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投資基金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的范圍包括哪些
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證券市場上所有證券,包括股票、國債、企業債、金版融債、可轉債、貨權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等。但具體到每一個基金,由於其投資目標的不同有所區別。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資為主,而不同風格類型的股票型基金其選擇的股票種類也不相同,如價值型基金主要選擇那些盈利水平和經營都很穩定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成長型基金主要選擇那些盈利增長水平高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指數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指數的成分股;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各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等。
B. 你的意思是想考證券從業資格證那得把《證券投資基金》第二版上下冊這兩本書都看完啊
2018年基金從業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版基金基礎知識權),分別採用《證券投資基金》官方教材不同的章節進行考核。對應的章節如下:
科目一:1-5;16;20-26
科目二:6-15;17-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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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或自律規則被取消考試成績記錄,查詢不了怎麼辦
這是考試守則關於考試違紀部分的處理
八、考試違紀處理
根據《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參加考試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弄虛作假參加考試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一年內不受理其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參加考試人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取消當場考試成績、禁考一年、禁考兩年及禁考三至五年的處理,並向考生所在單位通報其違紀違規行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基金從業人員發生違規違紀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依據《基金法》等相關規定,暫停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在第二百八十四條中新增加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更多詳細信息可以見證券投資基金的官方網址:http://www.amac.org.cn/cyrygl/kspt/cyksxx/390508.shtml
D. 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僅限於契約型基金 對嗎
按基金的組織方式分類
1.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基金的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契約型基金起源於英國,後在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和地區十分流行。 契約型基金是基於契約原理而組織起來的代理投資行為,沒有基金章程,也沒有董事會,而是通過基金契約來規范三方當事人的行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和處置,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實行監督。 2.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公司形態組成的,該基金公司以發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資金,一般投資者則為認購基金而購買該公司的股份,也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資收益。這種基金要設立董事會,重大事項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公司型基金的特點是:基金公司的設立程序類似於一般股份公司,基金公司本身依法注冊為法人,但不同於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是委託專業的財務顧問或管理公司來經營與管理;基金公司的組織結構也與一般股份公司類似,設有董事會和持有人大會,基金資產由公司所有,投資者則是這家公司的股東,承擔風險並通過股東大會行使權利。 3.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比較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不同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依據不同。契約性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約組建,信託法是其設立的依據,基金本身不具有法律資格。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組建的,具有法人資格。 (2)資金的性質不同。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起來的信託財產;公司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普通股票籌集的公司法人的資本。 (3)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後成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之一,投資者既是基金的委託人,即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和營運,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權;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的股票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因此,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沒有管理基金資產的權力,而公司型基金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權力。 (4)基金的營運依據不同。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契約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營運基金。 由此可見,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依據,組織形態以及有關當事人扮演角色上是不同的。但對投資者來說,投資於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並無多大區別,它們的投資方式都是把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按照基金設立時所規定的投資目標和策略,將基金資產分散投資於眾多的金融產品上,獲取收益後再分配給投資者。 盡管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但從投資者的角度看,這兩種投機方式並無多大區別,他們的投資方式都是把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按照基金設立時所規定的投資目標和策略,將基金資產分散投資於眾多的金融產品上,獲取收益後再分配給投資者。 從世界基金業的發展趨勢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約型基金多了一層基金公司組織外,其他各方面都與契約型基金有趨同化的傾向。
按基金運作方式分類
1.封閉式基金 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的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限定了基金單位的發行總額,籌集到這個總額後,基金即宣告成立,並進行封閉,在一定時期內不再接受新的投資。又稱為固定型投資基金。基金單位的流通採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辦法,投資者日後買賣基金單位都必須通過證券經紀商在二級市場上進行競價交易。 封閉式基金的期限是指基金的存續期,即基金從成立起到終止之間的時間。決定基金期限長短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基金本身投資期限的長短,一般如果基金目的是進行中長期投資(如創業基金)的,其存續期就可長一些,反之,如果基金目的是進行短期投資(如貨幣市場基金),其存續期可短一些。二是宏觀經濟形勢,一般經濟穩定增長,基金存續期可長一些,若經濟波浪起伏,則應相對地短一些。當然,在現實中,存續期還應考慮基金發起人和眾多投資者的要求來確定。基金期限屆滿即為基金終止,管理人應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資金進行清產核資,並將清產核資後的基金凈資產按照投資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公正合理的分配。 如果基金在運行過程中,因為某些特殊的情況,使得基金的運作無法進行,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提前終止。提前終止的一般情況有: (1)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改變使得該基金的繼續存在為非法或者不適宜; (2)管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無新的管理人承繼的; (3)託管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無新的託管人承繼的; (4)基金持有人大會上通過提前終止基金的決議。 2.開放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基金時,發行基金單位的總份額不固定,可視投資者的需求追加發行。投資者也可根據市場狀況和各自的投資決策,或者要求發行機構按現期凈資產值扣除手續費後贖回股份或受益憑證,或者再買入股份或受益憑證,增持基金單位份額。為了應付投資者中途抽回資金,實現變現的要求,開放式基金一般都從所籌資金中撥出一定比例,以現金形式保持這部分資產。這雖然會影響基金的盈利水平,但作為開放式基金來說,這是必需的。 3.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區別 (1)期限不同。封閉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閉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為10年或15年,經受益人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而開放式基金沒有固定期限,投資者可隨時向基金管理人贖回基金單位。 (2)發行規模限制不同,封閉式基金在招募說明書中列明其基金規模,在封閉期限內未經法定程序認可不能再增加發行。開放式基金沒有發行規模限制,投資者可隨時提出認購或贖回申請,基金規模就隨之增加或減少。 (3)基金單位交易方式不同。封閉式基金的基金單位在封閉期限內不能贖回,持有人只能尋求在證券交易場所出售給第三者。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則可以在首次發行結束一段時間(多為3個月)後,隨時向基金管理人或中介機構提出購買或贖回申請,買賣方式靈活,除極少數開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作名義上市外,通常不上市交易。 (4)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計算標准不同。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單位除了首次發行價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購買費計算外,以後的交易計價方式不同。封閉式基金的買賣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常出現溢價或折價現象,並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凈資產值。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價格則取決於基金每單位凈資產值的大小,其申購價一般是基金單位資產值加一定的購買費,贖回價是基金單位凈資產值減去一定的贖回費,不直接受市場供求影響。 (5)投資策略不同。封閉式基金的基金單位數不變,資本不會減少,因此基金可進行長期投資,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能有效在預定計劃內進行。開放式基金因基金單位可隨時贖回,為應付投資者隨時贖回兌現,基金資產不能全部用來投資,更不能把全部資本用來進行長線投資,必須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在投資組合上需保留一部分現金和高流動性的金融商品。 (6)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公布的時間不同。封閉式基金一般每周或更長時間公布一次,開放式基金一般在每個交易日連續公布。 (7)交易費用不同。投資者在買賣封閉式基金時,在基金價格之外要支付手續費;投資者在買賣開放式基金時,則要支付申購費和贖回費。 從發達國家金融市場來看,開放式基金已成為世界投資基金的主流。世界基金發展史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從封閉式基金走向開放式基金的歷史。
