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的管理類型有哪幾種
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備案指引,私募基金管理類型分為三類,分別是自我管理型、受託管理型和顧問管理型。
定義:
(1)自我管理,指基金自聘管理團隊,而不是委託第三方管理人管理,通常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公司型基金,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
(2)受託管理,指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基金也是受託管理。
(3)顧問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主要是指藉助通道(信託、期貨資管、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發行產品,通道方作為基金管理人,私募管理人作為產品的投資顧問去管理產品。
(1)私募投資基金的形式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⑵ 什麼是私募投資基金 有哪些組織形式
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內資金設立的投資基容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
私募基金根據組織形式可以分為:
1、契約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型基金。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 ,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合夥型基金。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 ,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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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是什麼
1、資金來源廣泛;2、公開發行上市、售出或購並、公司資本結構重組對引資企業內來說,私募股容權融資不僅有投資期長、增加資本金等好處,還可能給企業帶來管理、技術、市場和其他需要的專業技能;相對於波動大、難以預測的公開市場而言,股權投資資本市場是更穩定的融資來源。3、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因流動性差被視為長期投資,所以投資者會要求高於公開市場的回報。4、沒有上市交易,所以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⑷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⑸ 什麼是私募,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都有哪些
一、什麼是私募
私募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人機構自己的員工(俗稱"內部職工股"); 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且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目前,我國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發行幾乎全部採用私募方式進行。
二、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都有哪些
在現階段,私募基金主要採取的方式是公司型、信託型和契約型。無論是公司型還是信託型,都受最高人數的限制,股東或者信託份額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而契約型,若轉移資金佔有則涉嫌非法集資,若不轉移資金佔有,則對基金經理的收益難以保障。
現在各種形式做如下介紹:
一、公司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量需在200人以下。對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這樣,對私募基金來說,就可以靈活約定,投資人獲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經理獲得多少比例。但是,因為投資人可能會不斷進入,這樣從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資,而增資又需要股東的多數決,開股東會和辦理公司變更手續,增加了繁復程度。此外,由於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等各種稅費,將導致投資人的收益有較大折損。
二、有限合夥型
首先,除法律另有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應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以自己的投資為限承擔責任,基金經理可以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並承擔無限責任。由於資金由基金經理運做,基金經理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就比公司型的利潤分配方式更進一步,不僅是分配利潤,而且還有承擔損失,這對於投資人多了一種保護。但是,對基金經理個人則成為一個太大的壓力,尤其在我國沒有個人破產法的情況下,因為自己的勞務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利於私募基金的行業發展。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三、信託型
信託型私募基金需要委託信託機構通過出售資金信託份額,按照信託法律規定,資金信託的份額不得超過200份。信託的銷售已經不同於私募,購買人與基金經理之間已經被信託公司所隔離,整個信託計劃成為投資資金,信託公司取代購買人(真正的投資人)行使投資者權利。在這個模式中,增加了一層法律關系。同時,因為信託機構的介入費用增加,對投資人的收益有所折損。
四、契約型
基金經理或基金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資金仍在投資人帳戶中,投資人授權基金經理操作。這種模式對投資人的收益折損最小,但是,同時對基金經理或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鑒於雙方簽訂的委託理財協議,資金沒有發生轉移,沒有形成信託財產,所以,對於這種委託理財關系應當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委託代理關系。這樣,在因為投資虧損或者收益分配糾紛出現時,訴訟將成為最後的保障。
⑹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什麼
股權投資(來Equity Investment),是為參與或控制某源一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投資購買其股權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公司的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場合,還可以發生在股份的非公開轉讓場合。
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成形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成形式有三點:
一、信託制 信託制特點:類似有限合夥,版同樣權有免稅地位;但資金需要一步到位,使用效率低;涉及信託中間機構,增加基金的運作成本。
二、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特點: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份可以上市;投資收益可以留存繼續投資;企業所得稅之外投資者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涉及雙重征稅。
三、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特點:普通合夥人(GP)與有限合夥人(LP)共同組成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作為GP,發起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認繳少部分出資,而LP則認繳基金出資的絕大部分。GP承擔無限責任,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和管理,並每年提取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基金管理費;LP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公司管理,分享合夥收益,同時享有知情權、咨詢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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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存在形式
