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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投資基金申請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03 20: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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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范圍不涉及投資管理的,名稱中是不允許叫投資的,建議叫連鎖管理有限公司。

② 中國企業年金方案的法定內容有哪些

合同範本:XX企業年金計劃

(登記號)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業職工退休後的企業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調動本企業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年金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
本計劃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發展的原則。本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提高職工養老待遇,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促進企業發展。
2、效率的原則。企業年金總體繳費與本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鉤,效益好時多繳,效益差時少繳或暫不繳;職工的企業年金繳費與勞動貢獻掛鉤,因勞動貢獻大小而有所不同。
3、指導與自辦相結合的原則。本計劃堅持政府指導與企業自主相結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接受政府宏觀指導,在設立計劃時應該考慮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義與釋義
1.1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2 XX企業年金計劃:本計劃及其細則與附錄。
1.3 XX企業年金基金:指本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制定的XX企業年金計劃所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所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1.4企業職工:指與本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處於勞動合同期間的自然人。
1.5計劃參加人:本計劃所稱的計劃參加人,是指依照本計劃3.1的規定已成為本計劃的成員,並在賬戶管理人處開設有個人賬戶的企業職工。
1.6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本企業年金基金的法人受託機構。
1.7受益人:本計劃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本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1.8未歸屬權益:職工由於離職等原因退出本計劃導致其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運營收益部分的財產被罰沒而暫時未確定歸屬的權益。在本計劃中,未歸屬權益計入企業賬戶。
1.9受託財產託管專戶:指受託人以XX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歸集企業年金的繳費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計劃的設立
2.1本計劃名稱為「XX企業年金計劃」。
2.2 本計劃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制定。
2.3本計劃草案已經企業董事會批准,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4本計劃已在XX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登記號XX。
2.5本計劃於XXXX年XX月XX日設立、生效和實施。
第三章 計劃參加人
3.1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企業職工可以加入本計劃。
3.1.1在本計劃的實施有效期內與本企業有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並正在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全部義務;
3.1.2試用期滿;
3.1.3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2 符合參加條件的本企業職工應按照如下程序進行登記:誠實、完整、准確地填寫、簽署、提交本計劃申請表,並經企業簽章確認,自企業簽章確認的當日起成為本計劃的參加人。
3.3本計劃參加人的權利是:
3.3.1在滿足本計劃規定的條件後,合法享有領取企業年金待遇的權利;
3.3.2有對其個人賬戶信息的知情權。
3.4本計劃參加人的義務是:
3.4.1授權企業每月從該職工在本企業領取的工資收入中代扣個人繳費;
3.4.2授權企業作為委託人委託本計劃的受託人對其個人賬戶中的資產進行管理;
3.4.3承諾在未達到6.1節所規定的條件時,無論本計劃是否仍然存續,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3.5計劃參加人可以退出本計劃;退出時只須向企業提交經過簽章的書面退出文件則可;企業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該計劃參加人退出事項,受託人也以書面形式將這一事項通知賬戶管理人;計劃參加人退出計劃後,如果該計劃參加人加入另一個企業年金計劃,則其在本計劃中的個人賬戶可轉入該計劃中。
3.6計劃參加人在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退出本計劃:
3.6.1符合6.1所規定的享受企業年金待遇支付條件,並申請領取企業年金待遇支付;
3.6.2勞動合同期滿並且未續簽;
3.6.3勞動合同期未滿,但是與本企業解除勞動僱傭關系;
3.6.4勞動合同期未滿而未經企業批准自動離職。
3.7以前參加過本計劃,後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職工,其在本計劃中應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不變。

