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1)私募基金法律業務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❷ 基金備案後須在多少日內備案 《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抄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有關於私募基金備案的話,可以反過來看看不登記備案的後果:1如果是私募基金擬上市企業,不備案無法通過上市途徑退出,2協會有可能會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移交證監會處理,遺漏的,基金業協會將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採取相應自律處分措施;涉嫌違法違規的,將移送證監會處理。
❸ 怎樣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
一、法律意見書內容要求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吳濱律師
❹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的業務范圍
私募基金公司業務范圍:各類領域投資、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業版務、受託資權產管理業務和投資咨詢服務;證券投資業務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禁止業務1、發放貸款;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4、承諾投資收益;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
❺ 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投資公司在私募股權業務中如何操作
經過查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法律法規法律部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3、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1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15《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文件)
16、《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文件)
1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1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2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文件)
2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文件)
2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文件)
2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國證監會文件)
27、《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文件)
2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9、《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30、 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❻ 什麼叫私募基金
政府、金融機構、復工制商企業等在發行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由此,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❼ 私募基金保殼業務為什麼法律上不好通過
轉眼間,私募基金備案制正式實施已滿兩年。在經歷了將近兩年的「草莽式生長」後,私募監管自2015年年末起不斷趨向嚴格。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密集發布,2016年儼然成為私募的監管大年,行業在走向規范的同時將完成大浪淘沙。
春節前夕的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下稱「備案新規」)。受備案新規影響,春節過後的首個工作周里,私募行業掀起了「保殼」熱潮,引申出的產業鏈上的第三方機構也齊齊上陣。
正當私募基金忙於「保殼」,中介機構價格戰正酣之際,2月22日晚間,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就私募備案新規實行以來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答記者問。該負責人在明確「通過第三方渠道發行的顧問管理型基金暫不能作為私募機構的首隻私募產品備案」的同時,還針對第三方機構的不良競爭提出了警示。
私募「保殼」忙
基金業協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其中,已登記但未展業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超過1.7萬家,佔到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總量的69%。空殼私募佔到了行業公司總量的七成,《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出爐,引發了私募圈的強烈反應。
備案新規的要點包括:為避免徵信亂象,私募以後不再發放紙質、電子牌照;不及時報送季度、年度等信息要被列入異常機構。拿到牌照卻不發產品的機構會被注銷資格,直指空殼私募的「命脈」;另外,新備案私募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私募機構至少要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具體而言,三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面臨資格被注銷的風險,且分別有對應的備案截止日期: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產品的;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5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
備案截止日期確定,資格注銷危險當前,私募機構的「保殼」戰在節後正式打響。基金管理人紛紛在朋友圈轉發學習新規並進行自查,空殼私募則加緊發行備案首隻產品。
基金業協會官方網站私募基金公示系統顯示,節後第一個工作日(2月14日)有36隻私募產品成功備案,之後幾個工作日備案數量迅速增長,6個工作日內累計272隻私募基金完成備案。
此外,在「至少要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要求下,一些私募基金高管也正忙於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查詢基金從業資格考試(預約考)的報名系統發現,最近一次考試時間為3月19日,分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考區,《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兩科目的考試均顯示「選擇的報考區域目前沒有空餘機位」。
私募機構忙不停,同處產業鏈中的中介機構也應聲加入大戰。因為備案新規引入律師審查及法律意見書制度,相關律師事務所也加入了分食蛋糕的大軍。「我們之前已經備案過產品了,但是現在不清楚協會要不要我們補交法律意見書。為防萬一,我們咨詢下來,一份法律意見書報價3萬到10萬之間的都有。」上海地區一家私募基金合規人員說道。
監管警示中介不良競爭風險
私募的「保殼」運動在節後第一周開展得如火如荼,但中介機構賣力宣傳、大打價格戰的情況也引起了監管層的重視。2月22日,基金業協會就備案新規落實中出現的市場熱點問題進行了答記者問。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絕不是』一備了之』。」該負責人提醒稱,私募機構應該避免因「歷史抱佛腳」似的草率登記備案,不顧及登記備案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要求,給自身經營帶來後續不利影響,甚至引發與基金服務機構、投資者的爭拗和糾紛。
對於空殼私募能否發行「投顧類」產品作為協會首隻備案產品,基金業協會給予明確答復稱,通過第三方渠道發行的顧問管理型基金暫不能作為私募機構的首隻私募產品備案。
這也就意味著,私募機構通過擔任渠道的投資顧問,由渠道幫忙備案的「保殼」之路無法走通,若想成功「保殼」,空殼私募需自主發行產品。
「目前協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的相關業務管理辦法。待相關業務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將其管理的相關顧問管理型私募基金產品,再按相關規定進行補充備案。」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
對於同樣在「保殼戰」中激戰正酣的中介機構,該負責人則提醒稱,相關中介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時,應當對私募行業法律法規和《公告》的內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確認識。「應避免一哄而上,盲目發展業務,切不可對面臨的法律風險、道德風險、合規風險視而不見。」該負責人稱,協會將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相關參與主體業務發展情況,並適時開展自律檢查和核查工作。
此外,監管層還對參與機構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若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則將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在法律事務方面,基金業協會負責人也對《法律意見書》模板、律師事務所資質、已備案機構是否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明確。
具體而言,備案新規發布前已登記且有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個案要求其補提《法律意見書》。而對於已登記但無管理規模、首次申請私募基金備案的機構,《法律意見書》則是必備的重要內容。
對於《法律意見書》的文本規范,該負責人則表示沒有官方統一模板,律師出具以後協會將落實監管,對意見書進行核查,還會視情況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的反饋意見中提出進一步的詢問。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資質問題上,協會亦表示並無太多限制,但也列舉了相應的鼓勵標准。
❽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載明《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合同必備條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