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納稅人識別號指的是什麼
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碼,通常簡稱為「稅號」,每個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都是唯一的。這個屬於每個人自己且終身不變的數字代碼很可能成為我們的第二張「身份證」。
納稅人識別號,一律由15位、17位、18或者20位碼(字元型)組成,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納稅人,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編制的9位碼(其中區分主碼位與校驗位之間的「-」符省略不列印)並在其前面加掛6位行政區劃碼共15位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納稅人代碼為15位,其中:1—2位為省、市代碼,3—6位為地區代碼,7—8位為經濟性質代碼,9—10位行業代碼,11—15位為各地自設的順序碼。
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台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以公安部編制的居民身份證18位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對外國人以其國別加護照號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1)個人所得稅法理財收益擴展閱讀
納稅識別號的作用:
1、買房買車繳社保都要登記納稅人識別號
徵求意見稿中列舉了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都將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2、「灰色收入」將無法再逃稅
2013年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制度。其中人們的常規收入,比如工資、獎金等都是由單位代扣代繳。而在這些常規收入外的自行申報方面則存在著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謂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不意味著是不合法收入,但由於其不在明處而導致了逃稅問題。
3、依據消費監管收入將成為可能
我國的稅收制度還不是十分嚴密,比如很多人把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稱為是「工薪族所得稅」,就是因為普通工薪族的收入比較單一,容易監管,反而成為了最依法納稅的階層。
而很多富豪、老闆可以想方設法把自己的資產表現為不可監控的形式,稅務部門很難確認他的收入,因而也就無法應收盡收,最終造成了稅收制度的不公平。
有了納稅人識別號後,不僅從收入方面進行監管,未來他買房、買車、高檔消費以及投資、理財等都與識別號掛鉤,就可從單純的收入角度監管變為了收入和消費、支出等多個角度共同監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納稅公平的問題。
4、個人網店收稅將不再有障礙
對於社會上爭議頗多的網店征稅問題也將因為納稅人識別號的推出迎刃而解。國家並沒有給電商免過稅,但是一些中小電商沒有適合的稅務登記類型,相關信息又不在稅務機關掌握范圍,因而出現了稅務登記問題。
此次徵求意見稿將納稅人識別號覆蓋到自然人,意味著以後在家開網店的小電商,也將按照自然人納稅人管理,有了納稅識別號,納稅理所當然。
公民須報告自己在境外究竟賺了多少錢,不僅要為自己在中國取得的收入納稅,也必須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的收入繳納國內稅。
5、納稅人識別號可為稅收改革鋪路
2013年我國實行的是分項納稅制度,存在著一些不合理性。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家庭成員的社會分工開始多元化,越來越多的家庭出現一人工作、一人全職照顧家庭的趨勢,這就相當於一個人的收入要扶養兩到三口人。
引入納稅識別號後就將每個人的收入和支出系統關聯到了一起,把他的所有收入支出都歸結到一個納稅識別號下,同時也能把他的家庭、配偶、子女等都形成完整系統。
2. 買保險可以避稅嗎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范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行情不錯,A准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托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3. 如何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
一、巧用公積金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按標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職工又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所以,一般職工提高公積金繳存還是有一定空間的,工薪納稅人巧用公積金避稅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強調的是,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二、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實現避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是說,個人在捐贈時,必須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同時符合法規規定,才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捐贈限
額=應納稅所得額×30%,允許扣除的捐贈額=實際捐贈額(≤捐贈限額)。
(二)2008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四川汶川8.0級大地震發布了《關於個人向
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
通知規定,個人如果通過指定機構向災區捐助錢物,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按規定標准在稅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首先,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
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其次,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採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最後,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並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三)對於地震「特殊黨費」
國稅發[2008]60號文件規定,廣大黨員響應黨組織的號召,以「特殊黨費」的形式積極向災區捐款。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屬於對公益、救濟事業的捐贈。黨員個人的該項捐贈額,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財可選擇的避稅產品的種類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不斷推出了新的理財產品。其中很多理財產品不僅收益比儲蓄高,而且不用納稅。比如投資基金、購買國債、買保險、教育儲蓄等,不一而足。眾多的理財產品無疑給工薪階層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慎重思考再選擇便可做到:不僅能避稅,而且合理分