第四章 基金的賬戶管理
4.1本計劃所募集的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同時建立企業賬戶用於歸集企業繳費部分的未歸屬權益。
4.2賬戶的開立
由受託人選擇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以本計劃所建立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開立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
4.3賬戶的維護與更新
賬戶管理人負責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的日常維護與更新,包括:
4.3.1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的記賬;
4.3.2企業繳費在個人賬戶間的分配和記賬;
4.3.3每周(日)進行投資運營收益在個人賬戶間的分配和記賬;
4.3.4企業賬戶中未歸屬權益的歸集和投資收益分配尾差的處理;
4.3.5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的領取方式;
4.3.6與受託人、託管人的核對工作;
4.3.7與個人賬戶相關的其他資料。
4.4賬戶的轉移
4.4.1計劃參加人變動工作單位並且參加新的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時,該計劃參加人在本計劃中的個人賬戶可以轉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計劃的賬戶管理人中進行管理。
4.4.2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則計劃參加人的個人賬戶可由本計劃的賬戶管理人繼續管理,待具備條件時予以轉移,或待其本人達到符合6.1的享受企業年金遇支付條件時領取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積累額:
4.4.2.1計劃參加人未參加新的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新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制度的賬戶管理系統不健全、或發生其他由於新就業單位的原因而無法轉移個人賬戶的情況的;
4.4.2.2計劃參加人在升學、參軍、失業期間;
4.4.2.3因本企業關、停、並、轉而導致本計劃終止。
4.5賬戶的撤銷
4.5.1計劃參加人在領完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將被撤銷;
4.5.2計劃參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未支付完之前死亡,並且其個人賬戶余額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領取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其個人賬戶將被撤銷。
4.6在計劃參加人對記入其個人賬戶資產享有支配處分的權利之前,計劃參加人不得利用記入其個人賬戶的資產私自進行交換、轉讓、抵押、質押等活動。

第五章 計劃的繳費
5.1本計劃採取繳費確定型模式,所有繳費記入個人賬戶。企業年金繳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5.2企業繳費
5.2.1企業每月繳費的提取比例為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 。
5.2.2企業根據每個參加人工作年限等情況計算企業為該計劃參加人的企業繳費額。
5.2.3對於工作年限5年以內、已加入本計劃的職工,企業為其提供的企業繳費比例 。
5.2.4對於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已加入本計劃的職工,企業為其提供的企業繳費比例 。
5.2.5對於工作年限10年以上、已加入本計劃的職工,企業為其提供的企業繳費比例 。
5.2.6企業在上年度出現虧損和關、停、並、轉等情況下暫時無法履行繳費義務時可以暫停繳費或延期繳費,待企業出現盈利好轉的情況下恢復繳費義務或彌補暫停繳費金額。企業暫停繳費或延期繳費的連續期限超過五年,應當終止本計劃。
5.2.7本企業在與參加本計劃的企業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列明企業年金的相應條款。參加人每屆勞動合同期滿,該屆合同期間記入該參加人個人賬戶的企業年金積累額,永久歸其個人賬戶所有。
5.2.8企業不得以有利於本計劃的實施為由聘用某特定人員或解聘某特定人員,聘用某人為年金理事會成員或解聘年金理事會成員的情況除外。
5.3計劃參加人的個人繳費
5.3.1計劃參加人個人繳納部分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5.3.2每個計劃參加人每月的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額是該參加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資收入的 。
5.3.3計劃參加人可以選擇從自己的工資收入中適當調高個人繳費額,由企業代為繳納。但是企業和職工繳費合計不超過5.5所設定的限額。
5.3.4計劃參加人因發生傷殘等重大變故的情況下暫時無法履行繳費義務時可以暫停繳費或延期繳費。
5.4企業為每個參加人的繳費額和參加人個人繳費額的計算方法由企業另行制定細則;該細則的制定程序與本計劃相同。該細則的修改程序遵從本計劃主體修改的程序,但是細則的修改不影響計劃主體的執行和修改。
5.5企業和計劃參加人個人繳費合計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5.6本計劃終止或計劃參加人退出本計劃後,計劃參加人個人如果希望繼續向本計劃所開立的個人賬戶繳費的,由本計劃的受託人管理。
5.7計劃參加人在退出本計劃後,可以停止履行本計劃約定的繳費義務,企業為該參加人的繳費也同時停止;本計劃終止後,企業可以停止履行本計劃約定的繳費義務,計劃參加人也有權停止個人繳費。
5.8繳費時間與劃款方式
5.8.1企業在每月的發放工資期間(月初、月中、或月末)繳納企業繳費和代繳個人繳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從計劃參加人的工資中直接代扣。
5.8.2企業將應繳的企業和個人繳費款項直接足額匯至在託管人處開立的受託財產託管專戶。

