以可以將所有的基金都認為是契約型的。本文不糾結於如何分類這個問題,主要通過對銀行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載體和依據進行梳理,並與銀行理財計劃進行對比,試圖說明目前銀行理財業務亂象叢生的根源所在。(獵律網)

3. 理財產品根據銀行和投資人的法律關系不同分為哪些

您好,根據銀行和投資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4.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5. 理財產品根據銀行和投資人的法律關系不同分為哪些

根據銀行和投資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6.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1、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國回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答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8、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9、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7.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專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8. 銀行理財產品一經簽訂便會產生法律約束力嗎

還要看是否生效,並非所有的合同都是一簽字就生效,有些還附帶有生效條回件和生效時間。比如理財產品有答認購期,保險產品有猶豫期,你在這些期間內是可以撤回交易的,不會有損失,但是這些期間一到,合同就正式生效,你再想退出就按違約處理了。具體以合同記載的為准。

9. 在金融法中說明銀行與客戶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

行有法律部,主要是審銀行與客戶或交易對手簽的各種合同的,也給新產品出具法律意見。
什麼法規都可能用上,但最主要的還是經濟法。 銀行新業務與法律風險防範
雖然不良資產處置仍然是近期商業銀行的工作重心,但各商業銀行對新型業務領域的投入顯然更能代表發展的基調,事實上,近兩年來的新型銀行業務不僅刷新了交易的各個層面,也對法制的諸多環節提出新的要求,經濟創新與法律相對滯後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給金融法律風險防範提出更高要求。
CDR中銀行的結算人地位與作為名義發起人的風險。CDR(預托憑證)的功能在於實現本國人在本土投資其它國家發行的股票,商業銀行對此業務都作了完全充分的准備。按照目前的通行做法,商業銀行將CDR定位於中間業務,並有意識地將自身設置成代理人和處於一個單純結算地位的角色,但作為存托銀行,商業銀行是CDR的簽發人和券面發行人,接受境內政府部門的監管並負有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發放紅利、憑證回贖等義務,其回報無外乎收取發行費和代理費,同時作為資金的存放和清算銀行。姑且不論CDR所面臨的外匯管制和被用於套利的經濟風險,CDR在我國顯然是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據的,甚至於其發行行為本身的效力都值得質疑。司法機關在上市公司倒閉後判決存托銀行向境內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並非沒有理由:一是銀行是CDR的名義發行人,雖然發行協議里明確CDR是基礎股票的轉化,但在確定存托銀行與上市公司的關系時,完全可以把它視為一種信託,而非代理,並進而把CDR視作一種以基礎股票為支持、風險尚未隔離的一種有價證券,作為名義人的銀行直接承擔責任。二是以我國目前的市場狀況,CDR發行後,背離基礎股票的價格而形成相對獨立交易面的可能性很大,這樣一來,就淡化了投資人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名義發行人的責任突顯出來。三是在法律責任上可以肯定的方面是:既然存托銀行承擔代為披露信息、信息轉達等義務,那麼,無論上市公司或投資人都可以在所受服務有瑕疵時要求銀行賠償,尤其是投資人在出現投資風險時向中介銀行推卸責任會是一種必然選擇。商業銀行在開展CDR業務時,必須設置有針對性的合同條款,以排除風險。
保理業務中的回購權無法行使時形成風險。保理通常指銀行購入賣方與買方間因貨物銷售合同而產生的應收賬款,並為賣方提供資金清算、融資、壞賬擔保等服務的金融業務。中國銀行較早開展這項業務,但近期,各商業銀行紛紛將保理作為拓展對象,意圖有所作為。多數銀行的保理業務模式都屬於有追索權的保理,即保理商不能向買方收回應收賬款時,賣方負有回購賬款的義務,以此來確保保理業務不給銀行帶來買賣雙方之間的商品交易風險。但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一旦回購方出現信用危機或破產事由,銀行被迫承接賣方風險的可能性極大:1、賣方破產時,銀行已經融資或融資期限已到,而回購期尚未屆滿,銀行的融資被作為破產財產分配或因融資義務而遭受破產審理法院的執行。2、銀行的融資義務與回購權通常不能抵消,因為不僅回購權的效力取決於買方的支付能力而變得不確定,還因為抵消權制度在我國不夠完備,破產法中的抵消權更要受到破產法院或清算組確認等方面的限制。
在回購權無法行使的情況下,銀行能否回收保理資金就完全取決於買方的信用,於是,風險增大。
反洗錢義務與對客戶忠誠義務之間的沖突。反洗錢是銀行近期開展起來的一項新業務,根據央行要求,各大商業銀行紛紛成立了機構,對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識別報告工作也有條不紊地開始進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剛剛頒行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之規定,商業銀行要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要及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要收取和鑒別客戶的交易憑證等。勿庸置疑,商業銀行作為資金流轉的主要載體,是當然的反洗錢義務的承受人,但在反洗錢工作開始之初,我國尚且缺少法律法規層面的反洗錢規則,商業銀行在解決提供客戶信息與為客戶保密的矛盾時,一方面要嚴格接受金融監管,另一方面卻缺少為滿足金融監管而必須的權利支持。銀行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構成是:1、銀行與客戶之間存在存款、結算、融資等合同關系,履行這些合同是銀行的義務。2、銀行在履行合同時所獲知的客戶信息和資料通常構成客戶的商業秘密,而且合同也要求銀行保密。3、銀行將這些商業秘密進行上報,並在以後的行政程序中披露後會對客戶造成一定損害。4、免責必須有法律或法規上的支持,但目前沒有這樣的依據。所以,目前商業銀行在反洗錢過程中,必須首先處理好合同義務與反洗錢義務之間的矛盾,監管機構也應對此給予足夠關注。當然,這些問題隨著法律的完備會逐步消失。
不典型質押的效力風險。在目前商業銀行的新型擔保資產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典型的物權擔保資產,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出口退稅質押等,這些質押方式被銀行大量採用,有些也有政府文件作為依據,但作為一種物權擔保,其行為效力和風險防範方法一直是有異議的。一是物權法定仍然是我國民法的一個基礎理論,而多數的新型權利質押,金融資產中的權利並沒有得到法律性質上的承認,是不是物權沒有依據。二是有些收費權的權利主體與對象之間並不是平等關系,因而權利是不是民事權利受到質疑,如果不是民事權利,顯然不能作為質押標的。三是有些被質押的權利與權利主體不可分割,不具有可轉讓性,銀行在合同到期後無法行使這些權利,致使擔保起不到實質作用。四是銀行將相關資產作為有優先權的資產對待後,必然在風險控制、權利關注程度等方面低於一般信用資產,一旦優先權不被承認,很難再找到其它的救濟方法,導致潛在風險暴露,遭受巨大損失。
金融業是經濟領域相對活躍的因素,而法律調整以滯後性為特徵,這是金融法律風險的成因之一。事實上,在資產證券化、法人賬戶透支、甚至銀團貸款、按揭、票據等業務中都存在實際操作與現行法律不完全適應的地方,要求商業銀行在開拓新業務的過程中,應當法律關注和經濟關注並重,而不應只傾向於判斷一項業務的經濟價值。

10.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互聯網金融視野短淺,懼寡頭政治
http://bbs.xueshandai.com/thread-13392-1-1.html
(出處: 【雪山貸回答p2p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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