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冊投資理財公司資本需要多少
可參照以下標准:
銀監會發:《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聘請的第三方顧問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且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 萬元。
(三)有合格的證券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團隊主要成員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從業經驗不少於3
年,且在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從業記錄,並有可追溯的證券投資管理業績證明。
(四)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體系,有規范的後台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與信託公司沒有關聯關系。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達不到這個標准也不是不能注冊「投資管理公司」,只不過沒法跟信託公司合作。
如果不募集別人的錢,也沒有必要成立什麼投資管理公司了。
如果需要募集別人的錢,目前的合法募資渠道應該只有嫁接信託的陽光私募模式。
信託公司有大量的證券投資類項目,基本上是以聘請上述「第三方投資顧問」出具投資建議的方式運作。即信託公司作為合法平台募資,投資顧問實際進行投資管理。上述標準是最低限度的硬性標准。根據投資顧問的資質、投資策略和方向、與信託公司的合作歷史、營銷渠道能力的不同,產品的結構會有不同。如果只是出資1000萬、有兩三個人的投資管理公司,一般會採取結構化信託產品設計,由投資顧問自己擔任次級。例如,主要投資股票二級市場的產品,採取優先:次級比例不高於3:1的結構,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凈值跌到預警線以下次級要拿出錢來補倉,跌倒平倉線就直接平倉,保證優先順序的收益。說白了,次級是利用杠桿,撬動更大的資金圈錢炒股。
2. 最近有朋友說上海樂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財產品不錯,我想問一下這個風險大嗎
樂億是個騙人的平台,別投
3. 理財學中的投資管理主要包括什麼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版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權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有3種:
1.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服務。
2.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3.為客戶特定目的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資產管理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
目前能夠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除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以外還有第三方理財公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類似於現如今的私募基金,將專家理財和靈活的合作條款捆綁嫁接作為打開資產管理市場的突破口。像諾亞財富,利得財富都是這樣的第三方理財公司。
4. 我經常在君毅(湖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理財,,賺了,,現在行情怎麼樣,我還要去那裡理財嗎
現在的行情短期是做空為主,不過白銀長期還是看漲的.
5. 我想投資理財,上海晟金海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有誰了解嗎
投資理財,要看團隊、看背景、看過往案例
晟金海棠專業的管理團隊,據回我所知,風控部、答項目部、產品部、投後部門等核心部門都比較完善和穩健,投資公司的優劣很多一部分在於團隊是否具有足夠的專業性。
背景嘛,就是網上都能查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拍照也是有的,這個很重要,他們公司也有拿過一些行業獎項,具體什麼獎我不記得了。
過往案例這個你得問他們理財顧問了。
建議樓主可以實地考察一下
6. 大家好,我是自己做生意,我要如何理財管理公司的日常備用金。因為生意不是很好,總感覺供不應求。
每筆入賬都詳細記錄,然後留出一定資金作為備用金,以備不時之需。做生意時,投資多少,你應該都知道吧,那麼每天的入賬和利潤,這樣還不能得出嗎?
7. 我有5萬元存款,如何理財
盡量存定期。銀行都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的利率,在哪家銀行存款,利率都是一樣的。
越長利息越高,提前終止減少利息。如果有可能要提前使用部分資金,又想要高利息,不妨分批分段存入:如每月存一筆定期一年的,一年後就每月有錢可取,利息是一年定期的比零存整取高。依此類推。可以考慮各銀行理財產品,時間短,利率比銀行同期利率要高,但多是五萬起點,不能提前終止。
量入為出買一點基金定投。基金是專家幫你理財。基金的起始資金最低單筆是1000元,定投200元起投
買基金到銀行或者基金公司都行。銀行能代理很多基金公司的業務,具體開戶找銀行理財專櫃辦理。現在有些證券公司也有代理基金買賣的。在銀行開通網上銀行後網上購買一般收費上有優惠。
先做一下自我認識,是要高風險高收益還是穩健保本有收益。前一種買股票型基金,後一種買債券型或貨幣型基金。確定了基金種類後,選擇基金可以根據基金業績、基金經理、基金規模、基金投資方向偏好、基金收費標准等來選擇。基金業績網上都有排名。穩健一點的股票型基金可以選擇指數型或者ETF.
定投最好選擇後端付費,同樣標的的指數基金就要選擇管理費、託管費低的。恕不做具體推薦,鞋好不好穿只有腳知道。
一般而言,開放式基金的投資方式有兩種,單筆投資和定期定額。所謂基金「定額定投」指的是投資者在每月固定的時間(如每月10日)以固定的金額(如1000元)投資到指定的開放式基金中,類似於銀行的零存整取方式。
由於基金「定額定投」起點低、方式簡單,所以它也被稱為「小額投資計劃」或「懶人理財」。
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具有類似長期儲蓄的特點,能積少成多,平攤投資成本,降低整體風險。它有自動逢低加碼,逢高減碼的功能,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化總能獲得一個比較低的平均成本,
因此定期定額投資可抹平基金凈值的高峰和低谷,消除市場的波動性。只要選擇的基金有整體增長,投資人就會獲得一個相對平均的收益,不必再為入市的擇時問題而苦惱。
投資股票型基金做定投永遠是機會,但有決心堅持到底才能見功效。
8. 投資理財政策法規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
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
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
算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
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
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
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
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
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
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
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
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
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
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
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
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
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
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
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
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
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
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
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
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
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
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
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
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
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
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
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
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
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I
期未清償的; l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
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
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
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
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
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
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
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
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
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
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
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
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
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
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
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
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
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
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
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
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
收益或者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