第六章 企業年金待遇的支付與轉移
6.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計劃參加人,可以享受本計劃的企業年金待遇:
6.1.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
6.1.2喪失勞動能力;
6.1.3在退休前去世;
6.1.4出境定居。
6.2 申請領取本計劃企業年金待遇
6.2.1符合6.1.1和6.1.2的計劃參加人:
6.2.1.1須由退休時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所在就業單位出具證明,由本人或由該參加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到受託人提出申請,並經受託人核實無誤後,由受託人指令託管人發放。
6.2.1.2申請時除了需要填寫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申請表,誠實、完整、准確地提供受託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之外,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託代理人身份證件、原工作單位證明、個人銀行賬戶信息等。
6.2.1.3如果無法提供原工作單位證明的,須由本人申請,受託人批准,方可領取。
6.2.2符合6.1.3的計劃參加人:
6.2.2.1須由原戶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醫院出具證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經受託人核實無誤後,由受託人指令託管人一次性發放。
6.2.2.2計劃參加人死亡時,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無法行使受益權的,由其遺囑繼承人(如果計劃參加人另外立有遺囑)或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按繼承順序繼承。
6.2.3符合6.1.4的計劃參加人:
須由原戶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證明,由本人或由該參加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經受託人核實無誤後,由受託人指令託管人一次性發放。
6.3企業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符合6.1.1和6.1.2的計劃參加人:
6.3.1.1按個人賬戶積累額(含本息分紅)計發,參加人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分期領取或轉入商業保險年金,由受託人指令託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約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6.3.1.2待遇支付可以在該參加人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開始喪失勞動能力後當年剩餘時間的任何時間開始,但不能遲於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6.3.1.3計劃參加人的個人賬戶積累額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資60倍的,不得一次性領取,可選擇分期領取或轉入商業保險年金。
6.3.1.4個人繳費一次性繳付60個月以上的,不得一次性領取,可選擇分期領取或轉入商業保險年金。
6.3.1.5如果計劃參加人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仍有餘額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全部余額。
6.3.2符合6.1.3的計劃參加人:
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如果受益人或繼承人另外加入了一個企業年金計劃的,可以要求將本計劃參加人的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額劃轉到受益人或繼承人的企業年金計劃的個人賬戶中。
6.3.3符合6.1.4的計劃參加人:
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
6.4計劃參加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對記入其個人賬戶的積累額的支配、處分的權利自動開始於下列時間之一,而無論計劃參加人是否提出享受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申請或企業年金待遇支付是否已經開始:
6.4.1計劃參加人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日;
6.4.2計劃參加人已辦理退休手續後的第一天;
6.4.3計劃參加人喪失勞動能力當日;
6.4.4計劃參加人死亡當日;
6.4.5計劃參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關批件的當天。
從上述時間開始,企業以及除計劃參加人、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從其個人賬戶中移轉資金。
6.5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6.5.1計劃參加人可以在計劃申請表中以書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為本人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財產的繼承人。
6.5.2計劃參加人可以隨時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時,填寫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表,由其本人或由企業代交至受託人。
6.6受益人個人賬戶的財產轉移
個人賬戶中計劃參加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的部分全部屬於受益人本人,但企業為計劃參加人的繳費部分的歸屬權益按以下規定確定:
6.6.1一般情況下退休、死亡歸屬權益為100%;
6.6.2離職時的轉移或退出按規定的歸屬比例計算:
6.6.2.1對於工作年限5年以內離職的職工,企業繳費 比例的部分歸屬於該員工。
6.6.2.2對於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離職的職工,企業繳費 比例的部分歸屬於該員工。
6.6.2.3對於工作年限10年以上離職的職工,企業繳費 比例的部分歸屬於該員工。

