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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管產品直接投資私募基金

發布時間:2021-01-08 15:15:39

1. 台胞能購買私募或者期貨資管產品嗎

一、基本情況

(一)關於外國人、港澳台居民投資事宜依據

1、《關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基金部通[2013]9號——已廢止

2、《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1、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

2、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

滿足以上三條才可在境內申請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及其交易賬戶,並進行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基金投資。

二、外國人、港澳台投資基金基本原則及要求

(一)基本原則

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在國內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方面業務,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享有中國公民同等權利、義務和統計歸屬。

實名投資制

(二)個人投資所需材料

1、中國公民投資基金基本要求

通過銀行投資基金,需要向銀行機構出具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由銀行機構對投資開戶申請人進行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於在中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果銀行機構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准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2、同時港澳台基金投資人必須有以人民幣結算的銀行賬戶

(四)外國人、港澳台投資基金、資管計劃的分類

1、按照代銷渠道分類

(1)直銷:所謂直銷就是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需要到基金公司的櫃台、網站等網點去辦理。

(2)代銷:通過直銷途徑以外的機構去購買基金或者資產管理公司

2、按照投資基金的方式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投資方式

三、投資資管計劃深度分析

(一)關於合格投資者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中規定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其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設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只要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符合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委託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過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就可以通過非公開募集的方式認購、參與基金公司開展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2、《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你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以上(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關於轉讓、受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鑒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參與、認購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那麼其退出機制(此處僅分析一對多資產管理計劃的退出,因為一對一不存在退出機制,只有委託人提取委託財產機制;若是嵌套性資管計劃則需要另行縫隙)就包括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退出、違約退出及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方式(關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小編已經詳細深度的分析過,若想回顧,請在後台直接回復數字「39」就可以看到)。

1、日常的退出機制

在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一般的條款為:「本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開放一次參與、退出,封閉運作期內不接受退出申請及委託退出,具體的開放公告以管理人屆時有效的公告為准」;此時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作為投資者可以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2、違約退出機制

在資產管理計劃中可以約定違約退出,此時投資者可以在繳納違約退出費用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3、轉讓、受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若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已經持有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其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及監管規定的其他平台進行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其作為轉讓方需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其作為受讓人同時也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同時轉讓過程中不得存在違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關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小編已經詳細深度的分析過,若想回顧,請在後台直接回復數字「39」就可以看到)。

(三)關於參與結構化資管計劃的劣後級解析

關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其參與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時,如果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那麼就當然可以認購、參與或者受讓的份額為普通級或進取級或劣後級(以下都簡稱為「劣後級」),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參與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設置了預警線、平倉線等時,其一般規定當資管計劃T日單位參考凈值小於等於平倉線,劣後級委託人需要追加資產用於增強份額凈值,其對劣後級委託人追加增加資金的時效性要求特別高。

例如一般T日觸發平倉線,T+1日上午9:45之前須將追加資金銀行劃款單據復印件傳真給管理人,同時追加資產需於T+1日13:00之前到賬,否則管理人有權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進行下一步操作。此中情況下可能存在委託人資金在港澳台賬戶中,未能及時的購匯匯款至人民幣結算賬戶中致使補倉不成功。

在大陸生活工作的外國人投資基金及資產管理計劃時還存在反洗錢、稅收等問題,小編在這里不展開分析。

四、大資管模式下國內外投資路徑簡析

(一)國內居民投資境外

QDII: Qualified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E: Qualified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內投資企業

QDLP: Qualified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內有限合夥

到香港開立賬戶進行投資

(二)國外居民投資境內

QFII: Qualified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LP: Qualified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夥

