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產品 > 銀行理財經理私售案例

銀行理財經理私售案例

發布時間:2020-12-25 06:22:23

A. 銀行員工私自向客戶寫保證書推薦銀行理財產品算私售嗎

不管收益率有多高,銀行員工私自代售理財產品絕對違法,而且出事銀行是不會承認的,只會推得一干二凈。建議還是從正規渠道購買理財產品,心理也踏實。

B. 銀行理財安全不

不能說絕對安抄全,但相對比較穩健襲。根據資管新規要求,未來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當然不承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或風險「大」,主要還是看產品背後所投資的資產標的的風險等級。

你可以關注一下中小銀行的「智能銀行存款」產品,享受存款保險保障,50萬以內100%賠付。如活期產品「三湘銀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隨時存取,當日起息,節假日無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當日實時到賬,無交易日限制,無限額限制;如定期銀行理財產品「振興智慧存」,年化收益率在4.8%左右,適合穩健型及以上投資者。

您可以在應用市場搜索「度小滿理財APP(原網路理財)下載鏈接」或者關注「度小滿科技服務號(xiaomanlicai)」了解詳細產品信息。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哦!

C. 為什麼銀行職員自己幾乎不買銀行賣的理財產品

雖然說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櫃台就設在銀行營業廳內,但是它跟普通儲蓄業務的窗口是不放在一起的,也就是說,理財產品跟儲蓄業務分屬銀行的不同體系。所以理財產品不像銀行儲蓄,是可能會產生虧損的。
而很多理財產品的銷售人員為了個人私利,經常向咱們無知的普通投資人推銷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這產品不出事還好,一出事就悲劇了。

那麼銀行理財到底有哪些套路呢?
套路一
除了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以外,有時候還會代銷保險、基金、信託等業務。有很多小夥伴就上了套,本著賺取收益的目的去銀行買理財產品,卻被銷售人員混淆了概念,買成了保險。
保險沒有存取和利息的概念,能不能獲取保險金是不確定的。而且銀行賣的保險,基本上都是理財型的保險,保障的功能很小,所以就算你想買份保險,最好也別選擇銀行。
套路二
有些時候銀行會把代收產品當成自發的產品賣,可能還會向客戶隱瞞風險。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買的其實不是銀行的產品。而風險也不是銀行承擔的。
套路三
銷售人員介紹的預期收益率中所提到的年化,並不是到期後能拿到的收益比例,而和收益的計算陷阱都沒有那麼簡單。收益套路是無窮盡,只能自己注意一點,以免踩進了陷阱。
凡是口頭承諾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數都是套路,最好能讓銷售人員把所有的承諾都寫合同,這樣如果有糾紛,也能算個保障。

D. 如何有效防控私售理財產品等"飛單"違規行為

1 要注意查證來購買產品是否銀行正規源產品。凡是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均具有唯一的產品編碼,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到產品信息;銀行代銷產品則可通過銀行網點公示的代銷產品清單查詢。而且,銀行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在相關銷售文本中應有銀行印章。
2 要關注購買產品的資金是否匯入銀行賬戶。客戶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均須通過櫃面或自助渠道進行認申購操作,但凡被要求向個人或第三方公司賬戶轉賬或匯款的,就要提高警惕,並注意查看業務辦理回執中的匯款賬戶明細。
3 要對高額回報有獨立清醒的判斷。已暴露風險的「飛單」產品,承諾收益率高達9%-15%,基本上是銀行正規發行、代銷的理財產品收益的2-3倍。
4 要仔細閱讀理財產品說明書。明確了解產品是否保本、募集資金具體投向、收益、期限等。
5 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銀行和監管部門投訴和舉報,情形嚴重應立即報案,並盡量採集留存證據。

E. 華夏銀行理財風波是怎麼回事

其實不是華夏銀行理財產品出了問題,而是通商國銀發行的私募到期不能兌付,恰好有相當部分私募產品由華夏銀行嘉定支行前員工濮婷婷私自銷售,通商國銀破產後,投資人要求兌付無果,便找華夏銀行求兌,演變成華夏銀行理財風波。
2011年11月起,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發行四期產品名為「北京中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伙計劃」,擔保方為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發擔保)。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計劃籌資超過1.5億元,實際出售1.19億元。自然人認購金額門檻分50萬元、100萬元和300萬元三檔,相應承諾11%、12%和13%三檔預期收益率。
四期產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萬元,投資於河南省商丘市永恆生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萬元,投資於河南鄭州新盛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馬自達4S店)的股權;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萬元,投資於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奧迪4S店)的股權;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萬元,投資於河南雲頂文化娛樂投資有限公司的裝修。
據報道,涉嫌私下銷售該產品的,不僅有華夏銀行支行前員工,還有其他銀行;上海一家第三方財理公司,亦曾向公眾宣傳、推薦和銷售相關理財產品。而為了把產品銷售出去,通商國銀對銷售人員的激勵高達5%~7%。
時任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前業務經理濮婷婷銷售了以上產品的90%。
這是銀行業員工私售「飛單」造成糾紛並爆發的首個完整案例。惠譽評級在報告中稱,此事凸顯了「銀行在向投資者出售投資產品過程中引發的信譽風險」。
中金報告分析:從財務角度而言,若華夏銀行的聲明屬實,則銀行更多承擔內部管理不嚴的責任,並無兌付義務;即使確為銀行代銷(中金判斷可能性較小),按照投資合同約定,該產品不承諾保本不承諾收益,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但是,在維穩環境和過往案例剛性兌付的背景下,不能排除華夏銀行最終兜底的可能。即使兜底,假設1.19億全部都通過華夏銀行的理財經理銷售,則對華夏銀行2012年稅前利潤的影響約為1%。從聲譽的角度,若最終華夏銀行不兜底,中金認為「壞名聲」可能會影響理財產品短期內的銷售,但是從另一個角度,實際上幫助銀行排除了部分無視風險、只追求收益的客戶,未嘗不是一件幸事。「我們認為如果監管機構要求華夏銀行兜底將後患無窮。」中金報告認為,此次華夏銀行的事件對行業而言有標志性的意義,在產品並非銀行發行、渠道並非銀行代銷、高收益(11-13%)非保本條款、50萬認購門檻等情況下,若仍然需要銀行兜底,則進一步強化社會對銀行兜底的預期,對銀行甚至所有金融機構是災難性的沖擊,而且會進一步扭曲金融體系風險定價體系。