第七章 基金財產的管理
7.1本計劃歸集的資金將以受託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
7.2基金的受託管理
7.2.1本計劃所歸集的年金基金將全權委託給 (法人受託人)進行受託管理。受託人委託具備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委託具備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委託具備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提供企業年金基金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服務。
7.2.2受託人有權獲得所有計劃參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住宅電話、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與本企業勞動關系起始時間、參加本計劃的起始時間等。
7.3基金的託管
7.3.1由受託人選擇託管人,並在託管人營業機構處以本計劃所建立的XX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開立受託財產託管專戶,以接受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款項。
7.3.2託管人負責基金財產的歸集、保管、監督、清算、核算與估值。
7.3.3託管人按照受託人的指令開立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戶,並負責監督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是否按照《XX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和《XX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進行運作。
7.4 基金的投資管理
7.4.1受託人負責根據相關法規制定投資政策和比例限制。
7.4.2投資管理人負責在投資政策的指導下以及在受託人與託管人的共同監督下執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日常投資管理。
7.5基金財產的管理費用
7.5.1受託費:受託人收取的受託費從本計劃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列支,具體根據《XX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的規定確定。
7.5.2賬戶管理費:賬戶管理人收取的賬戶管理費由企業另行支付,具體金額根據《XX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合同》的規定確定。
7.5.3託管費:託管人收取的託管費由託管人從本計劃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列支,具體《XX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合同》的規定確定。
7.5.4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人收取的投資管理由從本計劃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列支,具體比例根據《XX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八章 對計劃參加人的信息披露
8.1計劃參加人有權獲得下列有關本計劃的資料:
8.1.1本計劃正式文本及其繳費細則正式文本;
8.1.2本計劃或本計劃繳費細則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後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說明;
8.1.3計劃參加人退出本計劃的回復及企業繳費部分的權益確認書。
8.2賬戶管理人發出的個人賬戶變動信息和余額對賬單定期發送給計劃參加人。
8.3計劃參加人有權對如下事項隨時進行查詢:
8.3.1個人賬戶余額;
8.3.2個人信息的基本情況;
8.3.3本計劃所建立的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情況;
8.3.4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計劃的監管和爭議解決
9.1本計劃的設立和執行受XX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9.2企業和計劃參加人如對本計劃的個別章節條款產生歧義或發生糾紛時,由企業與計劃參加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XX地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第十章 計劃的修改和終止
10.1計劃的修改
10.1.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計劃進入修改程序:
10.1.1.1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或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提議進行本計劃的修改;
10.1.1.2計劃的某些條款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判定為無效。
10.1.2計劃修改應當依據以下程序:
10.1.2.1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制定;
10.1.2.2修改後的計劃草案經企業董事會批准,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10.1.3每次修改後,修改前的計劃所規定的企業和計劃參加人應履行的義務如果還未完整履行,企業和計劃參加人應完整履行該義務後再適用修改後的新計劃。
10.1.4每次修改後,企業董事會、每個計劃參加人和受託人都應獲得書面的修改通知和說明。
10.2 計劃的終止
10.2.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計劃終止:
10.2.1.1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或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反對本計劃的繼續實施;
10.2.1.2本企業破產;
10.2.1.3本計劃被勞動保障部門或司法機關判定為無效;
10.2.1.4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計劃無法在新情況下繼續實施。
10.2.2計劃終止時,除了10.2.1.3所列情況外,本計劃所建立的個人賬戶、企業賬戶、和基金財產仍然有效,並繼續存在。
10.2.3計劃終止須報XX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每個計劃參加人和受託人。
第十一章計劃的罰則
11.1 計劃參加人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企業有權沒收該合同期內記入該參加人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部分:
11.1.1當期勞動合同未滿就與企業解除勞動僱傭關系的;
11.1.2當期勞動合同未滿並且未與企業正式解除勞動僱傭關系就自動離職的;
11.1.3因違法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沒收轉出的這部分未歸屬權益將歸集至企業賬戶中,作為本企業年金用於獎勵特定人員的津貼。
11.2如果本計劃被司法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裁決為無效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規裁決的規定處理;計劃參加人有權要求返還自加入本計劃以來所有的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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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協議書