2. 資管混業監管與創新課後測試答案

需要對大資管產品交叉和分業監管進行解析,而其中核心環節就是「如何把握穿透」。 這里有兩個環節,一是分業監管環境下,三會對各自的資管產品監管本身是否到位;二是如果三會對自身資管產品監管已經沒有大的漏洞,那麼各自對穿透如何把握?
一、首先需要搞清楚為什麼要穿透,何為穿透這兩個核心問題
其實對穿透的含義,筆者總結下來就兩個方向,一是產品方嚮往底層資產穿透識別最終的資產類別是否符合特定資產管理的監管規定,其風險是否經過適當評估;另一個是往最終客戶方向穿透識別最終風險收益承擔者,防止風險承擔和資產類別錯配或防止私募產品公眾化。
為什麼要穿透這個問題相對復雜一些,從歷史教訓看,主要是為了防止高風險產品向低風險承受能力客戶錯誤銷售,同時從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為監管盲區發生系統性危機。說白了穿透主要是為了金融消費者信息透明,同時也是為了監管信息透明。
其中往底層資產穿透從監管信息透明的角度也有兩層含義,一是微觀角度審慎監管,防止錯誤銷售,以及微觀層面符合監管要求,這是單個企業和基層監管人員所關注的信息;另外一個層面是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特定領域過度集中而引發系統性風險,這更多是央行或三會防止系統性風險角度出發為數據統計分析所做穿透,這里的穿透並不意味著微觀層面企金融機構在做投資決策時需要穿透考察是否合規,比如最典型的是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資管優先順序從宏觀審慎角度需要穿透,但筆者一直認為微觀層面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可以不穿透。下面將一一分析。
二、關於「穿透」現行監管規則
這里討論的9中類型穿透中,本文其實重點討論的是後面4種類型關於基礎資產方向的穿透問題。這里的4類底層資產穿透方向一般以微觀審慎為主。第三部分系統對接層面則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切入。
1、關於券商基金資管合格投資者和人數的穿透:
證監會的規則主要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如果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或證監會認定不穿透的,則可以不再穿透核。
銀行理財顯然沒有列舉在上述豁免穿透核查項目里,但如果銀行理財直接投資私募基金或資管計劃目前的口徑是以銀行為主體不穿透。
2、關於定增的人數穿透問題
但上述第一類穿透中提及的豁免條款不適用於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同樣需要穿透識別合格投資者人數,最終合並計算是否超過200人,且這里定增的穿透不區分年限。
銀行理財如果參與定增是否穿透則一直有所爭議,銀行理財肯定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實踐中銀行理財從來都不做穿透處理;不過為保險起見,仍然需要注意銀行理財協議的表述,如銀行理財產品的募集合同是類似專項定增合同,則有蓄意設立銀行理財通道繞口定增人數限制的嫌疑。所以合同需要具備一定投資彈性,強化銀行作為管理人的其他資產配置能力。
3、關於擬IPO的投資者人數穿透問題
對銀行理財和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管產品都無需穿透,但是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需要穿透。新三板的最近的新規更嚴格,直接禁止持股平台參與掛牌公司股份發行,比主板定向增發和IPO更嚴格。
4、關於信託和銀行理財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鑒於部分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平台,推出類似銀行理財團購,或信託100的產品,變相繞開。
信託100號稱「信託系余額寶」,但不同之處在於余額寶背後的貨幣基金本來門檻就不高,低風險高流動性產品。信託和銀行理財的拆分沒有獲得銀監會的認可,明確穿透認定合格投資者和人數限制。但是網路平台因為不受銀監會監管其拆分也難以約束。目前監管機構也無法穿透識別,信息無法獲取。
5、收益權拆分轉讓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這里大概需要分為兩種類型的拆分,一種是債權收益權的拆分,也是目前很多P2P平台的做法,基於收益權完全是一個創設概念,沒有法律界定,雖然面臨不確定性,但也同時為規避金融監管機構的規章制度性約束提供了方便。如果這種拆分完全不涉及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則不屬於本文討論范疇。本文的穿透無論是底層資產還是合格投資者都是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產品的規范和監管問題。
另一種是私募基金/資管計劃的份額收益權,雖然法律上類似,沒有明確界定,但由於涉及到資管產品穿透問題,是否穿透完全可以由相應的資管產品發行人的監管機構進行裁量。
目前監管機構對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收益權拆分轉讓口徑是明確需要穿透。基金業協會2015年12月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稿)》再次明確這樣的原則,即「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6、銀行理財關於底層資產的穿透
關於銀行理財穿透認定在2014年之前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在實際政策執行過程中會考慮是否穿透進行相應監管指標核算。2014年年3月份銀監會發布的《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39號才首次明確提及並強調「解包還原」和「穿透原則」;對於非標債權理財,強調穿透到最後一層非標准債權資產來核算8號文的監管指標。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只是針對非標理財進行穿透,對其他投資如權益性投資並沒有任何錶述。
是否穿透銀行理財所投資的信託券商、基金資管認定非標性質或投資比例或其他禁止性規定比如杠桿融資和評級等。對此種類型穿透的把握顯然是監管難點。根據銀監會2014年底徵求意見稿的思路是所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管理計劃都被認定為需要「解包還原」並穿透識別的范圍。這類一刀切看似簡單明了,但在缺乏金融產品登記系統支持情況下,或難以付諸實踐。後面將詳述系統支持的重要性。
專門制定規則穿透識別非標,這種類型的穿透是銀行理財特有的。因為2013年8號文銀監會獨創性地引入非標概念以及相應的4%和35%比例限制。隨後的確有很多銀行渠道在做非標轉標的事情。同樣在2014年5月央行領頭三會共同制定發布的同業業務規范的127號文中,也繼承這樣思路,即實質重於形式,穿透識別同業投資的基礎資產,進行表內考核和入賬。
總體結論是銀行理財和同業的監管方向肯定是穿透其他資管識別底層資產,但又加上一個「實質重於形式」的活動空間增加自由裁量權。
7、分級產品在底層資產方向上的穿透和杠桿
分級產品在信託和券商基金資管中應用比較廣泛。但銀行理財分級產品的概念在銀監會的整個法規體系中尚未提及。只是在2015年月份股災之後,銀監會只是口頭窗口指導銀行理財投資資管優先順序需要穿透,也即投資權益類的資管產品優先順序不是之前討論的是否為非標的問題,而是直接認定為權益類,所以只有機構客戶銀行理財或私人銀行理財才能投資權益類資管產品的優先順序。這一窗口指導顯然並沒有在各地普遍執行,筆者認為是否合理也尚須探討。絕大多數地方仍然執行的是限制分級產品銀行的比例,比如二級市場配資比例不低於1:3,那麼銀行優先順序部分相對至少有25%的安全墊,其債權屬性明顯。此外基金業協會2016年可能對「八條底線」進一步進行修訂,限制分級資管計劃的杠桿,由之前的10被降到2倍。

