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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詐騙公司

發布時間:2020-12-19 22:01:17

1. 投資理財公司是騙子

不法分子在互聯網網站建立所謂「投資理財公司」,打著「網路投資理財」旗號實版施詐騙案件權屢見不鮮,這類網路投資理財公司通常宣稱「高收益、低風險或零風險」,許諾種種誘人條件,誘騙受害者委託投資理財,達到詐騙目的。騙子的幾種騙術:
1.讓你試投,剛開始返回一點利息,讓你償到甜頭,引誘你投入更多的資金.一旦稍大點的資金進去後,他們即以種種理由,使你的資金死在帳戶里.
2.騙術種種:
A.先返利息,後返本金.如投進去1000元,15天後返利900元,可當返得800元時,停止返利,要求你投入更大的金額,才能返回乘下的1200元.其實,這時你已經虧了200元了.
B.凍結你的帳戶,理由:隨便說一個,反正,不讓你的錢出來就行.
C.凍結你的帳戶後繼續行騙:說你違規操作,帳戶被系統鎖定,如用戶提出解鎖,則要你打入2000元後自動解鎖,一旦用戶打入資金,則此網站從人間蒸發.
D.經常變換網址,當你資金打入後,網址突然變掉了,你的資金成了泡影.
警方提醒,投資者要了解國家相關投資法規政策,了解所謂「網路投資理財公司」是否具有證券經營業務資格,警惕該類詐騙。

2. 理財公司非法融資屬於金融詐騙嗎

非法融資本就不屬於金融詐騙,這是兩個概念。

一、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於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於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並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並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徵來加以識別。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准》」)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刑法規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金融詐騙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同上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同上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同上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3. 我被投資公司騙錢了,怎麼辦啊我想和她們拼了

首先要保持冷靜,錢可以再賺。
然後收集被騙的證據,比如聊天記錄、公司的相關信息,之後找到當地相關部門(或打電話詢問)舉報的相關事宜。
也可以尋求媒體的幫助。

4. 你真的看破理財公司的所有騙局了嗎

策略一:仔細觀察
上當受騙是所有人都不想有的體驗,但是生活處處是坑,難免馬失前蹄。
所謂 "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不斷提高自己的防騙技能,才是對自己最好的關愛。這就需要你全面、認真考察投資理財機構的資質、業務情況等信息,以免受騙。
策略二:分析機構
這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通過對選擇范圍內的理財投資機構進行分析,選擇較為靠譜的機構。線上線下各類機構眼花繚亂,怎麼樣才能挑選到適合自己的呢 ? 怎麼樣才能避開各種騙局、各種坑呢 ?
1、大多數的理財公司,其實是一種推銷產品式的服務。這些理財公司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場上,嚴格地按照投資者的實際情況,來幫投資者分析自身財務狀況和理財的需求,通過科學的方式,在個人理財方案里配備各種金融工具。但是這個前提是,理財公司要公正和獨立。
2、一般正規的理財公司,會先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包括的資產狀況,投資偏好和財富目標,然後,根據具體情況為客戶定製財富管理策略,提供理財產品,實現客戶的財富目標。
3、隨著信息爆發,如果一個正規的理財公司,不能從海量的信息中選擇適合投資者的產品和信息,讓投資者做到安心和放心,那麼這個理財公司肯定不合格。
4、不接觸投資者的金錢,投資者的錢受到嚴格監管。一個正規的理財公司一般不會接觸投資者的金錢,而是為投資者提供理財規劃及資產配置服務,投資者的錢直接在金融體系中流動,受到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
5、一般正規的理財公司,都會對自己提供的理財產品進行層層把關,保證為投資者提供的理財產品是合規、合法和安全的。

5. 家裡有親戚在理財公司做業務,現在公司涉嫌集資詐騙6億,被立案,怎麼搜集證據

既然你們家裡有親戚在理財公司做業務的,現在公司涉及到了集資詐騙。已經立案吶,那就要靠這個親戚去收集證據啦。也不知道他在理財公司做什麼具體工作能不能?涉及到秘密的。

6. 那麼多的理財公司都是騙子,那為什麼還有很多理財公司都照常營業啊

是不復是騙子公司關鍵還是看他制們所提供的理財項目是什麼,現在很多理財類公司都是代銷機構,換句話說他們自己不發產品,只是負責幫正規的信託公司或者正規的基金公司的產品做代銷,因而可以根據他們代銷的項目來判斷公司的資質情況。
而還有一些公司則自己發項目,這時候就要看他們的項目,項目是不是真的經過審核,還是旁氏騙局了,這種公司需要非常仔細的審查

7. 騙子理財公司

建議來通過正規渠道理財,自如銀行渠道:
目前招行個人投資理財方式較多:定期、國債、受託理財、基金、黃金等做組合投資,不同產品的投資起點不一,對應的風險級別也不相同。建議您打開招行主頁,點擊在線客服進一步咨詢。

8. 都說投資理財公司是騙人的,我應該怎麼解釋給他

因為這個時代,整個社會人與人之間最缺失的就是誠信,尤其是各級政府更為嚴重。特別版是在投資理財行權業,缺乏監管,容易鑽空子,魚龍混雜現象太多,令人難以分辨。所以很多人不輕意相信投資理財公司。很多時候你越解釋對方就越懷疑。就象網商一樣,剛開始時信用也很差,被騙的人多了,人們都不敢相信。現在越來越規范嚴格了,信用又慢慢的好轉了。

9. 網上投資理財公司都是騙子嗎

有騙來子,什麼地方各行各業都自有騙子的。
只要你仔細分辨都可以看出來的,比如代理的平台存在不存在,有沒有具體的公司,公司開多久了......很多地方都可以分辨的。
的確有一些道德敗壞的人破壞行業裡面的規矩,導致很多人不相信理財可以賺錢。但它確實是可以賺錢的。
香港堅固金業的黃金 ; 浙江新華大宗的新華銀、新華原油
這些都是大的平台,監管機構很嚴格。交易公開透明,國際統一價格。
能保證客戶的資金安全,收益安全的平台才是可靠地!
第一個是香港金銀貿易場第160號行員,持有A1類牌照。
第二個就是中國證監會,銀監會-的監管。

10. 理財公司涉嫌詐騙!公司管理層不知道情況會判刑嗎

這個很難鑒定,需要警方最後結案認定,然後看檢察院最後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一般來說如果管理層確實不知道,那麼積極配合警方說明情況 ,是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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