甲方:
乙方:
因共同投資礦山開采事業,股東甲、乙雙方於XX年XX月XX日召開了股東會議,決定注冊公司,並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公司名稱】(已有名稱的可沿用)
備用名稱:
公司正式名稱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為准。
二、 【經營范圍】礦產品開發與購銷、礦產機械銷售。
三、 【探礦權(或者采礦權)依據】XX個人(或者單位名稱)探礦證(或者采礦證),證件編號: 。
四、 【注冊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假如總資產這么多)。其中:
1、 甲方出資600萬元,占股份60%;
2、 乙方出資400萬元,占股份40%;
五、 【出資來源】
1、 甲方以原探礦權(或者采礦權)及原投資折算600萬元佔全部股份60%;
2、 乙方投入400萬元用於開采等,佔全部股份40%。乙方投資具體使用方案由雙方另行簽訂備忘錄作為附件附於本合同之後,共同執行。
六、 【投資追加】公司需要擴大再生產的,可以追加生產投資,追加生產投資按照各自享有的股權份額分攤。
追加生產投資不能夠按照各自的注冊資本份額分攤的,可以由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按照下列方法重新核算股權,需要到工商登記管理機關做變更登記的,到工商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單個股東股權份額=單個股東投資總額/全體股東投資總額×100%
需要第三人投資的,由全體股東另行協議約定。
七、 【融資】公司因發展需要融資的,可以向本公司股東借貸,也可以向第三方借貸。向本公司股東借貸的,應當由公司和出借人簽訂借貸合同,利息一律按照月息X%計算。向公司外借貸的,按照公司與第三方的約定處理。
八、 【利潤分配】股東按照各自享有的股權比例分配利潤或者承擔虧損。
九、 【機構設置】(本節系建議)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X方擔任,另一方擔任董事、經理。
XX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XX擔任公司監事,不設監事會。
公司副經理、會計由雙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另行共同決定。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高級專業人員由經理提名,執行董事決定。普通人員由經理決定。
十、 【未盡事宜】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另行協議確定。全體股東另行簽訂的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違約責任】(按雙方具體約定)
十二、 【爭議處理】另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向XX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說明,同時選擇的,仲裁條款失效)。
十三、 【其他】本協議所涉及貨幣一律為人民幣。
十四、 【登記備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報工商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XX年XX月XX日於XX(合同簽訂地)

附: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說明:本協議僅供參考。如果是合夥,參照合夥企業法修正。但不管是公司還是合夥企業,原股東如果不是一個人的,應該一並列入股東或者合夥人,共同簽訂股東協議或者合夥協議,否則,協議無效。需要更詳細回答,可打開本人空間查找聯系方式直接聯系。

⑤ 淺析xx企業貨幣資金的管理策略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資金決策
第一條 資金決策是公司經營決策者根據公司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依據公司所面臨的外部環境和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通過收集情報、設計方案、抉擇篩選和審查結果等過程所形成的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分配和監督的方案。
第二條 公司負責人應高度重視公司資金決策管理工作,制定責任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第三條 公司負責人、公司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和財務部門以及生產、銷售、供應等部門領導都要共同參與討論、研究資金的籌劃決策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條 資金決策和籌劃要堅持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的原則,防止和杜絕資金的沉澱和資金的短缺。
第五條 公司領導要經常深入實際,了解掌握市場信息和實際變化,並根據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資金決策方案,確保資金決策的有效執行。