3. 信託,資管計劃,基金,私募基金這些有什麼區別

信託、資管計劃、基金、私募基金有3點不同:

一、四者的實質不同:

1、信託的實質: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資管計劃的實質: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3、基金的實質: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現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4、私募基金的實質: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二、四者的定位不同:

1、信託的定位: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2、資管計劃的定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

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三、四者的投資風險不同:

1、信託的投資風險:風險低,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2、資管計劃的投資風險:風險較低,因為資管計劃具有分散風險的作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投資的封閉式基金多種多樣,單個客戶選擇面較窄,不能保證一定會有持有到期收益。

3、基金的投資風險:投資對沖基金可以增加投資組合的多樣性,投資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資組合的總體風險敞口。對沖基金經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為的就是降低市場風險,獲取風險調整收益,這與投資者期望的風險水平是一致的。

理想的對沖基金獲得的收益與市場指數相對無關。雖然「對沖」是降低投資風險的一種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資一樣,對沖基金無法完全避免風險。

4、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4. 期貨資管計劃可以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嗎

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合法性背後的稅務問題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掛出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立刻引起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其基本口徑是確立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的合規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兩個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個段落從稅務角度對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股掛牌公司涉及的稅務爭議進行了淺顯分析。
第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在掛牌審查時是否需要還原至實際股東?
1、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3、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法規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股轉系統認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股轉系統認為,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2、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據中國財稅浪子taxlangzi微信公號向部分律師了解,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實務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包括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還存在很大障礙,往往會「曲線」登記為對應計劃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處理
我國目前得稅收立法並未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主體地位。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如果參考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立法原則,可以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為非獨立納稅主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以投資基金為例,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在基金投資方式中,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運作者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基金本質上僅為一筆信託財產,基金自身不是經營主體,從而基金自身不應視為納稅主體。對於投資者通過基金獲取的收益,相關稅收應在基金設立前或基金分配後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投資者自行繳納。基金這種投資方式連接了投資環節的多種主體,從而在此過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稅收,這些稅收要由投資環節中的不同主體依據法律自行或者代為繳納。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納稅的,但這並不意味對這種投資行為不征稅,而是對這類稅收要分別由相關主體自行繳納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從事基金投資要由各種不同的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自行或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A、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虛體。
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虛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資產委託人承擔,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不過,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並未直接規定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以及如何代扣代繳。
B、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實體。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實體,需要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納稅主體在稅務部門進行登記並按期申報稅款。
2014年第9期《稅務研究》雜志曾發表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稅政策研析》。文中提及這樣一則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國某投資公司A參與某證券公司發行的一支總額1億元、計劃總份額1億份、期限2年的集合計劃。該證券公司擔任集合計劃的受託人和管理人,工商銀行擔任集合計劃的託管人。該計劃可投資於國債、貨幣市場基金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為了分析方便,假設該計劃僅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考慮印花稅和所得稅。
A公司作為委託人,實際參與金額為2 000萬元,不考慮參與費,共取得參與份額2000 萬份;中國公民周某實際參與金額500萬元,取得份額500萬份。該計劃封閉運行,成立3個月後委託人可以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辦理份額轉讓。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轉讓份額1000萬份,轉讓價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計劃管理人以600萬元的價格賣出一隻股票,該股票投資成本400萬元。
根據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A公司申報繳納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證券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計劃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及附加,還要其代扣代繳計劃參與人(A 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600-400)×5%=10(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7%=0.7(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0×3%=0.3(萬元)
