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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化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

發布時間:2021-01-03 00:09:52

1.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和區別

在國內的一般機構調研報告中,一般都將這兩個概念統一為風險投資的通用表述。簡稱則為版PE/VC。如果權非要發掘他們的區別,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

1) 投資階段,一般認為PE的投資對象主要為擬上市公司,而VC的投資階段相對較早,但是並不排除中後期的投資。

2) 投資規模,PE由於投資對象的特點,單個項目投資規模一般較大。VC則視項目需求和投資機構而定。

3) 投資理念,VC強調高風險高收益,既可長期進行股權投資並協助管理,也可短期投資尋找機會將股權進行出售。而PE一般是協助投資對象完成上市然後套現退出。

4) 投資特點, 而在現在的中國資本市場上,很多傳統上的VC機構現在也介入PE業務,而許多傳統上被認為專做PE業務的機構也參與VC項目,也就是說,PE與VC只是概念上的一個區分,在實際業務中兩者界限越來越模糊。比如著名的PE機構如凱雷(Carlyle)也涉及VC業務,其投資的攜程網、聚眾傳媒等便是VC形式的投資。

2. 尋大俠解: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什麼關系

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譯過來的,只是翻譯的不一樣,表達的意內思是一樣的容,主要投資於企業生命周期中的中後期成熟階段的企業;創業投資基金是venture capital翻譯過來的,又翻譯為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早期階段的企業;產業投資基金是側重投資於某一個產業的投資基金,既可以投資於相應產業中的早期企業,也可以投資於相應產業中的中後期企業;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一般跟各地方刺激產業的招商引資政策相關,主要用於地方規劃產業的企業的股權投資。

3.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原則和偏好是什麼

一、最大程度獲得收益,盡可能規避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獲得最大程度收益依靠的是投資專家,利用信息不對稱的現實,發現別人看不到的機會,從而佔領先機。

二、私募股權投資是勇敢而有耐性的投資。

為了避免風險,獲得高收益,私募股權投資家不僅需要超人的勇氣,更需要反復考察、評估、篩選投資項目,精心構造投資方案,潛心培育投資項目。

三、擬投資企業的管理團隊,特別是企業一把手的個人特質。

企業一把手應該是銷售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在快速成長期內,企業的銷售和市場份額至關重要。

四、產業和資本的強強聯合是上策。

私募股權投資者常常選擇行業中的領先企業,直接嫁接產業和行業的優勢,達到資本與本地行業經驗的互補。五是從擬投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判斷,成長性也是私募股權投資最關心的考察點。


一、在競爭中有固有優勢的領域。基礎設施產業、金融領域受到投資者的特別關注。

二、食品、葯品領域。

三、包括旅遊、餐飲業在內具備較新服務理念的服務業。

四、高科技企業及新能源企業。

五、新興的網路、傳媒產業。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

4. 私募股權基金(PE)和創業投資基金(VC)的區別

在實務中,常有客戶咨詢和困惑,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有什麼不同,尤其在行業主管部門已經明確為同一部門的情況下,且新的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即-證監會新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又專章對創業投資基金進行規定,而過去十部委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廢止的情況下,兩者還有什麼不同?如何理解並執行,針對這些問題,便於客戶和讀者了解,我們特編寫此文。
一、創業投資基金是一類特殊的股權投資基金,兩者有差異性.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權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由該定義可看出,創業投資基金實質上是一類特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但是為什麼辦法要單獨一章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規定呢?依據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的說明,「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雖然根據辦法的規定,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但從基金業協會核實的信息反饋,目前對於兩種基金相應登記備案管理以及後續會員服務並未做區別對待。
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還受創投辦法約束
根據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從《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效力上分析,後者是2005年由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等十個部委共同發布的部門規章,從效力上講由於二者均屬於部門規章,在並未明確廢止創投辦法的情況下,兩部辦法應當同時有效。其次,後者應當認為是特別法,一般意義上而言,在同一層級的法律法規,特別法應當優於普通法。所以,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還應當接受創投辦法約束。
三、創業投資基金與一般股權投資基金優劣比較
(一)法規對創投基金的限制更多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較高
據創投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具體差別見下表。
2.業務禁止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一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規定。具體差別見下表。
3.對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比例限制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一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規定。
4.最短存續期限限制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九六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一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限制。
稅收方面的差別請參見下表。
(二)設立創投基金有機會獲得國家資金扶持與相關政策傾斜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關於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意見中明確「發揮政府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的引導作用,擴大政府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規模,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帶動社會資金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中處於創業早中期階段的創新型企業。」後續科技部、財政部等相關部委相繼發布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具體規章,規范與引導政府資金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扶持。符合相關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進行相關項目申請。
為了便於讀者清晰了解,列表如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基金的比較

