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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額拆分

發布時間:2020-12-29 20:58:05

A. 證監會明文規定私募基金不能拆分嗎

3月18日,證監會宣布加大對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拆分轉讓業務的查處力度,並稱「一回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答」。
證監會表示,「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銷售、轉讓私募產品或者私募產品收益權,且單一私募產品不得超過法定上線。」
之所以這樣強調,原因在於證監會在監管中發現了一種違規現象。即「一家交易平台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其具體模式是,「先設立關聯公司以合格投資者身份購買私募產品,然後通過交易平台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平台注冊用戶。」

B. 私募基金把私募產品拆分,有政策風險嗎

理論上來說私募基金是嚴謹被拆分的

「問:證監會如何看待私募基金份額的拆分轉讓問題?專
根據法律和規章屬規定,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收益權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和轉讓,同時單一私募基金投資者數量應當符合法定上限。任何機構或個人在募集、銷售、轉讓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收益權時,均應遵守上述規定。今年以來,我們會關注到市場存在此類行為,已經查處上海一家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的機構,並督促機構進行整改。我會於3月18日進行了新聞發布,明確了監管政策和要求。我會將繼續加強日常監管,加強監測監控,加大對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拆分轉讓業務的查處力度。」

C. 私募排排網:基金拆分是什麼意思

基金拆分,是指在保持基金持有人資產總值不變的前提下,重新計算基金資產的一種方式。基金拆分後,原來的投資組合不變,基金經理不變,基金份額增加,而基金單位凈值減少。簡單來數,就是通過增加基金份額的數量,從而達到降低基金凈值的目的。
舉個例子來說,總值100元的筆記本,現在有50本,每本的單價是2元;我們將50本筆記本一刀兩段,拆分成100本,那麼每本的單價就變成了1元,總值還是100元沒有變化。
為什麼要基金拆分
很多投資者都認為在同等投資下,基金凈值越高,申購的份額就越少,從而風險也越高。所以大家都選擇放棄高凈值的基金,去申購更便宜的基金進行投資。這就導致了一些業績相對優秀的老基金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境地,因為它們一般規模小凈值高,在這種市場環境下,申購者寥寥無幾。
而基金拆分,將凈值精確地調整到1元,從而降低了投資者對價格的敏感性,也滿足了投資者的投資心理需求,有利於基金持續營銷,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入。
基金拆分的優劣
基金拆分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會吸引大量投資者進入,從而擴大基金的規模,一般來說進行拆分的基金規模都較小,拆分後規模擴大反而有利基金的操作,但是不得不考慮基金經理對大規模基金的運作管理能力。
除此之外基金拆分是屬於基金公司單方面的行為,只需要證監會批准就可以了,不用召開持有人大會進行決定,這樣有可能會導致原來的持有人面臨一些收益上的風險。歸根結底,基金拆分是屬於基金公司的一種營銷方式,大夥還要理性謹慎對待。想要了解更多金融知識與財經資訊,歡迎關注探其財經。

D. 私募基金可以運用傘型結構拆分募集資金嗎我

不可以的,現在國家不允許

E. 私募基金怎樣區分追加與拆分

A、法律規定投資最低門檻100萬,加上300萬金融資產
B、追加投資是在100萬基礎之上追加
C、拆分是將份額賣給不滿足A條件的投資人,相當於大家眾籌做事,讓一個人代持,這種做法是違法,且風險大。

F. 私募基金拆分是什麼意思

基金拆分,又稱拆分基金是指在保持基金投資人資產總值不變的前提回下,改變基金答份額凈值和基金總份額的對應關系,重新計算基金資產的一種方式。基金拆分後,原來的投資組合不變,基金經理不變,基金份額增加,而單位份額的凈值減少。

基金份額拆分通過直接調整基金份額數量達到降低基金份額凈值的目的,不影響基金的已實現收益、未實現利得、實收基金等。

G.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可以在金融資產交易所內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嗎

您好,就目前我所知,封閉基金的份額是不變的,個人投資者在封閉期內是不可以轉讓的。但可以用這份基金申請貸款。

H. 通過第三方機構投資私募基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我們在工作中常常發現一些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違規銷售私募產品,常見的方式有以第三方機構的名義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進行變相私募拆分等行為。這類行為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真的能夠規避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一、哪些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推介主體?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台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銷售牌照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這兩個主體,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同時也明確指出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因此,若機構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兩方主體,即使藉助有私募基金資格的機構,仍不能進行相關的推介行為。
二、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
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主要在於觸犯非法集資類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以上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首先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推介私募產品符合第一個要件。其次若有拆分私募產品銷售的行為,則是向非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符合第四個要件。而且在實際操作中這些違規推介私募產品的機構往往很符合第二個和第三個要件。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到一定的金額或人數標准時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體標准請查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若機構以詐騙的方式來非法吸收投資者的資金,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達到一定數額(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則可能觸犯集資詐騙罪。
三、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是否可行?
不可行。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購買機構推介的基金屬於私募拆分行為,變相突破了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九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若投資者直接私下達成代持協議,而募集機構也進行了合理的審核義務後(募集機構應當有一套合格投資者的審核程序),但事後證明投資者並非合格投資者,那麼募集者需證明自己確不知情或沒有過錯,才可以免責。

I. 證券投資基金是公開籌資的,私募基金是非公開募集的。這兩種應該分開對吧。為什麼有的說證券投資基金分為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來區別是是否向源特定的人士募集。私募投資基金特別強調必須向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所以不能進行公開宣傳;而公募是針對所有投資者的。慈善基金會中,公募基本被國家所壟斷,民間基金會很難獲得公募資...2715

J.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股來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源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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