應代扣代繳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代扣代繳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A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委託合同或行紀合同。我國《證券法》規范的有價證券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衍生產品,計劃份額不屬於有價證券,通過證券公司櫃台交易市場轉讓計劃份額實現「自有財產」的溢價贖回,只涉及所得稅,無需繳納營業稅。
證券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私募基金,應該比照適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無需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證券公司還認為,集合計劃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納稅人的主體資格;證券公司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業內也沒有就集合計劃辦理涉稅事宜的慣例,委託人(或計劃份額持有人)的稅收事宜應由其自己申報繳納,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計劃份額轉讓涉及的營業稅義務。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否屬於有價證券(類似問題有信託計劃的份額),從而構成營業稅意義上的轉讓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計劃自身能否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
對於第一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根據有價證券的概念和特徵,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典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的范疇。從我國的稅制體繫上看,納稅人取得動產類財產的轉讓收益,不征增值稅就得徵收營業稅。本案中,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取得了100萬元的收益,應該繳納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顯然,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不屬於上述暫免徵收營業稅的業務,理應申報繳納相應的營業稅。
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堅持廣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集合計劃的份額屬於有價證券;而A公司則堅持狹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應嚴格按照《證券法》中列舉的有價證券類型辦理納稅申報事宜,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單方擴大有價證券的適用范圍。
對於第二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財稅【2004】78號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沒有豁免基金委託人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由於集合計劃和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不同的法律規范,集合計劃有私募的特徵,但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不能套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擴大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管理人必須按期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及其附加。
對集合計劃征稅,可有兩個征稅策略:一是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為辦理集合計劃的涉稅事項,並代扣代繳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相關稅收,可將此策略稱為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二是以委託人為納稅主體,由委託人自己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以及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可將此策略稱為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考慮到管理人將集合計劃投資運用或份額轉讓的信息傳遞給委託人需要時間,存在時滯,為了能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徵收,稅務機關堅持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的觀點,認為應該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由集合計劃的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的所有涉稅事宜。納稅人(證券公司)則堅持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觀點。
王震教授認為,資產管理業務,在資產管理機構與投資參與人(稱為「委託人」)不組建投資企業的前提下,一般以資產管理機構為主導,設立集合計劃募集資金。集合計劃的資產或資金,獨立於資產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每一個集合計劃,資產管理機構必須單獨開設賬戶,單獨核算集合計劃資產的增減變化。集合計劃名稱多樣,如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
王震教授比較傾向於以集合計劃作為納稅主體,他指出,如果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理集合計劃稅金的核算與申報,可以解決委託人作為納稅主體導致的諸多困難。
首先,掣肘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原始票證問題可迎刃而解。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支出、采購、對外投資等事項,都可以集合計劃為受票單位;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對外開出發票;也無需委託人履行完稅憑證的傳遞。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確性都將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動用集合計劃的資金,辦理稅金繳納,不會產生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委託人無錢繳稅的困難,委託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計劃的強制贖回或份額的強制轉讓或計劃的強制分紅。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計劃的期限內,減少這類強制措施對資金期限配置的干擾,有助於提高計劃資金運用的預期性和穩定性。
第三,在委託人中既存在機構投資者,又存在個人投資者時,堅持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可以避免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分類計提法」對機構投資者營業稅的影響,使機構投資者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的實際稅負保持在5%,與其名義稅率一致。
從國際上看,以色列和愛爾蘭將集合計劃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美國、英國、加拿大、挪威等國將集合計劃視為獨立納稅主體,需要全額納稅,對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可以扣除。義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將集合計劃設為獨立納稅主體,對集合計劃適用低稅率。在德國,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要被視作獨立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可見,集合計劃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是一種國際趨勢。

5. 契約型私募基金和資管產品的區別

兩者區別:本質上兩者應當是一致的,它們都是信託基金。由於法律上的規定,金融業不能夠混業經營,因此要借道銀行信託做理財產品。基金管理機構建立契約型基金,來代客投資,以獲取收益。

1、契約型私募基金:

知識點拓展:

資管產品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標准化金融產品。而目前資管業務用來發行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是證監會提倡的金融創新的結果,基金資管是證監會監管的產品之一,證監會監管產品統一要求資金託管某一指定銀行,基金資管及券商不能接觸客戶資金,來保證資金安全。