第一種是目前倍受關注的陽光私募。該類基金讓客戶把資金交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管理協議,由私募基金管理負責投資管理,而資金託管在銀行。管理人購買一定的比例如20%,如此利益互通,避免由於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輸送。這種私募藉助了信託法的法律基礎,法律界定清晰,是規范的信託計劃。與公募基金相比,此類信託在投資額度上要大很多,通常為100萬起,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上要寬松很多,靈活性大為提高,但除了收取較高管理費用、認購費外,通常基金管理人還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該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某天打開申購贖回,對資金的時間要求較高。而且比公募基金相比客戶如要獲取同等收益,則陽光私募需高出公募基金收益30%多,這也是陽光私募面臨的最大考驗。
第二種是公司型基金,一般幾個人出資成立一個公司,注入一筆資金,然後交給一個專業的管理公司去管理。這是現在比較流行的方式,特點是參與者必須成為股東,缺點是難以發展壯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間發行操作。
第三種是有限合夥制,一方出錢,另一方出專業能力,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在章程中約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最後一種也就是最傳統的方式,就是鬆散型私募基金,由一個人或者一個團隊為有資金的客戶服務,提供咨詢或者代理操作,這種類型現在占私募總量的絕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種多樣,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資金投資委託代理,有的僅以口頭協議直接為客戶進行帳戶操作等等。
⑼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政府
從私募股權基金在各國的發展來看,因政府資金具有資金穩定性及可信度較高的優點,使其已成為私募股權基金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例如,美國小企業投資公司即是典型政府出資推動中 小企業發展的例子。為了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美國通過立法設立小企業管理局,由政府提供部分資金,並以募集方式吸引個人、養老金和其他機構投資者等民間資本,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另外,日本亦為了促進該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亦由政府直接出資參與創業風險投資。
一般而言,政府出資組建或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其主要目的不單僅是在獲利,更系為了配合其產業政策、積極引導市場、促進就業及經濟發展之目的。尤其某些新興產業或高科技產業處在種子期時,由於市場前景不明,不僅銀行融資困難,甚至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亦望而卻步,此時政府資金所扮演之角色能有助於導引市場資金流向此等行業。
從國際現況來看,英國、日本、新加坡及以色列等國政府都系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並對基金的投資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此外,政府部門亦可運用其准財政資金或儲備資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例如,成立於2007年9月29日的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專門從事外匯資金投資管理業務的國有獨資公司。中國財政部通過發行特別國債的方式,募集1兆5500億元人民幣,購買了相當於20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作為中投公司的注冊資本。
2、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亦為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所謂機構投資者系指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大眾募集資金專門進行投資活動的機構組織。一般而言,以投資公司、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各種社會福利基金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比較常見的機構投資者。自1978年至2003年間,在美國創業風險投資資本的各項來源中,社會養老金所佔的比例從15%逐漸上升,並曾在1998年達到60%,隨後基本落在40%~45%間。而在英國,養老基金亦成為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的重要來源,約占投資總額的44%。
3、大型企業
出於戰略考量而希望將盈餘資金投資於相關企業的大型企業往往亦為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例如通用汽車、英特爾等。出於戰略考量,許多大型企業會以合資或聯營等方式將盈餘資金投資於與自身戰略利益相關的企業。而隨著隨著大型企業對創業投資參與程度的加深,此類投資以不再局限於相關行業,亦有為了實現資本增值和利潤增長而轉向其他行業。
4、個人
擁有大量資金的個人亦有將資金投入私募股權基金而獲取投資收益之需求,此類資金來源通常穩定性較差、數量亦相對較少,且亦容易受投資者經濟狀況影響。而個人參與私募股權基金之途徑,主要來自於購買創業投資信託計劃,近來隨著個人財務實力及風險承擔能力的增長,亦有個人投資者以有限合夥人身分參與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
有關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募集方式,通常採用承諾出資的方式,亦即於基金設立之初並不要求投資人一次性繳足所有認購額度,而僅需為注資承諾、並在基金投資期依據基金管理公司發出的出資通知書分次投入即可。此主要在避免過多閑置資金,如果資金過多隻能放在銀行賺取利息,此舉將稀釋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影響基金的投資報酬率,甚至影響其聲譽及下一次的基金募集。
⑽ 私募基金分為幾種都有什麼不同
私募基金,與共同基金相對,是指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機構與個人募
集資金,按投資方和管理方協商回報進行投資理財的基金產品。
私募基金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私募基金有多種分類方法。在此,我們將僅以常用的投資對象進
行劃分。從國際經驗來看,現行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是非常廣泛的。以美、英兩國為例,其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包括了股票、債券、期貨、期權、認股權證、外匯、黃金白銀、房地產、信息軟體產業以及中小企業風險創業投資等,投資范圍從貨幣市場到資本市場再到高科技市場、從現貨市場到期貨市場、從國內市場到國際市場的一切有投資機會的領域。
根據上述對象可以將其分為三類:
1、證券投資私募基金:顧名思義,這是以投資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對沖基金即為典型代表。這類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設計投資策略,發起設立為開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結合市場的發展態勢適時調整投資組合和轉換投資理念,投資者可按基金凈值贖回。它的優點是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量體裁衣,資金較為集中,投資管理過程簡單,能夠大量採用財務杠桿和各種形式進行投資,收益率比較高等。
2、產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以投資產業為主。由於基金管理者對某些特定行業如信息產業、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廣泛的人脈關系,他可以有限合夥制形式發起設立產業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徵性支出少量資金,絕大部分由募集而來。管理人在獲得較大投資收益的同時,亦需承擔無限責任。這類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閉期,期滿時一次性結算。
3、風險私募基金:它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處於創業期、成長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權益,以分享它們高速成長帶來的高收益。特點是投資回收周期長、高收益、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