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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監管問題

發布時間:2020-12-31 14:41:40

A. 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嚴格監管的目標是什麼

以前我們基金市場很亂有買過基金的人都知道買了基金就是他用你的錢去虧錢然後基本都沒收益的。現在國家有規范市場的意思,還有以後美國的金融路線是我們的未來的路線所以嚴格監管是基金走向成功的基礎

B. 中國基金市場的主要問題及解決

中國的投資基金起步於1991年,並以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為標志,分為兩個主要階段。

一、1997年10月前投資基金的發展狀況 1991年10月,在中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時,「武漢證券投資基金」和「深圳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和深圳南山風險區政府批准成立,成為第一批投資基金。此後僅於1992年就有37家投資基金經各級人民銀行或其他機構批准發行,其中「淄博鄉鎮企業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於1993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是第一隻上市交易的投資基金。1993年初,建業、金龍、寶鼎三隻教育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上海發行,共募集資金3億元,並於當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國共有投資基金72隻,募集資金66億元。其特點表現為:

1、組織形式單一。72隻基金全部為封閉式,並且除了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天驥基金和藍天基金為公司型基金外,其他基金均為契約型。

2、規模小。單只基金規模最大的是天驥基金,為5.8億元,最小的為武漢基金第一期,僅為1000萬元。平均規模8000萬元,總規模僅66億元。

3、投資范圍寬泛,資產質量不高。絕大多數投資基金的資產由證券、房地產和融資構成,其中房地產占據相當大的比重,流動性較低。1997年末的統計調查結果顯示,其投資范圍大體為:貨幣資金14.2%,股票投資31%,債券投資3.5%,房地產等實業投資28.2%,其他投資佔23.1%。

4、基金發起人范圍廣泛。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包括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財政和企業等,其中由信託投資公司發起的佔51%,證券公司發起的佔20%。

5、收益水平相差懸殊。1997年,收益水平最高的天驥基金,其收益率達到67%,而最低的龍江基金收益率只有2.4%。

中國投資基金業的起步階段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包括:

第一是基金的設立、管理、託管等環節均缺乏明確有效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設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審批,其依據是《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等地方性法規,沒有統一的標准,甚至在名稱上都存在較大差異。在基金獲批設立後,審批機關也沒有落實監管義務,基金資產運營、投資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是一些投資基金的運作管理不規范,投資者權益缺乏足夠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託管人、發起人三位一體,基金只是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一個資金來源,而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人資產混合使用,賬務處理混亂。又如,基金託管人並沒有起到監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監控。

第三是資產流動性較低,賬面資產價值高於實際資產價值。投資基金的大量資產投資於房地產、項目、法人股等流動性較低的資產,同時存在資產價值高估的問題。例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部分地區房地產泡沫逐漸消除時,沉澱在房地產的資產仍然按照成本計價而沒有按照市價進行調整,使個別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實際資產價值。

二、1997年10月之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標志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規范發展階段。該暫行辦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交易,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投資運作與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范。1998年3月,金泰、開元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標志著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開始成為中國基金業的主導方向。2001年華安創新投資基金作為第一隻開放式基金,成為中國基金業發展的又一個階段性標志。與此同時,對原有投資基金清理、改制和擴募的工作也在不斷進行之中,其中部分已達到規范化的要求,重新掛牌為新的證券投資基金。

截至2002年11月底,共有17家正式成立的規范化運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隻契約型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17隻開放式基金,其中封閉式基金發行規模達到817億元,市值約773億元,歷年合計分紅超過200億元,開放式基金管理規模564億元,並出現多種投資風格類型。與此同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准則、《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也為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目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監管力量加強,為基金業的運作創造出良好的外部環境,並推動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多部基金法規相繼出台,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作為基金監管的主要實施部門,在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的設立、運營、託管等方面實施高效監管,起草中的《投資基金法》一旦正式頒布施行,也將成為中國基金業發展的核心法律依據。