第二章 資金計劃
第六條 資金計劃是公司財務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公司財務部門依據公司的資金決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制定的資金管理預算。
第七條 財務部門要組織做好資金計劃的編制工作,各有關部門必須積極予以配合,資金計劃主要包括:
(1)貨幣資金計劃:按照現金流量表項目分類編制,堅持節約挖潛方針,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加快資金周轉。
(2)預付賬款回收計劃:預付賬款平均佔用額應嚴格控制在存貨總額5%左右,預付賬款要及時沖賬,避免重復付款,防止發生不能收回情況。要嚴格落實責任人,在可能情況下盡量減少預付款項,以降低經營風險。
(3)應收賬款回收計劃:應收賬款應控制在銷售收入的5%—10%以內,並做到一年之內回收,防止長期拖欠。對已形成的長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計劃,由專人負責催收;應收賬款佔用過多的企業,應由公司領導親自掛帥,銷售部門負責人負責限期收回,回收困難的要通過多種方法,包括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決。
(4)其他應收款回收計劃:必須嚴格控制其他應收款的發生。財務部門要通過分析年初余額形成原因,逐項清理;業務經辦部門應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應收款回收計劃,由專人負責及時回收;公司財務負責人應親自檢查此項工作,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5)存貨計劃:要加強存貨管理,按照節約、挖潛、增效的原則,建立存貨定額管理制度,產、供、銷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核定的資金佔用定額進行本部門的存貨管理,加強對存貨佔用資金的控制,防止積壓和超儲。財務部門要按照核定的定額進行考核,並根據定額執行情況按規定比例予以獎懲。
第八條 公司在編制資金計劃時要注意調整安排好資金結構。
(一)必須重視安排好流動資產內的佔用結構。提高經營資金的經營效果,壓縮結算資金的佔用,減少沉澱資金總額,盤活存量資產。
(二)必須重視安排好凈資產與投資規模的結構。公司要量力而行參與投資,對外投資要實施跟蹤管理,效益不佳的項目要及時採取措施將投資收回。
(三)必須重視調整好資產與負債的結構。通過各種途經補充自有資金,降低資產負債率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結構。
(四)必須重視安排好商品的庫存結構。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安排庫存額度與商品品種結構,做到以銷定進,少留、不留庫存。

