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理財利益不超過銀行的幾倍是標准
目前沒有什麼過多特定的標准,不是銀行的收益在6%-12%之間都是正常的,像活寶理財,就是符合這一標准。
⑵ 理財的收益額不能高於銀行的多少
應該是3-4倍。
⑶ 理財產品年化收益多少受法律保護
國家政策明確規定,借款利率超出24%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障。那麼現在這些利率過高的平台,算上其運營成本,就只存在兩個可能:要麼平台在虧本,要麼借款人利率超出24%。不管是哪種情況,對投資人來說都是極其危險的。
一般情況下,像投理 想這種風險較低的車貸理財,最高也15.6%的收益而已,所以出現高息就一定要謹慎。
(3)國家規定一般理財收益不高於銀行擴展閱讀:
申購基金:
定期定額申購基金很適合工薪族達到強制儲蓄的目標。已上市的各種開放式基金的數目已達到上百隻,它們的主發行渠道就是銀行。
那麼,經常光顧銀行的工薪族,不妨選定其代銷的某隻基金,跟銀行簽訂一個協議約定每月扣款金額,以後每月銀行就會從你的資金賬戶中扣除約定款項,劃到基金賬戶完成基金的申購。
這種方式有利於分散風險,長期穩定增值。這種投資法,不必掌握太多的專業知識,不必費心選定購買的時點,只需耐心一些堅持中長期持有,並且在一般情況下,基金定投的收益會高於零存整取的利息。正因為此,它甚至是工薪族為孩子儲備教育金或籌劃養老金的一個優良選擇。
定期定額買基金,選定哪只基金特別重要。一般來說,這種投資方式適合股票型基金或偏股票型混合基金,選擇的重要標準是看它的長期贏利能力。
⑷ 近來各家銀行爭相開辦多款理財產品,收益率均高於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請問是否與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違
LZ第一次接觸銀復行理財產品吧,其制實這是個很正常的現象,而且完全合規合法不需擔心。
解釋一下,銀行的功能不簡單只是存貸款業務,金融投資也是其主要的功能。而作為一種投資的話,如果它的收益率低於國家規定的銀行存款利率,誰還會去投資呢——任何投資都有風險,存款卻能有穩定利息收益。因此作為一種投資理財產品為了吸引大眾,收益率自然要高於銀行固定利率。
⑸ 銀監會是什麼時候規定銀行理財不許承諾客戶保本保息
理財盲更需要安全。抄很多「保本+保息」理財產品所能保證的收益,都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銀監會不允許高息攬儲)。
誘人的「高利息」往往都打著「預期」的幌子,不能被寫進合同中,這點你給小心。
當然連本都不保的理財產品你更給小心,別到時候怎麼賠的你都不知道。
⑹ 國家有規定銀行不得誘導老百姓購買理財產品的通知嗎
沒聽說過這個,其實雖然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比較低,起投金額也比較大,但回是安全性還是比較答有保障的。就個人的喜好而言,更喜歡配備一些p2p固定收益類產品,收益會高很多,像經常用到的倉儲貸輕松可以到10%以上,感覺還是挺好的。
⑺ 中國政府規定中國銀行發放理財產品
是否可以考慮放寬到多家國有商業銀行,否則可能容易形成壟斷。私人理財版公司除了存在信譽風險、管理風權險、執行能力的風險之外,還存在倒閉的危險性。甚至存在老闆攜款潛逃的可能,因此還是國有商業銀行相對風險性小一些。
⑻ 有規定說不允許銀行理財產品承諾保本保息嗎
銀行有保本型的理財產品,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一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投資版人一般應該注意發行者權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
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一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注宏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一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⑼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9)國家規定一般理財收益不高於銀行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