2、基金規模日益擴大,對市場的影響也日益重要,逐漸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其中既包括新發行的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也包括原有投資基金經清理、改制和擴募之後形成的規范化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受中國證監會監管的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總和已接近800億元,相當於滬、深兩市流通市值的7%左右。

3、基金品種日益多樣化,投資風格逐漸凸現。從1998年第一批以平衡型為主的基金發展至今,已出現成長型、價值型、復合型等不同風格類型的基金,尤其是隨著開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風格類型更為鮮明,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資選擇。

4、面對加入世貿組織後的競爭格局,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廣泛的對外合作,學習先進的管理與技術經驗,推動基金產品與運營的創新為中國加入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奠定了基礎。

C. 監管部門是如何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監管的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確保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制定法規。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實施准則,對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從業人員管理等進行嚴格的規范,為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規環境。 資格審查。對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包括資格認定、資格年檢、資格核銷等內容,通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保證基金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如: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設立、商業銀行的基金託管資格實行審批制。 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認定。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必須通過專門的考試並具備任職資格,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對其員工進行持續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信息披露監管。制訂嚴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嚴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義務。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凈值周報、季報、中報和年報;當發生可能對基金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有關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還須進行臨時公告。目前,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體系已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 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全面、動態地把握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對基金運行中出現的違規活動及時處罰、曝光,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規范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權益。 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規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其股東在人員、資產和運作等方面嚴格獨立;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的運用范圍;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高標準的業務規程;基金投資要有科學的研究、決策、執行程序;防範內幕交易和不當關聯交易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內部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督察員擁有充分的監察稽核權力,專職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各項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託管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採納哦

D.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金成立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1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二)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四)1個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基金之間相互投資;
(二)基金託管人、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投資;
(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四)基金管理人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承銷或者從事除國家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
(五)基金管理人從事資金拆借業務;
(六)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
(七)國有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炒作基金;
(八)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九)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十)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十一)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二)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國家債券,以備支付贖金。
第三十六條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資產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基金契約和託管協議中訂明。
第三十七條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隨時對基金募集、交易、投資運作以及相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稽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應當終止:
(一)基金封閉期滿,未被批准續期的;
(二)基金經批准提前終止的;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第四十一條 基金終止時,必須組成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予以公告。
中國證監會監督基金清算過程。
第四十二條 基金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分配給基金持有人。

E. 股票型基金的持倉監督問題

1.任何時候不得低於70%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

證監會對這些事情經常是監管不力,最多就警告一下。

F. 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主要包括有哪些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部門是證監會。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主要內容有:

  1. (一)將《銷售辦法》明確為對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規范。

  2. (二)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實行注冊制,同時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基金銷售機構持續動態監管等事項的實施主體調整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不再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分支機構(網點)信息。

  3. (三)擴大基金銷售機構類型,推進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准入條件和監管要求進行明確。

  4. (四)對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具有符合資質要求人員的數量進行明確,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城商行、農商行以及期貨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獨立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以及保險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此外,各基金銷售機構還需滿足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應有一名以上人員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質的要求。

  5. (五)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因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申請資格的判斷標准進行調整,將其所受行政處罰區分為"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對限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范圍限定於"重大處罰"。具體執行中,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所受行政處罰的"重大處罰"與"一般處罰"區分標准和實施程序為:首先依據做出處罰部門區分標准來執行;其次,若做出處罰部門無明確標准對其性質進行區分的,由申請主體提請相關部門作出書面說明;最後,若做出處罰部門既無明確標准又不做出書面說明的,則可由律師依據相關法律原則出具法律意見,就申請主體所受處罰是否屬於"重大處罰"做出判斷說明。

  6. (六)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沒有挪用客戶資產/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的時間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7. (七)取消對獨立銷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適應其拓展業務范圍參與其他金融產品銷售的需求。

  8. (八)取消只有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方可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9. (九)取消基金銷售人員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要求,為下一步保險機構經紀人參與基金銷售業務預留政策空間。