散了資產,還增加了收益的穩定性和抗風險性,這是現代人理財的智慧之舉。
(一)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優惠利率
儲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階層的全部流動資產中佔到的份額多達80%,但是加上徵收利息、銀行收費等使存款利率壓縮到很低的水平,本來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稅金後所剩無幾,對於工薪階層來說實在不劃算。面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高達兩成的稅收成本,利率優惠幅度
在25%以上的教育儲蓄將是工薪階層很好的理財法寶。
(二)選擇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債券投資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國債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07年12月,1年期記賬式國債的票面年利率為3.66%;10年期記賬式特別國債(八期)的票面年利率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記賬式國債的票面利率為3.38%,均收益較好。選擇投資免徵20%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和國債既遵守了稅法的條款,實現了避稅,還從中賺取了部分好處,因此,購買國債對大部分工薪階層實為一個很好的避稅增收渠道。
(三)選擇正確的保險項目獲得稅收優惠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居民在購買保險時可享受三大稅收優惠:1.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不計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2.由於保險賠款是賠償個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損失,不屬於個人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3.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徵
個人所得稅。
四、利用暫時免徵稅收優惠,積極利用國家給予的時間差避稅
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或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均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目前對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中較少的幾種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之一。納稅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進行買賣,通過低買高賣獲得差價收入,間接實現避稅。但因為許多納稅人不是專業金融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所以採用此種方式時需向行家裡手請
教,適時學習相關知識,謹慎行事。
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用現在比較通用的說法叫作稅式支出或稅收支出,是政府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區、行業、企業和業務的發展,或者對某些具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照顧,通過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給予某些特定納稅人以特殊的稅收政策。比如,免除其應繳納的全部或者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等。一般而言,稅收優惠的形式有:稅收豁免、免徵額、起征點、稅收扣除、優惠退稅、加速折舊、優惠稅率、盈虧相抵、稅收饒讓、延期納稅等。這種在稅法中規定用以減輕某些特定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規定,就是稅收
優惠政策。
六、積極利用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發票進行避稅
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誤餐補貼的,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是根據經濟業務發生實質,並取得合法發票實報實銷的,屬於企業正常經營費用,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筆者建議納稅人在報銷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時,應以實際、合法、有效的發票據實列支實報實銷,
以免誤認為補貼性質,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稅的效果。
七、利用年終獎金實現避稅
稅法規定,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無疑為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方法。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優惠政策的規定,納稅人可以以犧牲一部分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作為代價,要求單位發放年終獎金,實現避稅。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而言,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八、通過企業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實現避稅
企業可以採用非貨幣支付的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等。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
下,減少了部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企業個人雙受益。
九、利用級差、扣除項目測算,合理納稅籌劃,爭取利潤最大化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分級次減除必要費用,每次收入不足4 000.00元的,必要費用為800.00元;超過4 000.00元的,必要費用為每次收入額×(1-20%)。在取得相應業務後,可根據收入額合理籌劃,訂立相關合同,爭取利
潤最大化。
4. 如果買彩票中了1000萬,全部存銀行吃利息,能夠生活得滋潤嗎
很多人都想中彩票從而一夜暴富,因為大家都普遍認為中彩票之後就可以不用工作,靠獎金就能夠生活得相當滋潤。那麼不妨我們來考慮思考一下,如果真的買彩票中了1000萬元,並且將獎金全部存在銀行拿利息,在不工作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生活得比較滋潤。
01到手獎金相信很多人買彩票都中過獎,但是中獎的金額並不是很高,一般就是5元或者10元,而這些都是可以直接在彩票站進行兌獎的。而如果我們真的中了大獎,那麼情況則會不同,中獎一千萬之後並不能拿到全部的獎金,而是要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目前的規定是中獎金額不超過1萬元不需要繳納,而中獎金額超過1萬元的則應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即使中獎了一千萬元,最後能夠到手的金額並不是一千萬元,而是扣繳20%的稅後的八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