6. 公司理財買銀行基金受益要繳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負總局近日下發的「140號文」,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整條通知的核心意思包含以下幾層:
資管產品要繳納增值稅了。一直以來,資管產品的運作都處在稅收監管的盲區地帶,極少有資管、信託產品交稅的記錄。
參考《通知》第18條,該規定從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現在已經是年底12月份了,也就是說,前面7個月的增值稅可能要補繳。這稅到底怎麼算,資管產品的合同該如何界定,這還真是個不容易說清楚的問題。
但是,私募投資者暫時免疫。現在我們來討論一個關繫到私募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了,就是對於目前的私募投資者來說,所持有的私募基金到底是否要繳稅?
首先根據《通知》第一條:「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承諾收益部分,都不用征稅。參考目前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在2014年的時候,已經有規定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因此就此條而言,所有合法合規的私募基金已經全部免疫,無需征稅。
另外我們再看《通知》第二條: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也就是說,所有資管產品持有到期就不征稅,非持有至到期類征稅。所以對於那些沒有持續期的私募基金,將來或者存在繳納增值稅的可能,但目前請先參考第一條,所以你們還是不用交稅。

7. 大資管統一監管時代,對銀行理財和私募基金有哪

對銀行理財的影響之一:
上市銀行業績影響偏小,對市場影響預計有限
對銀行理內財的影容響之二:
銀 行 不 能 做 保 本 理 財 了
對銀行理財的影響之三:
剛兌打破,銀行理財凈值計算應做過渡安排:銀行未來新發的銀行理財可能會跟公募基金一樣出現收益率的較大波動。

對私募的影響之一:
私募投資門檻再提升:合格投資者門檻提至500萬元,這可能會直接減少合格投資者數量。
對私募的影響之二:
私募基金業務模式:目前市場通行的「銀行理財+私募FOF模式」違背了資管產品只能嵌套一層的規定,將直接導致當前大量以該模式存在的私募FOF規模收縮。

8. 銀行理財和私募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銀行理財的分類
1、根據幣種不同分類
根據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外幣、雙幣理財產品:
人民幣理財產品,是指銀行以高信用等級人民幣債券(含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其他債券等)為投資標的,面向個人客戶發行,到期向客戶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風險理財產品。
外幣理財產品首先要求投資者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幣,然後以外幣的形式投資於國際市場上的外匯及衍生品市場。
雙幣理財產品是人民幣和外幣理財產品的簡單組合,其突出的特點是在預期收益率上,劃定了一個收益率的浮動空間。
2、根據投資期限分類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把銀行理財產品分為1個月以內、1至3個月、3至6個月、6個月至1年、1年以上幾個期限。
3、根據收益類型分類
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4、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分類
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Ⅱ型產品
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或者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私募基金的分類
1、根據發行主體與監管方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分為以下幾類:
持牌金融機構的各類投資計劃: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其中,鑒於金融分業監管,信託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尚未明確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
非持牌金融機構的私募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
2、根據法律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幾類:
有限合夥基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合夥企業,資產由普通合夥人進行管理,簽訂合夥協議,是目前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主流形式。
公司型基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資產由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簽訂公司章程。
契約型基金:以簽訂基金合同為表現形式,是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的主流形式。
3、根據投資標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幾類: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即私募證券基金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證券。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創業投資基金以外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
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殊類別,主要向出於創業各階段的未上市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
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
此外,兩種投資理財方式都存在風險等級,在購買前,都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在確保自己備用資金流轉正常的情況下,進行選擇。
【幾何金融】

9. 大資管統一監管時代,對銀行理財和私募基金有哪些影響

【大資管觀察】我國資產管理行業分析與展望

隨著居民財富管理需求的釋放、監管政策的放鬆以及各中介機構的重視,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蓬勃發展,大資管時代到來。整個行業參與機構眾多,資管產品多種多樣,監管標准不一,未來會向著統一監管、市場集中的趨勢發展。

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的春秋戰國時代

資產管理從廣義上來說,是指投資者將資產投資於相關市場的行為和過程,既可以是投資者管理自己的資產,也可以是受託人管理他人的資產。本文所指資產管理是金融機構等各類中介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本著保值增值的目的,按照與客戶的約定對其資產進行投資,並收取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的行為。資產管理業務起源於18世紀的瑞士,工業革命後經濟格局的變化帶來金融市場快速發展,上層富裕家族對資產管理的需求劇增,瑞士的金融機構開始向個人客戶和企業客戶提供財富、資產管理服務。

