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貳』 銀行理財顧問如沒有從業資格而向客戶推介理財產品對嗎
是哪個銀行的?因為業績壓力,有的股份制銀行客戶經理會把產品誇大來促成銷售,這樣的例子非常多。
說實話你也知道人家只是推介,真正下決定的還是你,而且最終內容是以協議為準的,據我所知07年的時候協議上已經有相關風險提示的話了,你列舉的這些只能說明銀行營銷過程中存在瑕疵,對你提示的不夠充分,如果營銷人員沒有口頭向你承諾30%的收益,讓他們承擔損失這個要求並不現實,也很難得到支持。
其實國有銀行的理財經理相對會保守一些,對產品的宣傳不會太誇張。 我也是理財師,願你將來找到合適的理財經理!
『叄』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個人理財的考試題,每次的題庫都是固定的么如果是,誰有題庫發給我,謝謝。
題庫沒有!有2014中華網視頻課程,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肆』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伍』 銀行從業人員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片面誇大產品收益將損害消費者的什麼權利
沒有如實介紹產品情況
片面誇大產品收益忽視產品風險
損害的應該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吧
『陸』 銀行從業人員如告知客戶該理財非銀行產品算飛單嗎
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一般銀行都會和你說理財風險的,並且有錄音的以免後續糾紛,一般告不了的,購買的時候要看清楚是保本理財還是風險理財。
我個人購買的平台理財你可以看下,
『柒』 銀保人員如果跟銀行人員搞好關系,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候如何把產品跟客戶拉上關系呢...
做銷售就是做人,不會做人的銷售員,撐死也就是混口飯吃的下場。
保險銷售也是銷售的一種,銀保也不例外,要賣的好,關鍵是處理三個問題:
1.銀行人員對你的支持力度
做人的宗旨是:言而有信,說到做到;寧可自己吃虧,不讓銀行的人吃虧;盡一切可能幫助別人,哪怕是幫阿姨拖干凈銀行的地板;禮品或獎勵要及時兌現,若延誤則真誠地向對方道歉,並補償對方的損失;工作之餘的娛樂活動,是促進友誼的基因……
中國人就是這樣,你的產品再爛,只要和你夠朋友,他就會優先考慮賣你的,給你面子
2.同行之間的競爭
首先最好你自己要熟悉自己的產品,長短之處都得了解清楚,倒背如流,還要了解主要競爭對手的產品,了解對手產品的長短之處……其次,不要把對手看成敵人而去針鋒相對,計較、辯駁,只會顯得你很矮;大度,寬容,反而會顯得你很高。當你把對手都做成了朋友,他就會不好意思幹下去,乖乖的離開。
3.客戶的服務
首先要知道他們來銀行是辦理業務的,幫助他們,讓他們更知道如何能更快,更方便的完成自己的業務,而不是死命的填單,和無限期的排隊。在幫助的過程中,迅速了解客戶的情況,見縫插針地為對方設計需求,創造需求。要明白,沒有人會購買自己不需要的東西,哪怕是一根牙簽這么小,若不需要,確實不會平白無故的去購買。
這個創造需求,是需要因人而異的,比如說帶孩子的,需求往往是在孩子身上。語言也是非常技巧性的,這方面可以請教前輩,或你的上司,或一些語言的模板資料。但當你尚未熟練使用時,請大膽的去講,說多了就熟練了。
因為你的題目太詭異,所以打了一大段……
詭異之處:【跟銀行人員搞好關系】,與【如何把產品跟客戶拉上關系】,有什麼關系?
『捌』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8)某銀行從業人員在向客戶銷售理財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玖』 下列原則中.屬於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基本原則的有( )。
正確答案為:C,D選項來
答案解析:
銀行代源理理財產品銷售的基本原則有:①適用性原則,在銷售代理理財產品時,要綜合考慮客戶所屬的人生周期以及相匹配的風險承受能力、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期限長短、產品流動性等因素,為客戶推薦適合的產品:②客觀性原則,在向客戶推薦產品時,銀行從業人員應客觀地向客戶說明產品的各種要素,讓客戶在購買產品前對產品類型、特點、購買方式、投資方向、收益預期、市場風險等有全面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