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② 企業可以委託個人理財嗎
關鍵點是企業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的帳怎麼處理,收益怎麼入賬。
企業是可以直接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的,不需要採用個人理財的方式
③ 各種投資理財委託方式具有哪些異同點
各種投資理財委託方式,既有共同的投資風險特點,又有各自獨特的投資風險。不同的風險特點是:在第一種委託方式下,整體資金均具有完全的法律保障,資金的安全度相對較好;在第二種委託方式下,一般資金也有法律保障,但必須警惕個別的顧問代表違法損害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問題,必須防止個別顧問代表因考慮其個人利益而損害或者降低投資者的收益安排;第三種委託方式則取決於投資者自己對資金安全的意識和資金安全的控制方式。在總體上,各種委託方式對資金安全問題的影響,依賴於道德的安全程度要低於依據法律關系的安全保障程度。所以,投資者在進行委託投資理財的時候,為了自身的資金利益安全,要麼自己能完全控制資金,要麼通過建立法律關系控制資金,這樣才能使資金較為安全與穩妥。
各種委託投資理財方式的共同的風險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綜合投資理財水平。這對投資理財的結果影響很大。一旦選擇錯誤,就可能形成大的風險。而資金管理者或機構在管理資金上所呈現的綜合道德素養,也會影響投資理財的風險和收益的程度。
第二,委託者對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信任度,也是形成風險的因素之一。由於投資理財的波動性,若在暫時承受市場波動性風險的時候,委託者失去對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信任,那麼就無法接受他們的正確投資理念,也就可能因此承擔了風險,未能得到本可以得到的收益安排。
第三,委託者所選擇的投資理財產品的領域過於狹窄(比如,只投資於IT領域),並不能給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足夠的迴旋和發揮的餘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委託者所選定的投資領域發生了投資方向的錯誤,那麼就並非完全是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失責。這是一般人所不了解的。委託者也時常因此抱怨和責怪自己所委託的顧問和團隊。為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委託者在選擇投資理財的產品與領域時,應該盡量選擇那些有組合功能的產品,即投資領域較寬、有較多組合機會的產品。要盡量避免選擇太過單一且市場過分高熱而又試圖跟風的投資產品。
第四,不同委託方式的利益機制,也會對投資理財的風險和收益產生影響。一般來說,正確的利益掛鉤機制有利於雙方的共同利益。但不同的投資理財委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益掛鉤方式。正規的金融機構通常事先明確規定收費方式和收費百分比,而不是雙方協商最佳利益的掛鉤方式。不過,這並不能說明這個方式是好還是不好。
總之,委託投資理財既要充分注意整體資金的安全性及其風險控制問題,又要注意在投資理財過程中,相對於收益所產生的風險控制問題。
④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委抄托理財的優缺點:
1)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徵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准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2)一對一定製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產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於「定製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製的投顧類產品。
3)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有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⑤ 實現委託投資理財的途徑有哪些
一是直接復通過有投資理制財法律資格的機構或者公司進行。在這種方式下,投資者會直接與相應的機構或者公司簽訂有關投資理財法律文件。二是以有關金融公司的顧問代表作為中介,指導投資理財的運作。在這一方式下,投資者既可以與相應的公司簽訂投資理財法律文件,也可以在沒有簽訂法律文件時由顧問代表指導。在這一方式中,主要由金融公司的顧問代表推薦相關的投資理財品種。三是通過個人關系或者以類股權的關系,參與委託投資理財。這種方式既有法律關系的委託方式,如參股組成投資公司;也可以是沒有法律關系的委託方式。而後者通常比前者更為普遍,但這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投資理財方式。在委託投資理財中,不論是何種途徑,影響收益的共同關鍵點都在於:一是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投資水平和道德水準;二是所選擇的投資理財的品種或品種結構;三是所參與的投資理財的時點機會,這種時點機會對不同的投資品種會有不同的相關性。
⑥ 非法集資和委託理財有什麼區別
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專委託資產升值或屬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投資也稱為委託理財。
非法集資: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⑦ 如何處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
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並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委託資產的實際損失:委託資產損失=(委託人實際交付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委託資產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託人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1)合同有效之場合。委託理財合同有效之場合,大體包括受託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現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關於「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會2001年《通知》關於「委託人必須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在委託理財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議解除合同時,若委託資產處於虧損狀態,原則上受託人應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後,將余額部分(包括貨幣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委託人。若受託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酌情減少其報酬。對於委託資金之損失,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確定其各自責任。依委託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託理財投資損失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但受託人在受託管理資產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託資產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託人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合同無效之場合。因委託理財交易通過電子系統進行,交易對方並不特定,故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之處理方式不同,不宜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定的恢復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託理財合同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託人應將委託資產本金返還於委託人,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3)有效與無效之比較。至此,關於委託理財本金處理方面自然會生發出一個疑問:對委託人資產的保護,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無效?這種處理結果通常只是一種表象,而實質上的權利配置和責任分擔是公平的,而且有利於從司法角度推進委託理財市場行為的規范化。首先,就法律預期而言,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皆是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律和規范的行為規則從事委託理財活動,並相互持有一個合理的法律預期,該雙方基於法律規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請求權,在簽訂有效的委託理財合同時,即是已被考慮在內的可預期的權利,而且是確定的並依法受到保護的;若受託人理財技巧高超,則委託人將獲得更大的收益。而無效的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預期是不確定的,因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是一種期待利益。其次,就實際償付能力而言,無資質的一般的咨詢公司乃至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資力不如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那麼可靠,而是處於給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極其有限的狀態,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護委託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執行結果也取決於受託人的清償能力,實踐中也常常因為受託人人去樓空或幾近破產而執行無果。因此,從最終獲得實際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規則所從事委託理財活動對委託人最為有利。再次,就過錯和責任分配而言,在合同無效場合,讓受託人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也許不甚公平,但應當看到,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原因通常在於受託人無資質和保底條款的存在。無委託理財資質的法人是嚴禁從事受託理財業務的,受託人無疑應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同樣,若沒有保底條款的引誘,委託人通常是不會將委託資金交給受託人理財的,所以使受託人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訂立保底條款的重要措施。最後,就規范導向而言,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託人承擔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託人對委託理財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託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託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託理財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一言以蔽之,通過這種規則配置,可以使委託理財活動更加規范化。 關於委託理財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因委託理財合同而獲得之收益問題,有觀點認為,委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利益,應充抵受託人或者監管人的賠償金額;充抵後剩餘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其與受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收益一並予以收繳。鑒於收繳之規定乃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驅動而導致權力濫用,所以,筆者傾向於認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託理財所得之收益應先沖抵受託人或監管人應當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託人從事理財業務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後,余額歸委託人所有。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計算在委託理財收益總額之中。
⑧ 公司委託其他公司投資理財會計分錄處理
得到的利息沖減財務費用就好了,不需要確認什麼交易性金融資產啥的,實在不行你非要區分,借: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⑨ 有銀行轉款憑證是自己委託別人投資理財這個錢可以要回來嗎
有委託書嗎?沒有,如何證明這個錢就是你自己的?說不定可能會被認為是還錢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