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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婚了我的理財產品

發布時間:2020-12-24 10:36:12

1. 離婚時,對方網上的那種理財產品也能查到嗎

無論是否查到,雙方應該如實說明財產,否則有隱匿財產之嫌,根據《內婚姻法》第四容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 老婆買的理財產品,離婚怎麼更戶到我名下

你老婆是在你們還沒離婚的時候買的理財產品 那麼離婚了 願意給你就應該給你一半理財產品給你了 如果不願意就不給了

3. 和前夫離婚後我買的理財產品會受影響嗎

該案例是涉及雙方離婚後的共同財產確認問題,理財產品屬於經營性收益原則上專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平屬均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 離婚時,理財產品歸對方所有,利息可以分割嗎

離婚了,財產是共同,當然平分,如果謙讓說給你也是可以的,只要兩個人妥協,不要弄的不愉快,至少不是夫妻,還可以做朋友。

5. 要離婚了,我把我的私房錢轉去買理財產品,請問法院查得到我的錢嗎

那筆錢最好暫時以現金狀態保存在安全的地方,這樣你還可以矢口抵賴,對方也查無實據;只要有任何金融行為法院都會查得出來。

6. 要離婚了,我沒有老公的資料,能查到他買的理財產品嗎

不行,只能查到自己的。

7. 我要准備離婚!自己的理財存款怎麼轉移

婚內的工資,獎金等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進行分割的。你如果不想財產分割,那麼就找出對方的婚內過錯,保存證據,在離婚時會對你很有利。

8. 夫妻離婚時理財產品怎麼辦

理財產品也屬於財產范疇,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並納入協商分割內或法庭判決分割容(如果起訴到法庭的話)。


現實中,理財產品未到期,如果提前取出分割,可能造成損失,如果不想有損失,可考慮以下方式協商解決:


  1. 如果有其他差不多對等的銀行現金或其他相當的財產,可以一人要為到期的理財產品,一人要銀行現金或其他對等財產;

  2. 如果有部分現金或財產,但不相等,可考慮由留下理財產品的一方,先借來短缺部分給對方;反之,理財產品價值少於現金或其他財產的,另一方想法補上短缺;

  3. 分割其他財產,理財產品到期後再分割,這是因為理財產品可能涉及到資本增長(我不清楚你們投什麼理財產品,只是假設);

  4. 全部財產,包括理財產品一並分割,但理財產品到期後再按分割好的入個人戶口;


最後想說的是,公平是相對的,退一步海闊天空,事事計較事事空。


供你參考,祝好運!

9. 離婚財產分配 理財產品離婚分配嗎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10. 我現在買了一份理財產品 明年4月份才到期 現在馬上要和老公離婚了 這個和他沒關系吧!

這個他知道你買了嗎?如果知道就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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