股權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

備注

設立形式

1)公司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合夥制
(3)契約制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契約型股權投資是指信託公司通過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形式,將募得的資金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或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和運作。

注冊資本

各地的標准不同,一般而言要求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經營范圍

一般表述:從事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管理。
(1)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2)管理股權投資基金;
(3)提供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服務;
(4)股權投資咨詢服務。

一般表述:為創投企業提供投資咨詢、管理服務。
(1)創業投資業務。
(2)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3)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4)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5)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登記備案

1.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2.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各地區在稅收方面的具體政策不盡相同,其中北京、天津、深圳、上海等地區的在稅收優惠方面的相關規定較為完善。

特別規定

無特別規定

5.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和區別

以前,私募股權指的就是創業投資。現在由於私募股權的興起,業內通常把私募股權投資(PE)和創業投資(VC)分成兩個東西。
它們的區別主要是在投資時間上,PE通常投資成熟的企業、Pro-IPO的企業,它們大多已經是細分行業的龍頭,和上市可能只有一步之遙了,PE投資進入幫助這些企業達到上市的標准,然後通過在股市上出售自己所持股份退出,所以通常PE投資價格也比較高。
而VC呢主要是投資還在成長期的企業,通常是新興的朝陽產業,因為這些產業未來發展前景比較好,未來這些企業可能會得到很大的發展,也有可能成為行業龍頭。因為VC投資進入的比較早,所以價格也相對較低,但同時風險也較大,周期也較長。VC可以通過被大公司並購、二次募資時出售給其他的PE、或者IPO的方式退出。VC相對難度比較高,因為要找到沒被發現的真正有潛力的公司比較難,比較考驗投資者的判斷力。
現階段PE已經被做爛了,基本上細分行業的龍頭都已經上市,不是龍頭的企業基本上上市無望,而且PE競爭激烈,投資價格過高,加上股市不景氣,所以即使上市也不一定賺到很多錢。
而VC的難度又太高,做的好的就那些家,想要和他們競爭很難。

打了那麼多不知道你懂了沒,不懂可以再問哦!

6.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區別

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譯過來的,只是翻譯的不一樣版,表達的意思是權一樣的,主要投資於企業生命周期中的中後期成熟階段的企業;創業投資基金是venture
capital翻譯過來的,又翻譯為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早期階段的企業;產業投資基金是側重投資於某一個產業的投資基金,既可以投資於相應產業中的早期企業,也可以投資於相應產業中的中後期企業;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一般跟各地方刺激產業的招商引資政策相關,主要用於地方規劃產業的企業的股權投資。

7.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有什麼區別

1、風險偏好不同

私人股權投資(天使、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 用來指稱任何一種股權資產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投資。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是投資還在成長期的企業,通常是新興的朝陽產業,因為這些產業未來發展前景比較好,未來這些企業可能會得到很大的發展,也有可能成為行業龍頭。

2、投資時間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投資成熟的企業、Pro-IPO的企業,它們大多已經是細分行業的龍頭,和上市可能只有一步之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進入幫助這些企業達到上市的標准,然後通過在股市上出售自己所持股份退出,所以通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價格也比較高。

3、退出時機不同

因為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進入的比較早,所以價格也相對較低,但同時風險也較大,周期也較長。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通過被大公司並購、二次募資時出售給其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IPO的方式退出。主動的天使投資人會主動投資私人股權企業。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

4、投資規模不同

創業投資基金相對難度比較高,因為要找到沒被發現的真正有潛力的公司比較難,比較考驗投資者的判斷力。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7)結構化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CapitalFund)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財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並且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的基金。創業投資屬於長期性的投資,流動性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顯著的投資回報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兩種。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是通過上市、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參考資料: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網路

創業投資基金-網路

8. 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什麼為主

一、創業投資基金是一類特殊的股權投資基金,兩者有差異性.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權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由該定義可看出,創業投資基金實質上是一類特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但是為什麼辦法要單獨一章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規定呢?依據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的說明,「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雖然根據辦法的規定,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但從基金業協會核實的信息反饋,目前對於兩種基金相應登記備案管理以及後續會員服務並未做區別對待。
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還受創投辦法約束
根據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從《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效力上分析,後者是2005年由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等十個部委共同發布的部門規章,從效力上講由於二者均屬於部門規章,在並未明確廢止創投辦法的情況下,兩部辦法應當同時有效。其次,後者應當認為是特別法,一般意義上而言,在同一層級的法律法規,特別法應當優於普通法。所以,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還應當接受創投辦法約束。
三、創業投資基金與一般股權投資基金優劣比較
(一)法規對創投基金的限制更多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較高
據創投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具體差別見下表。
2.業務禁止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一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規定。具體差別見下表。
3.對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比例限制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一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規定。
4.最短存續期限限制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九六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一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限制。
稅收方面的差別請參見下表。
(二)設立創投基金有機會獲得國家資金扶持與相關政策傾斜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關於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意見中明確「發揮政府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的引導作用,擴大政府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規模,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帶動社會資金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中處於創業早中期階段的創新型企業。」後續科技部、財政部等相關部委相繼發布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具體規章,規范與引導政府資金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扶持。符合相關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進行相關項目申請。
為了便於讀者清晰了解,列表如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基金的比較

