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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批准

發布時間:2020-12-29 00:04:08

證券投資基金的目標一般有哪五種類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目標一般有指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回金、債券型基金和保本型基答金。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也叫基金的募集,它是指基金發起人在其設立或擴募基金的申請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之後,向投資者推銷基金單位、募集資金的行為。發行方式就是指基金募集資金的具體辦法。
在國外.常見的基金發行方式有四種:①直接銷售發行。直接銷售方式、是指基金不通過任何專門的銷售部門自接銷售給投資者的銷售辦法。②包銷方式。包銷方式,是指基金由經紀人按基金的資產凈伯買入,然後再以公開銷售價格轉賣給投資人,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的銷售辦法。③銷售集團方式,銷售集團方式,是指由包銷人牽頭組成幾個銷售集團,基金由各銷售集團的經紀人代銷,包銷人支付給每個經紀人一定的銷售費用的銷售方式。④計劃公司方式。計劃公司方式,是指在基金銷恃過程中,有一公司在基金銷售集團和投資人之間充當中間銷售人,以使基金能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出去的方式。

Ⅱ 證券投資基金是如何設立的,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基金是由基金發起人發起設立的。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版定,在我國發起人權申請設立基金,一般要完成以下工作:
(1)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首先必須准備各種法律文件,如設立基金的申請報告、發起人協議書、基金契約、基金託管協議、基金招募說明書等。
其中,申請報告主要包括:基金名稱、擬申請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期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與贖回安排、擬委託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等。
發起人協議應包括擬設立基金的基本情況、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數量、擬聘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內容。
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准則中都有詳細規定。發起人應嚴格按照要求起草上述文件。
(2)基金發起人准備好各種文件後,應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發起人資格、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以及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如果符合有關標准,則正式下文批准基金發起人公開發行基金。

Ⅲ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方式一般有哪幾種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也叫基金的募集,它是指基金發起人在其設立或擴募基金的申請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之後,向投資者推銷基金單位、募集資金的行為。發行方式就是指基金募集資金的具體辦法。
在國外.常見的基金發行方式有四種:①直接銷售發行。直接銷售方式、是指基金不通過任何專門的銷售部門自接銷售給投資者的銷售辦法。②包銷方式。包銷方式,是指基金由經紀人按基金的資產凈伯買入,然後再以公開銷售價格轉賣給投資人,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的銷售辦法。③銷售集團方式,銷售集團方式,是指由包銷人牽頭組成幾個銷售集團,基金由各銷售集團的經紀人代銷,包銷人支付給每個經紀人一定的銷售費用的銷售方式。④計劃公司方式。計劃公司方式,是指在基金銷恃過程中,有一公司在基金銷售集團和投資人之間充當中間銷售人,以使基金能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出去的方式。
第二步,投資者在申購日後的幾天內,到營業部布告欄確認自己申購基金的配號,查閱有關報刊公布的搖號中簽號,看自己是否中簽。若中簽,則會有相應的基金單位劃入賬戶。
如果是網下發行,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里到當地的證券登記公司開設股票賬戶(或基金賬戶),並將申購資金直接存入指定的銀行或證券營業網點;之後,負責發售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比例配售。投資者獲得配售的基金將自動轉入賬戶,未獲配售的餘款將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給投資者。
基金的交易是在基金成立之後進行的買賣活動。封閉式基金一般是在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的。由於封閉式基金的封閉性,即買入的封閉基金是不能賣回給發起人的,投資者若想將手中的基金出於,只能通過證券經紀商再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主機進行撮合轉讓給其他投資者;若想買入,也要通過證券交易所從其他投資者手中買進。開放式基金回般不到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而是通過指定的銷售網點進行申購或贖回。開放式基金的開放性對於投資者來說,就是可以隨時從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買入(術語叫申購)或賣出(術語叫贖回)基金。
責編:jhdxy 評論 糾錯你可能感興趣的文章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投資基金》考前輔導匯總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投資基金》考前輔導:第十五章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投資基金》考前輔導:第十四章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投資基金》考前輔導:第十三章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投資基金》考前輔導:第十二章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投資基金》考前輔導:第十一章

Ⅳ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怎麼加入

中國證復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制「協會」)成立於2012年6月6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協會,基金服務機構可以加入協會。
協會主要職責包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制定行業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Ⅳ 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業務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證券公司是從事證券業務的,比如股票買賣。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種交易資格,但是個人沒辦法取得這種資格。而證券公司有這種資格。

2、基金是把小股資金集合起來進行投資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這個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二、方法不同:

1、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

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2、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三、作用不同:

1、當你想要投資到證券市場上的時候,就要借用證券公司的資格,也就是把你的錢存進它的戶頭,然後再進行交易。實際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進行,只需要給證券公司一筆手續費,相當於租用交易席位的費用。

2、購買基金相當於把錢交給它,然後一切的交易都有它來負責,最終的收益扣除公司的運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會返還給你。但是在此期間你的錢的支配權在它手中。

(5)證券投資基金批准擴展閱讀:

一、證券公司的分類

1、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2、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3、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4、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許可權,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

二、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Ⅵ 私募基金屬於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嗎

屬於。准確來說,這個事情多方都管。陽光私募是信託,歸銀監會管。資管計劃歸屬證監會。股權類應該也是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都管,私募要在中基協備案,但是目前中基協還是證監會小弟。