按投資目標分類
1.成長型基金 成長型基金是基金中最常見的一種,它追求的是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基金管理人通常將基金資產投資於信譽度較高、有長期成長前景或長期盈餘的所謂成長公司的股票。成長型基金又可分為穩健成長型基金和積極成長型基金。 2.收入型基金 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可帶來現金收入的有價證券,以獲取當期的最大收入為目的。收入型基金資產成長的潛力較小,損失本金的風險相對也較低,一般可分為固定收入型基金和股票收入型基金。固定收入型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是債券和優先股,因而盡管收益率較高,但長期成長的潛力很小,而且當市場利率波動時,基金凈值容易受到影響。股票收入型基金的成長潛力比較大,但易受股市波動的影響。 3.平衡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將資產分別投資於兩種不同特性的證券上,並在以取得收入為目的的債券及優先股和以資本增值為目的的普通股之間進行平衡。這種基金一般將25%~50%的資產投資於債券及優先股,其餘的投資於普通股。平衡型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從其投資組合的債券中得到適當的利息收益,與此同時又可以獲得普通股的升值收益。投資者既可獲得當期收入,又可得到資金的長期增值,通常是把資金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平衡型基金的特點是風險比較低,缺點是成長的潛力不大。
按投資標的分類
1.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是一種以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由於債券的年利率固定,因而這類基金的風險較低,適合於穩健型投資者。 通常債券基金收益會受貨幣市場利率的影響,當市場利率下調時,其收益就會上升;反之,若市場利率上調,則基金收益率下降。除此以外,匯率也會影響基金的收益,管理人在購買非本國貨幣的債券時,往往還在外匯市場上做套期保值。 2.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基金的投資目標側重於追求資本利得和長期資本增值。基金管理人擬定投資組合,將資金投放到一個或幾個國家,甚至是全球的股票市場,以達到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目的。 投資者之所以鍾愛股票基金,原因在於可以有不同的風險類型供選擇,而且可以克服股票市場普遍存在的區域性投資限制的弱點。此外,還具有變現性強、流動性強等優點。由於聚集了巨額資金,幾只甚至一隻基金就可以引發股市動盪,所以各國政府對股票基金的監管都十分嚴格,不同程度地規定了基金購買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防止基金過度投機和操縱股市。 3.貨幣市場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是以貨幣市場為投資對象的一種基金,其投資工具期限在一年內,包括銀行短期存款、國庫券、公司債券、銀行承兌票據及商業票據等。通常,貨幣基金的收益會隨著市場利率的下跌而降低,與債券基金正好相反。貨幣市場基金通常被認為是無風險或低風險的投資。 4.指數基金 指數基金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出現的新的基金品種。為了使投資者能獲取與市場平均收益相接近的投資回報,產生了一種功能上近似或等於所編制的某種證券市場價格指數的基金。其特點是:它的投資組合等同於市場價格指數的權數比例,收益隨著當期的價格指數上下波動。當價格指數上升時基金收益增加,反之收益減少。基金因始終保持當期的市場平均收益水平,因而收益不會太高,也不會太低。指數基金的優勢是:第一,費用低廉,指數基金的管理費較低,尤其交易費用較低。第二,風險較小。由於指數基金的投資非常分散,可以完全消除投資組合的非系統風險,而且可以避免由於基金持股集中帶來的流動性風險。第三,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中,指數基金可獲得市場平均收益率,可以為股票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投資回報。第四,指數基金可以作為避險套利的工具。對於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來說,指數基金是他們避險套利的重要工具。指數基金由於其收益率的穩定性和投資的分散性,特別適用於社保基金等數額較大,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資金投資。 5.黃金基金 黃金基金是指以黃金或者其他貴金屬及其相關產業的證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其收益率一般隨貴金屬的價格波動而變化。 6.衍生證券基金 衍生證券基金是指以衍生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主要包括:期貨基金,期權基金和認購權證基金。由於衍生證券一般是高風險的投資品種,因此,投資這種基金的風險較大,但預期的收益水平比較高。
按基金資本來源和運用地域分類
1.國內基金 它是基金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內金融市場的投資基金。一般而言,國內基金在一國基金市場上應佔主導地位。 2.國際基金 它是基金資本來源於國內但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投資基金。由於各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發展的不平衡性,因而在不同國家會有不同的投資回報,通過國際基金的跨國投資,可以為本國資本帶來更多的投資機會以及在更大范圍內分散投資風險,但國際基金的投資成本和費用一般也較高。國際基金有國際股票基金、國際債券基金和全球商品基金等種類。 3.離岸基金 它是基金資本從國外籌集並投資於國外金融市場的基金。離岸基金的特點是兩頭在外。離岸基金的資產注冊登記不在母國,為了吸引全球投資者的資金,離岸基金一般都在素有「避稅天堂」之稱的地方注冊,如盧森堡、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因為這些國家和地區對個人投資的資本利得、利息和股息收入都不收稅。 4.海外基金 它是基金資本從國外籌集並投資於國內金融市場的基金。利用海外基金通過發行受益憑證,把籌集到的資金交由指定的投資機構集中投資於特定國家的股票和債券,把所得收益作為再投資或作為紅利分配給投資者,它所發行的受益憑證則在國際著名的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海外基金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的一種較為理想的形式,一些資本市場沒有對外開放或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可以利用海外基金。 除了上述幾種類型的基金,證券投資基金還可以按募集對象不同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按投資貨幣種類不同分為美元基金、英鎊基金、日元基金等;按收費與否分為收費基金和不收費基金;按投資計劃可變更性分為固定型基金、半固定型基金、融通型基金;還有專門支持高科技企業、中小企業的風險基金;因交易技巧而著稱的對沖基金、套利基金以及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中基金等等。