股權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

備注

設立形式

1)公司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合夥制
(3)契約制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契約型股權投資是指信託公司通過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形式,將募得的資金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或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和運作。

注冊資本

各地的標准不同,一般而言要求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經營范圍

一般表述:從事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管理。
(1)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2)管理股權投資基金;
(3)提供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服務;
(4)股權投資咨詢服務。

一般表述:為創投企業提供投資咨詢、管理服務。
(1)創業投資業務。
(2)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3)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4)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5)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登記備案

1.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2.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各地區在稅收方面的具體政策不盡相同,其中北京、天津、深圳、上海等地區的在稅收優惠方面的相關規定較為完善

9. 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區別在哪裡

與私募股權基金相似的,是私募創業投資基金。這類私募也是投資於一級市場回,區別在於,私募股權基答金主要投資於有一定規模的成長期公司股權,而私募創業基金主要投資處於初創期的公司股權。可以理解為,前者投資青年,後者投資少年。私募股權可以到私募直營店了解。

10. 私募股權的結構化與有限合夥是否沖突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正式發布醞釀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三類,分別採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1、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
除在募集方式和合格投資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其他方面私募證券基金與公募集金沒有大的差別,運行模式相對成熟,多採取契約式。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採取了比較詳細的指引模式,具體到條款的具體內容。

同時,由於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有較大差別,故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二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適用本指引,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參考本指引。

2、合夥型、公司型合同指引
該兩類指引採取了必備條款框架指引的方式,沒有對條款的具體表述再做細化指引。
總之,在私募監管規則快速豐富的過渡期,這幾個指引還是非常實用的,快收藏起來吧。

【正文】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國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夥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協議當事人訂立的合夥協議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夥協議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合夥協議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合夥型基金的合夥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 【基本情況】合夥協議應列明如下信息,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1、合夥企業的名稱(標明「合夥企業」字樣);
2、主要經營場所地址;
3、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
4、合夥期限。
(二)【合夥人及其出資】合夥協議應列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和繳付期限,同時可以對合夥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履行的程序作出說明。
(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合夥協議應列明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協議應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運用和處置,並接受其他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監督。合夥協議應列明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及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同時可以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包括績效分成)及報酬提取方式、利益沖突及關聯交易等事項做出約定。
(五)【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協議可以對有限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做出約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夥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超出前款規定的八種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行為的約定。
(六)【合夥人會議】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內容。
(七)【管理方式】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託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並列明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託管事項】合夥企業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合夥人在託管事宜上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合夥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九)【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及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十)【投資事項】合夥協議應列明本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以及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所投資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作出約定。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方式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利潤分配原則及順序、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原則及順序等。
(十二)【稅務承擔】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范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費用等。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企業的記賬、會計年度、審計、年度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合夥協議應對本合夥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約定。
(十六)【終止、解散與清算】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終止、解散與清算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終止、解散的條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條件、清償及分配等。
(十七)【合夥協議的修訂】合夥協議應列明協議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爭議解決】合夥協議應列明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九)【一致性】合夥協議應明確規定當合夥協議的內容與合夥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夥協議為准。若合夥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二十)【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夥人)數據的備份。
(二十一)【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公司章程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基本情況】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股東姓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二)【股東出資】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出資方式、數額、比例和繳付期限。

(三)【股東的權利義務】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及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具體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轉讓】章程應列明股東增資、減資、入股、退股及股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章程應列明股東(大)會的職權、召集程序及議事規則等。

(六)【高級管理人員】章程應列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辦法、職權、召集程序、任期及議事規則等。

(七)【投資事項】章程應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對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等。

(八)【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採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架構和投資決策程序;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人的名稱,並列名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九)【託管事項】公司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股東在託管事宜上對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

(十)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本公司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原則及執行方式。

(十二)【稅務承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章程應列明公司承擔的有關費用(包括稅費)、受託管理人和託管機構報酬的標准及計提方式。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章程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作出規定,包括記賬、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及重大事件報告的編制與提交、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章程應對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規定。

(十六)【終止、解散及清算】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終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七)【章程的修訂】章程應列明章程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一致性】章程應明確規定當章程的內容與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或其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章程為准。若章程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十九)【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公司股東)數據的備份。

(二十)【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共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託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條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管理人應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揭示,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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