我國資產管理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03年以前,這一階段資產管理行業仍處於蠻荒時代,居民資產管理需求不高,只有證券、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等少部分機構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市場規范制度供給不足,行業發展並沒有得到重視。第二階段為2003年至2012年,2003年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設立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資產投資管理,2004年光大銀行首發人民幣理財產品,銀行理財規模日漸擴大;2005年廣發證券發行了證券行業首支集合資管計劃,券商資管業務逐步開始走上正軌;信託公司在2002年首次試發信託計劃後自2007年開始實現跨越式發展。這一時期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各機構在各自投資領域范圍內從事資管計劃,因此資產配置范圍成為資管產品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信託公司明顯受益於分業監管體系的混業經營模式。第三階段為2013年至今,證監會、保監會相繼擴大券商、基金公司、期貨、保險機構資產配置范圍,各個金融機構資產配置范圍趨同,正面遭遇戰一觸即發,資管行業進入百家爭鳴的新時代。

從中國資產管理行業格局看,多元化特徵明顯,我國資產管理監管部門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三個部門;參與機構包括接受正規監管的銀行、信託公司、券商、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逐步納入監管體系的互聯網金融機構、私募基金公司,以及完全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各類理財投資公司、民間借貸等;資管產品涵蓋銀行理財、信託產品、集合資管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專戶、期貨資管、各類保險資管等。

從各類資管模式看,投資范圍方面,信託計劃、銀行理財、基金公司專戶等投資范圍較廣,幾乎覆蓋所有重要資產類別,券商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公募基金、期貨資管計劃主要以標准化證券投資產品為主;投資門檻方面,信託、券商、保險資管等均為私募產品,門檻高,均為100萬元,銀行理財享有公募資管待遇,投資起點為5萬元,門檻較低;公募基金產品最低。投資者人數限制方面,集合信託300萬元以下投資者最多不超過50人,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基金公司是不超過200人,銀行理財、期貨資管計劃等無特定人數限制。產品流動性方面,信託計劃、銀行理財一般要持有到期,流動性較低,公募基金、期貨資管、券商集合資管計劃都可以定期申購贖回,流動性較高。監管要求方面,信託計劃、公募基金、銀行理財一般需要事前報備或者審批,其他資管產品一般都是事後報備,同時信託計劃、券商集合資管計劃、銀行保本理財等均需要佔用一定資本金,而基金資管、保險資管計劃無資本金監管要求。監管規則以及模式的差異使得各資管機構及產品市場競爭存在不一致性,而且容易形成監管套利。


目前,中國資管行業的多元化、嚴重分割格局既有利於促進行業發展和效率提升,也會因為監管盲區等因素引發監管套利、風險傳染等風險隱患,值得關注。

中國資產管理行業處於快速發展階段

根據招商銀行發布的《中國私人財富報告》,2015年我國個人可投資資產達到129萬億元,較2014年增長16%,居民對於財富的保值增值願望日漸上升,也逐步認可了銀行、基金公司、信託公司等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的金融服務,雙方信任關系逐步加深。監管部門逐漸放寬資管行業門檻,除了傳統的資管機構,互聯網金融等也開始涉足資管領域,使得整個行業活躍度更高,市場競爭更為激烈,投資者所選擇的餘地更大,提升了市場效率。同時,各類中介機構也更加註重布局資產管理行業,這是一類輕資本業務,也各類金融機構轉型發展的重點方向,美國銀行、渣打銀行等國際知名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板塊收益貢獻佔比一般在10-30%,相比而言我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收入佔比仍較低,券商資管收入佔比僅為5%左右,未來提升空間依然較大。總之,我國資產管理行業正處於快速成長階段。


截至2015年12月末,我國資管行業資產管理規模約為88萬億元,同比增長45%,繼續保持較快增速,預計2016年我國資產管理規模有望達到110萬億元;根據BCG統計數據,2014年全球資產管理行業規模為74萬億美元,2015年有望達到81萬億美元,中國佔比約為16.7%,我國有望成為美國、歐洲之後的世界第三大資產管理國家。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我國資產管理行業交叉持有的問題突出,除了公募基金、保險資管計劃投資限制較嚴外,銀行理財、基金專戶資管、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均可以相互投資和持有,由此各個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統計數據簡單加總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有的資管產品可能多次相互嵌套,從而上述數字高估了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規模情況,預計上述交叉持有的比例占資管行業總規模的10%左右,不過這不能掩蓋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較快發展的趨勢。


從資管規模/GDP衡量的行業發展深度看,2014年和2015年我國資管規模/GDP比率分別為0.96和1.30,相比較而言,2014年歐洲國家該比率平均為1.24,2013年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分別為1.89、0.9和1.18,目前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發展深度已經逐步與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相當,不過仍落後於美國。