第三章 貨幣資金的管理
第九條 貨幣資金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停留於貨幣形態的那一部分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十條 公司貨幣資金來源包括企業自有資金、借入資金及其他政策性資金(如撥款等)。公司借款必須堅持適度籌措原則,關注資金成本,注意防範財務風險。公司在辦理借款時,必須有公司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的合規性決議,公司財務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辦理融資。
第十一條 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及授權批准
(一)公司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二)公司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並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三)公司應當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四)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五)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3)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六)公司對於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貪污、侵佔、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七)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十二條 現金的管理
(一)公司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二)公司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於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三)公司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
公司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准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四)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五)出納人員必須逐筆根據現金收支業務登記現金日記賬,日清日結,確保賬款一致。
(六)財務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檢查,防止白條抵庫、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現象發生。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七)出納人員對銀行派出監督現金管理執行情況的檢查人員應主動配合,積極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八)現金及有價證券的保管,要符合公安部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確保現金及有價證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條 銀行存款的管理
(一)公司應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三)公司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應及時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未達賬一般不應超過二個月,超過二個月後應逐筆分析、查找並附說明。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四)經辦人領用空白轉帳支票必須經財務負責人批准,由出納員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記簿》上寫清支票號碼、用途和收款單位等項目,由經辦人簽名後方可辦理,經辦人必須於業務結算後三日內辦妥有關手續到財務部門核銷。
(五)結算憑證(如匯票、支票等)丟失,經辦人必須立即報告財務部門,以便財務部門及時採取掛失止付等補救措施,防止冒領和詐騙發生。如果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六)預付款應填制用款申請單,必須按照已簽訂的合同付款有關條款,由單位領導及經辦人簽字,按照審批付款手續辦理。
(七)凡辦理預付款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款項一經付出,經辦單位和承辦人應督促款項的落實情況,業務結束後,及時將餘款清回,否則,由此造成的呆(壞)賬損失,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八)任何人不得違反銀行結演算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得貪污挪用公款,否則,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九)公司應根據開戶銀行或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對銀行存款進行明細核算,同時設置「銀行存款」總賬,進行總分類核算。
(十)財務負責人要定期、不定期組織對銀行存款余額進行抽查核對。
第十四條 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對外發生的經濟往來,除用現金和銀行存款結算外,還可採用其他貨幣資金結算辦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二)使用上述結算形式,必須建立健全登記制度,由專人負責,責任人應經常與財務部門核對余額,業務結束後應立即清理,餘款退回銀行賬戶。
(三)不允許以公司賬戶辦理個人信用卡,原已辦理的要組織進行清理並通知個人辦理有關業務報銷清理手續,並將個人信用卡上的余額限期交回財務部。
(四)公司經營層因工作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允許辦理企業信用卡,其他人員原則上一律不允許辦理企業信用卡。
第十五條 工資的結算管理
(一)公司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應當按規定納入工資總額。
(二)統一發放的工資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標准。
(三)實行銀行代發工資的公司,應與銀行簽訂代發工資合同,代發工資銀行一般應選國有商業銀行。
第十六條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一)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二)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十七條 貨幣資金的監督檢查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
第四章 資金控制
第十八條 資金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門應依據預定的資金計劃,運用各種可行的方法進行資金管理和監督,通過比較和分析,衡量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經營成果及資金運作情況,同時嚴格限制不利差異,達到預期目的。
第十九條 公司各相關部門要協同配合,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共同搞好資金運用各重要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一) 要強化貨幣資金的管理與控制。建立公司適度籌資政策,嚴格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及授權批准制度,嚴格現金日清日結、銀行存款日清月結、其他貨幣資金及時清理制度。
(二)要強化商品采購環節資金的管理與控制。建立商品進貨比價采購制度,真正做到「貨比三家,擇優選擇」。
(三)要強化商品銷售環節的管理與控制。嚴格控制賒銷商品的管理許可權,通過商品的優質服務做好現銷工作;加強對收入票據的管理,防止票據給企業帶來損失。
(四)要強化貨款回籠環節的管理與控制。嚴格落實「貨款回籠責任制」,誰經手賒銷,誰負責收回貨款,發生問題必須追究經手人責任,並將催收貨款回籠與經手人的經濟利益掛鉤列入單位經濟責任制考核。
(五)要強化對外擔保的管理和控制。嚴格對外擔保程序,嚴禁違規越權辦理擔保事宜,同時要加強對對外擔保的日常動態監控,防範擔保風險。
(六)要強化對外投資的管理和控制,規范對外投資核算,嚴格對外投資許可權,確保對外投資收益最大化。
(七)要強化委託貸款的管理和控制。公司在確保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對富餘資金,可以嚴格按程序辦理委託貸款,並按期收本收息,進行動態管理,注意防範貸款損失。
(八)要強化資金平衡會議制度。對於公司預算內大額資金支付須由公司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直接審批,對於預算外項目和超大數額資金調度應建立公司負責人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聯合審批制度,必要時還需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決定。
(九)要強化財務監督環節的管理與控制。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公司資金使用的監督與管理,對於不符合手續、制度的款項做到堅決不付,對於違反資金管理制度的事項做到堅決不予辦理。
(十)嚴格和完善資金的體內循環制度,資金收支必須統一經過公司財務部門進行,做到收支兩條線不允許發生資金分流和體外循環現象。
第二十條 建立公司銀行開戶登記備查制度,加強對公司銀行開戶行為的管理和控制並制訂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一)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二)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三)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四)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五)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歸本公司計財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子(分)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⑥ 名稱為XX市XX投資有限公司,其注冊資金要多少

1、名稱為XX市XX投資有限公司,如果股東是兩人或者以上那就是最低3W,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那最低就是10萬。從2014年3月1日起: 注冊資金實行認繳制(0資金),按照成立時制定的公司章程確定期限內認繳即可。
2、有限公司,即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Co.,Ltd.,全拼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所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於中小企業。

⑦ 公司名稱: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經營范圍:

1、此復類公司沒有融資制的權利,但是可以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以及股權投資企業和有限合夥制投資基金,並從事所管理基金的具體投資經營管理業務,並提供咨詢服務。
2、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需在金融辦備案,類似於資產管理公司,是受託管理基金投資的,在發現投資機會時,可藉助第三方的投資咨詢公司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後,託管該基金。所以營業范圍寫:企業項目投資咨詢、投資咨詢、融資咨詢等等,都是可以為發現的投資機會提供融資咨詢服務的,並最終聯絡有投資意向的投資客戶設立有限合夥投資基金或者股權投資基金,並將該基金委託給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3、按上述公司的營業范圍,可以經營的內容有:投資管理、投資管理咨詢、受託管理投資基金、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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