參考:http://ke..com/view/103437.htm#5
E.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F. 2016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一科:《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 二科:《證券投資基金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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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存在的問題
1. 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監管力不夠
無規矩不成方圓,要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得於正常化、規范化發展,就需要有特定的法律法規去約束和規范,可是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而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而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投資基金法》還沒有出台,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於探索之中。這無疑使得我國很多證券投資市場的問題無法得到法律依據,無法可依,這同時給了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從中牟取利益,投機現象極其嚴重,違規資金在證券市場興風作浪,一些機構操控股票,大肆炒作,這嚴重影響了廣大的投資者的合法權利。
2. 證券市場還不夠完善,上市公司質量不夠高
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比較晚,雖然在1998年之前中國的股票市場中即存在少量的證券投資基金,但是證券市場的設立和運作的非規范性,使其大多淪為了以基金的名義募集資金進行股市「坐莊」炒作的工具,已無證券投資基金之實質。而從1998年開始,在「調整投資者結構,穩定市場發展」的大背景下,在發行、託管和運作等方面都符合國際慣例的 現代 意義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才引入中國證券市場, 所以相對來說還不夠成熟。
再者,由於管理經驗,經營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不足,我們國很多上市公司還處於探索階段,未能完成進入成熟階段,比方說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畸形表現在國有股權的高度集中和國有股「一股獨大」。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統計結果,截至2001年7月30日,深、滬兩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數占總股本的66%,其中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以及政府機構持股數占總股本的51.16%,國有股所佔比例居絕對統治地位。由於國有股和法人股都不能上市流通,這種畸形的股權結構便固定化了。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它對於公司治理結構的控制權方式、運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重要影響。國有股「一股獨大」使國有股股東行為發生了嚴重的扭曲,這一些,都是我國上市公司不成熟的表現。
3. 基金市場的風險過高,缺乏規避風險的方法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基金市場,也一樣存在著風險。基金雖然是以投資組合的方式來分散資金,進而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但畢竟任何投資工具都無法免除風險,證券投資基金也自然不能除外,一般來說,有流動性風險、拆價風險、管理風險、貝他風險。利率也是基金的潛在風險,因為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同樣的,政策也會對基金造成巨大的影響,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通過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的變化,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正由於我國的基金市場不成熟,導致缺少規避風險的辦法,對於存在的許多風險,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投資者對所要投資的基金不了解,盲目投資,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 缺乏公眾認可的評價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缺乏的是全面而准確對基金進行評價,而這是是基金市場的公正與穩定的理念在基金交易中的體現,公正、穩定是基金市場最根本的價值目標,也是人們對基金市場的終極企盼和最高的要求。對於何為基金公正,理論界和實務操作以及廣大的股民的通說,認為基金市場的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方面的內容。但是,這種基金市場公正觀念的界定,實際上只是揭示了基金市場正的一個側面,即從基金市場公正的內部構造來解釋公正本身,而忽視了公正含義的外部揭示,從而使得基金市場公正呈現單面向運行勢態,其直接的後果就是導致了基金市場沒有達到人們希望的公正穩定,這是因為缺乏公眾認可的評價體系,廣大的股民,上市公司,政府部門,都是基金市場的調節者,需要齊齊參與,共同參與到基金市場的分析,而正是缺乏這樣的評價體系,導致很多基金參與者盲目投資,不能客觀分析,容易受到其他投資者的影響, 這也給一些不法份子一個可乘之機,很多不法份子利用這個基金市場的弱點,用違法的手段誘導投資者,從中牟取不義之財。
H. 誰賦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律地位
當然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I.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已頒布的關於基金的法規有兩部:
一是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J.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