就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結構看,2015年末,銀行、公募公司及子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期貨公司、P2P機構所管理的資產規模分別為20萬億元、21萬億元、13.7萬億元(保險資產12.36萬億元,來自第三方的受託資產1.34萬億元)、11.89萬億元,佔比分別為22.7%、23.8%、15.6%、13.5%、17.7%、5.9%、0.1%、0.6%。與2014年相比,基金公司及子公司、期貨資管、私募基金均實現翻番,而信託行業資產管理增速顯著放緩,銀行理財、信託資管在整個行業中的佔比也呈現下降態勢,顯示出整個資管行業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傳統的銀行理財、信託資管逐步面臨其他資管機構的趕超。但是,需要看到券商資管、信託資管、基金子公司中的大量資金均來自於銀行以及銀行理財,上述數據低估了銀行資管在整個行業中的重要地位,目前銀行仍是資管行業核心力量和主導者。

資產配置以非標為主

資產管理實質也是一種中介渠道,受託社會閑置資金,用於投資於金融市場、實體經濟等領域,滿足社會資金需求者,從而為社會資金供需兩端搭建橋梁。從資金來源看,主要分為個人客戶資金來源和機構客戶資金來源,個人客戶主要是一般居民客戶和高凈值客戶,機構客戶主要是企業、養老金機構、銀行、財務公司等,受限於統計數據限制,現在仍無法准確估計兩類客戶比例情況,不過機構客戶可能更高,尤其是來自銀行的資金應該是佔比較高。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機構客戶資金來源仍是主流,這與老齡化社會保險、養老金機構資產規模龐大等因素有很大關系。以歐洲為例,個人客戶資產佔比約為24%,機構客戶資產佔比約為76%,機構客戶明顯是資產管理行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



從個人投資者資產配置情況看,個人投資者持有的現金和存款比例較高,截至2015年末我國各項存款余額達到135.7萬億元,同比增長12.4%,這部分存款資金未來仍有投資和財富管理需求;公募基金等資本市場產品近兩年在居民資產配置中佔比進一步提升,尤其是各類貨幣基金因其投資門檻低、流動性好等特點得到青睞;其他資管產品在個人投資構成中佔比仍不是很高,這可能與各類資管產品門檻仍較高、個人投資者不了解等因素有較大關系。


來自於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的資產通過銀行等中介機構配置於金融市場、信貸市場、實業投資等各個領域。客戶資產的配置情況一是取決於不同周期下的資產配置偏好,另一個是取決於機構資產配置能力。資產投資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大類資產配置的把握,實證研究表明,投資組合收益情況90%以上取決於資產配置戰略。根據美林投資時鍾理論,經濟上行、通脹下行時期,應主要配置股票;經濟上行、通脹上行時期應主要配置大宗商品;經濟下行、通脹上行,應主要持有現金;經濟下行、通脹下行時期,應主要配置債券。另一方面,不同機構資產配置范圍和能力也不同,當前各類金融機構資產配置范圍基本相差不多,即使個別領域有所限制,但是依然能夠通過其他方式繞道實現,諸如銀行無法進行實業投資,但是依然可以通過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實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雖然無法直接進行借貸,仍可以通過投資收益權、債權等方式實現為客戶融資。因此,各類金融機構資產配置能力是其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和市場核心競爭力。


從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資產配置狀況看,以股票、債券、現金存款、其他類進行劃分,截至2015年末,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股票資產佔比為8%,債券資產佔比19%,現金存款類資產佔比29%,其他類別資產44%。可以看出,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資本市場投資佔比不高合計為27%,而其他類主要是實業投資以及非標准化資產投資佔比高。2013年,歐洲資產配置主要為股權類資產佔比33%,債券投資佔比43%,現金存款類佔比為8%,其他類資產佔比為16%。與歐洲資產管理行業資產配置相比,我國資管行業資產配置現金存款類配置比例過高,股權配置略低,這可能源於我國直接融資佔比低,更多資管資金以非標准化金融資產形式實現實體企業融資。



資管行業參與者眾多

實際上,資產管理產品從設計到最終銷售需要經歷產品設計、銷售、監管監督、投資者購買等環節和步驟,每一個步驟都需要有人的參與和掌控。我國資產管理行業涉及機構眾多,本文以接受監管的正規機構為對象,研究當前行業參與機構和人員數量問題。