F.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G. 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之前應該問理財經理哪些問題

你好,不要完全依賴客戶經理,最好自己到銀行官網,詳細查看各種產品的風險評級和收益、期限等資料,銀行理財出事往往 都是客戶經理違規私售產品所致。

H. 如何辨別私售理財產品

如何辨別和購買正規的銀行理財產品呢?

首先是「兩查」

一是查閱「版中國理財網」公布的銀權行自營理財產品目錄清單。

二是查閱銀行經營網點或銀行官方網站公布的銀行自營和銀行代理銷售的投資理財產品目錄清單。

其次是「兩問」

一,問清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或可能導致的最大損失。

二,問清商業銀行的法律責任。

第三是「五要」

一要核對銀行公章,確認購買的投資理財產品的合同文件、業務憑證與交易行為一致。一般來講,銀行會在自營理財產品的投資合同上加蓋銀行的公章;理財產品發行機構會在委託銀行代理銷售的理財產品的投資合同上加蓋公章,銀行則會在劃款等業務憑證上加蓋公章)。

二要在銀行網點或銀行官方網站等正規途徑購買銀行銷售的投資理財產品。

三要通過銀行系統直接購買投資理財產品,不能將資金轉入他人賬戶。

四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密碼、網銀密鑰等,不能交給他人保管,也不能通過他人購買投資理財產品。

五要配合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I. 飛單的深圳案例

深圳市民鄧先生是銀行分行的一名長期客戶,因此很早就與投訴的副行長相識。鄧先他在深圳葵沖開工廠做生意,2007年就認識了時任葵沖支行理財經理,並在其推薦下多次購買理財產品。2011年,調到坑梓支行擔任副行長,與鄧先生等原來的一些老客戶聯系,希望他們幫忙把部分資金撥到新的支行,並承諾會給予更高的回報率。在其動員下,鄧先生專門到坑梓支行開戶,並購買了部分理財產品。
鄧先生回憶,2012年1月中旬向他打來電話,推介一款收益不錯的理財產品,並強調「保本保利」,告訴鄧先生,因為自己以前推薦的幾款基金產品都出現了虧損也有些不好意思,因此特地向他推薦保本的安全產品。「我們是長期合作的關系,一直以來對他都很信任,而且他已經是副行長,因此沒有絲毫的懷疑。」鄧先生向記者出示了當時簽訂的協議書,表示協議書的內容也都是幫助填寫,而自己只是在最後簽了字。鄧先生認購了500萬元的金額,隨後帶他到網點櫃台,向「北京中鼎迅捷投資中心」轉了500萬元。
這款產品與上海某銀行飛單風波中的產品屬於同一款。根據協議內容,認購金額在50萬至100萬元之間的年化收益率為11%,而300萬以上則為13%。對於如此之高的收益率,鄧先生承認自己當時也有些忐忑,為此特地詢問,解釋說,普通理財產品的投入少收益也低,而這款產品只有VIP客戶才能優先購買,所以才會有高收益。一個星期後,再次打電話通知他正版擔保函已經從北京寄來,鄧先生前去領取時強調,這款產品籌集的資金用於投資河南的實體項目,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具有一定的實力,不會有什麼問題。
鄧先生說,實際上他購買的這款產品屬於「拼單」,其中有400萬元是他自己出資,而剩餘的100萬元來自另一個朋友,而這100萬元也是由十餘人合資。鄧先生事後回想,整個過程中絲毫沒有提及這款產品根本就不是理財產品,而是他個人的私售。「如果我知道實情,無論如何也不會購買的。」 由於該產品的期限為一年,此後鄧先生也沒有過多留意。直到2012年12月31日,打電話表示有事情要「進行匯報」。當天晚上帶了一名律師與他見面,透露這款產品有可能「出事」了,還特意找了派出所和律師咨詢自己會承擔什麼責任。盡管表示會繼續跟蹤,並幫忙追回本金,但鄧先生感覺有很大的問題,回家後馬上查詢,這才發現上海某銀行的同一款產品風波早已爆發多時。
隨後鄧先生聯繫上了北京、天津等地購買了同樣產品的投資者,並於2013年1月初集體來到北京,前往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追討,但擔保公司多日沒有人出面。鄧先生等人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在警方的幫助下這批投資者與擔保公司負責人見了面。中發擔保負責人稱,鄧先生是在銀行購買產品,應找銀行討要。
2013年2月初鄧先生回到深圳,與所屬的銀行深圳東部支行溝通,行長回復稱他們此前已經展開了內部調查,證實的確是的行為,但還需進一步調查。3月4日鄧先生再次來到深圳分行,法務部人員建議鄧先生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無奈之下,鄧先生2013年3月13日再次前往北京與擔保公司溝通,但擔保公司明確表示拒絕給予任何償付,表示公司當前已經沒有資產,僅剩下電腦、桌椅等設備,鄧先生願意拿就自己拿走作抵。他已經是第三次前往北京,但擔保公司已關門多時,沒有任何人出面。

J. 銀行員工私售「飛單」該怎麼辨別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客戶資金性質。

閱讀全文

與銀行理財經理私售案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