Ⅶ 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證券公司是從事證券業務的,比如股票買賣。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種交易資格,但是個人沒辦法取得這種資格。而證券公司有這種資格。

基金是把小股資金集合起來進行投資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這個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二、方法不同:

1、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

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2、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三、作用不同:

1、當你想要投資到證券市場上的時候,就要借用證券公司的資格,也就是把你的錢存進它的戶頭,然後再進行交易。實際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進行,只需要給證券公司一筆手續費,相當於租用交易席位的費用。

2、購買基金相當於把錢交給它,然後一切的交易都有它來負責,最終的收益扣除公司的運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會返還給你。但是在此期間你的錢的支配權在它手中。

(7)證券投資基金批准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注冊資本: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2、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3、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5、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基金公司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Ⅷ 我國的基金公司是哪個部門批准並監管的目前我國有幾家基金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回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答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Ⅸ 《新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範圍和投資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擴大法律適用范圍,私募證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針對適用范圍,通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充分結合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新基金法。並通過設立第十章專章對其進行原則性規定。自此,以非公開募集資金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首次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
(一)採用合同法理論,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新基金法總則部分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進行了規定,即「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不同於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現實需求。
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對基金財產債務承擔的自治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還規定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由基金託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確了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上述條款都表現出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賦予基金合同當事人更多選擇的權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組織形式,引入合夥企業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比現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合夥企業。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種類,將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對合夥企業性質的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和監管力度。
(三)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嚴防非法集資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確定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性條款,並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進行規定。
這一制度的確立為保護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提供了法律防火牆,嚴格控制合格投資者的人數,有效地防止非公開募集基金違法亂集資,也預防了在基金證券投資過程中因投資不利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冊,確立自律登記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證監會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環節上設置行政審批的障礙,明確規定了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登記制度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證監會的事前注冊義務,減輕了其設立的成本,降低了設立的難度,通過加強協會自律管理,給予市場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業協會在行業的地位,為基金行業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將對行業發展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五)加重管理人義務,債務無限連帶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一方面擴大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選擇范圍,充分尊重了投資各方的意見,另一方面通過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債務承擔的義務,有效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六)私募股權基金應守法,違規投資證券適用本法
為了嚴防私募股權基金在實踐中違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擅自投資於證券市場,發生監管套利行為,新基金法有針對性地對此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也適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權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也明確地納入了新基金法的規制范圍內。
二、適度松綁行政管制,關聯交易首度放開
(一)放鬆審核標准,提高申報門檻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證監會進行審核。
新《基金法》的這一規定明顯提高了申報審核的標准,提高了進入證監會審核的門檻,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對基金經理自行選聘的權力。
(二)放開法律禁止閘門,從業人員買賣證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關注的一點在於,確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而這極可能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產生侵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而相關監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且對上述人員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則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在制度設計層面是典型的自己監管自己。在外部監管層面只規定了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而備案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基本上不具有監管的效力。
雖然新基金法針對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產生利益沖突後的解決進行了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無底限的放寬監管力度的情況下難以得到實現。
(三)建立激勵機制,員工持股計劃首實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這一規定針對基金從業人員想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證券投資收益的需求,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鼓勵相關專業人士恪盡職守,取得長遠收益,也是防範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老鼠倉」對自身進行利益輸送的一種正面制度設計,但制度的實施效果還有待驗證。
(四)促進市場繁榮,關聯交易附條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現行基金法對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的禁止性規定,明確要求使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規定極大地促進了證券投資市場的積極性和流動性,但是如何保證在利益沖突時,基金管理人不會利用基金財產實施的關聯交易不損害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落到實處,實際操作中對證監會的監管必然會帶來壓力和挑戰。
三、提高風險控制監管力度,從業人員成防範重點
(一)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力度,禁止內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所實施行為的類型,被禁止的行為包括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禁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禁止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對於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證監會還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經證監會批准,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阻止其出境,並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對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
(三)嚴控基金管理人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新《基金法》增加了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義務的相應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向證監會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明確規定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明確基金託管人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規定了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未能勤勉盡責或履行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責任承擔問題,證監會、銀監會有權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權力機關還可以限制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或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保護基金投資人權益,加強知情權和監督權
(一)規定風險准備金制度,投資人損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規定了風險准備金制度及其適用條件,明確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二)明確投資人知情權,可查私募財務信息
新《基金法》特別規定了投資人的知情權,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投資人常設權力機構,加強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強了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日常管理,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基金合同約定的各項職權。
(四)加強投資人對基金監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規定,因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不足50%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首次召集失敗,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區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符合標準的可轉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嚴,禁止未經注冊變相募集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明確將公開募集基金定義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確非公開募集基金內涵,私募投資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對象進行了明確,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三)明確非法集資的形式,嚴禁宣傳推介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四)引入競爭機制,私募符合標准可轉公募
新《基金法》允許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這相當於為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引入了更多競爭主體,一方面促進了公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將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納入公開募集基金嚴格的監管體系中。
六、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細化責任分配
(一)基金服務機構首入法,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實行注冊或者備案制,規定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申請注冊或者備案,基金服務機構准入制度的具體規定則由法律明確授權證監會制定。
(二)明確各方法律責任,連帶責任適用廣泛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另外,關於基金服務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新基金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基金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勤勉盡責義務和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業協會地位,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強制性入會,納入證監會監管
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該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基金服務機構則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還明確了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的機制,將其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
(二)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會員保護投資人
依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行業協會將發揮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維護投資人利益;
3、開展行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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