目前,我國銀行類金融機構2503家,從業人員3415010人;信託公司68家,從業人員16683人;證券公司115家,從業人員222802人;保險公司180家,從業人員904252人;期貨公司153家,從業人員為30000餘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100家,17939人。其他私募基金公司、P2P機構等尚未正式納入監管范疇,信息披露不透明,行業門檻較低,機構數量眾多而且從業人員素質不高。


大資管時代,各金融機構競合是主旋律。競爭方面,隨著資產管理行業監管放寬,各金融機構仍在加快圈佔市場,搶占市場份額,處於跑馬圈地階段,產品同質化較高,特色產品較少。但,長期看,資產管理行業逐步將會向著更加專業化、差異化方向發展,立足自身比較優勢和市場競爭力做大做強,市場結構也會逐步趨於集中化。從各金融機構稟賦資源看,銀行客戶資源豐富,資管模式逐步成熟,但是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問題突出,理財業務內控、監管等制度體系有待完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資本市場投研實力強大,但是創新發展能力有待提升,國內資本市場運行不給力,導致相關業務開展不順暢;信託公司在實體投融資領域有優勢,但傳統業務領域發展空間收窄,轉型方向、進程仍不明朗;保險公司具有資金規模大、期限長的優勢,不過保險資管受託資金來源主要是保險資金,資金來源受限,由買房向賣方的轉變需要適應市場檢驗;期貨公司開展資管業務時間短,面臨人才、業務模式等方面困擾。


在合作方面,各資管機構也持續強強合作,諸如銀證、銀信、信證合作模式,增強了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聚合力和專業化。以資管產品銷售為例,目前,銀行可以代銷各類資管產品,銀行已成為保險、基金等資管產品最重要的銷售渠道,證券公司可以代銷保險產品和信託產品,保險機構也可以代銷公募基金,相比較而言僅信託公司無法代銷除信託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建立更為廣泛的互銷渠道有利於建立更加寬廣的資產管理平台,以更多豐富多樣的產品服務滿足資產管理需求更加多樣化的投資者,提升客戶忠誠度和粘性,也可以進步增加收入來源。


總體看,我國資產管理行業仍處於粗放發展時期,資產管理鏈條扔不完整,專業化程度不足,缺乏資產管理高端專業人才以及資管產品評價和咨詢機構,行業發展透明性低,投資者面臨的投資風險不容忽視。

資管行業的四大趨勢

中國資產管理行業仍在加快發展,未來四大趨勢值得關註:

第一,資產管理行業頂層設計有望加快。目前,我國資管行業受到分業監管影響,處於分割狀態,還有部分領域未有覆蓋。從目前看,各個資管產品模式不一,標准不一,起點就不同,導致各類之間相互嵌套規避監管要求,形成行業發展虛胖,隱藏了金融風險。因此,監管部門正逐步加快行業頂層設計推動,實現各機構平等競爭,行業有序發展。

第二,資產管理行業專業化發展加快。資產管理行業的專業化主要涉及一是經營專業化,銀行、券商、保險等金融機構不斷重視資管業務發展,加快建立資管子公司或者事業部,持續推動資管業務專業化發展;二是定位專業化,各金融機構需要根據自身特色發力特定資管領域,而不是眉毛鬍子一把抓,實現差異定位、特色經營;三是人才專業化,不斷培養和引進更為專業化的資產管理人才隊伍,人才是支撐資產管理行業發展的核心因素。

第三,資產管理行業產品國際化、標准化、多元化加快。目前,我國資管行業產品較為單一而且同質化,私募業務多,流動性差,產品配置也不夠豐富。未來,資管機構會根據客戶需求進一步加強資產配置的全球化,增強投資分散度,加強標准化產品供給,滿足更多非高凈值人群的投資理財需求,或者針對老齡化趨勢,研究養老理財等,實現產品聚焦和細分市場聚焦。

第四,資產管理市場集中度逐步上升。目前,我國資管行業仍處於粗放發展階段,在行業逐步開放的背景下,各機構加快搶占市場,做大規模。隨著市場逐步飽和以及競爭水平提升,部分不具備市場競爭力的資管機構逐步被市場淘汰,實現行業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從而有效提升行業集中度,促進有效競爭和行業創新發展。

內容轉載自公眾號

10. 農商行自有資金投資券商資管計劃,然後資管計劃投私募基金產品,私募基金公司再在農商行做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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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銀行理財資金委外的模式。是因為資產荒而銀行理財資金不回斷壯大不答得已尋求外部管理,為的是獲取較高收益。
你例舉的這個模式,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什麼是農商行的自有資金,自有資金一般不是充當備用金功能嗎?最後回到農商行做定期,繞了這么大一圈子,確定利息夠付通道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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