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投債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的區別
1.投資對象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的、有巨大增長潛力內的企業,其中中小企業是其投容資重點。而債權投資則以成熟、現金流穩定的企業為主。
2.對目標企業的資格審查側重點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發展潛力為審查重點,管理、技術創新與市場前景是關鍵性因素。而債權投資則以財務分析與物質保證為審查重點,其中企業有無償還能力是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
3.投資管理方式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在對目標企業進行投資後,要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與重大決策事項。而債權投資人則僅對企業經營管理有參考咨詢作用,一般不介入決策。
4.投資回報率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投資模式。如果所投資企業成功,則可以獲得高額回報,否則亦可能面臨虧損,是典型的高風險高收益型投資。而債權投資則在到期日按照貸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擔風險與投資回報率均要遠低於私募股權基金。
5.市場重點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側重於未來潛在的市場,而其未來的發展難以預測。而債權投資則針對現有的易於預測的成熟市場。
B. 私募基金可以貸款嗎
各大銀行都可以做此業務,但是需要到分行級的貸款部門申請。
C. 私募基金可以對外借款嗎
你好,私募基金不能對外借款,屬於非公開發行資產。募集人數在200人之內。而且最低起投門檻100萬。是屬於門檻比較高的投資品類。
D. 房地產私募基金都是以私募股權的形式投資,如果以私募債權的形式投資到企業,委託銀行發放貸款,合法嗎
形式是合抄法的,不過風險是存在的,關鍵是看保障投資退出的條款是怎麼約定的,特指私募基金的退出約定。你如果准備做有限合夥人,可以要求審閱相關法律文件後再決定是否投資。
銀行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形式發放,不過以債權的形式發放,跟信託就差不多了,而且收益沒有股權大
E. 私募直營店:什麼是私募基金中的非標資產
非標資來產全稱為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自相對於在金融交易場所交易的標准化金融資產而言的,非標資產並非嚴格的金融術語。非標資產最早由銀監會在2013年3月下發的《關於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簡稱「8號文」)中給出明確定義:「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型融資等」。
非標資產以私募股權基金為通道時,往往具有了貸款的特徵。例如當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產業基金時,往往在產品設計中規定了定期回款,及通過各種措施保本保收益,具體為:
在定期回款上,將產業基金設計成「小股大債」,要求按月或者按季度支付固定利息;或者基金投資是純粹股權的形式,則通過「股權管理費」等方式定期支付一筆款項(類似於利息)。
私募債權基金投資非標資產大致有這樣幾種形式:直接貸款、委託貸款、明股實債、收購應收賬款或不良債權以及收購債權受益權。
F. 私募基金與P2P有何區別
1、模式不同
P2P意即個人對個人(夥伴對夥伴)。又稱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內集起來借容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
2、手段不同
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p2p屬於民間小額借貸,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路信貸平台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3、特點不同
P2P最大特點是借款人和投資人均從網路、電話等非地面渠道獲取,多為信用借款,借款額較小,對借款人的信用評估、審核也多通過網路進行。這種模式比較接近於原生態的P2P借貸模式,注重數據審貸技術,注重用戶市場的細分,側重小額、密集的借貸需求。
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G.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否做債權投資
一、《私募管理辦法》未禁止債權投資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備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說明》的規定,依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將私募投資基金區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基金四大類別。通常理解,債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標債權、委託貸款等方式對被投企業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直接向被投資企業發放貸款方式。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採取的是列舉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時原則規定了「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並未排除債權投資的范圍;其次,《私募管理辦法》秉承「負面清單式」原則,私募基金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等方式實施債權投資,並未違反中國現有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開展債權投資並無不當。
二、債權投資已有先例與規定
雖然《私募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列舉債權投資范圍,但是也並非沒有出處。目前仍在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依據該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債權投資業務。在實踐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都是通過債權方式或者債權加股權等夾層方式進行對外投資。
三、委託貸款方式合法合規
委託貸款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之一。《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
私募投資基金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委託給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在遵守《貸款通則》規定的情況下,屬於合法業務模式,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含委託貸款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是指企業違反《貸款通則》等金融管理規定,直接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所開展的債權投資,一般是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方式實施的,並非私募投資基金直接與被投資企業之間開展借貸業務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因此,現有規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括委託貸款等合法債權投資方式。
五、企業之間直接借貸與委託貸款有所區別
根據《人民法院報》2013年9月25日刊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對於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1)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2)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此處討論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是指企業之間直接借款的合同,並不包含企業通過委託貸款發放的貸款合同。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委託貸款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並不在此處討論的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圍之內。委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有法律依據並且得到司法確認。
六、建議與理解
當前國務院與證監會均強調堅持「負面清單式」監管原則,對於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減少事前許可准入,強化事中與事後監管。在目前各方對於私募投資基金能否開展債權投資存有爭議或疑問的情況下,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意見,避免市場主體抱持觀望狀態,調動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H. 私募基金公司借錢給企業合法嗎
A、相關法律規定不允許如此做;
B、如果該公司有相關資質是另外,以及自有資金也可。
I. 私募基金能做民間借貸業務嗎
目前不可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內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容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