  10. (十)進一步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等在業務開展過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G.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存在的問題
1. 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監管力不夠
無規矩不成方圓,要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得於正常化、規范化發展,就需要有特定的法律法規去約束和規范,可是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而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而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投資基金法》還沒有出台,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於探索之中。這無疑使得我國很多證券投資市場的問題無法得到法律依據,無法可依,這同時給了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從中牟取利益,投機現象極其嚴重,違規資金在證券市場興風作浪,一些機構操控股票,大肆炒作,這嚴重影響了廣大的投資者的合法權利。
2. 證券市場還不夠完善,上市公司質量不夠高
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比較晚,雖然在1998年之前中國的股票市場中即存在少量的證券投資基金,但是證券市場的設立和運作的非規范性,使其大多淪為了以基金的名義募集資金進行股市「坐莊」炒作的工具,已無證券投資基金之實質。而從1998年開始,在「調整投資者結構,穩定市場發展」的大背景下,在發行、託管和運作等方面都符合國際慣例的 現代 意義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才引入中國證券市場, 所以相對來說還不夠成熟。
再者,由於管理經驗,經營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不足,我們國很多上市公司還處於探索階段,未能完成進入成熟階段,比方說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畸形表現在國有股權的高度集中和國有股「一股獨大」。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統計結果,截至2001年7月30日,深、滬兩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數占總股本的66%,其中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以及政府機構持股數占總股本的51.16%,國有股所佔比例居絕對統治地位。由於國有股和法人股都不能上市流通,這種畸形的股權結構便固定化了。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它對於公司治理結構的控制權方式、運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重要影響。國有股「一股獨大」使國有股股東行為發生了嚴重的扭曲,這一些,都是我國上市公司不成熟的表現。
3. 基金市場的風險過高,缺乏規避風險的方法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基金市場,也一樣存在著風險。基金雖然是以投資組合的方式來分散資金,進而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但畢竟任何投資工具都無法免除風險,證券投資基金也自然不能除外,一般來說,有流動性風險、拆價風險、管理風險、貝他風險。利率也是基金的潛在風險,因為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同樣的,政策也會對基金造成巨大的影響,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通過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的變化,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正由於我國的基金市場不成熟,導致缺少規避風險的辦法,對於存在的許多風險,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投資者對所要投資的基金不了解,盲目投資,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 缺乏公眾認可的評價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缺乏的是全面而准確對基金進行評價,而這是是基金市場的公正與穩定的理念在基金交易中的體現,公正、穩定是基金市場最根本的價值目標,也是人們對基金市場的終極企盼和最高的要求。對於何為基金公正,理論界和實務操作以及廣大的股民的通說,認為基金市場的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方面的內容。但是,這種基金市場公正觀念的界定,實際上只是揭示了基金市場正的一個側面,即從基金市場公正的內部構造來解釋公正本身,而忽視了公正含義的外部揭示,從而使得基金市場公正呈現單面向運行勢態,其直接的後果就是導致了基金市場沒有達到人們希望的公正穩定,這是因為缺乏公眾認可的評價體系,廣大的股民,上市公司,政府部門,都是基金市場的調節者,需要齊齊參與,共同參與到基金市場的分析,而正是缺乏這樣的評價體系,導致很多基金參與者盲目投資,不能客觀分析,容易受到其他投資者的影響, 這也給一些不法份子一個可乘之機,很多不法份子利用這個基金市場的弱點,用違法的手段誘導投資者,從中牟取不義之財。

H. 注冊制對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有什麼影響

我認為沒有影響:注冊制主要是針對股票的IPO而言的,不是針對基金的。

I. 證券投資基金的主管部門是什麼

是證臨會,對於基金管理公司,除了分別與投資者和託管銀行簽定的合同外,還有人監管他們嗎?以後要是有糾紛,不會投訴無門吧。 大富:看來你的法律意識很強嘛。在我國基金監管的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會)。這些監管機構頒布了多項法律法規,同時隨著新的證券法、基金法的出台與落實,普通投資者的法律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另外,對基金行業從業人員也有嚴格要求,如必須持證上崗,高管的任職需要得到監管機構的審查批准後才能上崗,高管、基金經理的上任、離職都需要公告。可以說國家對基金這個新的金融行業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

J.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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