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每月獲得利息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企業購買銀行來理財產源品涉及的營業稅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企業購入銀行理財產品並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為,屬於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購入銀行理財產品未持有到期即進行轉讓,則以理財產品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金融商品轉讓」稅目計繳營業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金融保險業」第一款: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2.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②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要交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內定,存款或購容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客戶將銀行存款委託金融機構投資短期理財產品,金融機構將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客戶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由此可見,此浮動收益不符合「不與投資方共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的,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因此,客戶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在稅法尚未明確下,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③ 購買的理財產品需要交納營業稅嗎
金融商品買賣」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曾就此規定,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企業購買的理財產品無疑屬於金融商品,但該項理財產品只能「買」,不能「賣」,也就是說,只能到期取得收益,類似於利息收入。因此,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於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能按此徵收營業稅。
購買的理財產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各種投資理財產品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余額寶」「零錢寶」「現金寶」……層出不窮的互聯網理財產品,讓居民的金融理財方式多了一個選擇,那麼,這些「余額寶」們的收益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帶著這個疑問我們來一起學習一下各種投資理財產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面我們從投資理財產品買賣所得及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兩個環節分別學習如何納稅。
一、理財產品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其中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1.股票轉讓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國稅總局2006年發文規定,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應該自行申報收入情況,其中投資股市獲得的收入也需申報。此舉一度被看作是對炒股收入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前奏曲。當時曾引起股市大跌,後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已經明確表示,將對於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在內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申報,理解為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不正確的,目前國稅總局不會徵收「資本利得稅」。
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6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8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基金產品轉讓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由於目前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因此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 紙黃金轉讓所得
對於個人取得紙黃金轉讓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0年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當中提到研究推動完善投資性黃金和商業銀行黃金業務稅收政策。截止今日總局沒有明確規定,隨著黃金投資需求的增加,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明確和完善,防止各地執行的不一致。
目前銀行黃金、白銀T+D業務一般都未代收個人所得稅。不過部分地區明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在2011年回答納稅人提問時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買賣紙黃金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理財產品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紅利所得
對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發文另行作出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分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根據持有時間不同,確認不同的納稅義務。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收入,即實際稅率變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所得,即實際稅率變成了5%。
2.基金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開頭提到的 「余額寶」們都是與相關基金掛鉤,用戶在其網站直接購買基金等理財產品,例如「余額寶」就是相當於購買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貨幣基金產品,所以和購買普通的基金產品類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4.銀行理財產品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包含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收益是否納稅,總局並沒有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多數銀行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青島地稅2012年度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證,青島地稅指出,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品種很多,有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有銀行代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還有委託貸款。經請示總局,對個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現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此有一種情況也需要區分:一個專門做投資的合夥企業,有兩個自然人合夥人。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年底,合夥企業計算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這部分理財收益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可見,同樣是個人所得稅,由於身份不同,同樣的業務就面臨著不同的納稅義務,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產生的利息收益就不需要繳稅,而合夥企業購買理財產品的利息收益就需要繳稅。
④ 理財產品投資收益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內,存款或購容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申購新股業務計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01]20號)規定,對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業務,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夠按委託方投入資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營業稅;否則,應視同經紀業手續費收入計征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客戶將銀行存款委託金融機構投資短期理財產品,金融機構將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客戶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
由此可見,此浮動收益不符合「不與投資方共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的,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因此,客戶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在稅法尚未明確下,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⑤ 公司購買的理財產品收入是否免稅免營業稅還是所得稅
一、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涉及的營業稅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1、企業購專入銀屬行理財產品並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為,屬於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企業購入銀行理財產品未持有到期即進行轉讓,則以理財產品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金融商品轉讓」稅目計繳營業稅。
二、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即企業將自有資金提供給銀行或信託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由其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將利息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其實質就是企業將資金貸給銀行或信託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使用並收取利息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三、如果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在二級市場進行轉讓,應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通過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屬於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公司取得的收入應按上述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
⑥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如何賬務處理 是否繳納營業稅
理財產品賬務處理:
購買產品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
收到的利息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利息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曾就此規定,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企業購買的理財產品無疑屬於金融商品,但該項理財產品只能「買」,不能「賣」,也就是說,只能到期取得收益,類似於利息收入。因此,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於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能按此徵收營業稅。
企業向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由受託機構從事投資活動而獲得的投資收益是非固定的收入,既可能有收益,也可能發生損失,顯然也不屬於利息性質的收入,因而也不能按利息收入徵收營業。
註:營業稅現改為增值稅
⑦ 納稅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問:納稅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版稅暫行條例》權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曾就此規定,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企業購買的理財產品無疑屬於金融商品,但該項理財產品只能“買”,不能“賣”,也就是說,只能到期取得收益,類似於利息收入。因此,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於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能按此徵收營業稅。
企業向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由受託機構從事投資活動而獲得的投資收益是非固定的收入,既可能有收益,也可能發生損失,顯然也不屬於利息性質的收入,因而也不能按利息收入徵收營業。
⑧ 銀行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免營業稅嗎
1、銀行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交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金融業徵收營屬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一條規定,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繳納營業稅,但對於這種往來業務有具體限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第一條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因此,貴行屬於金融機構,對於購買其他理財產品實現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計算營業稅方法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執行,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⑨ 企業理財收入要繳納營業稅嗎
公司理財收入是否納稅,是由投資的理財產品的性質決定:
一、國債利息收入
《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收益
1、保本保息理財
對於投資保本產品收取固定利息的理財模式,即在此類理財模式中,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這一模式應繳納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所稱的貸款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規定,貸款行為屬於金融保險業范圍,對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因此,保本付息的理財模式應繳納營業稅。
2、不保本和保本浮動收益
這是兩種形式的理財模式,一是不保本,浮動收益;二是保本,但收益不固定。這兩種理財模式是否涉及營業稅?對於這種理財模式,由於政策文件規定不明確,執行中存在很大分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項第六款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投資不保本或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是否可以理解成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視為投資收益,不繳納營業稅。關於這個觀點,還有待政策文件的進一步支持。
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此類收益為轉讓財產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范圍。只有一種情況例外,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里指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投資股票收益
投資股票收益同樣屬於營業稅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八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根據規定,股票屬於金融商品,應按「金融保險業」徵收營業稅,稅率5%,營業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
四、投資基金收益
基金投資收益同樣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買賣基金取得的價差收入應按規定補繳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綜上,對於企業投資基金,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屬於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⑩ 銀行理財收益要繳納營業稅嗎
銀行理財收益: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外匯回、有價證券、期貨答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規定,如果你單位買賣上述金融產品,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如果你單位在金融機構購買的產品,並不是賣,而是到期兌付利息,則對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