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理財公司倒閉了老闆跑了分公司法人承擔責任嗎
不會承擔責任,因為你是分公司,分公司是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相應版的責任都是由總公權司承擔。 注意區分你們的性質:分公司指的是由總公司成立的分支機構,沒有注冊資金,沒有股東只有一個企業負責人,名稱與總公司相同只不過後面加上了後綴,比如XXXX第一分公司這種的。
❷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所觸犯的法律有哪些
老闆跑路不違法,但是理財公司在日常業務中很多都是在打擦邊球,可能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版共存款,甚至是涉嫌權詐騙等。
無非就是沒有跑路投資人沒有意識到裡面的違法行為,但是一旦跑路就去公安報案,公安一查就查到問題了。
❸ 已經從理財公司辭職 三個月後理財公司老闆卷錢跑路了 員工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和賠付以前在職所有工資
正好遇見這種問題;
根據司法機關的介入及調查,如果公司涉嫌詐騙,那在內公司就職的員工都要配容合司法機關的調查,並可能因為參與詐騙被定罪;如果只是老闆跑路,公司未違法經營,那就和員工沒什麼關系了!
不過一般的金融理財公司都涉嫌詐騙
❹ 投資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業務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題主您好
公司老闆跑路的話,公司自有法人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是在知情的狀況下觸犯法律那你需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❺ 理財公司老闆詐騙逃跑投資人的錢還能要回嗎
這種情況不太好說,要看公安破案情況,詐騙人詐騙金額的大小,如果順利破案,可能你的本金還有希望,如果案子不破,估計夠嗆
❻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的責任,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兩種: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6)哪個理財公司老闆跑了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❼ 我在一家理財公司當財務,老闆跑了,客戶利息都是從我個人賬戶上走的,我有責任嗎
有,公司的理財你經個人賬戶辦理這種做法就是違章,你應承當連帶責任。
❽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財務人員需要負什麼責任
如只抄是普通員工,無襲涉及到日常的資金自用則問題不大,建議保留好勞動合同等資料;
但在經偵調查過程中財務人員需配合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材料,包括收支流水流水等資料。
但如在公司等級中財務人員屬於董事、監事、高管、財務負責人等的在審查中將會具有連帶責任;
如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的對於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會被注銷資格。
❾ 我是一家理財公司的財務,老闆跑了,客戶理財的錢都是從我手上經過轉交到老闆手裡的,我需要付什麼責任
會計法規你不知道都可以當上財務了,真是一踏糊塗的混日子,會計和財務責任重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