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銷售理財產品
要做好銷售就是首先要自己真正認為銷售出去的是好的東西,只有這樣你才能用最真誠的態度去介紹產品給客戶。
銷售技巧當然重要,但是銷售心態才是銷售最核心的東西。
B. 如何把自己的理財產品推銷出去
這個就來需要一定的源難度了,因為現在理財產品都不再進行剛性兌付了,所以都會存在損失的風險。可以利用這些產品的歷史收益來做一些宣傳,但是歷史收益也不代表未來收益,不過依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也許會有人對他感興趣。
C. 銷售新人如何做好理財產品銷售
如果要去做投資理財銷售,那麼首先,要選擇一個大的安全的平台。大的平台一專般而言,實力屬會比較雄厚,風控方面也會有所提升,這樣的平台經營相對於實力弱小的小平台來說運營會比較穩定,而且有一個好的平台,作為銷售人員來說,也容易說服客服購買產品,在資源方面也會多一些。
其次,要了解理財產品的詳細情況,在客戶詢問的時候,能夠快速的解決客戶的疑惑。
最後,作為銷售,那麼則需要多了解客戶的需求,盡可能的找到適合客戶的理財產品以及理財規劃,這樣才能帶來更多的客戶。
D. 如何推銷銀行理財產品
一般銀行理財產品的推銷話術比較簡單,有以下幾個關鍵點需要投資者重點關註:
1.購買日離銷售日有多遠?如果一個產品期限一個月,但是你購買日離起息日還有5天,那這個產品所公布的收益率基本就沒什麼意義,收益率需要打個折才行。
2.分清楚工作人員說的收益率是他估計的收益率還是寫到產品說明書里的收益率。
3.區分清楚到底買的是不是銀行理財產品,有些銀行從業人員會將保險當銀行理財賣。
4.區分銀行理財的風險等級。比如中行的理財風險評級分為五級,前三級都不需要擔心本金安全,但是第四和第五類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保險理財
以某保險公司的富貴人生保險理財項目為例,產品宣傳如下:
分五年儲蓄,每年儲蓄5萬元,就能馬上享有六大利益:
(一)從儲蓄的第二年開始即可獲得9000元的固定收益,此後每隔一年都會固定有9000元打到您的帳戶上,直至終身。
(二)與此同時每一年約5000元的浮動收益也將准時打入您的帳戶,讓您足不出戶即可享受到機構理財帶給您的豐厚收益。
(三)當然這兩筆錢如果您暫時不用,我們還可以以每年4%的利息讓它們以復利形式不斷生息,只按3%計算的話到80歲可累積到114萬元,相當於本金的4.6倍,為您贏取更多財富。
(四)除此之外,在獲得收益期間,如您急需用錢,還可以在完全不影響收益的同時即刻取出30萬元急用,以確保資金超高的靈活性。
(五)以上說的都是收益,更重要的是您的本金始終安全,並且有兩種方式供您靈活選擇,1、您可以將本金安全的轉移給您的受益人;2、也可以選擇在年老時隨時提前贖回,用來補充養老。
(六)更加人性化的是上述所有利益全部免稅,使您在享有機構理財安全、穩定收益的同時更完整的保全了資產。
看似一份完美的產品,那麼收益和風險是否真如產品宣傳中所描述的呢?我們來分析一下:
1. 保險的現金價值隨著時間累積,在一定年限後確實會看起來很高。但是你只能死了轉讓給受益人,而不能直接給自己——除非是申請退保贖回,這樣就比那個值要虧很多。因此,保險基本上是一個遺產轉讓的渠道,但對你自己的生活享樂不是很大的幫助。用年老時賬號里的總價值去暗示你這都是你的,而不提醒你這個錢其實是給受益人的,是不合適的。
2. 比較時,往往會拿存銀行去對比,說放在銀行一年利率才多少多少。但其實如果放在銀行連續存N年,如果利率穩定的話,復利計算下來也很可怕。拿自己幾十年後的復利加總,去PK 銀行一年利息才多少多少的說法,是不合適的。
3. 為了修補第1條帶來的疑慮,往往會給你生存獎勵金和每年的紅利計息等等。但獎勵金的來源就等於是你這筆錢的利息預支給你(別忘記,你可是要在這個庫里放幾十年的復利計算呢),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紅利計息最大的問題,是她和你描述的是該保險公司每年的盈利率X%,但這個是指該保險公司的業績情況,和你計算年度紅利用的是Y%。但Y%此時此刻是不知道的!包括銷售自己都說不清楚如何制訂,只能說精算師會根據每年的X%而定出一個Y%。所以,用整個保險公司的盈利率,讓你錯誤映射以為你的分紅計息也是這個,是不合適的。
4.在最後一步說服的時候,往往會說,這個是保本的,而且還有紅利這些增值。其實國家政策看好,前途看好,最不濟您肯定是保本的,您擔心個啥?錯。每年通貨膨脹3%都說少了(我09年11月寫的),現在吉野家一個牛肉飯套餐都小30了親,09年才1x元吧!沒能跑贏銀行利率,就是失誤!用「這個理財項目至少是保本的」,來讓你放開警惕,也是不合適的。
E. 怎麼才能把理財產品推銷出去
第一,理財產品要合法,公司或平台具有金融資質;第二,參加車友會、房友會,認識高凈值人群;第三,了解客戶的真實情況;第四,為用戶提出合理的理財計劃。
F.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G. 企業銷售理財產品法律法規
請您詳細說明問題,以便可以准確的給您回復。
理財產品通常都不保本。您版可以根據理財產權品的期限,收益,風險等級等來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目前,我行的個人理財產品在主頁上有公布,您可以進入主頁,點擊「理財產品」-「個人理 財產品」-「搜索」,分類您需要的產品信息。如需建議,請聯系客戶經理了解。(溫馨提示:購買前請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
H.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要求,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實行報告制,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商業銀行總行或授權分支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負責報告,報告材料應當經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核批准。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在銷售前10日,將以下材料向中國銀監會負責法人機構監管的部門或屬地銀監局報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一)理財產品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基本特性、目標客戶群、擬銷售時間和規模、擬銷售地區、理財資金投向、投資組合安排、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含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測算方式和測算依據、產品風險評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內部審核文件;
(三)對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的盡職調查文件;
(四)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簽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六)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七)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八)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始發售理財產品之日起5日內,將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總行理財產品發售授權書;
(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三)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四)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進行補充報送或調整後重新報送。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發生群體性事件、重大投訴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戶資金或資產;
(三)投資交易對手或其他信用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違約事件,可能造成理財產品重大虧損;
(四)理財產品出現重大虧損;
(五)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分析,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本年度理財業務發展報告,應當至少包括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客戶投訴情況等,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